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車主因為車輛老舊、故障不再使用而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以為沒有行駛道路就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仍接到稅捐機關補稅及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另外,汽車因為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及未重新申領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路邊停車格等)被查獲,也會收到補稅的通知,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 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提醒車主,如果長期出國或車子短時間不打算使用,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就計徵至報停前1日,日後想要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而牌照被註銷的車輛須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使用。
再次提醒車主,請檢視愛車(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如仍未繳納,請速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使用,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 ,造成荷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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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在每年四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繳納的是當年全年度的使用牌照稅。理論上,只要在當年度繳納,均不能算是逾期。然而,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卻直接課處一倍以下之罰鍰,這樣符合「行為罰」之規範理論嗎?光是2016年,依此不合理的規定,就開罰將近15萬件,總罰鍰3億5680萬元。財政部認為有無檢討必...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 在 陳鴻源‧愛的行動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7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至4月30日截止,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受罰。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車4類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就車輛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課徵,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 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至於機車排氣量如在150(含)CC以下者,因稅額為零,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機車排氣量若在 151CC以上者,則依汽缸總排氣量計徵使用牌照稅。
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補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又現行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均無限制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不得辦理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請民眾瞭解。
呼籲納稅義務人,請留意愛車(汽車及機車151cc以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若尚未完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發或查詢,務必於繳清後,再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行駛道路或路邊停車,遭受補稅及 處罰。
新北市政府為提升納稅服務的便捷性,納稅義務人於牌照稅開徵期間,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直接線上查繳,進行全國牌照稅線上查繳稅服務,省時又方便。
納稅義務人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https:
et.tax.nat.gov.tw),點選「使用牌照稅線上查繳稅系統」連結,無須登錄繳稅資料,由系 統自動帶出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期別代號等資料,只須選擇繳納方式,如: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繳稅。
倘納稅人遺失或未收到繳款書,亦無須再申請補發,直接登錄該網站即可進行線上繳納。
如第一次使用健保卡登入,須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完成註冊取得會員密碼,再以健保卡插入電腦讀卡機 ,就能進行線上查繳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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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欣見財政部回應質疑、革除不合理之使用牌照稅罰鍰
您知道嗎?每年四月繳納的使用牌照稅,係預先徵收當年度全年之稅款。因此,只要在當年度繳納,事實上就沒有逾越課稅所屬期間,不應課處罰鍰。然而,現行之《使用牌照稅法》,卻授權財政部得以裁罰,明顯違反稅法原理與比例原則,對納稅人實屬過苛,簡直是當成課徵財源的便宜舉措。
有鑑於此,去年(2017)10月30日,我在財政委員會針對此事提出質詢,要求財政部檢討改進,後續也針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第28條的滯納金過苛、罰鍰違反比例原則及稅法原理等問題,提出修法草案。
今年2月26日,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函令(107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部分回應我所質詢的問題。未來納稅人於繳納期間未繳納「牌照稅」,但未超過課徵期間當年度前,財政部將不再裁處罰鍰,必須回歸滯納金辦理;並明定未來累計裁罰倍數上限為0.9倍(每次查獲處以本稅之0.3倍),讓過去罰鍰總金額超過「牌照稅」應納稅額之畸形現象獲得改正。
例如,甲有1800cc汽車一部,應納牌照稅款為11,230元,甲未於今年4月預納本年度牌照稅,而甲在2018年12月31日前駕車行駛道路被查獲時,新舊制差異如下:
(一)過去舊制:
甲會被裁罰「罰鍰」是「未繳稅款」乘於「裁罰基準倍數」
若甲遭第一次查獲,即是11,230元*0.3倍=3,369元
若甲遭第二次查獲,則是11,230元*0.6倍=6,738元
若甲遭第三次查獲,則是11,230元*0.9倍=10,107元
(二)改善後新制:
甲於2018年12月31日前未納稅,因該年度「課徵期間」尚未屆滿,非屬逾期未完稅,沒有罰鍰問題。回歸超過「繳納期間」之加徵滯納金規定。其上限是15%,因此甲最多被加徵滯納金1,685元(11,230元*15%)。
從上述試算,可知財政部承認原制度存在之問題,而對裁罰計算範圍有所改善。然而,以行政函釋方式固然迅速,惟基於法治原則,仍以修法解決為宜,並一併檢討滯納金過苛等問題。
參考資料:
2017.10.30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實錄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816143411901235/
財政部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在每年四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繳納的是當年全年度的使用牌照稅。理論上,只要在當年度繳納,均不能算是逾期。然而,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卻直接課處一倍以下之罰鍰,這樣符合「行為罰」之規範理論嗎?光是2016年,依此不合理的規定,就開罰將近15萬件,總罰鍰3億5680萬元。財政部認為有無檢討必要?
2. 就兆豐58億的罰鍰,賴院長在10/24院會承諾「依法追償」, 請問財政部接下來的具體作為為何?沒想到,財政部的答案竟是:沒有進一步追償行動的打算。這根本是把賴院長的宣示承諾,當成耳邊風!
請問賴院長:您知道財政部根本不甩你嗎?您認同財政部這種擺爛的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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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另外提醒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欲繼續使用該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