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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惡意」的推薦目錄:
什麼是惡意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什麼是惡意 在 高雄市議員 陳玫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什麼是惡意?#就是先入為主 #想方設法用盡手段去營造 市長不認真治水的印象
什麼是惡意?
就是先入為主,想方設法用盡手段去營造,市長不認真治水的印象,#馬上就有網路帶風向說也有特定報導不斷強化這樣的印象
比如今上午二級開設水情會議
李副市長主持
而市長同時在各地現場會勘水情與淹水積水現象
並取消了既定社會局訪視行程,馬上就有網路帶風向說
市長居然不主持會議,還在睡吧在喝高粱吧,當然然後民眾,就傻傻被欺騙了
昨天的假訊息即是一例,
#高雄全體在面對汛期雨災急需市民朋友傳遞正確淹水訊息,#以便市府第一時間因應處理的時刻
竟然還有人為了政治利益
放去年淹水的假消息魚目混珠
擾亂高雄掌握完整災情演變
極可能導致資源錯置
讓需要幫助的鄉親延誤救援或撤退時機
不能姑息
一定追究!
#別拿高雄市民生命財產安全開玩笑
#市長上午勘災釋疑:
1.#為啥沒在應變中心?
A:二級開設多由副市長李四川(工程專業)坐鎮後方,市長則一早在第一線勘查大水是否快速退去,前後分工。
2.#為何看來去的地方沒淹?
A: 通報時有積水現象,但是趕到的時候水已退了,表示清淤路段確實對排水有幫助。其餘路段也由李副市長等人分多條路線依序勘查(如燕巢)
3.#為啥沒有媒體採訪搞神秘?
A:水情緊急,即時通報,瞬息萬變,地點無法預先規劃,而確定新災點時,往往只有半小時不到時間,擔憂媒體朋友短時間在大雨狀態趕來出車禍,故採取把握會勘黃金時間,事後提供畫面的作法,一點也不神秘。
4.#不是清淤嗎為啥還淹水?
清淤使排水順暢,豪雨仍會積水,差別在退水速度,所以看平均水退時間才能驗證清淤成果。
#請儘速通報
#退水速度才是真功夫
#雨水夠多了別再多口水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45740677068236&id=112172790425025&sfnsn=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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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業配影片不會只說「好用」或「不好用」,我盡量提供客觀訊息,以理性分析的方式盡可能把細節說明清楚,希望你們聽完資訊後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習慣判斷產品是否適合自己,減少買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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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惡意 在 理科太太 Li Ke Tai Tai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只要我長大」這首歌大家都會唱
小時候想趕快長大,是想做到一些事
後來才知道 #長大 是在失敗後能不能承擔這些事
今天內容有點濃,我們一起為長大重新再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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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辣 Tyla @關韶文 關關 #本集畫重點
- 這輩子有什麼事情沒做會非常後悔
- 離職後自己當老闆其實害怕到不行
- 冷靜和瘋癲的背面不代表沒有軟弱跟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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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還沒辦法換位思考我之前,我能先換位思考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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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惡意 在 TEEPR 推一波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BLACKPINK #Lisa #lalisa
💃🏻 Lisa氣勢異於常人、4000人唯一入選,L格成為20多年來YG的第一位外國練習生
💃🏻隊友JENNIE曾說過:'Lisa每一次的考試,評測都是A的優異等級’
💃🏻受邀至《青春有你2》擔任導師!年僅24歲的她對舞蹈精準的要求,完全可以看出Lisa一絲不苟的態度
0:00 開場
00:43 氣勢異於常人、4000人唯一入選
02:11 練習生全A等級
03:31 跳舞機器
04:18 舞蹈影片風靡世界
05:03 性格開朗堅強
06:13 在外打拼不忘本
07:42 受邀至《青春有你2》擔任導師
08:32 IG第一位韓國偶像破5千萬粉絲
09:15 推出solo歌曲、MV破千萬紀錄
氣勢異於常人、4000人唯一入選:
1997年3月27日出生的LISA,本名為「拉莉莎·瑪諾班」Lalisa Manobal,出生在泰國曼谷一個富裕的家庭。從小就熱愛跳舞的Lisa,7歲時加入了一個舞團叫做「We Zaa Cool」。2010年YG 娛樂來泰國辦徵選活動,要挑選出唱跳美貌兼具的全新女團,Lisa是當時參選四千人中唯一入選的一人!
練習生全A等級:
14歲的Lisa不畏遠離家鄉的恐懼,隻身到了韓國成為練習生,接連而來龐大的壓力,當時Lisa幾乎天天在哭,甚至打電話和媽媽尋求安慰。不過這一切的恐懼也不足以讓Lisa放棄。2012年在官方首部曝光標題為「who’s that girls?」一名神秘的女練習生跳舞的影片,婀娜多姿且柔軟的身段,是年僅16歲的Lisa。隊友JENNIE曾說過:'Lisa每一次的考試,評測都是A的優異等級’
跳舞機器:
歷經五年的練習生訓練,Lisa終於被公開是第二位成員,最後公佈所有成員。當年8月8日Lisa以BLACKPINK女團正式出道。夜以繼日練習累積了超強的舞蹈實力,也成為了對內的舞蹈擔當!一出道就打破多項新人組合紀錄,被網友稱為「怪物新人」憑著超強實力BLACKPINK成為頂流的韓國大勢女團。
舞蹈影片風靡世界:
18年開立了個人的youtube頻道「lalalalisa_m」分享她精湛的舞技與私下的生活紀錄,Lisa這支大秀長腿性感的舞蹈影片,嫵媚的神情與充滿力道的舞蹈,甚至在公開後引來一陣喧然大波,成為了推特上熱門話題,許多人用Lisa這個模板配在「Did this work?」超多國外名人也紛紛參與。
性格開朗堅強:
人紅真的是非多,即使努力做好自己的Lisa,也無可奈何的遭到了黑粉的攻擊,被受邀去韓國節目「真正的男人」體驗軍隊生活,當中素顏入鏡的Lisa不斷被韓國網友攻擊長相。今年的線上演唱會結束後,Lisa再度遭到一群網友惡意攻擊,先是一群中國網友攻擊她的身材和樣貌,接著是土耳其網友攻擊她的國籍,甚至批評她沒有實力!身在異地發展的Lisa,面對這一切惡意批評,她選擇坦然的面對,Lisa身上散發著勇敢與開朗的特質,她深知自己這一切真的得來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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