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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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的守護】
總覺得,自己有能力時出多一分力,這個世界會以笑容回應你!
早上剛回到中心,同事就叫我出去,說有位婆婆上了來找我!
我看見年近80的她大汗叠細汗的,看見我即雀躍萬分!邊說邊彎腰伸手進手拉車,拿了三大袋巨橙出來!!!!!
我被她的舉動嚇呆!心想:前日才謝絕了她那封大利是兼勸戒了她一輪;今天旋即變成了三大袋巨橙,拉到她汗如雨下!
她眼濕濕想哭的說這是她的心意,一定要我收下;說很感激我們一直待她這麼好!我說不過她,唯有先給回她兩個,再將三大袋巨橙全分給同事,在她面前派光光!
她滿意的笑了起來,眼睛瞇成了一條線!
上午十時多,和同事一起出發,帶另一位84歲獨居婆婆乘的士跨區往老人院面試!
輪候了四年,終輪到她了!她很想入,但又很怕入,昨晚緊張到整晚睡不著!
我陪她和同行的兒子一起見院舍主任和社工,在旁不停向他倆分析和解釋;花了兩個半小時,終成功說服了她下個月入住;但同時承諾,若她不習慣,會帶她回家!
下午三時多,回到中心,和teammates一起與60位長者義工開會;闊別半年,今天終可和他們重聚;大家也似乎「餓」得太久了!
臨完場前,我即興拿著咪為他們獻唱一首「紅日」!不知為甚麼?每次和他們一起唱這歌,我的心情也很複雜;臉上充滿笑容,內心卻黯然神傷!雖然如此,我還是成功帶領了他們一起高歌,一起細嚼歌詞的意義,最終換來熱烈的掌聲!
傍晚六時半,年近90歲的他,由保安帶了上來中心找我!幸好我尚未離開,否則他將白行一趟!
我和他談了逾半小時,送他到樓下離開;看見他手中那支不合高度的柺杖,正想替他調較高度,卻發現那粒「的」早已破爛了!
我想起兩星期前有位善心朋友送了一支八成新二手柺杖給我,於是即時寫上他的名字,親手轉贈給他!
他興奮莫名的接過,像獲頒金斧頭的!我蹲下來替他調較高度,他乖乖的配合著我的指示,邊篤邊讚!我起來時看見他的鬍鬚夾雜著點點淚光!
晚上十時,回到堡壘,我向肥媽分享了今天的經歷!
雖然如今的她已再不能回應我、給我一個吻或讚,但我相信,我的一舉手一投足,她全部知道;因她承諾過永遠愛我,定必在天國守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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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單親媽媽日記
尚宇昨晚沒有做晚餐。
其實這週他已經三天沒去學校上課了,我今天跟老師請假時詢問了是否能夠辦理休學,與其一週只上一兩天課,不想上學不如就先不要上學了,在家裡頭安排其他事情讓他做可能會好過他這樣三天兩頭帶給大家困擾而不自知。
昨天我上好市多採買食材,雖然嘴上說著一週只給他五百元買菜錢準備晚餐,但我自己下廚那麼多年了會不知道五百元真的買不了什麼東西嗎?我想把家裡的白米、麵條、罐頭等可以保存較久的食材買齊,剩下的蛋肉魚蔬菜水果就讓他自己去買。
結果回到家中就看到沒去上學的尚宇坐在客廳看著電視,拿我IH鍋的厚釜內鍋裝了一鍋水用吸管在喝,滿桌子都是水就罷了,還有那掉在盤子外的一堆鳳梨芯,顯然是覺得鳳梨芯太硬了不想吃所以才會擺在那。但我昨天並沒有削鳳梨,而鳳梨芯除非尚謙有特別說他要吃,不然我都是扔掉或是煮魚湯,不會直接給他們吃。
走進廚房看到那慘不忍睹的一幕,除了無力我找不到其他形容詞來敘述我當下的心情了,回頭看著他,我甚至連提高音調或音量都做不到,就是冷冷的表示:「把我的廚房復原,現在。」
他將鍋碗瓢盆通通掃進洗手台,然後跟我說「好了」,我翻了個大白眼,一個步驟一個步驟指導他怎麼復原我的流理台,他刷洗得滿頭大汗然後抱怨著「好熱而且好累!」。我沒有動手幫忙他做任何一件事情,就是站在旁邊看著,等到全部告一段落了才跟他說話。
:「想當廚師,除了料理要好吃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工作台必須保持乾淨;髒亂的工作台不只很不衛生,也會讓那些廚具容易壞掉。工作台與廚具是廚師吃飯的傢伙,想當廚師就要有這樣的認知。」
:「而且,我讓你使用我的廚房並沒有同意你可以弄成這樣,使用前是什麼模樣,使用完就請你復原,做不到的話就請你不要動我的廚房。」
我以為一天又會這樣平安過去,流理台弄乾淨之後我就開始工作,對帳、寫地址然後準備出門去寄纖益菌體驗組。
我想説等寄完包裹後我要去鎖店複製鑰匙,因為上次回屏東尚謙忘記把鑰匙帶回了,而尚宇手上的備份鑰匙很難卡,我想去找厲害一點的師父重新複製兩副鑰匙給他們兄弟,另外,我前幾天購買的二手巧連智互動遊戲光碟也到店了,出門時再一起去取貨吧!
等我回家後就可以來教尚宇用電鍋煮米飯、IH鍋煮玉米排骨湯,還能再教他炒個青江菜。他們好一段時間沒吃葉菜類的蔬菜了,上好市多時買了一包回來,剛好可以教他怎麼炒,之後他可以自己去全聯買回來。晚上教他做杯子蛋糕好了,不然老是買些外面的零食點心吃多了真的也不好......
回來的路上我一直在想這幾天可以教他做什麼,結果打開家門映入眼簾的是倒掉的桌椅、滿地的雜物,走近尚謙的房間更是看到那像是電影《鬼店》的情節般遭到破壞的門,我無法得知裂開的縫隙是用什麼工具弄出來的,我很確定我家沒有斧頭,其餘小孔估計大概是榔頭。
叫出了在裡面睡覺(竟然睡得著?)的尚謙釐清事發過程,大概就是弟弟的鑰匙突然沒辦法開門了,認為是哥哥偷走了他的鑰匙,但哥哥表示他沒有拿過弟弟的鑰匙,他拿的一直都是我後來多打的那副。
總之弟弟就是不相信,堅信哥哥撒謊,要他出來理論。但哥哥不想理他,於是就繼續待在房間裡頭將門鎖上,而弟弟就開始抓狂砸門了。
當時的我不在家。
當時的我正在為了賺錢奔波;
當時的我正在為了打鑰匙四處問有辦法做得出來的鎖店;
當時的我正在為了去超商拿試圖讓尚宇發現學習的樂趣進而成長的遊戲光碟。
回到家看見這一幕,我感覺自己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凸顯這一刻有多麽可笑。
這屋子若是我自己的,我最多就是覺得要花錢換門心很痛而已,但這屋子是我學生的父親的。
房東因為我認識他的女兒所以算我很便宜的房租,交屋給我之前還親自來打掃家裡面;知道我會開火所以把整組廚具換成全新的,我明明只有一個人住還幫我裝了三台冷氣,然後週六學生要來上課了,我不知道用什麼臉面對她。
我去信跟溫馨安親班取消了尚宇本週六原訂的聽故事時間,因為那時間我學生要來上課,我打算讓尚宇自行向我的學生好好道歉,雖不是房東本人,但房東女兒代為接受道歉應該也可以啦?我沒辦法忍受像他這樣犯了錯後以為只要裝死一段時間,大家忘記後事情就過去了。
自己的爛攤子,自己收拾。
這是我這三十年來的體悟。我沒有前夫那麼幸運有個凡事都會替他擦屁股的老婆,也沒有前夫那麼幸運有個離婚後仍然可以替他繼續善後的母親。從小到大除了在14歲之前還沒有經濟能力無法照顧自己,我一出社會之後就沒有在依靠過任何人了,而我自己闖下的禍也都是我自己去承擔後果,沒有人會替我收拾。
我也不會讓我的兒子變成那種會習慣讓別人替自己收拾善後的人
以上,今天覺得好累。
先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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