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天近了,早晚溫差大,大家衣服要多穿點。
然而最近國立臺灣美術館,許多館務事情陸續發生,這代表很多館務進步空間非常大。像是說基層展場人員的使用,從制度面來說,目前是採用勞務承攬的方式來因應,但是在這種「僱用」與「使用」的分離的法律關係中,勞工就變的比較弱勢。
勞務委外帶來最大的風險,就是新舊廠商在交接之際,可能會事先聯繫交流,去排除比較不聽話的人選,讓他們沒辦法再獲得聘用,這樣對勞工的就業安全較容易陷入缺乏保障。即便勞工最終透過其他機制回來上班,對他們而言都是一種傷害。因為勞工本身財力可能不是那麼足夠的話,這份工作的穩定就是重要的,而且這種可歸責於雇主之中斷年資事由,除了影響勞工的特休假計算外,對於勞工應有的權益是無法妥善保障。
同樣的,這樣對於館內的其他勞動派遣或是勞務承攬人員在參加工會時也會產生寒蟬效應。如果我們建立監督機制不夠全面的話,容易會讓廠商有空間對於勞工施予不利益待遇,像本案只要換一個廠商,就可以把有參加過的工會的勞工朋友們換掉,如果承攬合約期限1年的話,勞工即使透過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的機制等等,最終回復他應有的權利時候,都有可能已經換下一家廠商。所以宜瑾認為除了文化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相關人力資源合理運用外,應該於廠商於違反勞動法令抑或違約情形時,建立起相關的即時保護機制。
在本案中,國美館協調角色要再積極一點。回歸制度面的話,我們立法者開放勞務承攬或是勞動派遣的制度方式,賦予行政機關用人方面的彈性,是希望透過能增進行政單位的效能或是專業,但政府機關使用這樣的人力的同時,還是必須兼顧基層勞工的權益,宜瑾未來也會在立法院為基層勞工繼續監督政府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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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本公司現有核定員額不敷業務所需人力,為減輕員工工作負荷及因應郵件進出口 ... 也就是讓承攬商可使人為奴的合約才是郵局要的,因為他非常怕這些外包承攬人員會 ... ... <看更多>
人力 承攬合約 在 [討論] 派遣勞工及自然人承攬差別- 看板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有些人搞不清楚派遣勞工及自然人承攬的差別
會覺得都應該有勞基法等基本保障,但其實這二個完全不同
自然人承攬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的一種外包,也是政治設計給國營事業用的方式
訂約廠商以派遣勞工方式辦理(例如清潔外包、保全或值班人員、事務性行政業務委外)
訂約者為自然人,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例如自來水公司委外抄表、外包郵差)
派遣勞工 自然人承攬
契約性質 機關vs訂約廠商(承攬) 機關vs自然人 (承攬)
訂約廠商vs派遣勞工(僱傭)
訂約廠商 人力供應業之廠商 自然人
(派遣公司、商號或法人)
投勞健保 由得標廠商為僱主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之雇主,
依勞動基準法為派遣勞工 無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保障
投勞、健保、就業保險及 但可參加職業工會投勞健保
提繳勞工退休金
引發問題:
以派遣勞工方式辦理者:
1.訂約廠商以低於契約所載金額支付或延遲支付派遣勞工薪資。
2.訂約廠商因低價得標,派遣勞工薪資低
3.訂約廠商未依勞動法令為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繳納前述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4.廠商與機關間之契約未明定派遣勞工請假、 休假等勞動或福利條件,衍生履約爭議
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者:
機關要承攬人在機關場所工作並予指揮監督
規避僱主責任,被質疑「假承攬真僱用」
自然人承攬那麼多問題,為何要有自然人承攬?
因為自然人承攬方便好用,又不用負任何責任,
重點是可以斷絕當事人想跟原事業單位拉關係的隱患
比如之前郵局有搞過,約用人員轉正職,當時也很多真、正職的人幹在心中
現在郵局斷了這條路了,但是還是留有約僱人員這個後門給考不上郵局的外包人員
重點是如果不用自然人承攬這招,就會有外包作久了,想要轉約聘啊...
如果讓你鬧起來還得了,當然從一開始就斷你的想法
更重要的是,用自然人外包,可以有一切外包的優點,又沒有外包的缺點
倒楣的只有自然人承攬的當事人
你說會不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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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我爸:剛接到爺爺電話,他問我聯考得如何?
可我大學畢業都好幾年了,你說爺爺是不是老年痴呆了?
我爸說:你爺爺都去世好幾年了,怎麼可能打電話給你?我看是你自己痴呆了吧?
這時我媽跑過來對我說:你一個人自言自語說什麼呢?
然後我就在孤兒院醒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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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96.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28299157.A.984.html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6/2018 23:33:06
派遣單位應為投保單位,為派遣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
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
可是自然人承攬,這一切的一切都不用負任何責任
較傳統勞僱關係複雜,而派遣勞工為派遣單位所僱用,
實際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對於派遣勞工的工作環境權
(如勞工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補償、性騷擾防治等),
要派單位應負何種責任,現行法制缺乏規範。
所以沒有超過勞基法的每日8小時,就沒違法
你如果要宣傳你的實質雇用哦,去自己開一篇,別在這我這篇亂
不然你就去立法院抗議要求廢除啊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7/2018 18:50:24
自來水抄錶也是啊...
八小時內愛怎麼用怎麼用超過要另外給錢
沒有生氣,只是你不能接受台灣現況而已
沒有簽就不行,這樣就是老板實質雇用
沒有健保一定違規,沒有勞保要看有沒有超過5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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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其中廠商承攬部分,
係機關與廠商間簽訂承攬契約,就機關所需勞務服務由廠商指派人員完成,
是類人員僅接受廠商管理,與機關間無僱用及指揮監督關係,
各項勞動條件及差勤、考核事項等均由廠商負責。
至自然人承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
為勞務採購樣態之一,因承攬關係僅係承攬勞務,並不接受機關指揮監督,
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基法相關法令規定。
惟因政府部門以「自然人承攬」辦理勞務採購後,若對承攬人有指揮監督之事實,
易造成外界質疑「假承攬之名行僱用之實」。
因此,行政院 99年 8 月 27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900641751 號函,
以及勞動部 105 年 2 月 4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50125217 號函
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均規定,
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
看到沒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
但是不管怎麼說,也只能說最好不要用,但沒說給自然人承攬任何保障
只要是自然人承攬,就是一點勞動保障都不能有...
※ 編輯: notepad67 (118.167.196.181), 06/07/2018 1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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