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不扁的玫瑰,終會吐露芬芳,陽光會穿透黑暗,讓番薯仔的枝葉代代相湠。
民主進步黨是在逆境中成立的政黨,彰顯著台灣人的不屈與硬氣,我們終能超越禁錮、跨過藩籬,讓民主的花蕊在這座島嶼上自由綻放。
1949年一紙台灣戒嚴令,限縮了所有人身自由、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等基本人權。但對民主自由的渴望,在近40年的歲月裡從未中斷,許多前輩用青春、生命與人身自由的代價,照亮了台灣最晦暗的時代。
1986年9月28日,民主進步黨在圓山飯店組成。這不是一蹴可及的事情,而是台灣人民力量不斷集結、茁壯,讓我們無懼威權壓迫、衝破層層桎梏;隔年衝破黨禁,正式成為一個政黨。
民主自由不是從天而降,從228、林宅血案、陳文成事件、美麗島事件、520農民抗爭、追求100%言論自由的鄭南榕、總統直選抗爭、廢除萬年國代、立委全面改選,廢止刑法一百條…等等,這一路走得堅定且艱辛。
民主前輩從政治黑牢到街頭出發,從地方包圍中央到推動改革,從取得政權到政權輪替,民進黨一路顛簸,有挫折低谷、有激烈辯證、有路線之爭、有改革修正,但面對威迫從不怯懦,也從未忘記台灣人民的託付與期待。
斯土斯民,給予滋養、庇護茁壯,感謝民主先行者們,用青春、生命與人身自由澆灌出的路,35歲的民進黨,有幸能在台灣風起雲湧的年代中,以群體之力推動改革蛻變的里程,未來的路,將帶著台灣數十年所積累的能量與成就,腳步堅定、勇敢前行。
圖片提供:民主進步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9的網紅張嘉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最近地方上不斷發生嘉郡後援會的布條被剪掉、被破壞的事件,很遺憾選舉到最後,我的對手陣營不斷用這種不堪的手段打壓嘉郡。在「元長蘇治芬立法委員交流平台」的Line群組裡,元長的李明明鄉長直接在群組中說她親手破壞了嘉郡的後援會布條,她說:「跑行程路過,我剪掉了」。 上次蘇治芬委員跟她的助理割斷嘉郡的布...
人身自由刑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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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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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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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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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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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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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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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刑法 在 張嘉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最近地方上不斷發生嘉郡後援會的布條被剪掉、被破壞的事件,很遺憾選舉到最後,我的對手陣營不斷用這種不堪的手段打壓嘉郡。在「元長蘇治芬立法委員交流平台」的Line群組裡,元長的李明明鄉長直接在群組中說她親手破壞了嘉郡的後援會布條,她說:「跑行程路過,我剪掉了」。
上次蘇治芬委員跟她的助理割斷嘉郡的布條後,陸續又有很多鄉親和支持者,不斷跟競選總部反應,看到元長很多布條都被割斷,只是我們萬萬沒想到,兇手竟然是元長鄉長本人!身為一鄉之長,竟然做出這種反民主、箝制言論自由的行為,這不但已經讓這次的雲林海線立委選戰蒙羞,也證明蘇治芬委員口口聲聲的「護民主」,其實都是在說謊、都在欺騙。
張嘉郡後援會委託的羅律師也說,破壞布條已經觸犯妨礙他人競選罪以及刑法毀損罪,而且群組對話顯示,李明明公然炫耀其犯罪行為,簡直是目無法紀,她是經由民主選舉產生的鄉長,但卻為了奉承蘇治芬,為民主做了最壞的示範。
嘉郡真的非常遺憾,蘇治芬委員在這次選舉的過程中不斷的說謊。上個月,蘇治芬委員號稱自己的看板「因屋主被施壓」而遭拆除,但其實是她自己掛上了抹黑嘉郡的看板,讓屋主看不下去、把看板下架,竟還反過來抹黑嘉郡;結果上週蘇治芬委員還被鄉親目擊她親自割斷嘉郡的布條;這一次換成同黨的元長鄉長。
請各位鄉親張大眼睛,抵制這樣的惡質選風,蘇治芬委員以及她的同黨,可能都以為謊話講了一百萬遍就會成真,所以才會一直到處說謊,這樣的行為根本就是把雲林鄉親當成傻瓜!選舉是一時的,人格才是永久的,請蘇治芬委員還給雲林一個乾淨的選舉!
人身自由刑法 在 刑事事件律師法律諮詢室- #妨害自由一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妨害自由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一)法律規定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 ... 您好如果是消費糾紛報警的當下請對方不要離開並無任何強制手段算是妨害人身自由嗎.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