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疫者居家隔離的廢棄物處置
近日疫情升溫,本土案例增加,許多縣市紛紛淪陷,衛生、社政與警政等單位忙得不可開交。有一個細節,之前尚無案例或未開辦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業務的地方政府可能還沒留意到:即目前一些接受篩檢並等待結果報告的民眾、輕症或無症狀感染者,可能未入院或集中隔離,而是先行居家隔離,這樣一來,多少會衍生同住者的感染風險,除了做到 #一人一室,#避免共用衛浴設備 與 #共餐,廢棄物清理更得多加留意。
依據 #環保署 訂定的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生物醫療 和 #感染性廢棄物 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新冠肺炎患者的分泌物是否須納管為生物醫療或感染性廢棄物,從目前相關防疫的訊息上尚無法做出明確判斷。若是屬於生物醫療或感染性廢棄物,為了避免其他人接觸而感染,應該要有妥適的辦法因應。
居家隔離者,所有的廢棄物宜丟棄於適當的容器或袋子,確保不會溢出或滲漏。處理廢棄物的人員應依建議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廢棄物應交由專業的清運公司處理,避免環保局清潔隊人員在不知情下接觸染疫。
環保署、高雄市、台中等市政府之前已將清潔消毒與廢棄物處置作業委外辦理,標案名稱大多為「因應新冠病毒肺炎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按戶數清運,出車費按照趟數另計。若未編列相關預算經費、財政相對困窘的縣市,中央宜統籌補助之。
這幾天彰化、台南、屏東,甚至花蓮都已出現本土案例,危機當前,為了防堵疫情,多一分準備,料敵從寬,大家齊心,才能守住防線啊。
👀提醒您
除了戴上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減少外出外,身邊若有親友疑有症狀,照護期間使用的一次性手套、紙巾、口罩或其它可能受污染的廢棄物品,包括病人的痰液、嘔吐物等,最好要另外放置於密封的垃圾袋中,封好袋口,再放入帶蓋的垃圾桶裡。垃圾袋的封口處可能因為擠壓造成內裝物漏出甚至噴濺,致令病毒傳播。所以垃圾袋不要裝得太滿,避免垃圾袋破損。
👉高雄市政府的處置辦法
📌110年高雄市因應新冠病毒肺炎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
https://web.pcc.gov.tw/tps/tpam/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searchMode=common&scope=F&primaryKey=53383518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325112&tenderCaseNo=H10053
👉環保署的處置辦法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北區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擴約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039429&tenderCaseNo=109D023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南區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廢棄物清理服務開口契約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009684&tenderCaseNo=109D502
#使用乾洗手後勿靠近火源
#感謝醫護與所有防疫人員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在 劉康彥(小白)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清潔車不清潔
新竹市除了家戶垃圾之外,有許多事業廢棄物,是透過民營清運業者來處理的。常常在跑行程的過程中遇到民營垃圾車在街上忙碌穿梭。
與環保局的車輛不同,這些業者的車輛顯得有些老舊(尤其是收納垃圾的後車斗),甚至會看見到滴漏污水,或是烏賊車的情況。
我也就這個問題,利用議會單位質詢時請教環保局江盛任局長,是否有相關辦法管制民間業者的垃圾清運車?
答案是有的,分別藏在兩個管理辦法裡面,一個是《#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另一個則是《#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這兩個辦法分別管制了清運車的「收納車斗」與「引擎排氣」問題。
引擎排氣的問題相對單純,只要車輛符合該期別的排放標準,並且定期做排氣檢驗,就屬合法範圍內。除了定檢以外,環保局也會不定期進行路邊攔檢或進場稽查,對車輛的排氣進行要求。
環保署目前也對一、二期的柴油車有相關的汰換補助,三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也是政策重點。
而清運車輛不得有滴漏污水的狀況,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三條當中也有規範。
但很有趣的是,無論是《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或是《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規範的都不只是民間的清運車輛,環保局的清運車輛也受到這個辦法管制。
受同樣的辦法管制,為什麼產生的結果如此不同呢?我們對民營清運業者的稽查、管制,或者是輔導措施是否足夠呢?
日後我會持續關注垃圾清運車輛的相關議題,我的主張很簡單:
😷垃圾不飄散
😷臭味不四溢
😷排煙(氣)符標準
😷許可字號要清晰
繼續關心!給市民好的生活環境!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桃園的昶昕公司前科累累,用「合法有害廢棄物再利用業者」的身分,掩護「非法」行為。
==============摘自內文============
「2014年環保署表示,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及關係企業,從事收取廢銅液等廢棄物生產硫酸銅等產品,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誠實申報其產品產能,涉將部分收受之廢液運進廠後未下貨處理隨即運出廠外他處,或交由載運之車輛偷倒於環境中,將造成環境之危害;另該廠及蘆竹廠處理後之產品工業等級硫酸銅,流向不明亦涉不實申報。稽查人員並發現昶昕公司蘆竹廠涉嫌將廠收受廢液之儲槽以軟管將廢液排放至廠外水溝...」
而這個前科累累的公司在五股觀音山翻覆,車號為928-QD的槽車,
是「昶昕蘆竹廠」在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上列為清除車輛的車子,沒有被允許載「氯化銅」廢液,為什麼可以挪來作為載運「氯化銅」號稱到「昶昕大園廠」「再利用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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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在這件案子上的角色和作為是什麼呢?
【從觀音山中直路,一家前科累累的股票上櫃公司,化學槽車走山路翻覆汙染事件,看政府避重就輕放水的執法問題!】
3月30日下午,
五股御史路與中直路交叉路口發生氯化銅(廢酸性蝕刻液)槽車翻覆的事件。
現場化學物質已延中直路流入路邊山溝及山溪,
現場立即採樣,檢測pH值為1.69。
氯化銅是容易溶於水的物質,當地又常有民眾取山泉水飲用,
因此這個案子我一直很重視也發文要求環保署提供調查報告。
根據環保署提供的調查報告,
翻覆的化學槽車隸屬昶昕實業公司,車號928-QD。
號稱要從三重載運至大園廠途中翻覆。
次日觀音坑溪水水質檢測仍偏酸,pH值達5.82,呈現酸性。
槽車翻覆的地方我很常經過,
在地人都知道是鮮少人煙、坡度陡的山間小路。
若像環保署所調查,該槽車要從三重到大園是不可能走那條路的,
不走台64線轉台61線,
卻走到蜿蜒崎嶇、人煙罕至的山間小路做什麼呢?
觀音山,林口臺地一直以來都是非法業者大量棄置廢土,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有毒溶液,非法污水排放的地域。
3/30化學槽車翻覆後我繼續追下去,
發現昶昕這家公司前科累累。
2014年環保署還發佈過新聞稿,
查獲「合法有害廢棄物再利用業者」掩護「非法」行為。
該「合法業者」就是昶昕實業,這個股票興櫃的大業者,
「合法業者」做了哪些「非法」的事情呢?
「2014年環保署表示,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及關係企業,
從事收取廢銅液等廢棄物生產硫酸銅等產品,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誠實申報其產品產能,
#涉將部分收受之廢液運進廠後未下貨處理隨即運出廠外他處...
#或交由載運之車輛偷倒於環境中,
將造成環境之危害;
另該廠及蘆竹廠處理後之產品工業等級硫酸銅,
#流向不明亦涉不實申報。
稽查人員並發現昶昕公司蘆竹廠涉嫌將廠
#收受廢液之儲槽以軟管將廢液排放至廠外水溝...」,
#2016年最後實際負責人及公司員工都被判刑。
而這個前科累累的公司在五股觀音山翻覆,車號為928-QD的槽車,
是「昶昕蘆竹廠」在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上列為清除車輛的車子,
沒有被允許載「氯化銅」廢液,
為什麼可以挪來作為載運「氯化銅」號稱到「昶昕大園廠」「再利用機構」使用?
這已經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4條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這樣屬於違法載運!
或是他們根本就是載運地下工廠蒐集來的,
需要申報,且需裝GPS追蹤的「含銅廢液」,
故意在車上掛牌標示「氯化銅」為再利用物質,以規避管理追蹤,伺機偷倒。
因為真正的「氯化銅」為可以賣錢的再利用物質,何必偷倒呢?
掛羊頭賣狗肉就是「昶昕」的慣用伎倆。
這個案子也已實際造成觀音坑溪的污染,
依據刑法第190條規定,
「因過失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廢清法」、「水污法」等也都有相關刑責規定與罰則。
可是新北市環保局及環保署,
卻採信業者說詞,走中直路小山路是為了到大園的說詞,
只是要求業者清理槽車翻覆而外洩的氯化銅而已,
政府完全不調查該車違法載運,不許可的廢液,走違反常理的路,
還翻覆造成環境傷害,並且應該要採取刑事追究責任卻不追究,
這樣縱放的態度。
政府面對污染以前常說,
抓不到污染行為人,
這次可疑的違法,已經違反相關法令,卻不偵辦。
#難怪業者敢繼續一而再再而三的偷倒。
這是國土的悲哀,環境的悲哀,人民的無奈。
今天質詢這個個案,
要凸顯地方和中央執法的放水,變相包庇業者。
希望環保署要改革啊!
今天的質詢內容:http://ivod.ly.gov.tw/Play/VOD/97529/1M/N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在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環境安全衛生網 的相關結果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 ... ... <看更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的相關結果
三、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四、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 <看更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在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 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三、由貯存設施產生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