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由才是普世價值」
民進黨不畏習近平的強硬態度,依然主張四大互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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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 #中國 #民進黨 #中共 #中共建黨百年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萬的網紅黃暐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丁守中主張,四點之後尚在排隊的人群,將因為觀看新聞報導,得知姚文智得票偏低,而改投柯文哲的「論述」,得連續證明幾件事情: 1、當天真有排隊人潮,用手機設備,觀看開票! 2、這些人看了開票新聞報導之後,決定改變投票態度! 3、這些改變投票態度的人,都是原來不會投給柯文哲的人,而最後投給了柯文哲! ...
主張四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簡單駁斥 #1949無意識建國 Chih-Jung Huang 博士的留言】
在開始前,先請大家回顧一下5/22直播的重點整理,文章中有影片連結👉🏻 駁斥大錯特錯之 1949 無意識建國論 https://wp.me/pd1HGm-do
為什麼要單獨發一篇文章呢?
因為這位先生顯然執著地不放棄,那我就跟聖峰討論後來禮貌地回應吧(˶‾᷄ ⁻̫ ‾᷅˵)
開始♡👇🏻👇🏻👇🏻👇🏻👇🏻👇🏻👇🏻👇🏻👇🏻👇🏻
❌針對這位先生提及【一、 台灣1949年建國論:黃昭元教授在其2000年〈兩國論的憲法分析-憲法解釋的挑戰與突破〉的文章中(收錄於《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認為「一九四九年前後的中華民國如果都是國家,也應該是兩個不同的國家」。 換言之,他「傾向」認為1949年之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其實是一個新國家。】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前提是「如果都是國家」。但ROC政權就只是個能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政權而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實質意義。
請 Chih-Jung Huang 先去跟黃昭元教授把他的本意弄清楚 ,不要恣意揣測黃昭元教授有支持你的 1949 無意識建國論。
憲法不具有國際法效力,也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說過了👉🏻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中華民國政權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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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王泰升教授在他2000年〈憲法的台灣化〉的文章中(亦收錄於《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則主張「自1949年年底之後,在台灣出現了一個事實上主權國家,並展開台灣繼受舊中國法的歷程」。 在這歷程中,「原屬中國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於1949年年底之後,成為台灣這個新國家的憲法內容」。 】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又在講憲法(攤手)是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有明確的定義的喔!一定要是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政治實體。
王泰升教授的論點問題不在於憲法,而在於這個自1949年年底之後,在台灣出現的「事實上的主權國家」即使存在,也只會是沒有台澎主權的中國,不會是台灣。
因為台澎主權在 1952.4.28 以前仍舊屬於日本,因此這個所謂的「事實上的主權國家」的領土不會包括台澎。而如果這個「事實上的主權國家」所採用的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那它就必須依據該憲法第4條的規定完成領土變更程序才能取得台澎主權。但顯然這個領土變更程序從未進行,因此,「假設」這個「事實上的主權國家」存在,其領土也不包含台澎。
而既然這個「事實上的主權國家」的領土不包括台澎,當然就不能跟台灣這個國家畫上等號。
延伸閱讀
👉🏻Q&A21國際法是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9042586461990/?d=n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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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 PS: 王泰升教授雖然在該文中說台灣於1949年成為一個「事實上國家」,但我個人則是認為若真要依照國際法,台灣在當時即已成為「法理上國家」。】
在國際法上沒有「事實獨立」這種政治詞彙,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一定要是只有法理獨立(de jure)。
嗯,你的認為只是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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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二、台灣1950年建國論:在陳春生教授2005年〈台灣的國家定位〉一文中(律師雜誌2005年11月號),他則主張蔣介石在1950年3月1日復行視事的同時,台灣成為一個新國家。 陳教授稱之為「台灣中華民國」,並認為此新國家雖號稱是「民國」,實則為台灣「蔣氏王朝」的「獨立王國」。】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首先,蔣介石是 1949 下野。
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以「因故不能視事」為由,讓副總統李宗仁代其行使職權,在法律上,蔣介石並沒有辭去總統職務。而且,由於在法律上他只是「因故」不能視事,所以只要這個「故」消失了,他就能夠繼續執行職務,此時,李宗仁的代總統身分就會解除,回復到副總統的身分。
在概念上,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的「因故不能視事」中的「故」會包括諸如死亡、因病或因意外昏迷、心神喪失、因病無法處理政務、下落不明等等情形。其中有的「故」是無法恢復的,例如死亡。有的「故」則是有可能恢復的,如從昏迷中甦醒、恢復神智、疾病痊癒、尋獲身影等。
這裡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是,因為政治上遭遇抵制、眾叛親離算不算是「因故不能視事」中的「故」。如果算,則一旦原本反對他擔任總統的政治勢力消失或轉而支持他,「故」就會消失,他就可以「復行視事」。此時,原本代行總統職務的副總統就會回復到副總統的身分。
蔣介石 1949 引退跟中國內戰失利有很大的關係。後來又恢復總統職位,不代表就可以讓台灣成為一個新的國家,1950年台澎領土主權仍舊是屬於日本的,在《舊金山和約》生效1952.4.28台澎領土主權才歸屬未定,但至今都沒有建國。
陳春生教授的論點,最大的問題是:「在國際法上,建國的方式根本不包括一個之前因故下野的領導人重新行使職權。」
哪有某國政府領導人下野之後再恢復職權就建立另一個國家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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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三、 台灣1952年建國論:也有學者(略)主張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台灣才在法律上正式脫離日本,而在此同時台灣已經符合國家成立的所有要件,因而成為新國家。】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這個論點最大的問題有四個:
1. 當時並沒有台澎人主張建國,ROC政權領導人也沒有在當天主張建國。
2. 身為治理政權的ROC政權還在聯合國代表中國。
3. 所有的邦交國都是承認RO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
4. 而最大的問題,也是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所謂的國家必要特質的作用,並不是積極認定某個具備這四個特質的政治實體是國家,而是將未同時具備這四個特質的政治實體排除在主權國家之列。豬是四條腿的雜食性哺乳類動物,不表示有四條腿的雜食性哺乳類動物就是豬。
來補充一下:
《舊金山和約》在 1952年4月28日 生效,第2條領土主權第2款 b項:”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意即:「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日本放棄是一回事,在此同時並沒有寫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給誰。
仔細思考一下,二戰後去殖民化其實有兩個階段:
1. 殖民母國、主權國,放棄殖民地主權。
2. 第二階段領土上人民要決定自己的方向,看要建國,還是併入另一個獨立國家。所以台澎主權未定其實白話來說就是台澎人民什麼時候要來自決?
台灣人民根本沒意識到有第二階段。
釐清現狀是台澎地位未定,那台灣人要改變現況的方式,是真的針對台澎地位的問題在處理 嗎?之前台灣人說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出來,但這主張基礎就不對了。
延伸閱讀:
👉🏻Q&A7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788502712671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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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四、台灣1990年代建國論:陳隆志教授則提出了「有效自決論」,主張1990年代的民主化過程中,台灣人民已透過「有效自決」將台灣建立為一個新國家。 具體來說,採取此說的學者,則傾向用1991年第一次修憲或1996年第一次總統大選,當作台灣建國的時間點。】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陳隆志教授的論述我們回答過了。民主體制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國際間有許多不是民主體制的主權國家喔!
👉🏻Q&A56:台灣透過1996年直選總統建國了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8919438023278/?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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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五、我個人則是傾向台灣1949年建國論:在1949年12月9月,台灣有了中央政府,在此同時台灣已符合國際法上國家成立之所有要件(領土、人民、有效統治之中央政府、與他國交往之能力),因此台灣已在法律上脫離日本,成為一個新國家。 自1949年年底開始,台灣並非僅是「事實上國家」,而是已成為「法理上國家」。】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問題一樣出在所謂四個特質的內容及四特質的作用。
這位先生主張四個特質是所謂的「領土」是日本領土台澎及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等地、所謂的「人民」是具日本籍的台澎住民及中國難民、所謂的「中央政府」還在聯合國代表中國,、所謂的「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是在進行中國的邦交。
什麼叫做台灣已在法律上脫離日本?難道A國家的政府帶著兵帶著國民遷移到B國的領土上,就能直接讓他們停留的B國領土脫離B國,成為一個新國家?那如果當年ROC政權是流亡到日本東京,難道日本東京就在法律上脫離日本,成為一個新國家?
事實上是1949.12.7中華民國政權逃亡到(受盟軍指令軍事佔領代管日本領土的)台澎領土來,是不可能在這時候讓台澎領土就從主權母國日本中分離的。
法律上台澎領土主權是在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對台一切權利名義跟主張,這時候就成為歸屬未定的地方。沒有明確講台澎領土歸屬給哪個主權國家,因此台澎住民具有自決權可以來決定未來。
延伸閱讀: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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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總之,不論要用1949、1950、1952、1991、1996年來當作台灣建國的時間點,在目前我們所處的2017年,台灣當然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國號或國名並非國家成立之要件,不論台灣使用什麼國號,都無損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地位。】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其實無論是哪個時間點,都沒有任何具體的證據足以證明台灣已經在那個時間點建國。
因為無論在哪個時間點,都沒有任何人主張「台灣在今天建國,台灣在今天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從中華民國政權至今都還以《開羅宣言》作為自己擁有台澎領土主權的根據可知,中華民國政權始終將自己定性為在國際法上由他國手中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國家(中國)的政府,而非主張自己是台澎人民行使自決權建立的國家的政府,以及目前僅剩的那15個邦交國都只是在「一中」框架下承認RO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而非承認台灣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個主權國家可知,所謂的「台灣當然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只不過是自欺欺人罷了。台灣還沒建國,現在只有一個成天打著台灣的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自稱是主權獨立國家,但實際上只是沒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流亡政權的中華民國政權而已。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本質一直存在:
https://www.facebook.com/hsfforformosa/posts/504423326868194?hc_location=ufi
👉🏻一中兩政權的影響: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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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在幾個禮拜前的「海內外台灣國是會議」,台大國際法教授姜皇池是持台灣在1952年建國的看法。 那他顯然是以舊金山和約生效的日期當成台灣建國的時間點。】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姜皇池教授明顯不認同 1949 無意識建國論,Chih-Jung Huang 先生為什麼要引姜皇池教授的論點呢?
請 Chih-Jung Huang 先生先去跟這幾位教授把說詞主張協調好,一看就相互矛盾呀!或作者並沒有定論只是推論的看法而已,這樣是無法成為支持 1949 無意識建國論的資料的喔!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主張四 在 知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4月18日
地點:廣東省城
事件:
(今日風平浪靜。)
#知史討論
「鴉片販子面臨的另一項指控是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走私。1831年7月《廣州紀事報》曾刊登了一位讀者的來信。這位讀者認為,從事鴉片走私的來華英商要有羞恥感,「我們英國商人在善於思考的公眾面前越少突出鴉片貿易越好」,因為這種貿易標誌著「道德上的墮落和病態」。[18]《廣州紀事報》在發表這篇唱反調的讀者來信時,加了一個和來信一樣長的編者按予以反駁。後者認為,只要在中國進行的鴉片走私不觸犯英國的法律就不必在意。這種觀點,後來在1840年被另一位鴉片貿易辯護者加以發揮。這位作者首先認為,「不是外國人,而是中國人,將鴉片運進中國,而且是在政府沉默的、幾乎是公開的同意之下進行的」,因此,「運送」鴉片並非走私,「不應得到這種汙名」。[17](PP54-55)在鴉片利益集團看來,不僅英國鴉片販子不是走私犯,甚至中國鴉片販子的走私罪名也是很輕微的。
面對英國公眾對鴉片貿易日益高漲的譴責,鴉片利益集團找到的另一塊擋箭牌,就是長期代表英國政府控制著殖民政府的東印度公司從鴉片貿易中也攫取了巨大利益。的確,東印度公司雖從1799年起禁止其船隻攜帶鴉片到廣州,但它作為英國在印度殖民地的代理人,卻控制著鴉片的大部分來源,並對當時印度一些自由邦的鴉片徵收大量過境稅。為了使這一來源穩定並擴大,東印度公司將自己的觸角伸到了鴉片生產的環節。它向印度農民提供種子和貸款,對鴉片生產與銷售實行壟斷。根據需要,東印度公司還強迫印度農民種植罌粟,再將低價從農民手裡收來的鴉片高價拍賣,獲取暴利。東印度公司通過投資和拍賣鴉片可獲得超過其投資一倍的利潤,是印度煙農收入的3倍。(1)
英印政府從鴉片貿易得到的收入,已有多種統計。鴉片戰爭前夕廣州報紙披露的數字是,英印政府從鴉片專賣獲得的利益,是每年8459425盧比,或是981293英鎊。[20]印度學者譚中的統計顯示,從1801到1840年,孟加拉殖民政府從鴉片得到的財政收入為366161809盧比,[21](P88)將近1.5億西班牙元,這個數字還可以折合成1億兩有餘的白銀。其中,在鴉片貿易急劇膨脹的1830年代,該政府平均每年570多萬元的收入來自鴉片貿易。除此之外,東印度公司的茶葉貿易也與鴉片貿易密不可分。它在1834年前,通過出售期票換取鴉片販子手中的白銀,再購買茶葉等運回英國。1834年之後,它在廣州的「財務委員會」則向鴉片貿易投資。所以說,這個公司實際上是鴉片利益集團最為核心的力量之一。
不斷地將它與鴉片貿易的密切聯繫告訴公眾,是英國鴉片商說服英國政府支援他們的一種頗有效率的方法。在英商的輿論工具和其他出版物中,對這方面情況的論述隨處可見,因為這是來華鴉片販子從事鴉片貿易的一種「理由」。故在1839年,當孟加拉英印政府中有人建議,為了道德原則而放棄鴉片生產時,《廣州紀事報》立即憤慨地予以長篇抨擊,指責「一群虛偽的政治道德家,以任何國家政府都不曾依據的理由為基礎,強烈要求放棄(鴉片)生產。……世界上有哪個政府會在一種錯誤地理解、錯誤地解釋的道德的基礎上,曾經放棄,或將會放棄一種對國家的開支必不可少的財源?」(2)
這段文字表露了鴉片貿易辯護者的內心世界。作者的邏輯很簡單:不要談什麼道德,只要看利益,沒有一個國家按照道德原則確定自己的政策,英國人如果基於道德原因而放棄鴉片生產,將是愚蠢的。同樣,要他們放棄鴉片貿易,也是基於「錯誤的道德基礎」上的主張。
四
關於鴉片貿易的辯論,在遠離廣州數萬里之遙的倫敦也同樣進行。隨著鴉片問題的日趨擴大,英美社會那些懷有道德心和正義感的人士,也日漸關注這一問題。當時廣州的報紙報導說,「在英國和美國,反對鴉片的宣傳鼓動業已興起,這兩個國家都出版了大量反對這一貿易和吸食行為的出版物,人們還出獎金徵集反對鴉片的最好論文。」[22]在英國的鴉片利益集團和具有道德感的反鴉片團體之間,也很快出現了關於鴉片貿易問題的論戰。
關於在英國發生的鴉片問題的爭論,這裡無法進行詳細論述,僅對可以代表反鴉片力量的地爾窪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和為鴉片利益辯護的撒母耳·沃倫的《鴉片問題》的論點分別作些介紹。
地爾窪(AlgernonSydneyThelwall)是英國的一名傳教士。他的名字在鴉片戰爭時期的中國並不陌生,因為他作為英國反鴉片人士的代表,出版了著名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TheInquinitiesoftheOpiumTradewithChina)。魏源的《海國圖志》和其他中國出版物提到過這本書,書名譯為《鴉片論》。這本長達178頁的小冊子內容豐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將與鴉片貿易有關的資料加以整理,主要有:各家對鴉片毒性的論述;英國的鴉片生產和對華鴉片輸出情況;對華鴉片貿易方式;中國政府對鴉片貿易以及對英人的看法。在將這些材料系統地加以整理後,地爾窪要求英國公眾作為「陪審團」,對鴉片問題進行裁決。他認為英國人民的裁決將會證明他的觀點:「作為興奮劑或奢侈品吸食的鴉片,是一種使嗜好者的心靈、身體和財產走向毀滅的毒藥……這種毒藥被我們在東印度的同胞走私到中國,直接地、系統性地違犯並挑釁人類和上帝的法律,並證明中國政府將我們從愜意的、與其巨大的人口進行無限制的商業交往中排斥出去的行為是正當的……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我們複雜的仇恨、猜疑和蔑視,對待我們蓄意的傲慢和侮辱,都是合理的。」[23](PP129-131)地爾窪要求英國公眾認真思考這些事實,並起來「抗議或阻止這種大規模的謀殺行徑」,「從現在開始,如果你不抗議這種罪行———如果你不竭盡努力阻止他們———你就以自己的方式成了他們的夥伴,並(因你無心的默許)成為你的同胞緘默的同謀。」[23](P133)
這本小冊子的第二部分是地爾窪關於鴉片貿易的進一步評論。他認為英國人從事的這種集體犯罪,玷污了英國作為一個基督教國家的榮譽和尊嚴,而中國禁煙政策對於英國這樣的基督教國家來說是一種嚴重考驗。[23](PP140-143)他再次重申,在華英人所控訴的他們在中國所受的種種「冤情」是鴉片貿易的後果這一觀點。[23](P139)地爾窪認為鴉片貿易表明還有更為值得深思的東西。對鴉片貿易這一罪行的反省「引導我們去考察我們對待印度人和中國人的整個行為」,進而思考英國人在東方犯下的「每一種罪行」;[23](PP148-153)英國人在鴉片貿易的狂熱中表現出來的「犧牲一切去滿足貪欲」的精神特質,既使他們在將近200年的時間裡未能成功地與中國建立友好關係,也使他們陷入到瘋狂進行鴉片走私的道德低谷,而「鴉片貿易的罪行在與中國人交往的過程中被當作我們的行為與性格的樣本」,這是英國人在對華交往中所遇困難的原因所在。[23](PP153-158)應該說,地爾窪揭示了英國鴉片商那種「犧牲一切去滿足貪欲」的特點,的確在較深的層次上挖掘了鴉片問題的本質。
作為一名神職人員,地爾窪的言論可以說代表了基督徒的道德和良心,理應得到尊重。他的呼籲在英國社會也得到了熱烈回應,一時間湧現了大批的地爾窪擁護者。在1839-1840年,大量討論鴉片貿易是非的小冊子問世。以《對華鴉片罪案》為開端,在英國形成了頗具規模的關於鴉片問題的討論,也在一定範圍內形成了聲討鴉片貿易的社會氣氛。1840年2月13日,在英國政府加緊策劃侵華戰爭之際,倫敦的一批反鴉片人士成立了一個反鴉片協會。該協會在成立會議上通過了幾項決議,包括:「英國商人對華鴉片貿易侵犯了中華帝國的法律,為此目的在英屬印度公開進行的鴉片種植損害了英國的聲譽,對基督教的品格造成傷害」;同時,從商業的角度來看它也是非常有害的,它干擾了英中之間的合法貿易,使這一貿易陷入危險;為此,應立即採取措施,在英國發起各種形式的反鴉片運動。[24]
但是,鴉片利益集團也不乏支持者,這些出版物中也包括為鴉片貿易辯護的作品,他們與反鴉片人士之間的交鋒,構成了鴉片戰爭前夕英國社會一場道德與利益之間的論戰。
在反對地爾窪觀點的人士中,撒母耳·沃倫(SamuelWarren)是比較突出的一位。他的《鴉片問題》(TheOpiumQuestion)也是具有一定影響的小冊子。這本小冊子作於1839年底,在次年1月又進行了一些補充。它的主旨,是論證英國政府必須為義律繳給林則徐的2萬多箱鴉片承擔賠償或索賠的責任。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鴉片貿易的性質及評價的問題。由於站在鴉片利益集團的立場上,沃倫在談到地爾窪的書時說:「它對這一問題似乎確實採取了一種狹窄的、片面的觀點;完全忽略了一些重要的事實和由此可以產生的推論,而這本來是他和英國公眾都應明確予以關注的。」[25](P62)
沃倫認為地爾窪和反鴉片的英國公眾忽略了一些「重要事實」。首先,中國政府和道光帝反對鴉片貿易,是為了中國的財政考慮,而不是為了道德問題。[25](P64)他引用了大量上諭和奏摺,來證明白銀問題才是禁煙的真正原因,而這又是不懂「政治經濟學」的結果。[25](PP72-73)其次,英國鴉片商人並非「走私者」。就像前面提到過的《廣州紀事報》的觀點一樣,沃倫認為「走私者」的定義不符合那些「最為傑出的英國商人———他們的名字在大不列顛、在印度,簡言之,在世界上每一個知道商業精神、榮譽和創新精神的地方都會受到尊重」。[25](PP77-78)他認為英商的行為都是在中國政府瞭解的情況下進行的。再次,鴉片不應僅僅被看作毒品,相反,「鴉片擁有最為不可估量的藥用品性」。而且它對中國人的毒害並非特別嚴重。在他看來,「我們在三億五千萬中國人中銷售的2、3萬箱鴉片,所產生的身體痛苦,決不會比在我們這個道德高尚的、幸福的國家公開地、不受指責地銷售的烈性酒所產生的痛苦多。」[25](P85)第四,對於地爾窪和其他人對英印政府策劃和管理的英屬印度的鴉片生產所產生惡果的抨擊,沃倫也進行了否認。[25](PP87-91)從這些方面來看,《鴉片問題》是一本全面反駁地爾窪的《對華鴉片貿易罪案》的作品,也比較集中地反映了鴉片利益集團對於鴉片生產和鴉片貿易的辯護。
無論在廣州還是倫敦,這都是一場沒有結果的辯論。即是說,良心和道德並沒有從實質上影響鴉片貿易。就在英美反鴉片勢力起而抗爭之時,對華鴉片輸出仍在急劇增長之中。這個事實說明,傳教士們引為自豪的基督教道德,在鴉片利益面前是蒼白無力的,巨額利潤的誘惑使鴉片販子克服了對上帝的敬畏。《廣州紀事報》的一位作者厚顏地寫道:「在商業上正確的東西在道德上就不會錯:這是倫敦的一位商人領袖最近確立的基本準則」,(1)集中表達了鴉片販子的價值觀。在這場道德與利益的較量中,後者明顯占了上風。當英國炮艦在中國海岸挑起鴉片戰爭後,甚至一向譴責鴉片貿易的英美傳教士也放下他們一度認為至關重要的這場爭論,而將其輿論的矛頭對準他們原本認為較有道德的清政府。不過,儘管如此,在1830年代發生的這場道德與利益之爭仍然有其意義。它使肆無忌憚的鴉片貿易受到道德原則的鞭笞,使其骯髒的面目暴露在英美民眾的視野之中。在鴉片戰爭的硝煙散盡之後,英國正義輿論繼續對鴉片貿易進行撻伐。而來華基督教傳教士的反鴉片行動,在晚清時期迄未中斷,並在19世紀末匯為頗具規模的社會運動,對煙毒氾濫的中國社會形成值得重視的影響。」
註解:
[18]Veritas,TotheEditoroftheCantonRegister[N].TheCantonRegister,August2nd,1831.
[19]OpiumTrade[N].TheCantonRegister,August2nd,1831.
[20]OpiumMonopoly[N].TheCantonRegister,December3rd,1839.
[21]TanChung,ChinaandtheBraveNewWorld,AStudyoftheOriginsoftheOpiumWar(1840-42)[M].Durham,NorthCarolina:CarolinaAcademicPress,1978.
[22]TheOpiumTrade[N].TheCantonPress,January18th,1840.
[23]A.S.Thewall,TheInquinitiesoftheOpiumTradewithChina[M].Wm.H.Allen&Co.,1839.
[24]Opium[N].TheCantonRegister,June9th,1840.
[25]SamuelWarren,TheOpiumQuestion[M].London:JamesRidgway,1840.
(知史討論中的文章來源:
吳義雄:《基督教道德與商業利益的較量——1830年代來華傳教士與英商關於鴉片貿易的辯論》,《明清海防研究》第一輯,網址:http://www.ypzz.cn/f/news-xs?p=8ec18e35918845798b31412fc6ca90bc-c0927d419d9844c5b32924b4856f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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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主張,四點之後尚在排隊的人群,將因為觀看新聞報導,得知姚文智得票偏低,而改投柯文哲的「論述」,得連續證明幾件事情:
1、當天真有排隊人潮,用手機設備,觀看開票!
2、這些人看了開票新聞報導之後,決定改變投票態度!
3、這些改變投票態度的人,都是原來不會投給柯文哲的人,而最後投給了柯文哲!
連續三點,「守中的主張」,要如何用科學證據加以「證明」?同樣的狀況,誰能保證不會有原本想投柯文哲的泛藍選民,因為看到丁守中的聲勢不壞,有機會一舉當選,而決定改投丁守中?
真要說「被棄保的被害人」,得票明顯落後的姚文智、李錫錕、吳蕚洋,因為已然「無望當選」,多少人因此放棄投這三人,猶未可知,丁守中斷言自己是「唯一的被害人」,這得拿出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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