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院長承諾研議協助疫苗接種受害民眾、完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制度,請儘速落實」
今天的院會質詢,蘇院長承諾要提供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法律協助,以及研議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讓整體防疫制度更加完善!
一、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的法律協助
自從Covid-19疫苗施打以來,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數量已經達到將近七千五百例,其中有將近八百件死亡案例。
雖然不是所有通報的事件都真的和疫苗相關,但是通報事件越多,就表示有越多潛在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現在也有830件進行中的救濟申請案件。
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因此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救濟,由整體社會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
除了實體法上的風險之外,當事人進行救濟爭議程序的風險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權益,也應該要保障。
事實上,過去就曾經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為當事人的死亡和預防接種無關,但被行政法院判命核給補償的案例。這些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成本,不該由受害者獨自承擔。
因此,我建議蘇院長,可以如行政院各部會目前的法律扶助專案,為遭遇到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而陷入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院長也承諾,會交由相關部會研議,盡量給遭遇相關困難的民眾實際的幫助。
二、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個問題,則是衛福部遲遲未訂定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商地方政府,統一訂定災害救助的種類和標準。
但是,衛福部在2016年的「立法院105年3月25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後續應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分工會議」中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就能處理,因此沒有規定的必要。
問題在於,這些規定並沒有處理「受災民眾」的救助。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疫情爆發一年半後,衛福部才另外制定一個慰問金發給要點,並溯及回疫情發生時適用。
雖然Covid-19的受災人民,因為要點的訂定而可以領到死亡慰問金,但還有其他生物病原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在災害防救法已經有授權規定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斟酌政府能力和救助必要性,訂定救助種類及標準,但不應該完全怠於訂定法規命令。否則就會違反立憲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更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讓受災民眾沒辦法及時受到政府的救助。
蘇院長也表示,現行規範可能已經不足使用,應該要在讓規範不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制定生物病原災害的救助種類及標準。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提出證所稅的檢討,他說當初馬英九力挺劉憶如要課徵證所稅、之後張盛和部長也劉規張隨地把證所稅規劃好並推動,但目前看起來,股市都不僅未曾上過8500點,甚至連要上8000點都很困難,而且去年光證交稅等稅收就少了500多億,可以說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林佳龍說,馬總統前兩天也說證所稅確實有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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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寄希望於買彩票,等中了頭彩之後,就可以實現“一夜暴富”的願望,然後徹底擺脫目前生活拮据的現狀,取而代之的是自己幻想中富人極其奢華的生活,住著帶花園的豪華別墅,背著幾十萬的愛馬仕包包,用著上百萬的鍍金馬桶,出行靠私人飛機或者豪華商務車,一日三餐都是“山珍海味”的生活。但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殘酷。如果擺脫不掉這些“窮人思維”,即使給你10個億,最後還是變回窮人。為什麼?
通常,當人們遇到富人跟自己擁有天壤之別的消費觀念和行為時,就會用“貧窮限制了我的想像”來進行自我調侃。事實上,這只是少一些見識而已,對人生軌跡並不會產生很負面的影響。真正可怕的是,人們深陷“窮人思維”中,卻不自知。
🔺【有錢了就可以擺脫窮人思維?】
很多人總喜歡說:如果我跟馬雲一樣有錢,我會比他做得好;如果我跟王思聰有著同樣的出生,我肯定比他厲害。事實上,真是如此麼?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而且,長期處於貧困狀態下的人,即便買彩票突然中了頭獎,一夜之間實現暴富,但很快又變回窮人。
美國經濟研究院曾做過調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近20年來,歐美彩票頭獎得主,5年之內,破產率高達75%。
在英國一個窮人和富人交換生活的節目中,窮人一週有150英鎊的生活費,富人家庭中則有3000英鎊的生活費。彼此互換生活後,窮人剛開始樂得不行,第一件事就是鋪張浪費的“大吃大喝”,於是很快將錢用光了。而富人到了窮人的房子後,並沒有垂頭喪氣,積極面對生活,然後進行理財、生活上的種種規劃。
最後,觀眾從節目得到這樣的啟發:那就是富人之所以會富,主要靠的是積極的心態,堅定的意志,清晰的目標,長遠的眼光,合理的規劃,還有不斷的努力與堅持。
如果你看不懂這些,仔細從我們生活中觀察,也會發現很多窮人短期實現暴富之後,很快又變得窮款潦倒。比如那些靠拆遷獲得上千萬的補償,買彩票中了幾千萬的窮人,一夜暴富後,就痴迷於賭博、奢靡享樂的生活,再多的錢最後也被花個精光。
🔺【為何窮人擺脫不了貧窮?】
對於這個問題,有經濟學家和心理學家通過十年的調查研究,最後找到的答案是:窮人之所以無法擺脫貧窮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稀缺心態”。也就是說,人越是稀缺什麼,就越是在意什麼。
比如,受資助的農民,拿到救濟款之後,最先想要做的事就是大吃一頓,而不是投資給孩子,去接受教育。而且,稀缺的心態會讓人“選擇性失明”,它會阻礙你的視野,只能看到眼前的現狀,無法關注到其他的得失。長期處於稀缺狀態的窮人,他的認知和判斷力會因為過於關注眼前的得失而大大降低,從而沒有多餘的精力去關注投資或者長遠的發展事宜,最後變得又傻又衝動。
於是,就會形成這樣的死循環:缺錢——只關注賺錢的事——變得失控和衝動——視野變窄——產生錯誤的認知和決定——放大對錢的稀缺狀態——更加缺錢。
🔺【如何跳出窮人思維?】
1、清晰的人生規劃
哈佛大學通過研究發現,具有相同出身背景和智商水平的年輕人,3%的人具有長期規劃,25年後成為了社會頂尖人物;10%的人有短期規劃,25年後成為了擁有律師、醫生職業的中產階級;60%的人有非常模糊的人生規劃,後來生活在社會的中下層,自己沒有出息卻寄希望於孩子有出息;而那些完全沒有規劃的人,只能淪落到碌碌無為,整日怨天尤人。
所以,想要跳出“窮人思維”,就是要擺脫稀缺心態所帶來的限制,強行把重要的事拉入你的視野,制定清晰的人生規劃,然後一步步為之付出行動,去實現它。
2、做最重要的事
制定好規劃之後,集中精力去做最重要的事。因為最重要的20%如果做好了,就會產生80%的果。抓住重點之後就不會輕易被周圍的各種因素所左右。
3、去行動
關鍵是付之行動,規劃做得再好,沒有付諸行動,就等於“空談”。當然,在朝著目標前進的過程中,也不要忘了給自己加油打氣。
因此,世界上唯一可以不勞而獲的就是貧窮,唯一可以無中生有的是夢想。如果擺脫不掉稀缺心態導致的“窮人思維”,即便給你10個億,最後還是變回窮人,這也是為什麼彩票頭獎得主,最後又變回窮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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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救濟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事實行為救濟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佳龍提出證所稅的檢討,他說當初馬英九力挺劉憶如要課徵證所稅、之後張盛和部長也劉規張隨地把證所稅規劃好並推動,但目前看起來,股市都不僅未曾上過8500點,甚至連要上8000點都很困難,而且去年光證交稅等稅收就少了500多億,可以說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林佳龍說,馬總統前兩天也說證所稅確實有檢討的空間,而張部長昨天卻說要年底才檢討,這也再一次證明,將帥(馬總統)無能,累死三軍(財政部金管會)。林佳龍問張盛和,「要等到年底才能檢討嗎?」「現在還看不出它的影響嗎?」「不可以做模型嗎,不可以做預測嗎?」
張盛和表示,證所稅檢討還是應該在年底,所得稅是歷年制,這樣比較公平,一個制度至少要實施一段時間,短期間看不出他的績效,現在還有很多因素影響股市,如禽流感、南北韓、歐債危機之後復甦非常緩慢等。
林佳龍還是要求張盛和進行證所稅的檢討,六月底提出初步檢討,「半年了,應該要做初步的檢討」,有設計不良的,應該改的與其慢不如快。張盛和答覆,檢討動作已經開始了,研究期間是半年,再來聽取各界的意見,檢討要端出來要等到年底。
林佳龍以數據指出,遺贈稅調漲之後收稅的情況對事實上實徵的數字並沒有大幅的減少,98年遺贈稅實徵223億元,跟修法前 95-97年平均實徵280億減少63億 ,99年實徵253億相比也才降低40-50億,100年實徵236億相較之前降低了30~50億。
林佳龍也提到,租稅規定會影響人的行為,也確實沒有產生減少稅收,稅率從50%降低10%,遺產稅免稅額779 萬提高到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 110萬提高 220萬元。他問張盛和有關稅率的調降及免稅額的數量是不是有空間再調降?或再提高?看起來對租稅的影響不大,但對社會重分配有沒有助益?把免稅額再擴張效用為何?
張盛和回答認為,遺產稅涉及代際之間財富分配公平,一個人不能因為出生這個偶然的因素而享有大筆的財富,這對世代分配不公平,遺產稅的課徵有矯正作用。他也指出,但是遺產稅可以用一生的時間去做規劃,再過去稅率50%時,稅收都起不來每年才200多億,很不容易課徵,現在從 50%降到 10% ,稅基擴大了,稅收就回來了 。
林佳龍認為,這是很寶貴的政策與人民行為的改變,有沒有數據算過從50%降到 10%的稽徵成本降低多少?張盛和表示並沒有明確數字,以前遺產稅是行政救濟最多的稅目,現在很少了,某些大的會計師、律師辦案數量大減,因為徵納雙方的爭議變少了。
林佳龍再問張盛和,賦稅改革對社會是否造成重分配效果?造福的是上層、中層還是下層?有沒有評估稅改效應對不同階層的影響?總稅收影響有多少?
張盛和表示,死亡人數每年約14萬6千到15萬人,有稅的人數大概都是三千多人, 可見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幾乎都讓他都沒有稅了。舊案中適用到最高稅率 50% 還有150個人,通常是暴斃來不及規劃、不懂得規劃、或是認為規劃沒有必要,誠實是他的本性,「像我就是!」,林佳龍問:「部長的財產不少!」張盛和表示,「個人財產就公務員來說,算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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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直航後,民眾不斷反應票價太高,民航局也多次召集業者,開會討論,要求降價,但公平會調查發現,華航和長榮兩家國籍航空公司,雖然在去年4月就宣告,針對兩岸航線票價進行降價,不過卻也調整艙等比例,形同沒有實質降價,以台北到上海的機票為例,雖然帳面上看起來調降約三千元,但大多消費者卻根本買不到這樣的優惠票。
公平會表示,從平均價格來看,華航和長榮宣告有降價行為,但平均價格並沒有下跌,等於沒有實質降價效果,認定業者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因此決定對兩家航空公司開罰。
對於公平會開鍘,華航和長榮都發表聲明,
質疑公平會引用的數據與事實有落差,不排除接下來要提出行政救濟,以維持企業形象。
而公平會表示,直航票價是結構性問題,公平會也會和民航主管機關進行協調,希望主管單位進行適當的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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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剛開始複習行政法,不是很熟,想請問觀念通知跟行政指導都可以提一般給付訴訟嗎?
有些書只寫行政指導可以,但觀念通知不是也是事實行為,應該也能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吧
?
另外,檢舉函的性質寫完爭論後,是要歸在觀念通知,還是行政指導? 都搞在一起了...
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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