春秋時期的社會輿論監督|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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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公元前722-前481年),齊、晉、楚、秦、吳、越六個大國互相爭鋒,攻城略地,此消彼長。夾在大國之間的一百多個二三等小國,又怕得罪這個大國,又怕得罪那個大國,成天惴惴不安。
子產就出生在一個小國——夾在晉國和楚國之間的鄭國。鄭國一直是晉國和楚國拉鋸爭奪的對象。
公元前565年,鄭國的司馬(軍隊統帥)子國率領軍隊進犯楚國的附庸小國蔡國,獲得大勝,把蔡國軍隊的主帥也俘虜了。
鄭國人非常高興,張燈結綵,大肆慶祝。子國更是居功自傲,忘乎一切。這時,有一個人提醒子國:不要高興得太早了。
這個提醒者,就是子國的兒子,年僅十七八歲的子產(名公孫僑,字子產。約公元前583-前522年)。
子產對他爸爸說:「我們鄭國是個小國,國家的內政一團亂麻,沒有搞好,卻熱衷於討伐別的國家,搶立戰功,恐怕要帶來災禍。如果楚國人為蔡國報仇打我們,我們能夠不順從楚國嗎?假如我們順從了楚國,晉國肯定不高興,也會發兵來打我們。楚國、晉國交替發兵來打我們,我們還有好日子過嗎?」
一席話,把熱昏了頭的子國噎在那裡。可是,堂堂軍隊統帥哪能在孩子面前丟了面子?子國說不出理,只得擺架子訓斥:「國家大事,有正卿(最高爵位,執政長官)子駟先生做主,哪能聽你這小孩子的?小孩子胡說,要砍頭的!」
子駟當然和子國是一頭的,但他們的好夢不長。
第二年,即公元前564年,楚國晉國及其他諸侯小國都找理由攻打鄭國。鄭國只得分別向兩大國討饒求和,吃了不少虧。
更糟糕的還在後頭。由於子駟在分配土地、戰車等國家資源時有偏有向,得罪了國內五個大族,國內政治力量分裂了。結果五大族的頭頭在公元前563年鋌而走險,糾集起來發動叛亂,衝入朝廷,殺死了子駟和子國等大臣,只有擔任司寇(司法部長)的子孔事先聽到風聲逃走。鄭國出現巨大的政治危機。
鄭國的大事都被年幼的子產言中了。
子駟的兒子子西聽到噩耗,帶著少數人冒冒失失地闖出家門,收斂了父親屍體就去追趕叛軍。叛軍已然挾持著鄭國國君跑到北宮死守。子西見狀,又折回家中調兵。但是,出了這麼大的亂子,家中的臣屬、武士和奴婢見勢不妙,已經逃走大半,兵也調不成了,子西無奈,只得嘆息。
子產卻臨危不亂。他在家中,先派人把守好大門,再聚齊了家臣屬吏和武士,指揮他們封閉府庫,佈置防守,然後率領17輛戰車列隊出發,收斂了父親屍體,就去攻打叛軍。別的貴族這時也聞風出動支援,很快就把叛軍全部消滅。
這之後,子產又歷經幾番大難,終於在公元前543年上台執政。這時他40歲左右。
子產改革的標誌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鑄刑鼎」——把懲治犯罪的刑律鑄在金屬鼎上,向全國老百姓公佈。這是中國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這在當時可是了不得的舉措。胡適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一書中說,春秋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有利於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這當然是一種古老專制時代的遺蹟。
子產決心打破這種矇昧,他根據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主持編訂了三種刑法,並把刑法公諸於世,讓老百姓明白法與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會得到什麼樣的處罰,這無疑是進步的法制理念,當然也打擊了貴族特權。子產這個做法,遭到很多貴族反對。
晉國大臣叔向專門為此給子產寫了一封措詞嚴厲的信。信中說,本來民眾懷著恐懼之心,不敢隨便亂來。你把法律公佈了,民眾就會鑽法律的空子,爭相琢磨怎麼做壞事而不至於被制裁,這樣就不怕長官了,反而會導致犯法的事情越來越多,腐敗賄賂到處氾濫,鄭國也會因此而完蛋!
子產給叔向回了一封信,頂著晉國壓力說:「我為的是救世啊!」表示要堅定不移公佈法律。結果呢?效果不錯,社會治理透明度增加,大眾歡迎,犯罪案件減少了。
在潮流推動之下,晉國在子產「鑄刑鼎」之後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鑄在鼎上,向社會公佈了。
可是孔子認為這樣做不對。在晉國公佈了法律之後,孔子說,晉國大概因此要滅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條文,不看貴族臉色,還怎麼顯出貴族的尊貴?
孔子一向最重視禮,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認為法律是有害處的。所以他對「鑄刑鼎」如此猛貶,並不奇怪。孔子認為,如果用法律治理國家,那麼人們就專注於法律,只求免於犯罪,而失去內心的廉恥,這樣的社會未免太不理想。應該做到的是天下為公,人人講仁愛,家家睡覺不關門,根本就沒有小偷盜賊才對。
因此,孔子認為,在一個社會中,有事要鬧到訴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會沒有一件訴訟發生。
從這兩次波折可以看出,在當時公佈法律,實在要面對巨大壓力。
周谷城的《中國政治史》一書不讚成叔向和孔子。他評論此事說:「反對自反對,批評自批評,而時代的迫切需要,終於把禮治演變而為法治。」雖然周谷城樂觀了一點,但他高度肯定了子產的「鑄刑鼎」。
在現代社會,大眾見慣了公佈的法令,以為從來如此,那就錯了。這是子產冒了極大風險,帶頭開創的新制度。
改革使國家安康發展
子產知道,因循守舊的鄭國,如果不經一番革新,萬難應付危局。
在改革中,子產不迴避爭議,不壓制爭議,也不怕爭議。他認為改革就是要迎著爭議往前走。比如他改革軍賦制度,增加稅收,充實軍餉,以增強鄭國自衛能力,就遭到一些人咒罵。有人說:「子產的老爹就死在路上,他又要做蠍子尾巴了!」子產還主持全國農業普查,整頓三農。他採取的具體措施,一是釐清混亂的土地所有權狀況,重新劃分全國田地和溝渠。那些非法侵佔的土地,或者充公,或者歸還所有者。在這個過程中,子產承認了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即新興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權,並向他們徵收賦稅,以增加國防開支。二是把農民組織起來,若干家為一個互助單位合作生產,並共用一口井等等。這些措施也觸犯了很多人的利益,造成麻煩。
一時間,全國廣為流傳一個凶險的段子:
取了我的田地重新劃界,取了我的衣冠給藏起來,誰能夠殺了子產?我一定跟他在一起!
到這個地步,子產怎麼辦?他的回答是:不要緊,只要從長遠來看對國家有利,我死也得做。實行改革不能中途退縮,堅持下去才能成功,我下決心不改變了!
子產說得出做得到,如果行不通,他寧肯撒手,也不迷戀高位。有一回,鄭國大夫豐卷為了祭祀要求進行狩獵,未得子產批准。豐卷大怒,立刻徵調忠於他的勢力有所動作。子產得知,為了避免國家陷入分裂,馬上辭職,並聲明要離開鄭國,以此表示他並非要通過排擠別人來為自己謀利。幸虧當時鄭國最有實力的罕氏子皮經過考慮,表態支持子產,把豐卷驅逐,子產才復職。復職之後,子產卻下令保存豐卷的田產,過了三年召豐捲回國,又把田產還給豐卷,連這三年的田地收入也交給豐卷。子產並沒有因為豐卷企圖造反而沒收他的田產。這是子產的寬容,也是他得到鄭國人心的關鍵因素之一。
經過綜合改革,過了三年,鄭國人又唱道:
我有子弟,子產給他們以教誨。我有田地,子產想辦法讓地裡豐收。子產死了,誰來繼承他的德政呢?
鄭國處於晉楚兩大霸之間,不得不講究外交。在這方面,子產不拘一格,大膽啟用了一批才華之士。公孫揮熟悉外國情況,善於措辭;裨諶最富謀略,但要在野外才能思考;馮簡子思維周密果斷,最善決策;游吉是個大帥哥,舉止溫文善於交際。子產每逢遇到國際大事,先向公孫揮諮詢情況,並請他起草文件和講話,充分準備在各種場合的措辭;然後和裨諶一起找個郊區安靜的地方住下來,仔細籌劃;籌劃所得的方案請馮簡子做個決斷;最後委託游吉執行。
子產代表鄭國參加國際會議,言辭慎重得體,既維護了鄭國利益,又不輕易開罪別的國家,並且總能給自己留有餘地。孔子曾稱讚子產的外交,說子產的言論傳播遠近,無人不曉,這是因為子產經過充分的準備。
子產在鄭國執政並推行改革二十多年(公元前543-前522年),內政和外交都取得了很大成就。鄭國在複雜艱難的情況下,保持了安定,經濟得到很大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子產也是命蹇時乖的中國改革家中少有的幸運者,他雖然也經歷幾番磨難,但直到公元前522年他去世之際,還手握大權,並在臨終之際將改革大任委託給他的繼任者,隆重有如國家遺訓。子產去世的消息傳到魯國,孔子含淚嘆道:「子產啊,你是古之遺愛也!」
子產不毀鄉校頌
如果說,以上強國富民的改革措施在歷朝歷代並不鮮見的話,那麼,作為改革家的子產對中國歷史獨特的貢獻,是他以罕見的魄力和胸懷,支持社會輿論監督,不干涉社會輿論對朝廷的批評。在野蠻殘暴的春秋時期,僅此一例,千古流芳。
鄭國人有個習慣,父老鄉親們常常到鄉鎮裡的學校扎堆聊天,議論國家大事。這就好像北京「的哥」開車時喜歡和乘客議論國家大事一樣。北京「的哥」是在小車裡議論,範圍很小。鄭國很多人聚在學校裡議論,影響就大了。這些鄭國父老議論什麼呢?《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說:「以論執政」,就是議論國家大事。當然,有讚揚有批評。
在春秋時期的國情條件下,子產此舉引來的爭議可想而知。《左傳》記載,有個叫然明的官員聽到鄉校裡的批評意見,很是惱怒,就向子產提出建議說:把鄉校封閉或是毀了吧,怎麼樣?
為什麼然明向子產提出這樣的建議呢?然明知道,子產曾說過,只有德高望重的聖人執政,才能靠寬容服人,其次的角色則應實行猛政。因為火性猛烈,人見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燒死的;而水性懦弱,人喜歡玩水,好多人因此淹死。然明覺得子產既然要實行猛政,對於反對自己的人,當然不會客氣。
子產的回答卻大出然明意外。子產說:「為什麼?老百姓早晚到那裡逛逛,談談國家大事的長短,這是他們關心國家啊。他們稱讚的事情,我就實行;他們惱火的事情,我就改一下。他們實際上是我的老師,怎麼能毀掉呢?我聽說,真心鍾愛自己的人民,就可以減少怨恨,沒聽說靠強硬手段威嚇可以防止怨恨的。毀掉鄉校,當然能把批評的聲音堵住,可是你想過沒有,民怨像大河一樣,修築堤壩可以阻擋一陣,一旦決口,不知要傷害多少人,那時候搶救也來不及了。不如開出一些小渠道,因勢利導。我的意思是說,把鄉校裡的議論當作藥來吃吧。」
然明佩服得五體投地:「我現在才認識到您是能做大事的人,像我這樣的小人實在沒出息。要是照您的辦法搞下去,鄭國就有了依靠了!」
既實行猛政,又容納人們的反對,這看似對立的寬嚴兩個方面,在子產那裡統一起來了。子產在春秋時期首創了多元局面。
這件事,孔子倒非常贊成。比子產小三十歲左右的孔子在魯國聽說子產不毀鄉校,極力稱讚說:「從這一點來看,如果有人說子產不仁,我是不會相信的!」孔子這樣稱讚子產,說明儒家有贊成輿論監督的一面。孔子雖然輕視法律,可他是主張仁愛百姓的,因此贊成讓老百姓說話。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歷史上,面對諸多君主閉目塞聽的弊政,子產不毀鄉校成了人們往復談論的政治文明的著名案例。唐代韓愈狂妄自大,很少說人家好話。比如他的朋友劉禹錫、柳宗元參與永貞革新,韓愈就口出惡言,咒罵劉、柳是「小人」,刻薄之極。可韓愈在《左傳》中讀了子產的事蹟,心嚮往之,特地寫了一篇名文《子產不毀鄉校頌》。
大概韓愈被感動得可以,這位以衛道著名的老古板,下筆竟如梁啟超一般情溢筆端:
我好思念子產啊!要知道,輿論是很難用勢力徹底禁止的。堵住人的嘴,聽不到批評,就很難檢點自己的過失,這不就好像變聾了一樣嗎?執政地位也就危險了。子產不毀鄉校,鄭國的政治就理順了。想當初,周厲王暴虐無道,國人咒罵他,他就派手下人把說話的人殺掉,結果怎麼樣呢?民眾起來反抗,把他放逐出去了。可惜呀子產,生不逢時,只能把他的良政在鄭國這樣一個小國裡推行。假如把子產的施政理念推廣到全天下,那該多好!像子產這樣賢明的大臣真是太少太少了。如今,誰能夠繼承並且光大子產的理念呢?我真是好思念古人哪!
2006年末,筆者參加一個輿論監督座談會。會上,一位大學教授發言說,他的苦惱是,輿論監督這個東西是舶來品,缺乏本土資源。面對我們的傳統,提倡輿論監督,似乎不怎麼理直氣壯,缺乏說服力。
誰說輿論監督只是西方的產物呢?子產的政績,孔子的支持,韓愈的讚頌,充分說明輿論監督有著悠久的本土資源,這也是我們建設政治文明的重要資源。
這是非凡的改革家子產對中國政治發展做出的彪炳千秋的輝煌政績。僅此一端,就值得寫一篇大文章。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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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絕對不是兒戲
法律是我們國家,典章制度,依法治國(Rule Of Law)的根據來源。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把法律當兒戲,踐踏法律尊嚴的人,我們法律人一定要嚴辦他們,追究到底。
這就是耶林所講的,薩孟武教授翻譯的,王澤鑑老師介紹的(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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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Kampf ums Recht》是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演講紀錄。
Recht一語在德文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但參考內文,現代中文直譯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簡體中文的全譯本採用此標題。薩孟武先生翻譯成中文時,採用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Law》的翻譯翻為《法律的鬥爭》。
本人在此折衷使用《權利的鬥爭》作為標題。
以下收錄載於《民法總則》之中的薩孟武先生的節錄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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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鬥爭
著作:魯道夫.馮.耶林
翻譯:薩孟武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悠遊自在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是努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予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三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 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l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於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述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刊載於王澤鑒著作《民法總則》(增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