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世芳
#支持乙方團結運動保障藝文工作者
#我也是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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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 #華藝公司 授權中方以 #中共法令 進行紅色審查,並竄改作者文章標題、摘要,消失五萬篇敏感性文章,以及消失作者名字的事。
我身為學術工作者,自己的論文也被消失,也是受害者。同樣經歷著作權沒有受到保障的困境,我才驚覺我也是學術圈的 #乙方。
【感謝藝文界參與座談會 說自己的困境】
今天 蘇巧慧 委員邀請我及多位委員共同舉辦「保障藝文工作者著作權座談會」,感謝這麼冷的天,還有 紀錄片工會/紀工報 Taipei Documentary Filmmakers' Union 、視盟 等藝文團體一起來分享「身為乙方」的經驗。
今天在場的所有藝文工作者的心願,應該都跟我身為學術工作者一樣:
「希望作品被最多的人看到聽到,但保有自己的著作權!」
但藝文工作者的著作權被身為「公部門」的甲方取得;學術工作者則被「期刊論文出版商」取得,都會發生創作者自己要運用自己的作品「不能用」或「花錢才能用」的情境。
【#乙方團結運動 已經啟動】
馬世芳 發起的乙方運動,我的團隊第一時間找原文會來協調,達成「著作財產權甲乙方共有共享」、「機關不再逼甲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的結論,並帶動客家電台也跟進。(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kVNGrL 、 https://reurl.cc/E28OKn )
但「共有共享」只是底限,原廣台也不是個案,必須通案處理。
所以去年12月9日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在委員會審查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修正草案 時,我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配套計劃,以落實保障藝文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也感謝今天一同與會的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賴品妤、 堅持.張廖萬堅 委員一起提案連署,讓案子能在委員會通過。
提案重點跟今天在場大家的共識一樣,認為現行的法規制度其實已經完備,問題在於落實面。如何讓法規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可以被確實執行?讓所有的創作者知道可以光明正大的捍衛自己的權利?
文化部也承認,第一線公務人員對於藝文採購不熟悉,尤其著作權又是契約中非常複雜的一塊,因此還是有不夠尊重創作者著作權的情事發生。
所以我的提案要求文化部,具體配套計畫,內涵至少須包括:
✅加強落實藝文採購相關規範,增進承辦人員與創作者知能。
✅強化推廣「文化藝術作業採購專區」網站與諮詢專線。
✅應建立申訴專線,讓創作者得以就不公平權利規範或契約向公部門即時求助。
【肯定文化部已經設置申訴專線】
文化部李次長今天在座談會中,直接拿出現有的諮詢專線電話「02-8512-6376」,說有事情就打這支電話。
但我辦公室其實之前有打過,蠻難問到具體申訴的方式。我要強調 #申訴專線 不是諮詢專線改個名稱就好,應該要建置完整的申訴SOP,我會持續追蹤。
#乙方須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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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團結運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鍵新聞 關於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與節目主持人馬世芳的著作權爭議,原文會本來只透過聲明稿強調「一切依法行政」。但是,隨著馬世芳貼文在社群持續擴散,許多創作者開始響應「乙方團結運動」……
#馬世芳 #著作權 #乙方 #耳朵借我
乙方團結運動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今天我進一步和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起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瑪拉歐斯董事長、瑪蓋丹執行長還有廣播部及行政管理部經理一起來討論如何保障創作人權益。
很高興會議中,董事長表示昨天已經召開過董事會,達成接下來節目契約著作權以「共有共享」為原則的共識,董事長說這 #有利於人類社會,而且可以展現公共頻道 #進步的精神。我們今天和原文會確認的幾個結論如下:
✅原廣台接下來契約對於「著作財產權」均以 #共有共享 為原則,不再出現「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的文字。
✅原本契約中所寫「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其實是贅文,以後契約也不會再有。
✅原本契約所載「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來賓、工作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乙方須承擔的責任不對等,原文會也會再行檢視修正。
✅110年已公告的採購案,因為已截止收案,目前不會再更動公告的契約;將於公正公開的評選全部完成後,基於保障乙方創作者的權益,再跟乙方變更契約。
✅110年還未公告的採購案,接下來公告時的契約就會依前開原則處理。
✅原文會明天將會召集專家學者和創作者,一起更深入的討論在原廣台公共性、傳承原民文化、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的宗旨下,如何在法規面和制度面落實;預計兩週內會有完整的處理。
#保障乙方還需要繼續努力
#持續督促文化部落實藝文採購機制
再次感謝原文會願意承擔這一切。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原文會不是單一個案,某種程度也是多年來公部門慣於因循舊約的範本造成的。所以工程會和文化部最近分別訂了新的規範:
📍工程會106年11月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
📍文化部108年11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其中「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工程會109年1月公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這些都是更進一步保障創作者權益的機制,但是觀念很新,其實第一線公部門採購承辦人,甚至是創作者本身都還不一定知道。
因此除了原文會的案例處理外,我也將持續督促文化部,基於保障創作者權益,須更積極的落實機制,才能真正當創作者的後盾。至少有以下幾個面向可以努力:
➡強化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data 及諮詢專線功能。
➡藝文採購範本應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範本內,做為第一個選項。
➡文化部和工程會應該全面推廣藝文採購法規及相關知能,一方面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所有採購案承辦單位;一方面做藝文工作者的後盾,強化藝文工作者知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們都需要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