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 通過環評一年了】
2015年3月5日棕櫚案通過環評小組審查,一年後監察院發佈調查報告!
從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證實,政府各部會橫向溝通確實出了大問題!
此案牽涉到多個部會及其主管法規,若無上位政策及更高層級的部門出面進行把關,如此重大爭議案件將層出不窮,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呼籲,相關部門應正視此案彰顯出的問題,並盡速修訂有漏洞的法規,將來應本於環境永續、轉型正義的精神面對類似案件。
另外,從2月23距今(第15日),原住民在凱道上表達不滿原民會於106年2月14日發布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訴求,本會認為原民會作為原住民族文化與族群發展的權責機關,更是應當正視原住民族土地與治理權的回復,開啟多元發展的可能性。
監察院於昨日發布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案之調查結果,內容中提及環保署、財政部國產署、內政部營建署、原民會、交通部觀光局及台東縣政府應盡速修訂相關法規與檢討現行制度的疏漏,整理如下:
1.環保署:針對老舊環評研謀解決對策,未來考量將環評法及相關法令檢討修正,將『有效期限』或『退場機制』納入規範,待社會各界取得共識後,再持續推動修法工作。
財政部國產署:現行國有財產委營要點有關權利金之計算方式,缺乏市場競爭機制且目前申報地價過度偏低,有進一步通盤檢討之必要。
2.內政部營建署:本案開發基地將來是否列入「二級海岸保護區」及「重要海岸景觀區」,仍有待調查,目前為立法與執行之空窗期間,內政部應基於海岸管理法立法宗旨密切監控本案。
3.原民會:盡速依106年2月14日發布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完成劃設及公告作業,並針對此案的調查過程、客觀事實及認定標準詳細對外說明。
4.交通部觀光局:積極辦理東部地區觀光政策環評。
5.台東縣政府:101年同意水保開工,違反環評法16-1條有關「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縣府與相關部會溝通有待改進。
》延伸閱讀
監察院調查報告完整版 https://goo.gl/kZyK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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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海岸保護區 在 饒慶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什麼我說海岸管理法是一部惡法!
翻開台灣地圖,台東縣幅員狹長冠於全國,土地面積幾乎佔全台十分之一。可以這麼說,優美狹長的太平洋海岸線,就是世世代代台東子民的生命線。
根據海岸管理法,其中所指的海岸地區,包括濱海陸地、近岸海域、離島濱海陸地等三大範疇。在三大範疇中:
濱海陸地是指,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近岸海域是指,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三十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三浬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底土。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則是指,不超過領海範圍內,得視其環境特性及實際管理需要劃定。
慶鈴認為,一旦劃定這三大範疇,將會使台東縣的未來發展受到極大影響,尤其是臨海的長濱鄉、成功鎮、東河鄉、太麻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以及離島的蘭嶼鄉、綠島鄉,絕大多數的土地都將被劃進一、二級海岸保護區。也因此,幾乎所有較大型地方發展建設都將受到影響,必須呈報中央營建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才得以進行,地方政府則毫無職權規畫沿海鄉鎮的未來發展方向。
這是中央向地方政府「赤裸裸的奪權」,毫不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如果中央持續漠視地方聲音一意孤行,將來縣議會將不排除配合縣政府和沿海各鄉鎮,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申請釋憲,以落實保障憲法精神下的地方自治權限!
大家想一想,在剝除台東縣政府和縣民對自己土地的規劃和使用權之後,台東還將是原來的台東了嗎?這是藉保護之名行掠奪之實,從根本上論定地方政府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海岸線,所以就應該交由中央代管代行,這是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夥伴關係」的根本性破壞!
慶鈴認為,海岸管理法之所以讓台東縣民多持保留與疑惑的態度,主要原因不外乎中央研議與制定法案時,雖然強調專業取向,但顯然漠視地方政府與民眾的聲音,整部海岸管理法,只看見約束、保護、管制與罰則,卻看不到未來地方發展的需求與方向,因此毫不客氣地說,這是一部缺乏與人民溝通、充滿掠奪性質的一部惡法!
因為海岸管理法立法過程中,缺少地方人民的積極參予與意見融入,不免成為中央「處心積慮」為地方量身訂做的衣服一般,穿在身上不見得真的合身。慶鈴認為,台東最重要的資產就在於純淨的山川河海與人情風土,台東人愛台東是天經地義,對祖祖輩輩辛苦開拓、傳承下來的土地有真感情,絕不容許外地人拿專業治理等藉口來質疑。
慶鈴敢大聲的說,現在講甚麼保育與開發並重都是廢話,在「環保民粹」當道的今天,彷彿誰主張開發利用誰就是財團走狗、歷史罪人!至於偏鄉地區人民的生計、地方建設與經濟發展,有誰真正在乎過?在這部號稱「劃時代」的進步法案中,又可曾體現一二?
站在積極保護台東縣民生存和權益的立場,慶鈴希望中央主管機關千萬不要一意孤行,繼續挑戰人民內心的容忍底線。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慶鈴相信,沒有人民支持的法案,包裝得再專業、再進步都註定要失敗!
二級海岸保護區 在 張峻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花蓮縣議政報導
《海岸管理法》於2015年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將不允許業者為了私利,將國有海岸地從事營利,違法者將可連續開罰直至改善為止,並且劃定一級保護區與二級保護區,例如杉原海岸將屬於一級保護區,此區域是絕對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做使用。
台灣省海岸線共一千五百廿公里,花蓮縣北自和平出海口,南至秀姑溪出海口靜埔,全長一百七十五公里(台東一七二公里、宜蘭縣一○六公里),花蓮縣擁有全台灣最長海岸線,海岸管理計畫確定後 花東海岸觀光發展將首當其衝。
海岸法的宗旨是要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法案規定,從平均高潮線開始,一直到第一條濱海道路或山脊線的範圍,都屬於海岸地區,並且要在106年內制定出海岸保護計畫,其中又依照自然條件的不同,分為完全禁止開發的一級保護區,和可以有條件開發的二級保護區。根據海岸法規定,一級保護區是由營建署訂定,二級保護區範圍則由地方政府來劃設。在保護區內從事違法行為將處以刑責與罰金外,並立法保障公共通行權,條文規定,近岸海域及公共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
總體而言,海岸管理法就是由內政部先劃定海岸地區範圍,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再劃設一級或二級海岸保護區、及劃設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據以分別擬訂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透過計畫指導海岸地區的保育與利用,並整合機關的管理權責。
海岸管理法一旦頒布,臨海村落生活圈將幾乎納入一、二級保護區。甚至該法強調,目前已合法興建存在很久的的建物,如有違保護要求,中央將可適度補償後強制拆除。地方政府追求的是優質的開發,但是海岸管理法卻是幾乎全部封殺、禁止,可說是全世界最嚴格的海岸管理法,對地方發展影響相當大。以豐濱鄉為例,該鄉土地已被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綁住,現在又訂出海岸管理法,該法不只管沙灘、還管到臨海地區,以致被影響的民眾均稱海岸管理法根本是「土地戒嚴法」。
許多臨海居民和業者建議海岸管理法應改成海岸發展及管理法,賦予發展獎勵辦法,而不是只有管理和嚴苛的限制。我們支持海岸維持自然的保護政策,但對於臨海居民倚賴的觀光經濟命脈也必須兼顧,對於過度限制和嚴苛的海岸管理法,影響並剝奪臨海居民權益的部分,中央應全面重新檢討和評估。自然的保護管制區限縮了花蓮海岸的觀光發展,縣府應向中央反映臨海居民的實際需求,對於二級保護區的規範,縣府應更加重視臨海鄉親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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