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好,針對石頭營案,回覆如下,如還有需說明,我再請文資所林主任跟您報告,謝謝
一、本案前於109年10月14日接獲民眾提報「枋寮石頭營二戰日軍要塞」為古蹟,惟該提報內容無法據以確認其提報地下坑道之確切範圍,且申請表格欄位之所有權屬亦未載明建物所有人、使用人、建物管理人、土地所有人,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10月19日函請提報人協助再予補充,全案並非退回提報人而拒絕受理提報,所造成民眾誤解特予澄清。
二、本案本所已責成專案,預定近期將委託專業協助進行調查研究確認「枋寮石頭營二戰日軍要塞」之明確範圍及文化資產價值,調查期間倘遇有緊急情況而有遭受毀損情事時,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規定,啟動暫定古蹟予以保護;另本所經確認範圍後將盡速函文地政事務所協助查明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提供地籍謄本),以利現勘階段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等(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規定辦理),避免程序疏失。
三、另已現勘完成之機槍堡及地道口部分,為保持軍事遺跡之完整性,本府當日現勘已要求施工單位施工應以保存、不擾動遺跡本體為原則,並建議先套圖確認該軍事遺跡(遺構)之位置,開發行為如有干擾之處應提出說明或修正做法討論後始得為之。另因汛期尚未結束,現勘委員也要求開發公司未完成相關程序前,工區內水土保持設施工程等相關緊急應變措施,仍請廠商應本於權責妥適因應裁處,不可免責。經查開發公司目前已在進行套圖作業及影響範圍之評估中,期間本所亦會定期派員前往監看,倘開發公司未依會勘結論辦理導致已發現之碉堡及地道遭施工破壞之虞,本所將依文資法暫訂古蹟處理辦法公告為暫定古蹟,如後有造破壞將依文資法相關處分條例辦理。
以上
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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