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99條之1》柯建銘:歷史鬥爭到此為止 盼回歸大法官667號解釋】
信傳媒/記者鄭國強報導
「費鴻泰委員大聲問我,你相信陳水扁吳淑珍的發票是真的嗎?我反問,你相信馬英九當初特別費的發票是真的嗎?」立院總召柯建銘26日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要總統府、司法院等5個單位針對「從國務機要費檢討清廉執政與司法正義」進行專題報告上針對會計法99條之1修法議題再度槓上國民黨立委。
會計法99條之1修法的攻防戰26日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再度上演,由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從國務機要費檢討清廉執政與司法正義」為主題要總統府、司法院、審計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國民黨幾位重砲型立委費鴻泰、鄭麗文把辯論戰場放在「修法等於為陳水扁貪汙案脫罪」,會議主席葉毓蘭還拿著柯建銘寫的書說,2006年她也去參加倒扁遊行。
鄭麗文大喊,要救陳水扁就修特赦法就好了
鄭麗文大喊「吳淑珍被判有罪了,你要說這沒有犯意嗎,這不是睜眼說瞎話嗎,難道判吳淑珍判錯了嗎,不會一拖拖十幾年,等民進黨黨團幫她修法開脫」、「修法等於為陳水扁貪汙案脫罪」、「你們要救陳水扁就修特赦法就好了。」
接著質詢的民進黨立委許智傑順著鄭麗文的話說「既然提修特赦法,可見國務機要費這個案子和陳水扁無關嘛,特赦歸特赦問題,這個案子歸這個案子。」
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都有報銷單據問題,原本一部分不需要單據,後來變成有罪,但主任檢察官連思藩在上周公聽會上所述以及法院判決見解,所謂沒有憑據報帳「有罪」和「貪污罪」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內涵,他強調,還另外有貪汙治罪條例,並且依照個案來決定是否貪汙。
最先提修特別費國務機要費的是民進黨
而提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就引述二審法官對陳水扁的判決,雖沒有單據,但是無罪,然而國民黨的策略是將二者模糊化,從葉毓蘭、吳斯懷、鄭麗文、費鴻泰、翁重鈞等發言,就一口咬定修會計法就是替貪汙除罪化。
柯建銘則揭露,當年一開始向國民黨提出的是把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但後來國民黨刻意羞辱陳水扁,故意排除機要費。
他指出,為了發票報帳問題,2006年11月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被起訴,但2007年馬英九也因為特別費案被起訴,2008年民進黨在立法院只有27席的弱勢之下,首度提出修法,讓6千多個公務員不再因特別費、國務機要費而觸法,勢單力薄無法推動。
特別費除罪放過6500公務員,為何獨漏陳水扁等
柯建銘找上國民黨政策執行長林益世,對方刻意羞辱,說等阿扁一審有罪才來修法。只不過後來林益世本身竟因涉貪入獄。
而且2011年被國民黨支持的特別費除罪化,還是他本人先提出的,「有一天央行前總裁彭淮南來找我,他差點得到憂鬱症,原來那時檢查總長黃世銘一直查他特別費,屬下結婚包紅包沒有收據,當時9A總裁要被貪汙治罪條例來起訴,那還得了,彭淮南離開以後我就打給總統府秘書長廖了以。」
若要講陳水扁的發票,柯建銘說,「馬英九當初特別費的發票是真的?當然也不是真的,我們把馬英九一張一張發票攤開來看,他用了大發票把小發票給蓋住了,沒有提供小發票,余文就用這個偽造文書讓馬英九脫罪的。」
他強調,過去15年的歷史高度鬥爭希望到今天為止。「我希望國民黨放下心情來依法論法,從大法官667的解釋,同樣事情、當然有同樣的處理,為什麼6500個公務員沒事,只有國務機要費相關人等有事情,這是憲法平等原則,所有人都放掉,就是不放阿扁,這是正義嗎?」他說。
立委要法務部表態,蔡碧仲回是否贊成是立委權責
柯建銘說,國民黨不要為這個瞎扯,特別費沒有除罪的話今天現場在座每一個人都會被查,2007年的時候包括游院長、呂副總統,連法務部長施茂林都會被起訴,大家忘記歷史了嗎?這6500個人都要查,幾十年時間才查得完,就讓這個事情回到依法論法。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則在質詢過程中要求法務部、審計部、主計處等5個列席的單位首長舉手表態是否支持修法,但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回應,「我們今天來不是要贊成委員還是反對委員,贊不贊成,是你們大院在立這個法的時候來做這個程序,我只是提供給大院這個角度。」鄭麗文用吼的說「我不能問你嗎?」
高雄小金剛許智傑則說,不論首長、總統旁邊相關人員,會計告訴他一半要領據、一半要收據,馬英九也用特別費買過東西,能怪承辦人員嗎?國務機要費承辦人員和首長的特別費行政人員不是一樣嗎?今天把國務機要費判刑,特別費無罪,這是脫罪還是無辜受累?怎麼蔣介石不用、蔣經國、李登輝都不用,就針對陳水扁一個人。會計法99條之1修法本周28日將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繼續審查。
#許智傑
余文判刑 在 蔡易餘 家己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正視歷史錯誤,修正會計法99條之1」
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在法制史上,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五○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國務機要費的本質即是總統之「機要費」、「特別費」之綜合體。國務機要費之性質與特別費之性質兩者本無差異。
2006年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藍綠開始互相檢舉,檢調針對首長特別費展開調查。這其中,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在2007年首先遭到起訴,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施茂林、杜正勝、林嘉誠等等民進黨高官也陸續遭起訴。然多數的首長都獲判無罪,但卻有10多名首長幕僚因使用假發票核銷被判刑,其中我們知道有位叫做「余文」
因此,2011年啟動了會計法99-1的第一次修法,僅將特別費之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解除。唯獨總統國務機要費被排除,這本來就是立法上公開漏洞,當初其被刻意排除之理由,無非是來自於國民黨對於阿扁前總統的恨意滿滿,使他們漠視法律的公平性!
然而,所謂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是為了救扁之說根本無稽。從2008年起,陳水扁共被起訴11案,其中龍潭購地收賄案、洗錢案、元大金控併復華案等四案定讞併執行20年徒刑,而烙印在大家印象中把前總統上手銬的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已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唯目前停止審理,換言之,阿扁現在執行根本與國務機要費無關;將國務機要費除罪,自然也無法讓阿扁脫罪。
從2008年至今也已過13年,台灣政治已第三次政黨輪替,陳前總統已保外就醫,卻仍有當時配合體制的總統府幕僚,仍受當時之會計法修正政治報復性操作之苦。不僅案件仍繫屬中,人身自由受限制,活在司法陰霾下,生命毫無尊嚴可陳。
今天我們正視問題,導正立法疏失,建全法制,尊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圭臬,同時法條也不能再因人涉事,也是維護法律最基本的體系正義與平等原則而已。
順帶一提,馬英九特別費案在2007年2月13日起訴,2007年8月14日一審無罪,2007年12月28日二審無罪(大水庫理論),2008年4月24日三審定讞,司法院前所未有以特快車方式一年二個月結束馬特別費案。2010年1月25日馬英九展開報復,下條簽要求法務部長王清峰清算侯寬仁,這些事也應被還原,紀錄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