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鄭家純遭性騷擾事件之後》
雞排妹ili鄭家純日前在演藝圈拋下震撼彈,公開自己在主持尾牙時遭廠商老闆及知名歌手性騷擾的經過,除了老闆頻頻開玩笑說「我可以為了妳離婚」、「我們還沒約會就喊這個數字」、「怎麼沒有特別表現」外,也被現場員工起鬨要求親老闆,甚至同台歌手也在同個場子中突然觸碰她的腿部及臀部。
然而在公開這些事情後,鄭家純卻遭質疑「為何不直接提告」、「公審」,甚至被質疑是她自己平常開放的形象所造成的,怎麼能怪別人開玩笑?連後來挺身發聲的立委賴品妤品妤賴,呼籲「勿變相支持加害者」,卻也遭到許多網友留下性羞辱的留言。
▍法律觀點下性騷擾被害者能採取的行動
以律師的角度來看,尾牙場上老闆的言論已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第2款的「敵意環境型性騷擾」態樣,而同台歌手襲臀、大腿的行為更可能觸犯強制觸摸罪,而有刑法責任。
性騷擾被害者在法律上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如下:
#刑事責任-「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行政責任:性騷擾被害者得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提出申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加害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加害人是對於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更可加重科處罰鍰至1/2。
#民事責任:請求非財產上之人格權損害賠償。
▍為何不選擇直接提告?
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其實十分抽象,並非很容易就可以判斷: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些要件連律師都要經過仔細思考了,在騷擾現場中,還要加上對方的職業社經地位、當下環境氣氛等因素,都會讓受害者難以馬上判斷自己是否正受到「性騷擾」,善良的受害者們更常是陷入「是不是我小題大作」、「我會不會誤會對方意思」這樣的自我懷疑中,更遑論能夠馬上提告、採取法律途徑。
再者,法律途徑也往往需要耗費許多時間、費用成本,還有面對法律程序的心理素質、精神壓力、及舉證責任等等,也都是被害人選擇採取法律途徑時,必須先行承擔的成本。
身為律師,我們當然都希望能用法律輕鬆解決所有問題,但事實上,採取法律程序需要浩大的準備工程,如果只一味地躲在鍵盤後面,從來沒有經歷過申訴、訴訟的程序,絕對是沒有資格說出「幹嘛不直接提告」這種話。
▍說出自己的故事,並非「公審」
鄭家純很勇敢的選擇說出性騷擾的經過,卻也遭到部分網友認為是「公審」、「網路霸凌」,但事實上鄭家純是將自己真實發生的經驗說出來,也並非只是涉及私德的事件,假使其中有造假,她也會自己承擔被追訴「誹謗罪」的風險(現在歌手翁立友已經表示要開始蒐證了),更重要的是,跳出來揭發這樣的醜聞,一定會惹毛某一群人,更是早已堵上她的事業,怎麼會是如網友說的沒有承擔任何責任呢?
其實很多受性騷擾、性侵害的當事人,面對受害經驗最有效的療傷方法,並不是漫長的法律流程,而是將受害經驗變成屬於自己的故事,並透過說故事的過程,成為影響社會的力量。
鄭家純此次發聲,確實讓許多曾有受性騷擾經驗的一般民眾,也在自己的社群上公開自己的故事,而她身為明星的曝光度,也帶來更多關注度,這些都有助於社會更加重視性別議題。
▍沒有所謂合格的受害者
今天如果有人被打傷了或遭偷竊財物,她若到網路上分享自己受害的經驗,大概不會遭到網友們質疑是她自己欠揍、或是被檢討「幹嘛不把錢包保護好」吧?
但今天換作是性騷擾、性侵害的受害者,社會往往對於這些受害者有一個無形的「被害者劇本」,對於沒有按照劇本演出的被害者,往往是去質疑她們的說詞,或是去檢討是不是她們應該負起某部分的責任?
鄭家純出道以來,風格一向大膽性感,不過這樣的個人風格也絕對不能成為合理化性騷擾的理由,總歸一句:「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每個人都是多元的,不論性感或保守,未經同意,都不應該對其做出性騷擾的舉動。
▍唯有傷口不再隱藏才有癒合的可能
光只有鄭家純一個人的勇氣,要去對抗長期存在社會結構下的性別問題,一定是不夠的。
這個社會需要更多同理心,接住這些受害者們,只有當多數人開始正視每個受害者的經驗,當受害者相信自己的經驗會被好好看待時,她們也才能有勇氣將自己的故事說出來,最後也是最難的— —決定採取法律途徑,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
#沒有合格的受害者
#說出你或妳的故事
#Sunny律師
人格權損害賠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人與人相處總有許多紛爭,最近不知道為什麼紛爭特別多,光是上週就好多位朋友來問吉律師,#私訊罵人,有沒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於是我們找個代表案例,一併回覆,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問題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上打遊戲,遇到豬隊友,已經受不了他了,沒想到他竟然先聲奪人,私底下傳訊息來罵我。罵得非常難聽,這樣我到底能不能#吉他 妨害名譽呢?還是可以我有什麼權力可以主張嗎!?
刑事上,有關在罵人,可能涉及: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要成立上述刑事犯罪,最少須滿足一個特定條件:
💡公然侮辱罪需要在公開場合或是群組,是必須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場見聞,可聽到、看到,這才足以構成;
💡誹謗罪則需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須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聽聞或閱讀。
❕結論:
私底下通話、私訊所接收到的謾罵,應該是無法提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民事上,有關在私訊罵人,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
💡新竹地院有過私訊罵人,判賠償的案例:
被告傳送簡訊文字,其內容充斥辱罵貶抑原告之字句,足認確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使其精神受有相當之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賠償新台幣1萬元整慰撫金。
❕結論:
用私訊罵人有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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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須於被害人有其他人格法益亦受侵害時,始得允許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義務,自主權在性質上是人格權的一種,故病患就算沒有財產上損害,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 ... ... <看更多>
人格權損害賠償 在 [問題] 人格權受侵害的損賠請求權基礎-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依照民法ꜱ8II的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也就是人格權受侵害的時候,如果有特別規定可以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就可
以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那民法ꜱ95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的理解是,如果今天我的身體權被侵害了,我就可以用這一條請求損害賠償(雖然不是
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那財產上的損害當然也可以請求賠償)以及慰撫金。
但王澤鑑老師說,民法ꜱ84所稱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所以民法ꜱ84也是民法ꜱ8II所
稱的特別規定。又民法ꜱ84所規定的損害賠償,除財產上損害外,尚包括非財產損害在內
。從而被害人因人格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均須以民法ꜱ84為請求權基礎。
我的疑惑點是,195已經說這個東西被侵害的時候,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我不就用這
條來請求就好了嗎?為什麼還要用184?
又照王老師的說法,如果「民法ꜱ84所稱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所以民法ꜱ84也是民法
ꜱ8II所稱的特別規定,所以應該依184請求」的話,那為什麼還要規定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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