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華夜市怎麼了?乞丐趕廟公?>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樂華夜市遭到行政法院撤銷營業許可,
面臨熄燈的情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8000381-260106
這個事情是這樣的,
樂華夜市在地已經50年了,
於101年向永和區公所提出
「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之申請,
經永和區公所檢核資料,並辦理現場會勘後核准,
鄰近住戶(巴黎藝術紀大廈 跟 名流大廈)管委會不滿,
認為樂華夜市的存在,影響其生活品質,
所以提告要求法院撤銷樂華夜市的營業許可,
法院審理後發現
永和區公所會勘時間並非樂華夜市營業時間,流於形式,
另根據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樂華夜市這種經常性的營業攤販,需要附近住戶60%同意書,
該次申請並未檢附(另外還有一些文件沒有檢附),
故判決樂華夜市(被告其實是核發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敗訴,
撤銷之前核發的營業許可~
相關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4號
其實在這個案件裡,k是比較同情樂華夜市的~
理由如下:
一.先來後到:
有一句話叫做"先來後到",
這是一句俗話,
但是勒,在法律及經濟領域,這句話是有道理的,
舉個例子,你買了一個房子,旁邊有電塔(嫌惡設施),
那你買了之後,可不可以向台電求償,
說這個電塔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身體健康?
不行!
為什麼?
因為先來後到,
你來之前,電塔已經擺在那裡,
你看得見,屋主看得見,大家都看得見,
你看到電塔,也決定買了,
那表示你已經接受這個嫌惡設施,
甚至還因此向屋主殺價50萬元成功,
那你買這個房子時殺價50萬元部分,
其實已經是你住在電塔旁邊的補貼了,
那你有何立場說你還有損失?還要向台電求償?
一樣的道理,
在住戶心裡,樂華夜市應該是一個嫌惡設施,
不然也不會想盡辦法要趕夜市走,
但是勒,
我們看看樂華夜市成立的時間,50年,
再看看附近住戶大樓建造時間,
名流大廈屋齡27年
巴黎藝術大廈屋齡13.5年,
那這些住戶住進來之前,樂華夜市就已經存在了,
你決定住進來,表示你也接受這個夜市存在,
甚至也因為有這個嫌惡設施存在,
而享受了房價下跌買得比較便宜的好處,
(你住在夜市旁邊的補貼,已經在買房子時取得了)
那你怎麼可以佔了便宜又賣乖,
說這個夜市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是房價,
要求夜市搬走?
然後你再來享受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根本不是你應該擁有的東西吧?)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也可以搬到嫌惡設施(宮廟 變電所)旁邊,
先享受房價便宜的好處,
再想辦法把嫌惡設施弄走,再享受一次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樣可以嗎?(阿不就好棒棒?)
第二點,
法院駁回原處分的法律依據,
是新北市政府公布的攤販管理辦法,
問題是,樂華夜市在101年4月申請時,這個辦法還不存在,
辦法公布之後,卻適用這個辦法~
這個辦法裡面規定得冠冕堂皇,
夜市申請營業登記,要經過附近住戶60%同意,
另外還要保留3%攤販是低收入戶及殘障攤位balabala,
官員都馬很會訂漂亮華而不實的規矩,
如果依照這個標準,那新北市應該沒有夜市合格,
也應該沒有夜市存在,
結果勒,辦法出來幾年了,哪個夜市消失了?
弄一個大家都做不到的辦法,
除了丟自己臉喪失公信力外,什麼都沒達成~
(樂華夜市:早知我就不要申請了,
申請被駁掉,我夜市反倒不保,
那些沒申請的,現在生意還不是做得好好的?)
但是勒,這個辦法既然存在,
法院也不得不依照這個辦法去審理,
那當然是沒辦法通過,撤銷營業登記,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當然樂華夜市有提台灣省之前比較寬鬆的法規,
說應該適用這個,但是那個辦法是適用於單一攤販,故法院不採)
結語:
台語有一句話叫做乞丐趕廟公,
這種事情,現在還是很常發生勒!
相關法條:
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攤販申請營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以攤販名冊載明全體申請人姓名、住址
或法人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另檢附攤販自治組織(以下簡稱自治組織)章程、負責人及成員等文件。
二、申請設攤範圍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
三、營運計畫書:含設攤數量、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衛生管理、場地及公共安全維護等。
四、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達攤販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60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口頭質詢─ ▶最近陸客人數減少,剛好可重新檢視我國整體觀光產業的結構,一方面檢討過去過度依賴單一國家客源,以及低價旅遊對觀 光產業升級所帶來的影響,就此機會更努力開拓新客源。以泰國為例,觀光對他們整體國家的產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中 國的旅客因身上的現金帶得不夠,被原機遣返中國。泰國政府認定要到泰...
交通維持 計 畫 法規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口頭質詢─
▶最近陸客人數減少,剛好可重新檢視我國整體觀光產業的結構,一方面檢討過去過度依賴單一國家客源,以及低價旅遊對觀
光產業升級所帶來的影響,就此機會更努力開拓新客源。以泰國為例,觀光對他們整體國家的產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中
國的旅客因身上的現金帶得不夠,被原機遣返中國。泰國政府認定要到泰國旅遊就一定要消費,沒有帶錢可能就是沒有準備要
消費,如果只是刷卡,可能會進入「一條龍」的特定商店裡面,所以就不讓他們入境。本席並不是主張要比照辦理,但是這凸
顯泰國政府想吸引更高端、願意消費的旅客魄力,而且這個消費一定要到基層各個產業。
▶臺灣目前的旅遊型態,有幾個檢討重點,第一是分流,需針對其他國家的旅客加強外語行銷,並由中央資源挹注,運用網路科技作外文網站的規劃和維持,以落實景點分流,讓國際遊客能充分掌握一些知名度小的城鎮的旅遊資訊。第二,提高公共運輸可及性。雖然許多小鄉鎮沒有國際級景點,但是現在國際上很流行農業旅遊和環保旅遊型態,許多不為人知或者人煙稀少的城鎮其實非常有潛力來開發新的觀光資源。像花蓮縣瑞穗鄉很適合agritourism,但是該地一度連續8小時都沒有火車停靠,所以它需要相關公共交通運輸的配合。我們也一直期待臺鐵增軌計畫,尤其是花東雙軌建置的過程當中,快車、慢車都能有更多班次停靠,這樣也可以造福過去比較少人能抵達的小鄉鎮。我期待未來我們整個建設的方向還是要以觀光資源能夠分流到各個衛星景點為主,觀光資源得以全民共享。
▶秘魯有一個很重要的景點Machu Picchu(馬丘比丘),這個地方沒有公路可以抵達,要去那裡只有兩個方法,一個是搭火車,另外一個就是走路。用四天的時間走古印加帝國的路線,用馬幫旅客運貨,由地方原住民擔任嚮導,行程中有時是露營。四天的旅程想參加都不一定排得上,因為他們要保護環境,所以有名額限制,但它是在國際上非常受歡迎的路線。像這樣一個沒有公路可到的地方,它的國際觀光產值居然遠勝於我們臺灣很多交通四通八達的地方,由此可見,交通固然是配套,可是景點本身的吸引力和它的品質才是我們要去加強的地方。
▶前幾個禮拜本席也從花蓮搭船到日本的石垣島。石垣島的人口不到花蓮吉安鄉的一半,大概只有5萬多人,但是它的年度觀
光產值高達130幾億,是全花蓮縣的好幾倍,所以並不是人少的地方或沒有公路的地方就不能創造觀光產值。它的公共運輸、
外文資訊都非常充裕,讓我們覺得到了那裡以後要去什麼地方觀光都很方便。其實臺灣不是沒有機會,而是我們沒有去整合出
這些潛力。我也相信其實臺灣東部還有很多沒有發揮潛能的地方,我們要在偏鄉地區創造更高的生活品質絕對是有機會的。
賀陳部長旦:是的,我百分之百同意。目前這個時代網路發達,這些事情都比以前更容易做到。
▶除了整體方向和資源配置的結構性調整外,我也希望能有一些政策上的鬆綁。臺灣是個海洋國家,但是觀光碼頭設施不足,
觀光用的船隻和觀光活動的設備常在跟漁民搶有限的碼頭設施,讓我們沒有辦法兼顧漁民的生計和觀光的需求。以一個海洋國
家來講,我們的海上運動和各種海上休閒活動不該是這樣有限的狀況,所以也希望你們能結合漁業署和海巡署等其他相關單
位,重新檢視如何善用做為一個海島國家該有的海上資源。
▶為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和多元的旅遊型態,東部地區有很多小型、微型的部落導覽,但是若要農村社區或原住民部落的人去考導遊證照,採取和其他導遊合乎同樣的標準,其實會造成一些阻礙,所以除了現在法定的導遊工作類別之外,觀光局是否可再研議另外一個屬地方型、部落型的導覽相關工作人員的證照?它可以上山下海,去秘密景點,但仍被納入整體的配套或套裝行程的相關規範當中,不要因為門檻過高因素,而造成許多人合法就業、創造新的在地就業機會的障礙。
謝局長謂君:我們會來多元輔導。採取類似解說達人或解說志工或地陪的工作。
▶開放性水域的救生其需求和一般游泳池是不一樣的,因此不管是水上活動,或者是野溪等等河川中的溯溪或泛舟活動的救生
需求,皆需要很多配套,而且需要超越過去相關法規的限制。希望你們能夠針對這些一併進行總檢討。
交通維持 計 畫 法規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口頭質詢─
▶近年來,國內比較重大的飛安事故都與復興航空有關,尤其像是花蓮地區,目前只有復興航空航班,如果民眾對航空公司本身飛安的信心無法提升,會影響整體往來進出的交通,事實上,現在搭乘率也比較低,不論是偏見或心理因素,又或者是實際的安全狀況,因此對於各種交通工具安全的維護,是政府最基本的責任。
▶飛安調查報告中飛安事故的趨勢分析,如果以十年為一個單位,數據顯示早期大概是駕駛員與天候因素占比較大的比例,但是過去十年來系統與設備因素的相對比例攀升,甚至超越天候因素,有點違反我們一般外行在看這些事情的基本邏輯。因為各種航空器材一直在精進,科技也一直在進步,理論上,系統與設備應該不斷地精進與提升,而在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飛安事故發生原因分類統計中,系統及設備發生事故的比率卻提高,到底這是什麼原因?是我們使用不當,回到駕駛員分類的問題,還是採購相關機型與台灣地理環境的使用,究竟是什麼其他的因素,造成人為的失誤反而比天然的天候因素還要更嚴重。若是人為的因素,這些問題都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這當中一定有檢討的空間。我們的狀況和比率與其他國家雷同嗎?還是我們的狀況特別多?
黃煌煇主委:航空器都在先進國家生產能夠走向商業化,它的整個系統設計與risk非常低。從這兩次重大事件發生,我們分析大部分最主要的是飛行員在操作上沒有完全按照SOP。
王資深飛安調查官興中:從我們每十年做的統計可知,人員因素曲線是在下降,跟機械相關因素則呈上升趨勢,經細部分析,主要原因有二,一個是很多因機組件造成的飛航事故都是出於空中壓力異常,過去十年來這樣的事故大概發生了七、八件,空中壓力異常與雙發動機加壓系統的某一零組件有關,這與原廠製造比較有關係,我們也提供了飛安改善意見給原廠,雖然這對整個飛航安全沒有那麼大的影響,但實際上整個高度的控制是會對人體有影響的,這是其中一個故障率升高的原因。另一個是我們發現近幾年維修發動機尤其是普通航空業對發動機的維護或葉片的鑄造也有一些問題,我們從這十年來的調查得知,在機械結構、設計上或零組件上的故障率確有比較升高的趨勢,但評估起來,這些都不是對飛航安全有那麼重大影響的主要組件,而是飛機其他系統的零組件。加壓系統零組件造成的事故比率全世界都類似。相關原廠也在極力改善問題中。至於第二個因人員維修造成葉片或發動機操作上問題的部分,我們會再加強努力請他們改進。
▶我們能主動影響的就是人員的部分,包括駕駛員和維修人員,近年來增加甚多民用航空器,發展得也很快,國外的駕駛員市場需求甚大,其薪資條件也遠比國內優渥,此時人力的培訓就特別重要,俾能維持我們駕駛員的基本素質,你們提出的整體飛安環境改善建議報告第四項特別強調要建議航空業者加強駕駛員落地重飛的訓練和決策,請問航空公司對此有無確實執行?你們有無後續追蹤?你們的建議中還提到要安裝檢視飛航紀錄器,難道目前不是所有航空器都有裝設嗎?
王資深飛安調查官興中:我們會委請民航監理機關督導航空公司確實落實執行這些改善建議。另一般航空公司的航空器都有裝,但是直昇機、旋翼機和公務航空器都已非常老舊,當初的設計沒有此一項目,我們現在正在執行計畫,裝設比較簡單的、有點像是行車紀錄器但是比較精細的簡易型紀錄器。
▶超輕航載具出事率頗高,現在國人的休閒生活已經愈來愈傾向尋求新型態的刺激,東部地區的新觀光型態就包含了這些超輕型載具,但對這部分的管理規範卻尚不完備,請問你們在做過相關事故事後調查後,對這部分有無具體建議?非法的空域和場地與發生事故的關連性為何?是不是場地空域合法了就不會發生事故?請以書面提供給本席。
王資深飛安調查官興中:這幾年,民航局為落實超輕型載具活動的管理辦法,規定了合法的空域和合法的操作場地,我們調查超輕型載具的事故後發現,大部分都發生在非法場地和空域。除了場域合法、活動團體也合法外,相關人員還需取得證照,航空器需有適當維修。證照的取得、訓練和對空域的熟悉度都有一定的要求。
交通維持 計 畫 法規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14)日林佳龍立委在交通委員會質詢NCC主委石世豪,有關電信法修正草案牽涉中華電信最後一哩是否面臨業務分離的命運,政府怎麼處理中華電信的固網網路?石世豪表示,希望採「業務功能分離」,打算將來強制中華電信讓出現在獨佔的固網網路讓競爭者共享。
石世豪表示,甲案就是維持原案,採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的「功能性分離」,乙案是市場主導者要提供公平的用戶迴路及電路費等價格,也就是自己使用的價格跟競爭對手(台固或速博)使用價格要一致。
林佳龍問石世豪,NCC引進了「業務功能分離」(Functional Separation),打算將來強制中華電信讓出現在獨佔的固網網路讓競爭者共享,行政院則擔心影響中華電信後續釋股股價,你個人比較支持哪一案?石世豪表示,甲案可行度比較高。林佳龍稱石世豪是務實主義者。
林佳龍表示,就NCC的報告中完全未提及既有無線電視電台無條件換照使用頻率?並沒有說明如何創造新的競爭秩序,吸引新進業者,為電視市場引進活水,資金的投入創造更大的質量服務。
石世豪表示,這部分還在研議當中。現在的廣播電視法規範下,讓無線電視可以從事的事業比較有限,對頻率使用彈性不大,在數位匯流下將有彈性業務規劃空間,營運模式也會比較容易建立。
林佳龍指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只開放2張執照的目的何在?石世豪回答,現在規劃採用多梯次釋照,這兩張是第一批釋出,如果再檢討確實有成熟的營運模式,再陸續釋出第二批。林佳龍表示,順序應顛倒,應有最理想的營運模式,再分階段釋出,不然先投資的業者對未來的預期會存在很多風險。石世豪也表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方案,考量釋出新的頻段由業者來申請,原來限制既有業者申請,現在考慮調整既有業者也可以來申請,畢竟無線電視規模有一定限度。這次釋出頻率,由於多數國家多採歐規新的規格,新的發展趨勢在未來釋照會考量。
林佳龍也提到數位廣播政策,他說,新聞局根據當時的政策發了六張,現在只剩下一家,政府必須承擔起政策,怎麼去收尾,怎麼去引導,廣播也是數位匯流的一部分,但NCC的態度比較消極,好像希望它自然消失。石世豪表示,盡量考量業者給他很大的彈性調整空間與時間,調整它的營運計畫比較符合實際可以經營。林佳龍指出,有政策大家才足以依循,舊的政策目標已經改變,政策已改變,政府的投資也不足,造成繼續經營的人遇到問題,政府的角色基於公共利益及政策未來要改面,必須要有更積極的正面做法。
林佳龍也提出,NCC要求「5年內,其系統網路提供數據傳輸下行峰值速率具100Mbps以上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人口數50%」。所謂「營業區」乃指全國,而現行光六都之人口總數即超過「營業區人口數50%」,因此業者很有可能把1000臺的基地臺多數建置在六都以符合標準,而忽略鄉村寬頻服務的建設。
石世豪回答,經營者面對政府對頻譜拍賣的價值、普及建設義務的政策目標,達成的方法有很多種,若以強制的方式要求會造成頻譜價值的減損,並會造成實際LTEA技術擴建速度的減緩。NCC現在是讓新技術盡快布建,同時要求普及服務義務,盡快開通新服務,在需要普及的地方,再用普及基金的方式去補足。石世豪表示,林佳龍委員的意見,會在NCC相關規範中一定會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