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o melded into one]
國安法首審進入最後判刑程序,早前傳出負責審議此案的三名法官,在兩日前判處唐英傑兩項罪名成立後,受到電話恐嚇。今早「求情」程序開始,法庭的保安措施明顯加強。高等法院地下門外駐守了約20名軍裝警員,而三樓的一庭外,亦有大量穿「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員出現。
庭內平日有兩位外判保安員坐在當眼位置。他或她平日穿着寫有保安公司名字的白色制服,均為上年紀的中年男女。但今天,坐在這些位置的人,卻換了幾位穿西裝結領呔的男子,相信為便衣警員。兩名西裝男子坐在法官席與記者席中間,旁邊再加一位外判保安;另一位坐在犯人欄前面。
早上9時50分,清脆的金屬聲從法庭後方響起,懲教職員亮起腰間掛着的大串銀色鎖匙,咔嚓一聲,一名穿墨綠色懲教制服職員,把犯人欄打開,他走到庭內把文件交給法庭書記,自行回到犯人欄裡。
不一會,三名懲教職員押送唐英傑進入犯人欄。懲教職員今天的坐位清楚以三角型陣式,唐則坐在欄內角落。辯護律師團把握機會急步走近,俯腰跟唐談話。由於犯人欄加設膠片以隔飛沫,談話有點困難。
這天坐在家屬席的親友有多位,一名身型壯碩穿白色T恤的中年男士頭髮微白,有女性親手拍一拍他的肩略作安慰。唐亦多次望向親友席揮手,或在審訊期間,以手指及雙手放在胸口造心心手勢,向親友打招呼。據知唐母及唐父均有到庭。
早上10時8分開庭,八旬的外籍辯方律師Clive Grossman以柔軟的英語說:「明顯地,這是第一宗國安法案件,被坊間廣泛談論,被大幅報導,消息已經傳播到很遠。人們知道犯了國安法後果嚴重。」說時他眨了眨眼,扯一扯大狀袍。
「他(唐)是第一名被控告的人,我們要以全新的眼光,只聚焦這宗案的個別事實(peculiar facts),只看這宗案的狀況。他已向社區發出訊息,就是不要幹這些事。」
Grossman引述國安法條文關於判刑的段落,唐涉及的「分裂國家罪」(國安法20及21條)「情節嚴重的判5-10年」「情節較輕的判5年以下」。另一控罪「恐怖活動罪」(國安法24 條)「若有前科、引致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的判10年至無期徒刑,「其他情形」則判3至10年。
Grossman指出,唐並沒有籌劃組織甚麼,只是開着一支插了幟的電單車,「無疑他是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沒有人受影響,除了有些圍觀的人拍掌喝采,這應該是『情節較輕』的煽動。」
皮膚泛紅,尖鼻子眼袋大的Grossman攤一攤手續說:「至於恐怖活動,他(唐)不是有意襲擊警方,受傷警察的傷勢亦不算嚴重。唐亦沒有撞爛甚麼物件。」
坊間特別關注,兩項控罪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早前法院判處兩宗非法集結罪,會提出若控罪本質相類似,會扣減總刑期的造法。
Grossman指出:「法庭在處理兩項控罪,都有提及被告駕駛如何惡劣,兩個控罪『煽動』與『恐怖活動』是否可以合以為一去處理 (two offences melded into one)?」
法庭處理求情,辯方有時會在庭上讀出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內容。Grossman簡單處理,他輕輕說:「我只是想說,這是一位有為青年(decent young man who do something very very stupid)。他只是做了一件很愚蠢的事,取笑警察,魯莽開車,但他不是想謀殺警察。」
Grossman補充道,唐英傑正修讀管理及英語課程,急救課程則未完成,在社會運動中曾照顧傷者,他日唐重獲自由,可以在餐廳及咖啡店找到工作。
「他(唐)向警察表達真摯的歉意。我很久之前見到他,他已經跟我說過這事。我重申,他對警察表達道歉及悔意。」
Grossman再說:「這次對他來說是一個大教訓。他(唐)的人生已經被毁了,受到重大影響。他明白法庭對他的批評。我只是希望法庭對他寬大處理。」說完,Grossman彎腰跟旁邊的劉偉聰大狀及另一名女大狀商討,之後便說:「These are my submission」。簡短求情完成。
法官杜麗冰跟Grossman澄清了幾點唐英傑的背景:「他教育程度到中五?在餐廳任厨師?」Grossman澄清:「不是厨師,是侍應。」唐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父母已離異,唐供養仍在求學的妹妹。法庭上披露,唐的祖母患有癌症。
三位法官退後商議片刻回到席上,彭寶琴法官提問,引述判詞與Grossman斟酌,「你提及被告人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然而法庭認為被告人在警方防線有機會停車,被警告仍然不停車,被發射胡椒球槍仍向前開車。」
Grossman堅持,唐英傑在頭三條條防線沒有撞向警察,是迴避了撞向警員。彭官不同意:「你可以有你的意見,但法庭並不接納,已經在判詞上反映了。」
彭官亦指,Grossman那句「兩控罪二合為一」的說法不清楚,着他解釋。Grossman指因為法庭判兩罪時,綜合了整件事來看,就是一個人插着旗開快車。「兩控罪互相摻合,不是不同日子的不同罪案。」
杜官及彭官都說,兩罪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彭官補充:「不爭議的是,兩控是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兩罪是分開和明確的(two offences are separate and distinct)。」
此時唯一男法官陳嘉信再說,「『恐怖活動罪』是來自被告直接衝擊警方防線,而警方是法紀的象徵;至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是關於被告展示帶有分裂國家意思口號的旗幟巡遊。法庭需要分開來審視兩條控罪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look at the matter separately) 。」
辯方與法官們交換了判刑觀點後,控方此時提出一些補充。
以往代表控方的周天行今天缺席,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他戴着大律師假髮。
張專員向法庭提供了海外判刑案例,亦提供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判刑參考資料。張專員在庭上提及的英語是 “PRC law legal texts” 。張指相關資料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對「最低刑期」是不會少於字面上的年期。
杜官指,海外的案例對法庭具是 “interesting” 但卻沒有「約束力」“not binding”.
Grossman直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香港國安法不相關。」
三官討論之後,彭官總結:「控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庭告訴你,我們會跟據香港國安法,及以往香港法律一向使用的工具和法定詮釋。」張專員表示明白。
雙方曾經用了不少時間爭議充公證物的問題。辯方爭取讓唐英傑拿回開電單車的衣物及保護裝備,個人電話等。控方則指出,某些電子產品中有「光時」相關物品。
Grossman爭取替唐拿回一些物品:「(唐)坐牢出來可能想拿回物品做救護工作,這些東西他將來利用作犯案的機會微乎其微。」
Grossman亦指出,這是第一宗國安法審訊,有可能上訴至更高法院,擔心證物被干擾;法官們則反駁,上訴程序和充公證物是兩回事。Grossman則指:「始終這是第一單國安案件,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第一宗國安法,在沒有案例情況下,審訊、判決、判刑的過程,成為大眾關注焦點。
三名法官最後宣佈,於一天之後,(7月30日)周五下午三時,宣判刑期。散庭時,律師走到唐英傑身旁商議案情,而唐被押送離開犯人欄進入羈留室時,幾位女性親友向他揮手並喊道:「聽日見!」
在庭外,多名記者向張卓勤專員查問,律政司向法庭呈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文件」是甚麼。張專員只重申,該資料是「國內法律書籍」,內容「提及國內刑法」,該書「包含法律內容及評論」,而他在庭上向法庭提及的是國內法律的一個總的原則,就是「最低刑期」在判刑時「不可以少於(法律條文寫明)的最低刑期」。
本地及外國媒體記者多番請張專員提供該「國內法律書籍」的名字,並有人追問「是官方還是學者撰寫」?但張專員表示不方便提供,只說了一句:「本書係以簡體字出版」。
張專員離開時,分別以英文及中文澄清他是自行找書籍參考:「我係冇搵過任何國內人士,或國內特別人士,我要特別講呢一點」。
(圖為今天高等法庭外情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Dd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大部分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少部分沿襲歸英前的大清。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 打臉名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因為黃捷挺香港反送中,呼籲大家物資協助香港朋友。
然後黃捷被紅統罵、被詹江村罵,我在直播凍未條直接講詹老而沒有修養。
詹江村告我一路纏訟至今未完,而黃捷議員竟然要因為違反港版國安法21條被罷免。
天啊!
中華民國的官員在中華民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安法而要被罷免!?
明天就2/6日了,我想看看鳳山有多少很想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人。
反倒是黃捷已經解脫了,這跟她一點關係也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踢爆!華藝白紙黑字授權中方廠商竄改論文
#相關部會應徹查華藝中國投資合作
#提案教育部科技部應協助研究者法律救濟
#拒絕紅色審查
#捍衛研究者捍衛台灣主權尊嚴
最近華藝 #紅色審查 事件席捲學界,引起群情激憤。
我今天在質詢教育部潘文忠部長時也揭露民眾爆料:華藝不僅可能 #在中國投資設立資訊公司審查論文;在與中國合作商簽的代理合約中,直接同意中方審查修改論文;還 #協助提供後臺審讀操作系統。
相關單位應該立刻徹查有無違法!
我今天在委員會中提出的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與科技部應具體保障研究者的著作權益、學術自由與我國主權尊嚴,協助各大專院校、學會、系所與研究者法律救濟」已獲得委員會同仁們連署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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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爆料華藝根本同意中方廠商竄改
我昨天接獲民眾爆料提供資料,華藝與中國合作廠商「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有限公司」簽署的代理契約、內容管理契約顯示華藝委託中方廠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或有關現行政策進行『審核』。
且華藝還提供中方廠商「後台審讀操作系統」,並同意配合中方廠商:
⁉️若內容有違中國法律時,「立即停止該內容服務」。
華藝居然授權中方廠商審核論文作者文字,侵害著作權莫此為甚,踐踏作者以及作品權益,讓人無法接受!
且依據中國的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華藝可能在中國投資設立資訊公司、招聘工程師審查論文!
#華藝改標改摘要改校名改姓名讓研究被消失
#還說未作任何更動增進內容被檢索
最近我很多學界朋友,紛紛檢查自己的論文有無被華藝 #送中竄改、過濾。我自己就有兩篇文章「被消失」,其中一篇研究涉及 #民主,一篇涉及 #台灣人認同,可見華藝跟合作商的 紅色審查有意識地過濾所謂 #政治敏感 的議題與字眼。
有些研究者的論文標題、摘要出現荒謬的篡改,譬如「當婦運衝撞國家/國家女性主義」被代換成不知所云的「当妇运冲撞台湾/台湾女性主义」,「...在許多國家或地區」被代換成「...在许多台湾或地区」;也有的在竄改後文意完全不同,如「東南亞國家學生」變成「東南亞台灣學生」。
不只標題、摘要被改,甚至包含校名如「國立台灣大學」都被省略成「台湾大学」,有位學者甚至不幸因為名字就叫「國立」,作者欄位只剩一個姓氏。嚴重侵害作者的著作權益與台灣主權形象。
更多論文則因為涉及中國、民主、性別、社會運動,直接被消失、搜尋不到。華藝還敢說是為了 #增進內容被檢索。
#教育部科技部應捍衛研究者權益與主權
華藝收錄的論文不僅是學位論文,來源還包含系所、大學、學會等各種期刊出版機構,#主管機關需要多管齊下與各出版機構合作。
所以我今天要求教育部:盡速明定學位論文授權書範本、要求各大學系所檢視既有資料庫授權契約。
長期而言,教育部應協調陸委會、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確認華藝的中國投資或合作是否合法,並訂定通盤規範。
#肯定潘部長今天答詢時承諾了我的要求,會盡速辦理保障研究者權益還有台灣的主權尊嚴。
我也發現,目前科技部較無提出配套作為,也應評估將「保障研究者權益」列為後續評比期刊的評分標準。
#學術是公共資產應有公共化的資料庫
長期而言,學術成果是一個國家長期大量補貼投資累積的重要公共資產,我認為,要避免特定廠商獨大,目前國家圖書館等相關論文檢索系統,應該檢討強化,建置一個更方便、收錄更全面也更 #公共化的論文資料庫。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一:華藝授權中方竄改一線學術工作者論文標題、摘要,舉例如下:
例一:「四個國家」被改成「四個台灣」。
例二:「東南亞國家」被改成「東南亞台灣」。
例三:「當國家主義之路」被改成「到台灣主義之路」。
例四:「當婦運衝撞國家」被改成「當婦運衝撞台灣」。
例五:「國家女性主義」被改成「台灣女性主義」。
例六:作者皮國立,名字「國立」被消失,只剩皮。
例子太多,很多一線學術工作者都已發文指責。華藝還敢說這是華語世界話語權,一個被改得文不對題,亂七八糟的標題,就算被搜尋到又如何,看到的人只會覺得作者是不是瘋了?!踐踏學術工作者心血,莫此為甚。更不要提因為敏感而被消失的五萬篇文章,這是什麼爭話語權?這是羞辱一線學術工作者給中共下跪。
註二:華藝授權中方竄改作者文章標題摘要,范雲評論資料庫 (至2020.12.31):
華藝針對公共化的聲明繼續魚目混珠 👉 https://reurl.cc/5q06zR
推動臺灣學術論文資料庫公共化記者會 👉 https://reurl.cc/7o6m4N
我針對華藝的一次質詢 👉 https://reurl.cc/Oqxbry
引起三家媒體以社論高規格批評 👉 https://reurl.cc/gmL1YQ
踢爆!華藝白紙黑字授權中方廠商竄改論文 👉 https://reurl.cc/5q0zbq
我被華藝消失的論文 👉 https://reurl.cc/Q38xVM
紅色審查 👉 https://reurl.cc/D6WExE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 Dd tai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大部分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少部分沿襲歸英前的大清。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而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新界地區屬於被英國租借,主權仍屬於清政府,因此亦適用部分《大清律例》。即使在中華民國建立後60年間,包括推行《民法典》等法律時,《大清律例》依舊適用於香港,在香港的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根據 1844 年頒布的《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均開始在香港適用,英國司法機構的設置及許可權的劃分、法官制度、律師制度等,也跟著引入香港,對本地的華人司法習慣等就未有所排除。到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s: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而憲制性文件,就以英國皇室特權立法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為準。英皇制誥作出了關於總督、行政局、立法局和法官的規定。皇室訓令則規範行政局和立法局運作方式。直至香港主權移交前,香港可以直接適用英國判例法;英國上議院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才具有約束力。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一般就會尊重兼採納。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法律制度保持一國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了國家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據此,香港現時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和相關決定,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而原本遺留的大清、英國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例如2018年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訴訟雙方在解釋「合法傳統權益」時,仍會引用回大清律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特區,由香港特區在當地頒佈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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