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死了! 門神到此一遊 XD!
司法死了!
門神醜陋至此!
因為馬王政爭辭去高檢署檢察長的陳守煌,後來開了「平安恩慈」法律事務所,然後,陳守煌也接任了大同董事。
現在,台北地檢署、台灣高檢署有一拖拉庫的大同、華映、綠能、尚化、通達⋯⋯弊案,包括林郭對我提起的妨害名譽案。
林郭捍衛自己的經營權,除了花大錢禮聘萬國法律事務所大律師之外,陳守煌算是她在檢調系統最大的「守護神」了!
陳守煌為大同公司董事,明知林蔚山因通達案掏空大同,被判刑八年並求償十多億元,且遭投保中心聲請解除林蔚山董事職務,竟然在林蔚山與林和龍擔任綠能科技董事長、總經理涉嫌內線交易案,擔任上兩人之訴訟代理人,對投保中心提起上訴而敗訴。
而綠能科技又積欠大同公司1億5554萬元遭大同發支付命令,綠能公司表示不會提異議。
台灣的司法淪落至此,玩得太過火了!這種明顯公然挑戰法律正義的不當作為,是否已經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是否該受懲處?
3/25(一),林郭告我「妨害名譽」的自訴案開庭,和林郭有五件訴訟了,她連老謝金河的評論都發出存證信函,因為,他請了陳守煌、萬國和特偵組退下來的楊榮宗的事務所,一群大律師來「圍事」,而我的案子檢察官的主任家屬,又是陳守煌的平安恩慈法律事務所合夥人,請問,這場仗要怎麼打?
「一天到晚穿著律師袍在ㄧ、二審檢察官辦公室出現」,一位司法界老友親口這樣形容這位「大門神」!
台灣的司法改革,從頭到尾都還是用錢與權,用裙帶關係來改的,
反正,走到這個地步,也只能拼了。
我相信上帝的正與義,平安恩慈,陳守煌的上帝,和我的上帝,是否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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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葉姓山友獨攀南三段求援逃走」事件,其中牽扯的議題真是既深且廣,每個都值得分開探討。山人對本案的意見就不提,倒是想提供幾個切入點。
真相會隨著時間過去逐漸明朗,所以消息剛傳出時的臆測毫無價值。什麼是對大家有用的資訊,要先透過5W思考法才會清楚:人員(who)、對象(what)、時間(when)、地點(where)、原因(why)。
1. 人員(who):葉男(51)已完成百岳,具一定登山資歷,看似並非高風險的冒失一族,但實際能力究竟如何,現在無法定論。
2. 對象(what):最大爭議點在於尋獲後的「失聯」事件,以及消防員受風雨吹襲卻不獲准下撤的插曲。
3. 時間(when):有媒體整理出完整的時間軸-- https://tw.news.yahoo.com/%E5%A4%A7%E5%B7%A5%E7%A8%8B%E6%90…。另外,救援期間因山竹颱風的外圍環流影響,山區天氣極不穩定。
4. 地點(where):南三段是非常進階的高山縱走路線,名列「四大障礙」之一,又稱為「終極縱走路線」,標準行程即需10日,足見其救援之困難。葉男於無雙山附近託妻子求援,與最後被直升機接到的位置,只差了500公尺。
5. 原因(why):由於當事人三緘其口,求援後失聯的原因是個謎題。網路上有幾種看似合理的說法,但只要葉男堅不吐實,始終只是猜測而已。至少就媒體的報導和捕捉到的畫面來看,葉男行動如常,不似身受重傷或體力虛弱,且有明確表示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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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何求援後失聯,又再度求援?
A:全世界只有葉男和金國良(獵人)兩人在現場,其餘皆是沒根據的臆測。
Q:消防人員真偉大,葉男真可惡!
A:基層人員真的辛苦了。雖說的確是為了葉男而出動,但導致他們困於北鞍營地飽受風雨折磨的真兇,是不把他們命當回事的消防局長官。長官命令他們必須多待一天,不許下撤,對家屬才能有個交待。
Q:葉男浪費國家社會資源,又是納稅人出錢?
A:「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開始運作,開出了13萬的罰單,至於人員出勤加班費以及義消的津貼,再加上出動直升機油料等費用約200餘萬,將統一由南投縣消防局向葉生錦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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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思考(一):誰害了消防員?
台灣消防員和國際上的專職搜救隊伍是完全不同的體系。一支專業的搜救隊伍,於救援過程中一定優先考慮自身安危,讓二次山難的風險降至最低,不會讓未處於現場的某長官草菅人命。這次基層消防員遭遇的危機,正血淋淋地反映了我國搜救體制落後的現狀。唯有支持救難專業化、使用者付費以及保險健全化,此問題才有望解套。
延伸思考(二):獨攀真糟糕,應該禁止?
獨攀也罷、結伴也罷,方式向來不是重點,而是登山者是否夠為自己負責任,做了完全的事前準備(其包含體能、裝備、行程研究、經驗等)。誠然一人行動出事即孤立無援,但這不代表結伴行進的風險就比較低。所以問題始終是在人身上,不是數量上。不能因為難以從體制上解決,就一味採用禁止這種粗暴的作法。
延伸思考(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有罰到他錢,很棒?
咱們來看看開罰原因:1. 進入特殊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路線和範圍,身為領隊,沒有按照登山計畫攀爬又獨攀;2. 必要有救護執照;3. 未依規定保險。所以意思是只要葉男有申請入山證(南三段並非黑山)、有個一日BLS證照,又有保登山險,就可以免費搭直升機囉?不要因為條例罰到錢就覺得合理。
延伸思考(四):因為怕被罰錢而拒援,何時發生?
在美國這已經不是新聞了。曾有健行者因不願支付高昂的費用,就和搜救隊伍玩捉迷藏。美國國家搜救協會(NASAR)基於人命至上的根本,就以這類案例來反對付費搜救。假如搜救專業化、付費化之後,金錢和人命的天平上,實難兩全。
那些贊同見死不救或是騷擾非當事人的愚蠢言論,就別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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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新聞露出,持續更新)
參考資訊來源:
1. 《直升機飛5趟救下葉姓山友 他拍拍屁股走了》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73451
2. 《自行失聯山友再求援,消防弟兄不滿:我們的命也是命》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73063
3. 《莊孝維!登山客落跑害7警消受困 南投開出舉發單》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18/1431796
4. 《登山客落跑反害7搜救員受困!南投縣開罰13萬》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9-18/141027
5. 《腳破皮也要救援 離譜山難為何一再發生》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373800…
6. 《曾列百岳名人榜!獨攀客求「饒了我」 山友分析:獲救落跑為攻頂》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8/1261585.htm…
7. 《女兒稱「爸沒落跑」犯眾怒 登山客赴消防隊道歉》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80919/1432576/
8. 《落跑山友把直升機當小黃 消防局求償破2百萬》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20/1433279/
代位求償支付命令 在 晚安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Shuffle poem.
鴻鴻說,在台灣,域外和境內的政治強權與資本主義的合流,正點滴侵蝕著我們的生存價值。在這關鍵時刻,詩理當成為「人」的最後守護者,絕不退縮。理由無它,我是人。
在自由主義的社會,我們被教導要成為人上人,但我們真的要成為那種「人上有人」的人嗎?他勉勵大家不要僅是被動地接收媒體傳達的訊息,而是走上街頭,成為「人中之人」,傾聽來自議題現場最真實的情緒,因為這個社會,需要的是更多的同理心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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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辯 ◎湯舒雯
鐵軌上有人。火車上有人,月台上有人。人上有人。
可是,鐵軌上有人。
附註:
2013年2月5日晚間,300多名「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勞工於台北車站臥軌抗爭,半小時左右即遭優勢警力強制驅離。期間,有乘客指著年邁的臥軌工人大罵「爛人!不要再演了!」;有乘客在月台上齊聲高喊「抬走!抬走!」,指揮警方驅離;有民眾高喊「開車!全部壓死!」。
被惡性倒閉在先、遭國家討債在後。歷經政府出爾反爾的「有代位求償精神的貸款」、多位勞委會官員朝更夕改的口頭承諾、國家匪夷所思的「支付命令」,關廠工人們抗爭至今,已經十七年;仍然命運未卜,仍然尚未結束。
-
原詩載於湯舒雯臉書,收錄於《衛生紙+19:我是人》詩刊。
湯舒雯:「此刻、當下、現在、正在、台北勞委會前關廠工人絕食堂堂進入第六天,第120小時。上午已有首位抗議人士昏倒送醫。政府方面至今無人出面,無人聞問。臉書有臉書能做的事嗎?臉書有臉書能做的詩嗎?詩有詩能做的事嗎?辛波絲卡說:『我不知道。』」
圖: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代位求償支付命令 在 歷經兩年,與產險公司有爭議的代位求償對抗經過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這是一篇親身對抗產險公司不合理行使代位求償的真實故事, ... 調解委員說小心我賠更多,但法律就規定損害賠償不得要求超過實際支付的金額,產險公司 ... ... <看更多>
代位求償支付命令 在 Re: [問題] 代位求償的時效,如何認定?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20 F →maniaque: 另外,保險公司取得的是代位求償權,而非事故當事人 12/11 20:37 ... 28 F →stevenchiang: 支付命令->20日內異議轉民事訴訟,出庭主張時效 ... ... <看更多>
代位求償支付命令 在 [問題] 代位求償的時效,如何認定? -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大家好,
請問,甲乙雙方在將近五年前發生一場車禍,
乙方因投保車體損失險,其保險公司向甲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但甲方常年不在國內,保險公司及其後來委託的信用管理公司始終難以聯繫。
最近甲方因疫情回國,
收到委託信用管理公司寄來的「債權委外催收通知書」及「債權催收通知函」,
當中明示:
為此代為函告 台端速於文到後,悉數清償上揭款項,或電洽本公司專員洽商還款事宜,
否則將依法進行必要之法律程序,特此告知,幸勿自誤為禱。
在這個case裡,請問:
1)這封存證信函,是否適用於民法關於「消滅時效」的認定,亦即已逾二年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除了這封存證信函,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認定是?
以下哪些項目,若在兩年內發生即可成立?
A. 傳簡訊給甲方 B. 傳電子郵件給甲方 C. 致電甲方未接 D. 致電甲方有接但談不攏
E. 致電甲方親屬(家電)親屬有接但告知甲方不在 F.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未簽收
G.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親屬簽收 H. 寄掛號信件給甲方,由本人簽收
3)「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的意思是,即使在二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逾十年未討回,則自動消滅?
謝謝大家協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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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35.1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9120335.A.A26.html
※ 編輯: ru832k7 (118.167.135.147 臺灣), 12/10/2021 16:13:23
假設在D發生後半年內未起訴,現也逾事故二年,
是否就代表這封存證信函沒有效力,就算六個月內起訴也一樣?
(但不懂寄存證信函的目的、優點在於?)
另外再詳細確認,「起訴」的認定,是否必須由甲方保險公司針對損害賠償請求進行?
若是車禍後申請初判表、其後又申請交通事故裁決所的鑑定會議,是否算在起訴範圍內?
若反過來說,車禍後半年內乙方曾申請刑事訴訟,是否影響損害賠償請求的時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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