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商業團山難,探討台灣的山域政策》
本山難發生於2019年3月,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身為登山嚮導卻疑似判斷失誤,進而造成客戶在裝備不周的情況下不幸滑墜身亡。除了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逝者家屬的不滿更是非常強烈。
最近檢方認為他不專業、無責任感,還意欲透過媒體營造有利於己的輿論,足證犯後毫無悔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求處2年有期徒刑。
根據事後各方資訊所拼湊的現場情況,當時山上有積雪,隊員未配備齊全,他卻說可以繼續登頂,結果一位隊員不幸滑落摔死,其家屬認為嚮導難逃其責,是為起訴之由來。
.
這事可大可小。
對於大眾來說,這就是個再普通不過的山難,頂多就是進入司法程序來決定領隊是否要負責任而已;但對於我來說,這一則小小新聞背後的是台灣登山環境長久以來的制度缺失,甚至不少人就連領隊/嚮導以及商業活動的意涵都一知半解,讓我們平白損失了建設性討論的機會。
以下就讓我細加剖析此事,望大家能有更全面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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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未有「使用者管理」觀念
走在步道上一眼望去,我們怎麼知道誰是自組團,誰是商業團?答案是沒有明確定義,但大家一樣都是在使用有限的山屋、營地空間,彼此之間乍看之下別無二致。然而即便沒有數據可供參考,常在熱門百岳路線上活動的山友,都能感受商業團體的存在感有多高。
施政應以數據為基礎,但如果沒有辦法區分這群人,也就不容易以客觀的角度來檢討現行制度。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能清楚知道排雲山莊(全台競爭舖位最激烈的地方)和其他熱門山屋的使用數據為何,長期來看有多少舖位是商業團抽走,多少是自組團抽走,才能依此改善現有制度,例如引入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商用配額制或特許經營制度,保障公共資源分配上的平等。
究竟該如何應對「假自組真商業」的散兵游勇、層出不窮的人頭戰術、個資盜用、多地申請、連續申請等,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林務局多半是力不從心。結果?申請到的團體或選擇避不見面,或臨時撤銷申請,讓眾山屋在兢爭最激烈的假日也能出現空位,對於那些長期籤運或網速/手速欠佳的山友來說情何以堪。
這一直是令當局最頭痛的問題,可是我認為只要開始進行使用者分類與數據統計,就能露出一道曙光。但分類的前提是清楚的定義,詳見下面的第2點。
2. 何謂「商業登山」?
入園證是眾生平等,一視同仁的設計,國家公園對領隊並無資格上的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能收費帶隊爬山。極端案例之中,出山難還能將責任推回給客戶,甚至呼叫直升機來載受傷的客戶下山,費用全民買單,自己的判斷不周、思慮不嚴、能力不足都不必受到檢討,商譽也缺乏公開透明的機制可供民眾參考。
當然──這是少數極端案例,但少數極端案例偏生容易成為突破同溫層的錐子尖端,長久下來其實會加深大眾對戶外活動的誤解。
承1.,我國對於誰才能「合法」辦理登山行程,非常地曖昧不明,也就是這曖昧不明,給了不肖業者施展的空間。看看現在靠山賺錢的業者們,有多少人成立了旅行社?有多少人以協會之名行營利之實?有多少人假借自組隊名義出團卻從未平攤所有費用?
實務上,資本額動輒數百萬的旅行社不是每人都成立得起,所以他們要不就依附在某旅行社名下「靠行」,要不成立美名為服務山友的協會,要不就以自組隊為幌子來執行業務。這不是業者不想守法,這法本身就是模糊的存在!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一直都認為應該採取美國政府對國有地上商業活動的定義:凡是任何活動牽扯到利益交換,包括金錢、服務、貨品等,都是商業行為。
對應到我國的律法,這玩意兒叫做「國家公園事業」,但猜測是因為許久以前的官員認為商業登山市場規模微不足道,故沒有積極推動。然而在高山嚮導證與傳統協會退場之後,商業登山活動日益普及,但我國的管理體制,就如同許許多多領域中的政策一樣,依然原地踏步,等待著立法與修法的變革。
或許《登山嚮導服務定型化契約》是個不錯的解法,但就如同本文所述,現在這個行業根本上還存在著許多定義上的模糊地帶,所以可能還有得等吧。
.
□ 國家公園收費簡介
更深一層討論,原則上台灣國家公園向來都是100%公帑支持,2013年政府曾動過收費的念頭,認為支出年年升高,應該以使用者付費換取更好的服務,卻遭到立委抨擊而不了了之,但2015年還是在國發會要求下通過了,顯示高層認同應該開闢財源來應付逐年升高的訪客人次。
近來實施收費制的錐麓古道據推測在去年就為國家賺進了600萬台幣,顯示這個模式不是行不通。雖然目前的案例都集中在觀光型的一日/半日行程上,但若套在山岳型國家公園內的多日登山活動上,以這種方式創造收入讓山屋/營地軟硬體服務、步道養護、垃圾清運等更好,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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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業登山,我們付的錢換來的是什麼?
無論是「領隊」或「嚮導」,在大部分如今的登山團體中,就是個拿主意的領導者。有跟過商業團的人,應該能記得隊伍裡走在最前面的嚮導;習慣自組隊的人,也知道隊上誰的資歷最豐富,且眾隊員都願意聽他的話。
然而在90年代,就有前輩觀察到「... 目前我國的登山團隊,對領隊的認識十分淡漠,甚至忽略其重要性,使得領隊的立場變得十分模糊;在另一方面,領隊所應具備的責任感亦漸之消失,逃避責任的風氣反而盛行起來 ...」
以上話語摘自1993年出版的台灣登山百科全書。就連快30年前就這樣了,現在的我們只能更糟,領隊該具備的技術、經驗、品格,對於新生代山友來說是個模糊的輪廓,虎哥也只是負面教材的其中一頁罷了。
我們付錢給人,讓他帶領我們爬山,主要就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所以才交由專業人士管理風險。這就是以金錢交換服務,交換領隊/嚮導的知識、能力、責任,讓我們能平安地回家。
雖然這不代表客戶就免責,但假如是領導者的計畫與決定出了差錯而導致山難,那他即是有失專業,必須承擔或多或少的責任。即便「安全是自己的責任」,但消費者不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雇用嚮導嗎?
4. 虎哥之流能繼續帶隊嗎?是。
以往在傳統協會與大學登山社的體系底下,不適任的領隊會在通盤檢討後被剝奪帶隊的資格,甚至出現死亡山難後還會連累整個組織,遭到警察機關禁止申請入山證一年至數年不等。
現在商業框架底下的失職的領隊/嚮導,或是風評不佳的業者,我們可有任何辦法反制?除了上法庭自力救濟之外,沒有。承1.與2.,就連使用者管理與商業活動定義都不清不楚,這真是談何容易。
於是消費者陷入了一個只能自立自強的尷尬處境。對於大眾而言,誰會知道同行程不同業者的報價上差異會體現在何處?誰能輕鬆查到某業者的風評如何?假設某業者早就聲名狼藉、素有劣跡,為何還能持續穩定出團?我說過了,登山安全不是僥倖的安全,我們都不應該拿命賭在低價團的俄羅斯輪盤。
所以我才在去年登山研討會論文中建議政府(現在的主管機關是體育署)應該盡快確立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林務局轄區內營利是為非法,建立業者名錄,有個基本的列管機制,起碼能夠阻止極端個案繼續帶隊賺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這不是反應過度。人命啊。這個時代,寄望跟團的客戶都能對自己負責只是種奢望,總是有依賴度特別高的一群人,甚至人數只增不減,除了長期宣導教育外別無他法;但另一方面,商業管理體制上的革新,是現在就能做的事情,雙管齊下豈不美哉?
以民間發起之嚮導協會等方式來促成有效管理、去蕪存菁,一直以來都有人在談論,但尚無實質進展,我們剩下的解決之道,無非就是讓公權力出手了吧。
.
現在正是「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但政府究竟想不想讓我們陳舊的體制與國際看齊,讓中外訪客都能滿意、安全地完成登山行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團結、監督,是我們公民擁有的最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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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未有「使用者管理」觀念
走在步道上一眼望去,我們怎麼知道誰是自組團,誰是商業團?答案是沒有明確定義,但大家一樣都是在使用有限的山屋、營地空間,彼此之間乍看之下別無二致。然而即便沒有數據可供參考,常在熱門百岳路線上活動的山友,都能感受商業團體的存在感有多高。
施政應以數據為基礎,但如果沒有辦法區分這群人,也就不容易以客觀的角度來檢討現行制度。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能清楚知道排雲山莊(全台競爭舖位最激烈的地方)和其他熱門山屋的使用數據為何,長期來看有多少舖位是商業團抽走,多少是自組團抽走,才能依此改善現有制度,例如引入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商用配額制或特許經營制度,保障公共資源分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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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直是令當局最頭痛的問題,可是我認為只要開始進行使用者分類與數據統計,就能露出一道曙光。但分類的前提是清楚的定義,詳見下面的第2點。
2. 何謂「商業登山」?
入園證是眾生平等,一視同仁的設計,國家公園對領隊並無資格上的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能收費帶隊爬山。極端案例之中,出山難還能將責任推回給客戶,甚至呼叫直升機來載受傷的客戶下山,費用全民買單,自己的判斷不周、思慮不嚴、能力不足都不必受到檢討,商譽也缺乏公開透明的機制可供民眾參考。
當然──這是少數極端案例,但少數極端案例偏生容易成為突破同溫層的錐子尖端,長久下來其實會加深大眾對戶外活動的誤解。
承1.,我國對於誰才能「合法」辦理登山行程,非常地曖昧不明,也就是這曖昧不明,給了不肖業者施展的空間。看看現在靠山賺錢的業者們,有多少人成立了旅行社?有多少人以協會之名行營利之實?有多少人假借自組隊名義出團卻從未平攤所有費用?
實務上,資本額動輒數百萬的旅行社不是每人都成立得起,所以他們要不就依附在某旅行社名下「靠行」,要不成立美名為服務山友的協會,要不就以自組隊為幌子來執行業務。這不是業者不想守法,這法本身就是模糊的存在!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一直都認為應該採取美國政府對國有地上商業活動的定義:凡是任何活動牽扯到利益交換,包括金錢、服務、貨品等,都是商業行為。
對應到我國的律法,這玩意兒叫做「國家公園事業」,但猜測是因為許久以前的官員認為商業登山市場規模微不足道,故沒有積極推動。然而在高山嚮導證與傳統協會退場之後,商業登山活動日益普及,但我國的管理體制,就如同許許多多領域中的政策一樣,依然原地踏步,等待著立法與修法的變革。
或許《登山嚮導服務定型化契約》是個不錯的解法,但就如同本文所述,現在這個行業根本上還存在著許多定義上的模糊地帶,所以可能還有得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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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業登山,我們付的錢換來的是什麼?
無論是「領隊」或「嚮導」,在大部分如今的登山團體中,就是個拿主意的領導者。有跟過商業團的人,應該能記得隊伍裡走在最前面的嚮導;習慣自組隊的人,也知道隊上誰的資歷最豐富,且眾隊員都願意聽他的話。
然而在90年代,就有前輩觀察到「... 目前我國的登山團隊,對領隊的認識十分淡漠,甚至忽略其重要性,使得領隊的立場變得十分模糊;在另一方面,領隊所應具備的責任感亦漸之消失,逃避責任的風氣反而盛行起來 ...」
以上話語摘自1993年出版的台灣登山百科全書。就連快30年前就這樣了,現在的我們只能更糟,領隊該具備的技術、經驗、品格,對於新生代山友來說是個模糊的輪廓,虎哥也只是負面教材的其中一頁罷了。
我們付錢給人,讓他帶領我們爬山,主要就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所以才交由專業人士管理風險。這就是以金錢交換服務,交換領隊/嚮導的知識、能力、責任,讓我們能平安地回家。
雖然這不代表客戶就免責,但假如是領導者的計畫與決定出了差錯而導致山難,那他即是有失專業,必須承擔或多或少的責任。即便「安全是自己的責任」,但消費者不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雇用嚮導嗎?
4. 虎哥之流能繼續帶隊嗎?是。
以往在傳統協會與大學登山社的體系底下,不適任的領隊會在通盤檢討後被剝奪帶隊的資格,甚至出現死亡山難後還會連累整個組織,遭到警察機關禁止申請入山證一年至數年不等。
現在商業框架底下的失職的領隊/嚮導,或是風評不佳的業者,我們可有任何辦法反制?除了上法庭自力救濟之外,沒有。承1.與2.,就連使用者管理與商業活動定義都不清不楚,這真是談何容易。
於是消費者陷入了一個只能自立自強的尷尬處境。對於大眾而言,誰會知道同行程不同業者的報價上差異會體現在何處?誰能輕鬆查到某業者的風評如何?假設某業者早就聲名狼藉、素有劣跡,為何還能持續穩定出團?我說過了,登山安全不是僥倖的安全,我們都不應該拿命賭在低價團的俄羅斯輪盤。
所以我才在去年登山研討會論文中建議政府(現在的主管機關是體育署)應該盡快確立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林務局轄區內營利是為非法,建立業者名錄,有個基本的列管機制,起碼能夠阻止極端個案繼續帶隊賺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這不是反應過度。人命啊。這個時代,寄望跟團的客戶都能對自己負責只是種奢望,總是有依賴度特別高的一群人,甚至人數只增不減,除了長期宣導教育外別無他法;但另一方面,商業管理體制上的革新,是現在就能做的事情,雙管齊下豈不美哉?
以民間發起之嚮導協會等方式來促成有效管理、去蕪存菁,一直以來都有人在談論,但尚無實質進展,我們剩下的解決之道,無非就是讓公權力出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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