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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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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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第四次定期大會-保安部門質詢】
今日質詢我與警察局交通大隊討論民眾拍照檢舉對改善現況之效率問題,並針對高雄市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大樓垃圾清運費以及旗津清潔隊的遷移進度向環保局進行質詢。
針對民眾對交通違規進行拍照檢舉對現況改善的效率問題,我認為其實違法、規規都是不對的,隨著時代變遷,現在行車紀錄器、拍照手機都十分便利,讓許多人都可以作檢舉的動作。但我這邊有個案例,有一台車自9月3日起至9月16日違規停車陸續被民眾拍照檢舉,開了7張罰單,但他直到10月20幾號接到罰單,才知道該處不可停車,才趕快將車輛移走。
我們知道警察局處理民眾拍照檢舉的案件流程也十分繁瑣,從檢舉案件由警察局秘書室網路信箱受理後分發到各分局辦理,各分局也要先由網路雲端將民眾檢舉檢附的相片、影片下載,再分析內容是否有違規事實,如有違規事實則擷取放大、印出照片,最後才開立舉發單、送達車主裁罰。以鼓山分局為例,今年7至9月平均每月約1300餘件民眾檢舉的案件,而且只有一名員警專責辦理,除業務量十分龐大外,到底我們這樣檢舉能不能及時排除交通上的障礙?到底有沒有及時改善交通的效益?是不是可以宣導如遇影響交通的情況先撥打110或當地派出所的電話直接做處理?而我們現在的檢舉到底有沒有獎金?這樣子的檢舉方式最糟糕的狀況政府會不會淪為社區間不睦的打手?
警察局交通大隊黃大隊長表示,目前民眾拍照檢舉案件是沒有獎金制度的,不過對交通改善的效果而言,如民眾用檢舉的方式,照了相片後寄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還要經過審核、洗出照片、開立舉發單等等的流程。大隊長建議民眾如遇妨礙交通的狀況,其實可以直接撥打110,會請派出所到現場直接做處理,才會有立即改善交通的效果。民眾檢舉是法律上的一個機制,民眾是有這個作舉發的權利。
高雄是全台灣第一個建置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的城市,今年年初我與李喬如議員曾在河西一路願景橋旁會勘,希望該處增設公共腳踏車租賃站。此處地理位置位於中都濕地公園與美術館園區中央,來此遊客日漸增多,惟願景橋與中都濕地公園周遭目前並無設置公共腳踏車租賃站,請問目前進度為何,此處是否可以建置公共腳踏車租賃站?另外,鼓山區大順一路與龍勝路口也有一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但自103年施工建置到現在還是沒有啟用,昨日去拍照上面仍然張貼告示有些法律上的訴訟還未解決,到底這個車站何時可以啟用?
環保局蔡局長表示,願景橋旁的公共自行車租賃站已完成招標,預計今年年底會完工,測試完畢後明年初即可開放民眾使用。另外,大順路與龍勝路的租賃站是上一次標案所建置的,但由於該公司已倒閉,惟已建置站體仍屬該公司所有,目前已向法院遞狀要求要拆除站體,待法院判決確定,拆除後將再次填補重建。
針對大樓垃圾清運費的部分,近期許多大樓垃圾代清運業者以焚化爐漲價為由,調漲大樓清運費用,到底高雄市焚化爐到底調漲多少?有何調漲依據?大樓除委業者代清運垃圾外,環保局有無其他作法可以選擇?另外,為使旗津海岸線景觀完整,我曾現地會勘與質詢希望旗津清潔隊能夠遷移,此項建議也得到市府的認同,請問目前的進度為何?
環保局長表示,關於大樓垃圾的部分,高雄市焚化爐費用分成公營與民營,公營南區廠的一般事業廢棄物部分預計明年1月1日起調漲為2413元/一噸,依據環保署所公告的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收費制訂準則作調漲。民營的岡山、仁武則依自己本身營運成本作調整,平均調漲500元左右。但針對公寓大廈的收費部分,環保局上個月也有與議會作討論,會針對公寓大廈的收費研擬另外一個收費標準,會低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的2413元,現已在進行法制作業程序。如果公寓大廈認為清運業者價格過高,環保局也歡迎公寓大樓回到環保局的清運體系,清運費用隨水費徵收,一度水收4.1元的垃圾清運費。
旗津清潔隊遷移的部分,今年8月9日行政院已核准撥用,今年10月20日市府也已核准該土地多目標使用,現階段已編列預算,明年將進行整個設計規劃,如按期程推動,107年即可完成遷移。
完整質詢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2ylHVtHp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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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屏東縣總決算審核簡報其中內容
劣質豬油事件釀成重大食安風暴,凸顯組織內部橫向聯繫整合仍未臻緊密,且有欠主動積極,減損施政團隊綜效,允宜深切檢討策進及加強尼加強擬聚團隊能量,以充分發揮行政一體效能:該府依法辦理屏東縣自治事項,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為處理相關事務,分設民政處等19個處及警察局等5個所屬一級機關,為辦理特定業務,再設所屬二級機關分別受業務主管處(局)督導,各有職掌分工,惟各機關單位之橫向聯繫,間有財務資源未有效整合運用、橫向管控網絡形同虛設、財務漏未登記管理、收入支出未相對管控導致財政惡化等情事,前經本室建請檢討精進,該府爰於100年11月28日訂定「屏東縣政府各機關(單位)加強橫向聯繫要點」,庶期加強所屬各機關單位跨部門業務相互聯繫、協調配合,藉以發揮整體合作精神及促進行政效能,惟本年度發生劣質豬油事件釀成全國重大食安風暴,更凸顯組織內部橫向聯繫作業仍未臻緊密通暢,且有欠主動積極,減損施政團隊綜效。
(一)劣油風暴席捲全國,屏東縣轄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頻仍,可能受害者眾,允宜檢討執行假扣押之可行性、研議編列食安預算,並依法提起集體訴訟或替縣民代位求償之可行性,以維護民眾權益,遏阻廠商違法傷害縣民之行為。
1.為提升保護受害消費者之權益,建請研議編列食安預算並依法提起集體訴訟或替縣民代位求償之可行性,遏阻廠商違法傷害縣民之行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地方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20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辦理。查101至103年度該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處理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僅102年度之大統長基油品事件及本年度之頂新、正義、強冠、北海油品事件等2案,皆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向業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該府受理大統長基油品事件消費者計有63人,案卷已移消基會辦理;另頂新等4家業者油品事件,該府未接獲該事件之民眾申訴或委託團體訴訟案件,惟屏東縣轄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頻仍,可能受害者眾,允宜研議編列食安預算,並依法提起集體訴訟替縣民代位求償之可行性,以維護民眾權益,有效遏阻廠商違法傷害縣民之行為。
2.為達到剝奪不肖業者之不當利得,及保障受害消費者之雙重效果,宜檢討執行假扣押之可行性,避免日後發生民眾求償無門之窘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規定或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為有效剝奪不肖業者之不法利益,杜絕其以違法行為謀取暴利之誘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爰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知權力。準此,當有業者同時觸犯該法刑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對其不當利得之剝奪,藉由刑事及行政雙重把關,有效確實剝奪業者之不當利得。惟查該府101至103年度未有向司法機關申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案件,允宜研議執行假扣押之可行性,研謀相關作業流程,以避免日後發生民眾求償無門之窘境。
(二)農地使用管理及違規取締已透過資訊系統列管,惟因事涉眾多權責單位,允宜加強跨單位業務橫向聯繫,強化聯合取締功能,並綿密追蹤裁罰案件後續改善情形。
依內政部統計年報資料,截至本年度止,屏東縣非都市土地面積約22萬餘公頃,其中農牧用地約8萬餘公頃,占非都市土地約35.45%,因其具有地勢平坦、交通便利、開發成本低等特性,遭違規使用機率相對偏高,因此落實農地農用並防杜違規使用,向為重大施政工作。農地相關違規使用已透過農地管理系統列管,經查101至103年度實際稽查計145件,查獲違規使用27件,對於農地使用管理及違規取締之執行情形,核有:1.農地興建農舍列管資料缺漏,且未定期檢查農業使用情形,致無法及時處理違規使用案件;2.工廠管理單位未依法將違章工廠移送裁罰,復未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3.違反管制案件之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未落實追蹤裁罰案件後續改善情形,違規使用情況持續存在等情事,亟待落實農舍登記管理,加強跨單位業務橫向聯繫,強化聯合取締小組功能,並綿密追蹤裁罰案件後續改善情形。
(三)對於被檢舉及列管違規工廠雖已辦理清查,為符合臨時工廠資格者辦理登記比率偏低,間有工廠基地擅設於農業區及造成環境污染問題迄未有效解決,允宜積極輔導合法登記,並加強稽查取締及落實查證改善情形。
該府對於違章工廠稽查取締主要係由民眾檢舉始辦理稽查作業,囿於稽查人力不足,未主動辦理全面稽查作業,迄發生廢棄食用油回收做食用油風暴後,余103年9月始啟動聯合稽查。經查該府雖已全面清查曾被檢舉及列管之216間違章工廠,惟符合臨時工廠申請資格137家,其中已辦理臨時工廠登記僅29家,比率21.17%,輔導成效不佳;又稽查結果因擅自於農業區設立工廠,經裁定違反區域計畫法有91家,比率42.1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法令有44家,比率20.37%,顯見逾4成違章工廠座落於農業區,違反土地使用規定,又逾2成違章工廠存有環境污染問題,該府除裁處罰鍰外,亦請各權責機關列管追蹤違規工廠後續改正情形,違章工廠長期以來,存在擅設於農業區,且排出廢水、廢棄物污染周遭農地及地上作物,除對民眾健康帶來威脅,且亦危及當地生態系統,除有待加強稽查取締外,亦應追蹤查證列管有案及有污染環境疑慮之違章工廠後續改正情形,維護永續生態環境及保障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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