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一下偷打疫苗可能涉及的罪名:
➡️臺北市政府或雲林縣政府的公務員,明明知道疫苗流向的診所員工不足以消化大量疫苗,卻仍然將大量的疫苗流向特定診所;或者明明知道疫苗施打的對象根本不在排序上,卻仍然交付疫苗的部分: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要公務員「明知故意」,做出「違反法令」的行為,並使人「獲得好處」等三項要件。而在這個疫情蔓延的時刻,公務員流出疫苗,使不在排序上的人施打疫苗的行為,顯然可以幫忙這些診所及施打對象獲取到相當可觀的利益▶️▶️可能足以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公務員圖利罪 的適用,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診所明知所施打對象不符規定,卻仍進行疫苗施打部分:
接種疫苗的資料都要上傳到健保署進行登錄,因此診所是否有隱匿非醫療人員施打疫苗的狀況,而在上傳健保署的資料上作假,也是調查的重點。如果有的話,▶️▶️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的罪名,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根本不在名單上面,卻偷偷跑去施打的人,有沒有涉及不法呢?可能要視這些人有沒有與診所一起隱匿健保署的意圖和行為,來看看有無成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共犯的空間,否則的話,應該是沒有涉及犯罪行為,但是免不了會引起民眾在道德上的撻伐。
其實會發生這種特權插隊的情況,我一點都不意外。特權人士嘴巴上說不要,身體卻是誠實得很,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啊!
我只想問,這些特權打疫苗的人,之前有沒有罵過AZ疫苗爛呢❓有沒有說AZ疫苗是日本不要才給我們的呢❓嗯❓
使公務 人員 登載不 實 構成要件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又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將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該罪為純正身分 ... ... <看更多>
使公務 人員 登載不 實 構成要件 在 Re: [問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證人甲於警詢時,故意向司法警察乙為不實之陳述,並經記載於警詢筆錄。關於證人
甲之行為,依據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據說是警大92二技的考題)
(A)甲無罪。
(B)甲成立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C)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想像競合犯。
大家先想一下,解答在下面。
答案是(A)無罪。
理由:
一、不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在警詢筆錄時不實陳述,並不觸法。因《刑法》偽證罪成立要件,是要在法官或檢察官
開庭時,經簽名具結後,被查出陳述不實才可能觸犯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警詢筆錄尚須為實質審查,故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意旨
,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
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
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
,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
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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