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比特幣沒收 #暴漲悲劇
【比特幣暴漲悲劇!瑞典政府「得還33顆BTC」給出獄毒梟,當年只沒收10萬】
⚡當時辦案的檢察官庫爾伯格(Tove Kullberg)悔不當初
法院當時判決,這名毒販的非法收入為約 10 萬美元的比特幣,應予以沒收並出售。然而,在被關押的 2 年裡,比特幣價格一路飆升,以至於....
-
#同場加映
① 準備出售 1981 顆比特幣!芬蘭海關招標經紀商 : 扣押「70萬歐漲到6500萬歐」,沒理由再等了
https://pse.is/3ktggl
② 法國政府|拍賣駭客收押的比特幣,一買家竟以「現價 5 倍」價格成交 (1 BTC 290,000 美元)
https://pse.is/3mvhjy
①+② 台灣|交易所洗錢3,000萬被逮!詐騙集團收購人頭帳戶,贓款轉USDT、走OTC套現
https://pse.is/3mjrhs
-
✅ 即時新聞Telegram頻道
https://t.me/blocktemponews
✅ 每日精選 LINE:
https://line.me/R/ti/p/%40kgx9780p
✅ #五千人投資討論群 (已滿)
https://line.me/ti/g2/htySqS7SoKOuGGFx4Gn9dg
-
✅ 動區Line2群👇👇👇
https://bit.ly/dogemoon2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724三立 劣!找人頭詐屋主騙900萬元 無良房仲遭判刑 影片→https://youtu.be/4ZuMg2cwZ7U 建案林立,桃園青埔特區近年來房市炒得火熱,四處都是預售屋大型看板,卻有房仲利用賣家信任騙取鉅款。 記者/洪儀廷、張昱傑 採訪報導……↓ 實際來到該名房仲網路上登記的公...
「人頭帳戶判決」的推薦目錄: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動區動趨 BlockTempo - 由社群而生的區塊鏈媒體 - Media for Blockchai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刑事] 人頭帳戶的法律爭議- 精華區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人頭帳戶判決感受特別深⋯ - 心情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檢察官會以被告的身分傳喚人頭帳戶的提供者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人頭帳戶不認罪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輕鬆健身去 的評價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人頭帳戶不認罪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輕鬆健身去 的評價
- 關於人頭帳戶判決 在 不知情民眾淪詐騙人頭帳戶恐被判詐欺、洗錢成冤案 ... 的評價
人頭帳戶判決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10724三立 劣!找人頭詐屋主騙900萬元 無良房仲遭判刑
影片→https://youtu.be/4ZuMg2cwZ7U
建案林立,桃園青埔特區近年來房市炒得火熱,四處都是預售屋大型看板,卻有房仲利用賣家信任騙取鉅款。
記者/洪儀廷、張昱傑 採訪報導……↓
實際來到該名房仲網路上登記的公司地址已經人去樓空,這名房仲捲款潛逃後來落網、判決出爐,不法獲利全都被沒收。
2016年陳姓屋主委託潘姓房仲賣一棟公寓二三四層樓,房仲嫌卻偽造假買賣契約自行簽下屋主的姓名,再找來彭姓女友人當買方的人頭,房仲接著找來羅姓下屬裝成買家帶去屋主簽約買四樓,拿到屋主的身份證跟印章之後就跟彭姓女子在假契約上蓋章,再去辦過戶,成功貸得900萬元。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潘姓房仲不單單只是欺騙陳姓屋主,他連朋友彭姓女子也都一併地欺騙。
不過900萬元匯到彭姓女子帳戶,為了把錢拿到手,潘姓房仲再跟屋主謊稱有人想要買二樓但是款項還沒有下來,他請朋友先把900萬元先匯到屋主的帳戶,騙他確信房屋的價值之後再請屋主把錢匯回來潘姓房仲的帳戶,最後害得屋主900萬元跟房子兩頭空。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買房建議)採用的是銀行的價金信託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
因為積欠百萬債務,房仲動起歪腦筋、故佈疑陣,在朋友、屋主面前當起雙面人,目的為的就是讓錢轉入他的口袋,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被判1年10個月徒刑,還連累朋友跟同事通通吃上官司。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7/210724-900.html
人頭帳戶判決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人頭帳戶判決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10724三立 劣!找人頭詐屋主騙900萬元 無良房仲遭判刑
影片→https://youtu.be/4ZuMg2cwZ7U
建案林立,桃園青埔特區近年來房市炒得火熱,四處都是預售屋大型看板,卻有房仲利用賣家信任騙取鉅款。
記者/洪儀廷、張昱傑 採訪報導……↓
實際來到該名房仲網路上登記的公司地址已經人去樓空,這名房仲捲款潛逃後來落網、判決出爐,不法獲利全都被沒收。
2016年陳姓屋主委託潘姓房仲賣一棟公寓二三四層樓,房仲嫌卻偽造假買賣契約自行簽下屋主的姓名,再找來彭姓女友人當買方的人頭,房仲接著找來羅姓下屬裝成買家帶去屋主簽約買四樓,拿到屋主的身份證跟印章之後就跟彭姓女子在假契約上蓋章,再去辦過戶,成功貸得900萬元。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潘姓房仲不單單只是欺騙陳姓屋主,他連朋友彭姓女子也都一併地欺騙。
不過900萬元匯到彭姓女子帳戶,為了把錢拿到手,潘姓房仲再跟屋主謊稱有人想要買二樓但是款項還沒有下來,他請朋友先把900萬元先匯到屋主的帳戶,騙他確信房屋的價值之後再請屋主把錢匯回來潘姓房仲的帳戶,最後害得屋主900萬元跟房子兩頭空。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買房建議)採用的是銀行的價金信託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
因為積欠百萬債務,房仲動起歪腦筋、故佈疑陣,在朋友、屋主面前當起雙面人,目的為的就是讓錢轉入他的口袋,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被判1年10個月徒刑,還連累朋友跟同事通通吃上官司。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7/210724-900.html
人頭帳戶判決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
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人頭帳戶判決 在 人頭帳戶判決感受特別深⋯ - 心情板 | Dcard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人頭帳戶判決 感受特別深⋯. 心情. 2016年12月10日23:28. 前情提要. 我很單純家裡做生意爸媽名下也有財產. 我讀某國立大學財金系. 因出門疑似被偷放卡的包包也有可能是 ... ... <看更多>
人頭帳戶判決 在 檢察官會以被告的身分傳喚人頭帳戶的提供者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留下的話#人頭帳戶【實務工作者訪談:#檢察官如何看待人頭帳戶案件】 文/中原 ... 到一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沒開庭的情形下,#不久後就收到了有罪的判決書。 ... <看更多>
人頭帳戶判決 在 [刑事] 人頭帳戶的法律爭議- 精華區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網誌版: https://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6173454
前言:
本文簡略介紹,涉及人頭帳戶的犯罪嫌疑人,於目前相關刑事程序中可能面臨的問題,
僅供參考,若有錯誤的地方也請告知,謝謝。
(圖一: ptt擷取畫面)
新聞事實經過:
最近莊姓民眾因涉及詐欺案件卻求助無門,一家四口燒炭自殺,另外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
甥女,也因應徵工作碰上詐騙集團,成為洗錢人頭戶,人頭帳戶問題成為新聞關注的焦點
。於2009年9月17日,在ptt生活法律版,以關鍵字「人頭帳戶」搜尋,可以輕易發現16篇
相關資料,顯見生活中相關事件已經頻繁發生。
分析:
一、人頭帳戶的定義
究竟什麼是人頭帳戶? 我們在此可以下一個簡單的定義: 「所謂人頭帳戶,即是使用或開
立帳戶者,基於不正當的目的,透過不同方式,使用或開立他人帳戶。」
這個定義係基於使用帳戶者 (譬如詐騙集團) 的角度來看,因此可以涵蓋較廣的範圍。因
為人頭帳戶的產生,可能經過竊取、詐騙、買賣,帳戶被使用者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
,因此從帳戶被使用者的角度,比較不容易完整定義。
二、涉及刑事犯罪
1. 其他犯罪的幫助犯 (譬如詐欺罪)
姑且不論法院的推論過程是否有問題,只要法院有辦法「推論」出結論,認為是你故意交付個人帳戶給他人or以自己的名義替他人開心戶頭,不論對方犯了什麼罪,都有可能構成該罪的幫助犯,目前最多數的情況,是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2. 洗錢防治法上的犯罪
這方面實際起訴的很少,因為洗錢防治法2條所謂的洗錢行為,係指下兩項: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何謂重大犯罪? 規定在洗錢防制法3條,譬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等,最常見的詐欺罪並不在其中,因此一般案件較少被起訴洗錢相關罪名。
三、相關人頭帳戶產生類型
究竟我們法律規定,要處罰哪些人頭帳戶的問題? 簡單來說,包括:
1. 出售個人帳戶給他人
這類型最典型的案例,譬如看了報紙的小廣告,出售自己的帳戶供他人使用。只要能證明有這個情況發生,不論知情與否,不論知道對方買帳戶的目的為何,很容易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因為查不到詐騙集團來源,但是查詢匯款帳戶的開戶者,卻很容易。
2. 將個人帳戶借給他人用
這種情況比較常出現親朋好之間,可能因為負債纍纍、意圖脫產等目的,而向親朋好友借帳戶來使用,請人代為新開帳戶或是給予舊有不常使用的戶頭。此種情況看似與上面的情況不同,但就法律的角度,設若該帳戶被不當使用,仍然須處罰,頂多因為「無償借用」的關係,量刑上稍微降低。
上面列出法律須處罰的情況,但有些是「理論上」不應處罰的情況,包括:
3. 遺失個人資料 or 金融卡,於不知情的情況,被申辦 or 使用帳戶
這種情況,理論上根本沒有任何幫助或其他行為 (刑法不處罰因為粗心失去個人資料),亦沒有任何主觀犯意,理論上應該是無罪的。問題是,從檢警的角度來看,很難確定到底是遺失或是出售帳戶。怎麼確認帳戶使用者如何取得該帳戶? 其實可以想見,除非有辦法確定帳戶被使用者說的是實話,否則根本就沒有辦法知道。如果遺失資料時,第一時間到警局報案 or 備案 (如果不確定是被竊or遺失,則只能備案),則至少有些證據可以支持,但是很多案件可能都沒有做這個動作,導致無法提出任何有利證據,而起訴書最後出現的。
4. 被詐騙帳戶 or 借用帳戶
這種情況在界定上十分模糊,可能因為找工作被拿走帳戶,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
四、相關法律爭議
1. 全省面談
(表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與證人的警局約談比較)
在分析此問題時,須先行簡略分析一下約談的程序,從上表我們可以發現,約談的程序,
會因為被定位的身分而略有不同。若收到警局的約談通知書,被通知者被定位的身分是犯
罪嫌疑人or被告,若屆時不至該警局約談,依據刑事訴訟法 71之 1條1項,不需要經過檢
察官「傳喚」的程序,司法警察得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由者,報請檢察官進行「拘提」
。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被約談,由於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規定,因此不論是由哪
一個縣市的警局發出通知書,理論上皆必須至該縣市接受約談。
若收到警局的約談通知書,被通知者被定位的身分是證人,設若收到通知書屆時不到場,
由於刑事訴訟法196之1條1項並無後續程序的規定,且196之1條2 項僅準用71之1條2項,
並未準用71之1條1項,因此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此種規定,並不表示警察拿
你毫無辦法,警察仍可進行法律外的方法,「請求」檢察官對你進行一般證人約談的程序
。另外一個差異點是,刑事訴訟法177條1項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
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雖然有此規定,
但是決定你要在哪裡接受詢問或訊問,仍是由警方或檢方認定,他們未必會准許。關於此
規定的案例,最著名的爭議,是2004年1月偵辦「頭目津貼」案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
,傳喚陳水扁總統出庭作證,法律上的爭議之一,便是該檢察官似未考量此項規定,就近
於台北進行,反而要求其至花蓮出庭。
經由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人民的地位是很不利的,尤其是涉入詐騙集團的情形,可
能收到全省各地警局雪片般飛來的「通知書」,由於各地分別辦案,可能有辦案績效的考
量,或是為了方便偵辦,未必會委請受約談者當地的警局進行詢問,導致民眾全國奔波。
2. 關鍵部份只有推測,沒有證據
(圖二: 高等法院96年上易1599號刑事判決)
(圖三: 嘉義地院98年嘉簡560號刑事判決)
以上簡略摘錄兩則刑事判決,細究其內容可以發現,法院判決有罪的立論基礎為:
a. 因為該帳戶的戶名為你所有,所以你有罪,請舉證證明你無罪。
b. 如果主張遺失、被竊等,若未立即報警,表示只是推託之詞。
c. 有沒有找到詐騙集團,以及帳戶用何種方式,何時,在哪裡交付都不重要,只要寫「
不詳」就好。
觀察這類案件,可以發現根本找不到詐騙集團,於是檢警就拿人頭帳戶開刀。這種論證基
礎,真的經得起檢驗嗎? 有法律要求東西丟了一定要報警嗎? 以未即時報警為由,刑法上
的論證基礎為何? 危險前行為? 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 等等等等的問題都沒有解答,法院
的判決大多千篇一律的無俚頭,無視罪刑法定主義,以及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 只
證明了後續的詐騙情況,對於詐騙集團取得帳戶的推論,多基於被告自白以及法院的「合
理推論」。
(圖四: 板橋地院96年度易1608號刑事判決)
雖然還是有法院,依據我們在學校學過的刑法判斷方式進行論斷,但是在主客觀的限制下,恐怕還是少數。這樣的論斷方式,恐怕要多花不少時間,而且上面列的這個案例,該名被告有聘請辯護律師,絕大多數的其他案件,人帳戶被告恐怕都無法聘請律師代為辯護。
3. 欠缺幫助犯要件的完整討論
(圖五: 臺北地院98年易33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對於幫助犯的認定,要件有:
a. 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b.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c. 該行為人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惟目前從相關判決來看,很難看到有完整討論上述三個要件。
4. 檢院雙方濫用簡易判決程序
(圖六: 檢察官起訴種類比較圖 資料來源: 法務部統計資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449條1項規定,設若檢察官認定,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
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設若法官許可,得不經通常程序逕行
審判,節省訴訟程序。從上圖可以發現,於民國89年以前,多數起訴案件皆採用通常程序
,於民國90年以後,採取通常程序之案件與採取簡易判決程序者相差不大,簡易判決程序
者甚至有逐漸超過的趨勢。
實務大量使用簡易判決程序,於起訴案件中佔超過一半的比率,但是其中有很多問題存在
。首先,何謂「足認定犯罪」? 這並無明確標準,只能由檢方以及法院雙方「自由心證」
決定。此外,檢方院方對於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具有強烈誘因,採取通常程序最快也要8
個月左右才能判決,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只需要3個月,可快速結案,又可避免繁複的訴訟
程序拖累,何樂而不為?
最後,在簡易判決程序,被告往往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多人常常以為收到檢方寄來的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是判決書,就以為法院已經判了,殊不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其實只是「起訴書」,這個title有誤導民眾的嫌疑。就算知道是起訴書,也未必知
道去遞「答辯狀」或是「聲請通常程序狀」,就算知道可以遞狀,准不准還是要看法院。
有些人可能選擇遞「聲請通常程序狀」,而沒有提出答辯狀 (因為被告想直接跟法官說,
不想用寫的),如果法院不准進行通常程序,後果就是在無法進行答辯的情況下,直接收
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
分析人頭帳戶案件中,除了自白的情況以外,究竟如何判定依據「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 雖然有些案件可能有查到提供帳戶的明確證據,但是大多數案件,檢方頂
多只能查到後面詐騙的事實,這跟認定其為幫助犯有何關聯? 既然認定提供人頭帳戶者,
只有提供幫助行為,未參與犯罪之實施,則詐騙事實部分的證據,根本與處罰幫助犯部分
毫無關聯。這種情況下,根本完全沒有足供認定的證據,檢院雙方卻可以透過簡易判決程
序矇混過去,這只能說是上下交相賊吧!
參考新聞:
證件遭盜用 民眾全台奔波想不開【9/17 14:03】
https://tinyurl.com/ybvy28a
〔本報訊〕中市日前發生莊姓一家四口燒炭自殺的原因是身分遭盜用,涉及詐欺卻求助無門,只好以死換清白﹔另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甥女也因應徵工作碰上詐騙集團,成為洗錢人頭戶,奔波全台應訊,讓身兼內政部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委員的葉毓蘭感嘆檢察官太過冷血,警察只為績效,讓無辜涉入犯罪的被害人受盡煎熬,相當 諷刺。
遭詐騙集團盜用帳戶,無辜涉入詐欺案而帶全家自殺獲救的莊合盛表示,去年10月間,在台中市東山路的租屋處遭竊,個人資料和錢及三支手機全被偷,原以為只是遺失沒去報案,手機門號也沒掛失,沒想到地檢署、法院的傳票都寄到戶籍地白河,他們住在台中,也未與父母聯絡上,沒想到六月遭彰化與台南地檢署通緝,後
來還有高雄、台中、台北與澎湖地院傳票,出庭時檢察官問他為什麼把個人證件交給詐騙集團,他表示是因為家中遭竊,但檢方並不採信,連確切的犯案時間、地點不明就將他們起訴,他只好自殺證明清白,雖僥倖存活,但因攜剛出生的女兒自殺,恐怕涉及殺人罪嫌。
而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甥生女因應徵工作遇到詐騙集團,帳戶資料等遭到盜用,卻在一天內被花蓮、高雄警局要求到案說明,到案時間只差半小時,根本到不了,還被警察威脅若4次不到就要拘提,讓她相當驚恐,直到求助身在警界的葉毓蘭事情才出現轉機,她也批評警察做筆錄只為績效,一點都沒有考慮被冒用帳戶者的心情和不便。
葉毓蘭表示,檢警沒能力、沒辦法偵辦躲在對岸的詐欺集團首腦,反而為交差、為績效去辦其實是被害人的倒楣鬼﹔一家四口自殺悲劇,獨男主人獲救,事後檢察官竟說,自殺不能解決問題,「檢察官這麼冷血,不能去同理這些被害人的心,詐騙問題如何解決?」
葉毓蘭說,外甥女發現受騙後報案屢屢遭拒,警方說辭是此種案件屢見不鮮,等到警察上門時,外甥女才知涉及9起詐欺案被移送,兩個月來南北等地奔波應訊,「各地警方為何不能透過刑事系統,調閱最原始的筆錄即可,卻讓被害人疲於奔命?因為有辦案就有績效、有分數。」
因此葉毓蘭籲請法務部、檢警單位,對一次性的犯罪行為,設單一窗口;法官、檢察官多上一些同理心的課程,不要與人民距離那麼遙遠;與對岸建立司法互助機制,共同打擊犯罪。
參考資料:
1. 【專題分析】 詐欺罪—人頭帳戶
https://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11510553110.pdf
2. 人頭帳戶成詐欺 全家燒炭3死〈解說:白宗弘律師〉
https://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08
3. 銀行存摺被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有刑責嗎?
https://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8222
4. 《 刑事 》 證件失竊卻成幫助詐欺 全家自盡僅男子獲救
https://tinyurl.com/yatnst8
5. 嘉義地院 98年嘉簡字560號 刑事判決
6. 臺北地院 98年易字332號 刑事判決
7. 板橋地院 96年易字1608號 刑事判決
8. 台灣高院台中分院 96年易字1608號 刑事判決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52.16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