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胡文琦】
總統府發言人一席「政府部門『必須尊重公投結果』」來依法行政的法相莊嚴駁斥柯文哲的爆料,我們姑且不論在「第一任總統『任前』」開放進口的承諾,是否有明顯違法與道德的瑕疵不說,但怎能完全無視過往台灣也曾有「一人一票、不是民調」,且是作為「國家主人」的「十項『公投結果』」?
#民進黨 #公投 #蔡政府 #日本核食 #Yblog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凌子楚最清楚#一日市府#政風處#20190124#550 原本處長要來拜訪我,我說我來拜訪比較快。 昨天下午Line約,今天早上10點就到,不用送往迎來,只要讓我可以直播就好。 我向處長報告,我已經實現Line和網路服務處的政見,今天接案,明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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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府搞專制 挺港剩專案
戴世瑛/律師(台北市)
陸委會終於公布「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內容洋洋灑灑,但不解的是:說好的修訂《港澳條例施行細則》呢?
平心而論,「行動專案」所援法律依據,不管是《港澳條例》第十八條或《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規定內容都過於概括簡略。且從一九九七年制定迄今,未嘗修正。能不能應對台港關係新形勢,乃至於「行動專案」符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則」,均值商榷。
何況,一旦通過《難民法》草案,則無論是庇護許可要件、審查程序,或撤銷廢止許可事由等,相形之下,港人的法規位階,將反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低。內外輕重,明顯失衡。故宏觀來看,台灣對於港人援助,原就缺乏周延明晰的法治保障。
另按前述施行細則,援助係集中行政院「專案處理」,而非「通案認定」。此模式固有審查從嚴、因事制宜、避免浪費資源等優點。然在沒有透明公開配套規範下,是否將因欠缺外部監督,加上行政恣意專斷,「專案處理」淪為「黑箱作業」,影響援助待遇的公平性,令人憂心。
尤可議的,是當局既不修條例,又不動施行細則,更悄然將庇護行動降格,把原來的人道「救援」,變為「援助關懷」。此舉意圖繞過立院審查,雖簡單易行,或可降低台港間政治衝突;卻也規避法律爭點,反留下諸多疑問。例如:前述條例第十八條所謂「政治因素」,其定義與適用資格標準為何?是否僅以被依「港版國安法」追訴者為限?對在港曾參加暴力抗爭,涉嫌犯罪者,是否同樣給予援助?倘個案申請援助遭拒,或對相關處置不服,法律救濟程序何在?
無健全法治基礎,挺港「行動專案」是否流於「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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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質詢影片(1217)
【質詢都發處】
諮詢都市發展處,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議會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如果沒有第39條規定的滯礙難行,也沒有第43條違反中央法令,就必須在三十天內,呈請市長公布施行。
這除了是民主政治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則,也是如何透過現代科技,建立數位政府和數位服務,追蹤、列管、考核的行政管理問題。
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的監督與制衡,必須在善意,和最大誠意的基礎上,用政策、預算、和立法,追求民眾的共同利益,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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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子楚最清楚#一日市府#政風處#20190124#550
原本處長要來拜訪我,我說我來拜訪比較快。
昨天下午Line約,今天早上10點就到,不用送往迎來,只要讓我可以直播就好。
我向處長報告,我已經實現Line和網路服務處的政見,今天接案,明天處理,一周內結案 ,要編入年度計畫的,列案管制,議會質詢。
處長一口答應,顛覆我們對人二機關,轉型政風室的刻板印象。
處長有感而發,這二十年的民主轉型 ,政風處已經蛻變成,強調法律專業、行政中立,和推動政府公開透明的防腐機制。
這裡成了市府局處中,最多法律專業人士的單位。
為了因應城市經濟發展,和財政紀律維護的需要。
近年來,更引進了許多財經領域背景的法律同仁,主動提供市長和各局處,事前政策規劃的法律見解,而不是事後的調查移送。
讓有熱情和有理想的公務員,可以發揮創意,不會身陷囹圄,讓政策可以推動,讓政府可以公開透明,讓政治可以解決問題,落實到人民生活的每一天。
他謙稱,因為依法行政的法治理想,讓政風處轉型成政府內部,24小時的法律顧問,甚至成為同仁抵抗外在誘惑的擋箭牌。
回首來時路,能讓政府成為依法行政的有機體,縱使年資漸長,終不悔,澄清吏治,才能不讓青史盡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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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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