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吧,一起來聊聊創傷】
《創傷的智慧》紀錄片播放的時間結束了,當初推薦文的分享人數,還有之後繼續向我詢問的人數,都讓我感到很振奮。在我這個小小的粉專裡,一篇小小的推薦文,得到了比我預期更多的迴響,我認為這是在告訴我,已經累積了一定的人數對「創傷」這件事感到好奇,甚至隱約感覺到它在我們生活當中的強大影響力。
在紀錄片的網站上,依然保存了活動期間的精彩對談,還有很多珍貴的資源讓大家可以更深入理解「創傷」的各種面向,感覺導演和專家們,是希望能透過紀錄片當作一個起頭,一次拓展整個社會對於「創傷」的理解,還有對話的深度和廣度。然而這些座談都是英文,同時美國社會在談論情緒與感受方面跟我們的經驗很不同,如果在這方面沒有經過一些文化上專業上的「翻譯」,有時就算是語言能力足夠,理解上和實行上還是會有一些隔閡。
如果這一切只停留在這裡,那就太可惜了。
我想起跟「創傷」這個詞彙相遇之前的漫長追尋。
在年紀還很小的時候,我就強烈地感覺「我以後絕對不要變成跟我媽一樣的人」。甚至在高中的時候,還曾經跟同學互相約定,「如果以後你看到我有變成我媽的跡象,請你立刻過來打死我」。
話講得很毒,其實反映出內心極大的恐懼,因為我的母親真的就是我外婆的樣子。
我的母親長年有一個非常激怒我的習慣。當我在他面前跟他說明一些重要的事情的時候,他總是會在我說話的當中突然伸手,摸我臉上的痣或是耳垂或是任何其他「缺陷」,感嘆:「哎呀這個鼻子要是再挺一點就好了。」
然後我就會因此抓狂,跟他大吵一架。
大學畢業沒多久,有一回外公因為小中風在家裡跌倒,緊急送醫,大家都趕到醫院,由母親代表去聽主治醫師的報告。他消失了好一陣子,回來的時候第一個走向祖母,跟他轉告醫師的診斷。只見外婆盯著母親的臉,毫無表情的聽了一陣,然後突然伸手撥開正在講話的母親的瀏海:「你這頭髮很難看耶,是去哪一間理髮店弄的?」
母親大爆炸的瞬間我忍不住笑出來,你看看你,但是一轉身心裡卻打了一個大寒顫。
總是聽到人說,女兒以後會變成媽媽的樣子,居然被我親眼目睹了。如果這是真的,那媽媽的樣子很糟糕的人,一輩子不就毀了?我不相信這是一種預言,一定有人可以逃過這種詛咒,可是這樣的人在哪裡?他們又是怎麼找到走上不同道路的方法?
有害怕成為自己母親的女兒,就會有害怕步上父親後塵的兒子,或是在自己身上重蹈任何家族覆轍的孩子。每個人都在跟一個看不見的敵人戰得灰頭土臉,弄不懂為什麼馴服不了自己,活不出自己更好的樣子,沒有辦法跟所愛的人更接近。
我看著螢幕上每一個,受邀到講座上侃侃而談的講師,一來一往,大家在談笑之間分享自己多年來鑽研的成果和領悟,相互補上不同角度對「創傷」的理解和連結,一層一層教給我更多思考的方向。但是最珍貴的,是在這些專業的對話之間,大家不經意地透露出來的,屬於每個人自己的傷痛。
丹尼爾・席格醫生,也許是大家最熟悉的講師,他所寫的《不是孩子不乖,是爸媽不懂》,還有《跟孩子的情緒做朋友》系列,都曾是台灣很暢銷的教養書。他在《建立對跨世代創傷的敏感度和覺知》那場座談裡提到:「我家族裡就是有毒癮的歷史,常常在我的演講裡分享完我的故事之後,都會有人來跟我說:『我覺得你一定有吸毒!!』」他哈哈大笑,「我把這個當做對我至高的讚美。」
Gabor Mate醫生在《關係是一面照出創傷的鏡子》座談會上自陳:「我跟我太太之間的問題是,我自己覺得是一隻醜青蛙,我坐在角落希望他來吻我,讓我可以變成王子;可是他不要啊,他覺得他沒事幹嘛要吻醜青蛙,他希望我直接就是一個王子向他走過來。」
而在另一場關於《破裂的關係》的座談裡,Mate醫生朗讀了他母親當年,在Mate醫生才只有三週大時的育兒日記:「現在是清晨兩點,你已經哭了整整一個半小時,希望我餵你。但是我無法,因為我已經答應醫生,我必須按照時刻表給你吃東西。」讀到這裡他按耐不住內心的情緒,伸手搓揉自己的額頭。剛剛才分享自己的母親因為讀了當年的暢銷教養書,相信「嬰兒是暴君,我們不能讓他們控制我們」,所以在他哭泣的時候都會起身離開的依附關係創傷專家Diane Poole Heller博士,臉上露出非常凝重的表情。
這些瞬間,有些讓我深吸一口氣,有些讓我會心一笑,有些讓我的眼淚毫無預警的就落下來,有些讓我必須把影片暫停,陷入沈思。
這真是美夢成真的一刻啊。這些人每一個人都是勇敢的戰士,他們放膽伸手去觸摸自己的傷痛,找到了逃過詛咒的方法。而今他們聚集在一起,用他們自己的親身經歷來告訴我們,身上遺留著創傷的痕跡並不可恥或悲慘,當我們找對方法的時候,我們可以把創傷轉化成個人的成長,讓我們更加成熟,更能夠給予和接受深刻的愛。
「但是,我可沒說這是一件簡單的事。」Diane笑著警告大家。
這樣的交換和對談裡,有一種非常迷人的力量。不單單是在創傷的這條路上,有人可以懂的感覺真好。對我而言,當越多人開始承認「我不喜歡被這樣對待」,我們才能夠建立起一個穩固的基礎,去探討「錯誤的教養」跟「教養風格不同」之間的差異,讓更多人可以很有自信地表達:「請不要這樣對待我/我的孩子,這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我覺得自己很幸運,可以在這個時間點獲得這麼多寶貴的資源,讓我興起一股很強的動力,想要在這裡也營造出一個,讓大家可以試著談論創傷的空間。
我還不是很確定會怎麼做,但是目前的想法是,我會分批把各個講座裡非常觸動我的部分節錄出來,跟大家分享我的理解,還有我自己的相關經驗。然後我也會像之前一樣,在文末貼上一個匿名的塗鴉牆,讓想說話但是有些顧忌的讀者,可以在裡面抒發感想。
從這個現有的形式當作起點,我想試試看可以引起什麼樣的互動和變化。
如果你對這個主題有興趣,或者是對互動的形式有什麼其他的想法,可以在底下留言讓我知道嗎?並不是說如果有興趣的人數很少,我就不會寫了,我這個人天生任性,想做的事情就是會去做沒人可以阻止我(傑克握拳)。但是,確切知道有多少人在關注這個主題,會給我很大的鼓舞。所以,請大家無論長短,出個聲讓我聽見吧!
PS. 閉關中拍不了什麼特別的照片,只好叫書籤們出來排排站會客。有個孩子的個性比較彆扭,也不讓我伸手幫忙,不過我相信他的本質是很美麗的XD
依附關係英文 在 于玥心理師的心靈命理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莉莉絲」星盤中的黑暗母親(二)
#莉莉絲 #榮格心理學
榮格心理學家Hurwitz, Siegmund認為莉莉絲的原型代表著充滿性誘惑的女性,尤其是對男性來說,便是一種原始的阿尼瑪(陰性能量)的代表性人物。對於女性來說,莉莉絲則有兩面性存在,一面是滋養、照顧者的特質,另一方面則是會傷害孩童、懷孕中的婦女,因此具有“吞噬”的意涵在。(取自「莉莉絲,第一位夏娃」)
人類本性中的大母神特徵則會顯現為感官之愛的女神阿芙羅黛蒂(希臘神話中的金星女神),或是家庭與爐灶女神赫拉,或是農業女神狄密特。若是在印度世界,我們會發現大母神則是幻化成Kali,他是同時庇佑又毁壞的可怕女神,在自然的永恆迴圈中賦予生命、奪取生命。(取自「與內在對話」)
有一說誘惑夏娃吃下禁果的蛇,就是莉莉絲的化身。蛇在許多文化中,是療癒 智慧的源頭、轉化和永生的能力,但在『舊約』中,蛇是 危險、邪惡的誘惑者。(取自「夢,通往生命的泉源」)
Hurwitz, Siegmund進一步說明,他認為莉莉絲的兩面性是Ishtar(金星女神)與Lamashtu(美索不達米亞神話中的女性惡魔)的綜合體。Ishtar是歡愉、喜悅、美好事物的代表,Lamashtu則是半鳥半人的型態,往往會傷害小孩或是準媽媽。不過這樣的兩面性也體現在維納斯(同樣也是金星的化身)與賽姬之間矛盾的關係,在阿芙羅黛蒂與賽姬之間的鬥爭中,維納斯也顯示出對於地面上最美女人的嫉妒心,而一心想要摧毀她;即使當時的女神受人膜拜,女神應該要守護眾生,卻因嫉妒而傷害賽姬。
然而,半人半鳥的型態,在東方文化中有九天玄女與姑獲鳥的樣態,多半象徵著守護孩童健康的存在。
有趣的是,不論是蛇或是鳥,在古代人眼中,鳥是靈魂的化身。古代人相信,人死後,靈魂會由鳥帶至天堂/冥府。因此鳥可以穿梭「人間」和「冥府」之間,是地母神的使者。目前還有些少數民族,當親人/朋友重病時,會故意在門外大聲呼喊親人/朋友的名字,接著開始灑穀物,慢慢退回病人房中,希望病人的靈魂可以回歸而康復。
後來古代人,將「鳥」和「蛇」的形象合而為一,成為「有翼之蛇」,這就是龍的原型。龍,英文Dragon,從字源來看,那是出自希臘文的Drakon(大蛇)。「有翼之蛇」,是將擁有「大地」代表的蛇和「冥府」代表的鳥合而為一,也就是代表管理「人間」和「冥界」的全能之神。(以上兩段取自ptt之Falcom版內的文章)
這也是為何莉莉絲的形象到後來演變成惡魔之首。
如同之前的文章所言,以客體關係心理學的概念,便是孩童看待母親或是主要照顧者是愛恨交織的客體,而依附理論便會感受到母親本質是矛盾依附類型,每次孩童想要靠近母親時可能會被傷害、被指責,又可能被照料、滋養,再度被母親推開等等,使得孩童對於母親有種混亂且困惑、害怕等複雜情緒。
使得孩童長大之後,一方面很害怕被拒絕,但又抗拒進入親密關係當中,不容易信任他人,並且對自我沒有價值感與社交無安全感,他們預期自己會遭到拒絕或是被剝奪的扭曲視框,容易讓他們錯聽治療師的關愛回應。(取自人際歷程取向治療)
在星盤中不論是內行星或是重要的四軸點與黑月莉莉絲產生緊密相位時,不論男女都容易對於依附關係產生一種不確定感,一方面渴望被滋養、照顧與認同,另一方面也擔憂自我被吞噬。即便心裡頭渴望獲得照顧者的滋養,也感受到照顧者釋放出矛盾且具有吞噬意涵的訊息,而使得內在孩童對於依附關係感到相當焦慮不安。
賽姬,靈魂的字根,我們要如何從這樣的焦慮不安的狂躁中解脫,或許藉由賽姬如何一步步走入蛻變之旅,我們可以稍微窺探走向自由與療癒的道路。
我們都是通道,這些原型力量必須透過我們的通道而成為具體的存在。我們以自身的實體生命來體現這些原型。我們的個別生命就像容器,讓原型得以在地表具體化;我們的個別生命是讓他們為永恆宇宙奮戰的戰場,也是讓他們表現普世戲劇的舞台,具象表現在每個人的生命中。(取自「與內在對話」)
#占星與心理學
關於更多莉莉絲與星盤之間的秘密與療癒,歡迎參加于玥在8/6線上的小講座(防疫價600台幣)
https://www.beclass.com/rid=254641c60f18ceebb2ec
依附關係英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依附關係英文 在 輔大學生輔導中心- 依附關係|❤️情感系列❤️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探究竟 關係 中的秘境(Y)◇以前到現在的親密 關係 ,幾乎每一次的 關係 都是兩敗俱傷?◇是不是可以感覺到自己在談戀愛時,情緒比較敏感,容易起伏? ... <看更多>
依附關係英文 在 老人依附傾向、依附對象、生命意義和憂鬱之關係研究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三、老人依附傾向、依附對象能有效預測生命意義,尤以親密關係為依附對象最具預. 測力(β=0.17)。 ... 在英文中,生命意義「meaning」和生命目. ... <看更多>
依附關係英文 在 荷光性諮商專業訓練中心- 【黃素娟老師-依附關係親職教養K10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黃素娟老師-依附關係親職教養K10系列課程】 孩子出生來到這個世界,需要依附照顧者的養育才得以生存下來,主要照顧者的照顧品質以及與嬰兒的關係,對嬰兒的安全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