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深造的律師朋友對於二次創作的文章
這很久以前寫的跟谷阿莫無關
而是以小朋友在妖怪村表演妖怪手錶為例
但對於二創或同人(留言裡面有提到日本法律對於同人的見解)的法律有疑問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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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創作依法而論是違反日本著作權法,但是實務上多半是考量同人誌可能產生的宣傳效益,而例外不去追究而已。
#他是我在法律系認識第一個朋友
#然後三年以後才有第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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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談到呱莫的作品可能有戲謔彷作的討論空間
我覺得他電影劇情從頭到尾講一遍
雖然有搭配上笑點 但還稱不上什麼戲謔彷作
要說戲謔彷作
我覺得多年以前的CD Pro2 應該算是經典
但他也被片商揚言要告而下架了
#機掰仁賭爛明
#拎阿嬤咧
#溫阿嬤底厝咧睏
為了拍這樣一支影片,涉及的法律問題(法律關係)還真是多啊…
首先是著作權問題。影片下方連結刻意寫了「**N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TENDED**」(無侵犯著作權之意),應該可以推論,上傳影片的人(投稿者)沒有取得相關著作權人的授權。但片面寫這樣的文字並不足以阻卻違法,而且影片是放在YOUTUBE平台,看影片前必須看完一段廣告,合理推斷投稿者是有廣告收益的,所以大概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而免責。
整支影片看下來,舞蹈的部分主要是將妖怪手錶主題曲「ようかい体操第一」重新混音編曲(改作),片尾的部分則是直接使用Dream5演唱的原作(重製),然後直接上傳到YOUTUBE(公開傳輸)。音樂的部分主要,是用原著作的旋律跟中文歌詞,所以理論上應該要取得日文原作的著作權人(大概是唱片公司)跟中文填詞人的授權才是。
然後,其中有幾位舞者們穿著主角天野景太(ケータ)、吉胖喵(ジバニャン)、小石獅(コマさん)的布偶裝,跟其他應該不是出自於妖怪手錶的角色們一起跳舞。景太是扮的很不像啦,難說跟原著作達到相同或近似的程度。至於吉胖喵跟小石獅的部分,也許製作布偶的人將美術著作立體成布偶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但個人認為,對於租用布偶跳舞的人或拍攝的人而言,應該難說是重製或是改作原本的美術著作。
最後就是片尾,除了前面說直接重製原作音樂以外,也重製了「太鼓の達人」的遊戲畫面及聲優配音,這個部分也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是。
除了前述台灣法的問題以外,因為多數著作權人都是日本企業,搞不好會被認為管轄權在日本,而適用日本著作權法。日本著作權法沒有合理使用的概念,而實務見解對於二次創作的管制又比台灣更為嚴苛,這部分我只了解個大概,或許會得到不同的解釋也說不定。
其實我個人是很熱愛這樣二次創作的作品,但隨著網路科技的迅速發達,著作權法就這一部分的討論卻沒有跟上腳步,按照過去傳統對著作物的認知而訂立而成的著作權法,顯然在某些情形會得到過苛的答案。就現階段而言,相關法律問題沒有釐清就直接上傳到網路上,真的發生問題後再找律師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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