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眾志呼籲七國集團領袖把握峰會,商討對策促使中國履行《中英聯合聲明》條文及精神,停止打壓香港爭取民主自由的抗爭者,並且即時回應香港人的訴求,否則只會破壞中方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各國領袖亦須向中方表明,中方若然再度漠視《中英聯合聲明》的國際責任,徒令外國質疑中方對所簽訂的國際條約之承擔,影響外國與中方任何貿易協議的信心。 //
#眾志國際連結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2月05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SmFdim7ynS4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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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研究
【其實中方DAY ONE已誤讀了《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近年,北京不斷自行詮釋及修改《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與意義,引來市民對香港自治的疑慮。這種扭曲法律條文原意的政治操作,其實北京不是「初犯」,早在《中英聯合聲明》頒布後不足一月就已上演,例如中方就曾錯誤詮釋「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的定義,引來英國內部的不滿。
根據年前解封的1985年英國外交部和外交及聯邦事務部(FCO 40/1859)密檔,我們看到英方內部在剛剛簽好《聯合聲明》後(1985年1月),討論到中國法律專家張友漁和姬鵬飛如何錯誤詮釋《聯合聲明》的文章和發言。《聯合聲明》第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但什麼叫「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呢?當時張友漁和姬鵬飛公開嘗試詮釋,這是指1984年《聯合聲明》草簽前已刊憲生效的法律在九七後不變,就連「過渡期」內的法律也不能從港英政府延續到特區政府。
但當時英國的法律顧問F Burrows認為,「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所指的「時間點」表面看起來含糊,但在聯合聲明附件1的第二條已清楚處理。聯合聲明附件1的第二條言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他認為這條規定的第一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就已訂明「原有法律」的相關時間框架,即是1997年6月30日的的法律。英方認為中方這種解讀是危險的謬誤(dangerous fallacy),正是英方極力避免(insuring against)與不能妥協的。
Burrows進而指出,中方不可能要特區政府維持1997年6月30日的「現有法律」,但又廢除1984─1997年的法律。更何況沒有現代社會可以停止長達13年的立法程序,更不可能設想把1997年7月1日的「立法時鐘」(Legislative Clock)倒回到特定的時期(1984)──而這些都是中國談判代表清楚知悉的。
後來,由於彭定康在其後在基本法及聯合聲明框架內再推動香港民主化而開罪中方,中方就在97後強行設立「臨時立法會」開時間倒車,還原港英政府九十年代廢除的「殖民惡法」(包括《公安條例》的部分條文),以另一種方式實現了13年的法律冰封期,遺害延續至今。重新閱讀檔案與歷史,我們發現北京並非真的那麼尊重「法律原意」,法律條文的精神與意義可以隨著政治形勢而解釋與再解釋,表面是尊重「法律原意」,實質卻無視法定條文,不斷試圖在字裡行間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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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FCO 40 1859 Hong Kong Agreement 1985. Folio 6. https://goo.gl/Q4juoc (暫只供香港前途研究計劃研習借閱) (Courtesy to The National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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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自治共同體@香港革新論
//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香港革新論文章】
論香港「自治共同體」
── 對左翼論者的一些回應
/ 鄺健銘(《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 何俊霆(《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自由主義者無法應對這些事件。他們很可能對獨立民族理應以他們屬意的方式自我管治的想法予以體恤;但又對某些刺耳、有時甚至近乎種族主義的民族主義形式有所卻步。當他們被要求去解決由人口混合或當兩個民族對同一片土地宣示主權時所衍生的實務問題,他們只能舉手投降……某些問題可能真的沒有解決方法;但另一些卻能通過審慎地反思民族的本質及其主張的合法性而達致站得住腳的結論。」
—《論民族性》作者David Miller1
《論民族性》是學者David Miller於1975年撰寫的經典著作,但上文所引述的一段討論,卻準確地預測了40年後香港的爭論—自從2012年以來,有關香港的本土主義的倡議如雨後春筍,也激起了社會各界的激烈辯論;誠如David Miller的預言,「本土主義」2迅速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左翼論者」3的批判,並由此引發了連場「本土vs.左翼」的論戰。
本文嘗試介入近年「本土vs.左翼」的爭論,回應「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些質疑,並建構一種以「自治共同體」(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為中心的本土論述。本文將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建構香港「自治共同體」的論述,從歷史政治(港英時代的「在地管治」傳統)和憲制法律角度(《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論證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二、提出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的「邊界控制」,並批判「左翼論者」在討論大陸新移民及社會福利問題時,完全忽略了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三、批判「左翼論者」將「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實踐,錯誤地理解成無所限制,更加不恰當地將「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視為二元對立。
四、指出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些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的盲點,並討論「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對香港移民政策的啟示。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歷史政治及憲制法律基礎】
學者Jorge M. Valedez在《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一文中所提出的「自治共同體」概念(Self-governing political community),是我們討論香港「本土主義」思潮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所謂「自治共同體」,指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而這些決策對其成員的「福祉發展」(Flourishing)至關重要4。一方面,「自治共同體」有著「實際的重要性」(Practical importance)—為了滿足生活所需,人類無可避免地要依存於某種集體制度,以進行經濟規劃與資源分配,在這個背境之下「自治共同體」便提供了穩定的社會、文化與法律框架,讓不同的政治經濟活動成為可能5,同時幾乎所有對個體至關重要的權利、自由、基本褔利,以至諸如社會公義等政治信念的實踐與保障,亦需要放在某種政治框架下運作;另一方面,這些政治框架如要獲得合法性,就必須建基於某種自治機制,以確保管治一方會向政治社群的成員「問責」(Accountable),這個政治過程自然離不開建構一個有效的「自治共同體」。在這個背景下,政治社群的自治,就是成員們作出集體決策及互相協作的過程7—換句話說,很多港人關心的「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先劃清邊界、確立以「民」作為「主」的共同體;分配權力前,亦需要一個有特定歷史文化、政治與社會背景的群體作為主體,方能制定按這社群獨特需要、分配權力與資源的道德標準。Jorge M. Valedez更強調,「自治共同體」並非單指「民族國家」(Nation state),像美國印第安保留區(American Indian reservations)、墨西哥恰帕斯州馬雅人社區(Maya communities in Chiapas)以及伊朗庫爾德人區(Kurdish political community in Iraq)等自治政體,也是「自治共同體」的例子。
根據Jorge M. Valedez的理論,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地位,可以說是無可爭議—港英時代,基於倫敦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一直保持相當的自主性,並在二戰後逐步建立起一個事實上的「自治共同體」;而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亦已經在1980年代明確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確立,並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我城的憲制基礎。
從「歷史政治」(Historical-political)的角度看,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是在港英時代經過長時間演變的結果。在大英帝國的體系下,殖民地政府並非單向地聽命於倫敦的代理人,因為英國殖民地官員的管治文化,是強調當地政府必須慎重照顧殖民地的本土情況,不能為了貫徹倫敦指令犧牲殖民地,以免影響整個大英帝國的長遠穩定性;而實踐上倫敦一般亦不大關注殖民地的日常事務,也欠缺對殖民地實際情況的第一手資料,因此建立了信任當地官員判斷(To trust the men on the spot)的「在地管治」傳統8。基於大英帝國的「在地管治」傳統,香港在殖民地時期一直保持頗高的自主性。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顧汝德在《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一書中更加指出,二戰後香港經歷了一個「非正式的權力下放」過程,包括在1958年起可自行制定週年預算案無需再由倫敦審批、1967年起取得權力自行設定港元匯率、1968年起取得自主制定對外商貿政策的權力、1972年起可完全自主管理外匯儲備等等。到了1970年代,倫敦已完全放手讓港英政府自行處理香港事務,香港因而建立了相當全面的政治及經濟自治權9。正是這種「在地管治」的傳統,加上港英政府在1950年代逐漸實施的港陸邊境控制10,令香港在英國人撤出之前,已經建立了「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
從「法律憲制」(Legal-constitutional)的角度看,香港上述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更加在過渡時期由《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在法律上正式成文化(Codified),並且成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的憲制基礎。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自治地位、獨立的公共財政、獨立的貨幣制度、獨立的關稅區、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以及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全部透過憲制安排確立下來(附表)。至此,香港按港英「在地管治」傳統逐步建立起的「自治共同體」地位,已經正式成為香港憲制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然,香港至今尚未建立民主普選制度,無疑令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欠缺了最後一塊拼圖,未能真正形成在政治上反映港人意志的集體機制。儘管如此,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的事實地位,仍然是無可爭議。
附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的憲制保障
《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基本法》條文
香港的自治地位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附件一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香港的獨立公共財政制度 附件一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製財政預算和決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附件一第7條: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10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10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第11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香港的獨立關稅區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造的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香港的獨立貨幣制度 附件一第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由以及資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流動和進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由。
附件一第7條:港元作為當地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港幣發行權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是健全的以及有關發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香港貨幣。 第1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111條: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香港獨立的居民身分和入境管制權力 附件一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
附件一第14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4條: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第154條: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155條: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香港獨立處理對外事務權力 附件一第11條:在外交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則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 第15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15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
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第152條: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參加而香港也以某種形式參加了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而香港已以某種形式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第15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香港政府自行制定不同公共政策的廣泛權力 附件一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貿易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
附件一第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及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承認學歷及技術資格等政策。 第1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第13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第13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發展中西醫藥和促進醫療衛生服務的政策。
第13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科學技術政策,以法律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和發明創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各類科學、技術標準和規格。
第14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第14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保留原有的專業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評審各種專業的執業資格的辦法。
第1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體育政策。
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第14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總括而言,本文用上相當篇幅論證香港的「自治共同體」地位,目的是要指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香港作為「自治共同體」這個至關重要的討論脈絡 — 因為正視我城的「自治共同體」地位,應是討論香港任何公共政策的基本前提。
【香港「自治共同體」的基礎,在於實施有效「邊界控制」】
「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一個常見批評,是指任何對外來人所施加的限制(不論限制的對象是新移民、自由行旅客或走私客等等),都是「鼓吹歧視」(左翼21)11和「排斥外來人士」(林兆彬語)12,甚至將「本土主義」與「義和團」、「法西斯」和「惡魔」(區龍宇語)13等相提並論。
我們認為「左翼論者」的基本盲點,在於忽略了「邊界控制」(Control of boundary)乃「自治共同體」有效運作的基礎。
事實上,近年引發港陸矛盾的政策議題,不論是新移民福利、自由行、走私客、雙非孕婦及雙非兒童等等,乃至一些所謂「本土優先」的政策例如限奶令,本質上都關乎「邊界控制」的問題,包括應否實施或加強某種「邊界控制」(包括、但不限於人及貨物)。從這個角度看,港陸矛盾的核心問題,在於「我們基於什麼原因證成群體對邊界的控制」。關於這點,「自治共同體」理論是整個討論的出發點。承接上述討論,學者Jorge M. Valedez定義的「自治共同體」,是一個能夠制定和實施決策的群體,包括經濟規劃與社會資源分配等決策的政治群體。然而,要履行上述功能與實踐自治,「自治共同體」就必須對其邊界有著實質的控制權—因為從「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的角度看,若然一個「自治共同體」沒法對人口或貨物流動進行準確的預測,它根本無法進行有效的長期規劃,而快速及不受控制的人口流動,只會令所有政策規劃淪為空談14。看看香港在實施「自由行」和「一簽多行」後,數以千萬計的大陸旅客來港購物,將香港街道擠得水洩不通、公共運輸系統遠超負荷,正正說明「邊界控制」是一個「自治共同體」得以有效運行的核心基礎。
讀者或許會質疑,我們為出入境人數定下限額(一如單程證的每日150人限額),是否就代表,缺乏有效「邊界控制」所帶來的問題會迎刃而解?事實上,「邊界控制」除了是關乎「外來人口數量」的實務問題,更加是「誰決定誰能加入群體成為成員」(Membership)的政治問題,而「社會互信」(Social trust)就是背後的關鍵。誠如David Miller所指出,「社會互信」對於一個有效運作的政治群體至關重要。政治群體所推行的社會政策,往往有賴於其成員的合作;而一定程度的互信,則是有效合作的基礎。由於履行政治群體的義務時,往往有著一定成本,因此人們在履行義務同時,必須相信群體內的其他成員亦會信守相應的義務,不然社會合作將無從說起。例如,若某群體需要通過稅項以進行財富再分配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群體的其他成員在提供協助時,往往基於一個信念:日後當他們也需要尋求援助時,其他社會成員同樣會為他們提供「相互性援助」(Reciprocal support)15。即使每一個社群社會互信的來源基礎或有不同16;但幾近可以肯定的是,若然某社群無法為成員的加入設定某些條件限制,成員之間的信任將難以維繫,以致政策不但無法實施、就連社會公義、財富再分配等偉大理想,也將難以實踐。當下香港社會,其實特別需要這種「社會互信」,原因是很多人擔心香港社會已因各種議題紛爭變得「撕裂」。
2013年的綜援撤限案就是明顯例子。事實上,不少港人並非反對為窮人提供援助,但是在現行制度下,單程證的受理、審批及簽發均由中國大陸的公安機關按大陸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所進行,香港人在整個過程中完全無權過問。換言之,大陸新移民的加入,沒有經過任何程序取得港人的認可。反對綜援撤限者的邏輯,就是大陸新移民既然從未被港人認可為香港一分子,就不應享用屬於香港的資源。即使「新移民騙綜援」等指控未必合理,但這爭議卻正正凸顯出「社會互信」喪失的後果,以及「社會互信」對於政策順利執行的重要性。可惜,「左翼論者」在討論移民、貧窮、社會褔利、財富再分配等問題時,卻忘記上述議題需要放在香港的實際背景進行討論,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建基於「邊界控制」這個核心問題。
【人權自由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不是二元對立】
「左翼論者」不但未有意識到香港作為一個「自治共同體」、必須實施某種的「邊界控制」的核心議題,他們甚至會高舉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並將之凌駕於「本土利益」,對種種實施「邊界控制」的意見加以攻擊。其中,港陸家庭團聚是「左翼論者」特別重視的一個議題,他們往往以「家庭團聚是國際基本人權」為道德基礎,嘗試論證大陸人來港的移民權17。
本文認為「左翼論者」的盲點,在於不恰當地把「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的行使看成毫無限制,並將所有對行使這些權利的限制,都看成是不公義。這種認為人權自由不容受到任何限制的想法,恐怕也是一種對權利的誤解。
「人權」、「自由」無疑至關重要,但權利的行使,即使在最自由的國家也非無所限制。事實上,絕大部份人權也並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絕對」(Absolute)概念,而是「一個相對程度的問題」(A matter of degree)18。我們的關注重點,應該是保障人們能行使「足夠」(Sufficient)程度的自由、並免於不合理限制19;假如某一種自由的行使,會與其他自由或「重要利益」(Vital interest)相左,某些對自由行使的限制也並非不合理20。例如,我們普遍接受私有產權與私穩對人們至關重要,所以我們不能未經業主的許可便移動到私人地方。這些規定無疑變相限制了他人行動自由的行使(可供自由行動的範圍減少),但我們不會簡單認為行動自由因此受到侵犯21。
同樣地,正如前述,一個「自治共同體」對邊界的控制權,對推行公共政策至關重要,因此假如該「自治共同體」在入出境上附加某種限制以保障其成員的福祉,只要理據合理充份,也不一定是有違人權。如此看來,所謂的「普世價值」與「本土利益」並非不能調和;同時,他們對人類福祉亦各自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此,我們在思考政策時,問題的核心並非「本土利益與普世原則誰比誰優先」,而是「有否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本土未必永遠優先,普世也不一定具凌駕性22。
【「世界主義」思潮值得商榷,思考「同等道德關注原則」】
至於部分「左翼論者」宣稱「人人有權選擇在何處居住和生活」,這種帶有「世界主義」(Cosmopolitanism)色彩的論調,也不無商榷餘地,應該加以避免。跟自由主義一樣,世界主義以平等作為出發點,立場上卻比某些自由主義更進一步。世界主義者認為,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Equal moral concern),每個人尋求「福祉發展」(Flourishing)的利益,亦應被給予同等重視。同時,生為不同國家的國民卻往往代表著不同的發展機會,他們遂認為世上所有人均應當能夠隨意跨越國界以實踐個人發展及享用地球資源的平等權利。部份世界主義者甚至認為,國民身份以及其附帶權利本身就已經是一種不平等待遇23。因此,他們支持一種開放邊界(Open border)政策,認為所有邊境限制都不該的。然而,這種想法在理論層面也許說得動聽,在實際運作方面卻面臨種種問題。為此,Jorge M. Valedez在其文章中,就從「自治共同體」的理論出發,指出「世界主義者」的三大盲點24:
一、Jorge M. Valedez指出,在思考「自治共同體」對外人的義務時,「共同體」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Promises that they have made to their members)必須納入考慮。任何「自治共同體」都必定有一定的運作歷史背景,而該歷史往往包含過去各成員就社會貢獻和分配所作的集體決定,甚至為此而作出的個人犧牲,其他成員亦會因而作出種種合理期望,甚至以此為背景制定人生目標。因此,這些承諾的履行對所有成員的個人發展和福祉至關重要。正如前述,若然共同體無法為人口流動加諸某種限制,隨著「制度能力」與「社會互信」的喪失,它亦難以再履行對現有成員的「固有承諾」(例如提供社會福利援助),亦必將令整個「自治共同體」變得「無法持續」(Unsustainable)。
二、此外,Jorge M. Valedez更提出一個有趣的觀點:即使我們認同「移民權」,不同的移民之間在道德上也應有優次之分。而最應該有優先權的,乃受政治迫害或無處容身而逃離家園的國際難民,因為他們的福祉,比所有其他國家地區的固定居民,更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5。同時,亦因為世上每個共同體都必不能容納所有希望移居到該處的移民。因此,當我們為國際難民給予優先性時,邏輯上亦必預設了某種邊境控制的機制。
三、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反對「開放政策」與支持「邊境控制」,既不代表認為「本土利益凌駕一切」,也不代表我們能夠無視外人的合理利益。相反,正如Jorge M. Valedez指出,「自治共同體」的道德基礎,在於其「實務優先性」(Pragmatic priority)—若然自治不能確保,一切其他具道德意義的價值亦將無法實踐。同時,亦因為國界、國民身份及每國天然資源數量的「隨機性」(Arbitrariness),「同等道德關注原則」亦預示了共同體成員對外人的某種道德責任。例如,共同體有道德責任為缺乏天然資源的地區提供一定程度的援助;我們需要對歷史上被不公平對待的社群提供某種補償;以及確保各共同體在國際合作中有公平的參與權等。
事實上,「同等道德關注原則」對香港的新移民討論亦有一定的啟示。現時,在香港有關討論往往只著眼於移居者及其在港親友的褔祉,卻忽略了移民對「目的地」(Destination)及「原來國家」(Country of origin)居民可能產生的各種「正面和負面」(Positive and negative)影響。基於「同等道德關注原則」,我們理應對所有人的重要利益有同等的關顧。換言之,在思考問題時我們應該「全面考慮所有受移民影響的人的福祉」,其中移民的利益固然重要,但「目的地」及「原來國家」居民的褔祉也應給予同等重視。因此,我們在討論香港移民政策時,不論是「新移民」還是「香港人」,忽略其中一者在道德上也是說不過去。
【本土主義不是排外而是排中,是香港人最後的吼聲】
歸根究柢,「左翼論者」對「本土主義」的根本誤解,在於他們不明白本土派其實不是排外(即一般意義的外來者)、而是排中(即天朝中國),也看不到北京就是對香港「自治共同體」地位構成的最大威脅。
正如學者黃國鉅指出,現時香港的「本土主義」並非純粹排外,也非種族主義:「他們不仇恨菲傭、不歧視印度人、更不會針對西方人」 26,「本土主義」所針對的,更多是那些不會說粵語、不接受香港價值、相傳被中共「洗腦」、將香港視為「中共殖民地」的大陸人。事實上,在不少本土派眼中,認為那些接受香港語言、文化與核心價值的南亞裔人士,甚至比大陸人更「香港」27。這種對所謂「中國」的排斥,其根據就是自由、法治等核心價值以及香港的獨特性28,實際上就是對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的一種集體反彈。
當然,要說所有大陸人都是中共再殖民香港的工具,難免以偏概全;而部分「本土主義」的抗爭行動,也許是過猶不及的躁動。但這些在「左翼論者」眼中的「義和團」和「法西斯」行為,大抵是任何「本土主義」在初生過程中,往往難以避免的沙石。如果個別「左翼論者」只懂把個別「本土主義」的盲動,隨意抽出來鞭撻一番;卻無視「本土主義」的核心訴求,其實是抵抗北京的天朝帝國主義,那麼他們不單是水平有限錯判形勢、見樹不見林搞錯問題焦點,客觀上也會成為天朝中國再殖民香港的開路先鋒。
「本土主義」,是香港人面對天朝中國步步進逼下發出的最後吼聲,只為守護我城彌足珍貴的「自治共同體」地位。
1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引文為作者所譯,原文為“People of liberal disposition are left unsure how they should react to such events. They are likely to sympathize with the idea that separate nationalities should be able to govern themselves in the way that they prefer; but they are repulsed by the strident, sometimes almost racist, form that nationalism often takes in practice, and they will throw up their hands in despair when asked to resolve the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arise when populations are intermingled, or when two nationalities make claim to the same territory ... Some of these problems may indeed prove to be insoluble; but in other cases careful reflection on the nature of nationality,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claims that it throws up, may help us to reach a defensible verdict.”。
2 為方便討論,這裡的「本土主義」泛指以保存香港現行政治社群為出發點的理論與說法。
3 本文所指的「左翼論者」,泛指「左翼自由主義者」和「左翼社會主義者」。我們明白兩者的分別,惟為方便討論,我們將兩者對「本土主義」的批評整合,並一併回應。
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5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6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7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8 顧汝德:《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頁110;有關殖民地管治的更深入討論,見鄺健銘:《港英時代 英國殖民管治術》(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9 同上,頁115-128。
10 Abanti Bhattacharya, Chinese Nationalism Contested: The Rise of Hong Kong Identity. Issues & Studies 41(2) (2005), p. 37-74.
11 李峻嶸:〈略談左翼在香港的困局和使命〉,《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4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777。
12 林兆彬:〈追求「港人優先」的同時,不能夠違反「普世價值」〉,《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28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33565 。
13 區龍宇:〈愈反惡魔,自己愈變惡魔〉,《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3月12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666 。
14 Jorge M. Valedez, Immigration and the Territorial Powers of Nation-States, Newsletter on Hispanic/Latino Issues in Philosophy, Volume 07, Number 2 (Spring 2008).
15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90-93.
16 「社會互信」的基礎,可以源自某種共同的身份認同,也可以源自共享的歷史、文化甚至宗教信仰。個別社群的互信起源或有不同,難以一概而論,由於篇幅有限,我們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本文重點在於強調,某種加入資格的控制,對於互信的維持有著關鍵的重要性。
17 獨媒轉載:〈團結社會.團聚家庭 爭取審批權,還港公義自治〉,《香港獨立媒體》,2013年10月6日,網址: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317 。
18 Miller,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Global Justice, p. 205-206.
19 例如,我們要確保社會上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以使個體能夠過一個合理的生活。這個程度可能很高,但絕非無所限制。
20 這些原因,可以是其他個人權利與自由,也可以基於某些道德判斷。
21 作者認同「人權」、「自由」等價值無可取代。同時,作者亦絕非認為「人權」、「自由」可以隨意置換、為利益而犧牲。作者只是指出,即使我們認同天賦人權與自由,我們在行使這些自由時,也需要將其他合理因素,例如對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福祉的影響納入考慮,並權衡兩者。至於哪些權利與哪些褔祉比較重要,則需要基於實際情況再作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22 由於篇幅有限,本文無意在此深入討論新移民、自由行、走私客等議題。相反,我們只期望提出「對本土利益和普世價值同時給予合理且充份的考慮」作為思考港陸矛盾為大原則。而取回邊境控制權,則是香港人能夠「以香港為出發點思考港陸關係」的重要一步。
23 Joseph H. Carens, Alien and Citizens: The Case for Open Borders, Review of Politics 49:3 (1987), p. 252.
24 Jorge M. Valedez, Is Immigration a Human Right?, in Roland Pierik, Wouter Werner (eds) Cosmopolitanism in Context: Perspectives fro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25 把這個觀點套用在香港,那些來到香港對尋求庇護的國際難民和酷刑聲請者,其實比那些港陸家庭團聚的人,應該有更強的道德基礎得到優先居留的權利,但相比之下他們卻得不到與大陸新移民同等的「道德關注」。
26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27 其中,喬寶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8 黃國鉅:〈從悲劇看香港的命運〉,《思想》第26期(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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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2月05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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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自反修例運動去年中爆發之後,香港經歷過暴力社會抗爭、頒布《緊急法》,再到今年的《港區國安法》立法,到底對外資在香港的投資信心有沒有影響,一直言人人殊。到上周五投資推廣署與政府統計處公布一項甚具規模的調查,大家終可以有較全面的了解。翌日的新聞報道多集中講外資在港的分公司11年來首次下跌,其實下跌的幅度甚小,亦不知是否因為疫情令全球經濟萎縮所致。這個調查同時訪問了數千家外資企業分公司,他們對香港營商環境的評價明顯較去年差,當局實在不能輕忽,特別是外商已很清楚地表達他們對香港法治及政治前景的關注。
蘋果頭條
BNO港人留英簽證將於下月31日正式接受申請,英國駐港澳總領事賀恩德指,英國政府估計首年將有12萬至15萬人赴英,數字會不斷攀升,預計未來5年會多達25萬人至32萬人赴英,最終數字還要視乎香港、英國的實際情況,以及疫情的最新發展。快將離任的賀恩德接受港台英文台節目The Pulse訪問時指出,英國早已表示對「港版國安法」有保留,加上港府推出時亦沒有作有意義的諮詢,部份條文衝擊了部份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所保障的自由。他又提到「港版國安法」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能在港運作、特首揀選負責國家安全的法官,高度自治實在難以維持。
東方正論
上帝要你滅亡,必先要你瘋狂。壹傳媒黎智英涉欺詐遭「鎖孖葉」還押收押所,折墮模樣令人記憶猶新,惟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其背後勢力疑再次發功操弄壹傳媒股價,昨日復牌即異動再現,成交股數較停牌前瘋狂暴增逾35倍,是否有人欲趁最後機會渾水摸魚牟取暴利,不由人不懷疑。證監會作為市場監管機構,至今依然默不作聲,到底有甚麼難言之隱,耐人尋味。壹傳媒在黎智英上庭當日停牌,昨日復牌即大演神奇戲法,全日成交股數4.77億股,較停牌前交易日的成交股數1,306萬股急增逾35倍;成交額達1.7億元,相等於公司市值7.38億元的23%。
星島社論
本港昨日錄得一百一十二宗確診個案,源頭不明個案再創今波疫情新高,佔三十六宗。而本港亦首現演唱會觀眾確診個案,四名確診患者早前分別到過歌手張敬軒的紅館演唱會,其中三人均在黃閘座位。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表示,兩名患者的家人較他們更早發病並確診,屬有源頭個案,另外兩人感染源頭不明,暫不認為紅館內有傳播,會要求表演者及工作人員先做檢測,若觀眾有病徵及憂慮亦可做檢測。原定月底在紅館舉行的楊千嬅跨年演唱會亦會取消。昨日的一百一十二宗確診,源頭不明有三十六宗,佔確診個案三成二。
經濟社評
疫情持續惡化,歌舞群組仍未受控,恐又增添多一個演唱會群組,再凸顯港府精準防疫甩漏多。港府除盡快堵塞防疫漏洞,更應將限聚措施做得更精準徹底,務求達到最嚴謹社交距離,才能盡快控制住疫情,免經濟被拖垮。昨天再新增112宗確診,在100宗本地感染個案中有36宗屬源頭不明,而歌舞群組確診人數累計增至607人。惟輿論焦點不再是歌舞群組,而是有4名市民聽完張敬軒演唱會後確診,擔心出現新感染群組。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強調,兩名確診者的家人較早前發病,相信染疫是與家人有關,另兩人源頭不明,不肯定演唱會有傳播風險,暫未列演唱會感染群組。
中英聯合聲明條文 在 升旗易得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0.17時事!】升旗易得道 2020年10月17日
主持: Tony Jaa 1.5 , John Connor (超時空干擾廣播)
10.17【中共傀儡?】聯合國數據中心落戶杭州,全世界被中共監控,聯合國已成人類公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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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 升旗易得道就港區國安法公告 - 】:
因應港區國安法, 本台嚴正作出如下聲明:
1.本台節目於港區國安法生效日起作出全面重組和整合。
2.本台於2020年7月1 日前所作的所有節目均為節目主持或嘉賓之個人意見, 與本台立場無關。
3.本台所有節目之內容均並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境內製作。
4.本台所有時事節目內容均為引述消息來源、新聞媒體報導 (包括海外媒體, 香港媒體等) 之內容而作出, 與發言者之政治立場或、主張或意見無關。 本台節目內容包含戲仿、滑稽、政治戲仿、諷刺等內容, 與真實之人物並無任何實質關係。
5. 任何接收本台節目內容、收聽的接收者請注意: 本台所有節目內容謹為對新聞時事之評論, 不論在任何時刻均無意構成任何 “煽動、協助、教唆” 行為。 本台節目內容包含戲仿、滑稽、政治戲仿、諷刺等內容, 與真實之人物並無任何實質關係。
6. 最後, 本台據悉港區國安法內容可能帶來極嚴重法律後果, 本台奉勸所有接收本台節目內容、收聽人士小心其條文內容, 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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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近日經歷唔少風雨,而爭緊做英國首相嘅外相侯俊偉日前就香港局勢發表聲明,提到中方若果唔兌現《中英聯合聲明》,會後果嚴重咁話。對於英國嘅言論,中國外交部發言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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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紫陽1984年簽《中英聯合聲明》- 前秘書憶述趙:沒有自由,香港不成香港- 20191017 - 有線中國組- 有線新聞i-CABLE News · 有線電視CABLE TV & 有線新聞CABLE News.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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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 PLM/顏聚享 05 Jun, 2020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6/04/99/7986236.jpg
5月22日,中國全國人大公布「港版《國安法》」草案,並在28日通過立法。圖/法新社
香港的反送中運動持續至今,讓憂慮港人民心漸行漸遠的北京,決定跳過香港特區原有的
立法機制,由中國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2日公布「港版《國安法》」草案,並在28日通
過立法。這個消息讓香港和各國政府嘩然,五眼聯盟中的英美加澳隨即發表措辭強硬的回
應,美國更在29日下午表示,將撤去對香港特別地位的待遇,包括關稅、簽證待遇、引渡
法,以及緊縮其他對中政策。
這些看似激烈的反應,根本的原因在於:香港之所以還是香港,能維繫她獨特地位的基礎
,就是《中英聯合聲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下稱《聯合聲明》)中保
障的行政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當前中國所謂的一國兩制,正是授
權自《聯合聲明》,說它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也不為過。
我們在這一年多來的相關報導中,已經看到不少關於香港行政、司法權被「繞道」的現象
,若是最後一個立法權也被北京強勢取回,「兩制」形同在法律意義上消滅,《聯合聲明
》中中國的承諾形同具文。然而,中國輕視這個自己與英國簽訂的雙邊條約並不是新聞,
在中國官方的立場中,《聯合聲明》只是一份「歷史文件」。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爭議聚焦在《聯合聲明》。作為國際法上的條約,它的效力到底是執
行中、已執行完畢,或真的已成為「歷史文件」?如果它的法效果仍存在,則意味著中國
作為條約當事國,對於英國仍舊必須負擔條約上的法律義務。
本文試圖從國際條約法的觀點,來討論所謂「條約的無效與終止」具有什麼樣的意義。更
重要的是,什麼樣的條件或情勢,可以讓當事國主張條約無效。
條約和條約法是什麼?
在談「條約的終止」前,先就「什麼是條約」、「具有何種意義」簡單起個頭。一如內國
法上的契約,其締約主體可以是人、法人、政府,甚至政府與政府相互之間所做成,供相
互之間確認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比如房客跟房東簽的租賃契約即是。
而國際法上最重要的主體,即國家之間簽訂的契約,如果以國際法為準據法、具備一定的
形式和實質條件,就是「條約」,並且受到國際條約法的拘束。
國際條約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法源大部分從這幾百年來國家之間的習慣法而來。除了
習慣之外,各國歷來也多次透過多邊條約的簽署,以條約的形式來呈現過去的許多習慣法
,並整理成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簡稱VCLT,下稱《條約法公約)。
這套規則,主要規範的架構包括「什麼樣的法律文件算是條約」、「有什麼樣的程序必須
實踐」、「如果條約的內容和執行出現爭議該如何解釋」。而如果爭議衝突持續升高,「
什麼樣的內容會造成條約的無效」,以及「什麼樣的條件會讓條約終止,或者暫時停止執
行」。
為了討論《中英聯合聲明》,本文將聚焦在條約的相對和絕對無效事由,未來也會繼續討
論條約的終止與暫停。
今日的香港,爭議在哪?
關於香港今日的地位,〈誰決定了香港的前途?淺談香港九七回歸始末〉一文已簡單介紹
過背景。在1997年前,所謂的香港包括以《南京條約》割讓給英國的港島、以《北京條約
》割讓給英國的九龍,以及依《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給英國的新界。
而透過1997年中英簽署的《聯合聲明》,變更了香港這種雙重的法律地位,讓中國「恢復
」了在此三地主權地位的行使。中國在取得/取回權利的同時,也明文於《聯合聲明》中
向締約國英國承諾,將維持香港在經濟與法律上的獨立地位,為期50年,即所謂的「五十
年不變」。
簡略討論香港國際法上地位的學術觀點,可以觀察到一些共識,最主要也最無爭議的,就
是在1997年之後,香港的地位已經確定,是中國的一部分。由此看來,《聯合聲明》至少
具備也完成了一個功能,就是作為變更領土主權地位的雙邊條約。這部分,不論是從中國
、英國的視角,或多數討論香港地位的法學者眼中,歧異都不大(例外的觀點,可能僅見
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下篇會提到這點)。
英國在外交辭令上,向來認為《聯合聲明》是繼續有效存在的條約。至於今天中國雖公開
稱該聲明為「僅具歷史文件地位」,看似與英國觀點衝突,但實踐上應只是認為條約已執
行完畢,否則今日的香港是否屬中,便會出現討論空間。真正出現爭議的,大概是在條約
的第二部分,也就是《聯合聲明》第3條以下,各款關於「中國承諾一國兩制五十年」的
部分。
我們並不清楚中國今天是採什麼論述來支持「《聯合聲明》僅為歷史文件」的主張,也不
太確定中國是否明確主張該條約的哪個部分無效、條約出現終止或者暫時停止執行的條件
。以下就國際條約法的內容與實踐逐項進行討論,看看能夠支持中國觀點的材料究竟是否
存在。
讓條約生效的形式和實質條件
要讓一份文件成為「條約」,必須形式和實質上的條件兼備。一個條約生效(entry into
force),指的是滿足生效條件,而對當事國發生法律上拘束力的狀態。
其中關於形式條件,指的是透過一定的國際或內國程序、具備一定的外觀和內容,也可能
包括在時間上、批准國的數字跨過一定門檻等條件的滿足。而若往後想要向聯合國的任何
組織援引該條約,還得要滿足《聯合國憲章》上關於條約登記程序的要求。
然而,一個滿足形式要件而在形式上有效的條約,若欠缺一定的實質要件,仍可能因此無
效而可被撤銷。關於實質要件的討論,若依內容來看大致可以區分為三類,分別是締約能
力是否具備、締約國是否在自由意志的基礎上進行,以及條約的內容是否違反強行法。
相對無效事由:締約能力的欠缺
是否具備締約能力,指的是國家派出去締約的代表,是否在內國法的意義上具備代表該國
就特定事務去與他國做成條約、同意本國受條約拘束的能力。這個問題挑戰了頗為經典的
國際法問題:到底內國憲法比較大,還是國際法比較大?
如果憲法比較大,在處理此問題則可推導出「因為這個代表未被本國法授權,他出去談的
那個條約因此無效、本國不受拘束」的結論。相反的,如果認為國際法比內國法大,就會
推導出「我才不管你出來的代表,符不符合本國法規定,你既然來了說要代表貴國、同意
要做成條約並受其拘束,你就不能牽拖說我的代表未被授權。」
在司法實踐上,這兩派的立場互有拉扯,重要案件中有的傾向前者,有的偏好後者。若以
《條約法公約》為例,它第46、47條處理的是不具備締約能力或受限制的情形,並且試圖
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根據第46條,《條約法公約》原則上採取「國際法比憲法比較大」的立場:也就是說,條
約談判時,除非出來談的人在締約權限上有明顯瑕疵,並且談的又是攸關他本國國內法中
重要的問題,那麼被他代表的國家,才有可能據此主張要撤銷同意受該條約拘束。
至於第47條,處理的情形則是這位代表確有締約權限,但就什麼事項同意到什麼程度,仍
受有限制,則他得先把自己所受的限制通知對造國,否則該國往後也不能主張說我派出去
的這位代表,已逾越他的權限範圍,因此要撤銷受該條約拘束之同意。
簡言之,就《聯合聲明》而言,參與談判香港問題的正是中英當時雙方的最高領導人,也
就是鄧小平和柴契爾夫人。無論是採哪個理論,我們應該都很難相信中國會主張鄧小平當
年代表中國對英的締約能力有所欠缺。
不只如此,即便同意並簽署表示受《聯合聲明》拘束的不是鄧小平本人,中國向來視《聯
合聲明》為對抗殖民帝國主義、不平等條約的「一大捷」。中國在近代於其邊境失去的領
土數字相當驚人,能從英國手上取回國際地位特殊且在經濟和金融能力突出的香港,對中
共當局而言其意義並不尋常,因此應該沒有紀錄顯示,中國以締約能力受限為由,主張《
聯合聲明》無效而不受其拘束。
相對無效事由:意思表示自由的瑕疵
在《條約法公約》第48條和第49條,分別處理了締約上發生「錯誤」與「賄賂」的情形。
關於意思表示瑕疵的規則和討論,相當程度受到羅馬法(Roman law)的影響,許多內容
跟我們在民法關於契約規則的討論頗相似,畢竟國際法的出現遠晚於羅馬法,條約法又因
為於性質相近於契約,其規則的運用和討論也受其影響。
一、錯誤(error)
意思表示出現錯誤的情形大概可以分成幾種,包括對於事實錯誤、法律錯誤,及文字使用
的錯誤。
1. 事實錯誤:指的是締約國一方或雙方,對條約締結所依據事實或情勢之的認識出現錯
誤。
2. 法律錯誤:指的是我搞錯了,原來這條規則不是這個意思,或者是原來有這樣的規定
我還真是不知道啊。
3. 文字錯誤:指的則是締約方在條約文字的使用上出現錯誤。
後兩者,普遍都不被接受為撤銷同意的事由。
就《條約法公約》第48條的規定而言,若要以事實錯誤來主張撤銷同意,必須是該錯誤是
做成條約的決定性因素。也就是說,如果締約國知道這個事實錯誤,就不會同意。反過來
看,如果當初這種錯誤本來就無關緊要,就不能據以主張要撤銷先前的同意。不只如此,
48條第2項還規定,此種事實的錯誤不可以是該國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關於「事實錯誤」的著名案例,是泰國與柬埔寨之間關於邊界領土劃定的爭議。1959年瑞
隆古寺案中,泰國原本與法國做成劃界的新條約,其中以文字明定邊界位置,並指明其正
確位置由法泰共同組成的委員會劃定。該委員會確實依約組成並實際勘查繪製地圖,但後
來由法國出版的該地區地圖則未經委員會批准,並且原本將依約文應屬泰方的領土劃入柬
埔寨,泰國也未就此詳查。
往後數十年間,泰方未發現錯誤、信任該地圖的劃界,更大量將法國提供的該地圖分送全
國各行政機關,前述委員會後來複製此地圖時也未發現錯誤,認為泰方已經同意圖示的劃
界。泰國主張該圖未經委員會批准對其無拘束力,兩國邊界應以條約文字為準,該爭議區
屬於泰國,並主張從未接受該地圖標示的國界,因而不受其拘束。
然而,法院認為泰國於爭端發生前的數十年間,有充分時間檢視該地圖的內容,確實也曾
進行測量並發現錯誤,但持續保持沉默。此外,期間泰柬多次進行領土調整的談判,泰方
出示的地圖也將該區劃為柬埔寨所有,甚至泰方時任內務部長的親王出訪該區並接受外交
招待時,法方升起法國國旗也未表示異議(當時柬埔寨為法屬印度支那領土一部分)。
綜上,法院表示事實錯誤的可能性於本案確實存在,然而泰國對此問題的一貫行為說明了
其本身可以避免錯誤發生,甚至是自身促成錯誤,也就不能以事實錯誤作為抗辯(此觀點
同條約法公約第48條第2項的規定)。
這表示,若不存在像泰國於本案自身未避免錯誤的情形,事實錯誤仍舊可以作為主張條約
無效的事由,只是筆者亦未聽聞中國曾據此主張《聯合聲明》存在事實錯誤而無效。
二、詐欺
締約代表受相對國詐欺,也是《條約法公約》明定可以主張條約無效的事由。
在實務上,案例雖不多,在草案制定過程曾引發各國代表論爭是否要明文化此規則。最後
因多數國家國內法都存在這樣的規則,也為避免傳遞給國際社會「即便為了成功締結條約
、騙人也沒關係」的訊息,本條(第49條)最終高票通過。
類似國內法的架構,一般認為要主張詐欺構成條約無效事由,不只要證明主觀上對造締約
國有詐欺的意思、客觀上也真的有詐欺行為之外,這種詐欺必須就條約的締結具有關鍵性
的地位,並且受詐欺國就被騙這件事,沒有過失、疏忽等問題。
三、賄賂
另一種意思表示瑕疵的類型:締約代表受賄賂(第50條)。同樣實務上較少見,但這種事
關國家面子的情形,很可能即便發生也不會張揚。最後在相關會議中,多數代表認為,有
鑑於國際社會的互賴程度增加,無須批准只須簽署即生效的條約大受歡迎,若在公約中加
以明文化,應對國際社會在締約誠信上有正面影響,最後順利通過該條文。
要主張締約代表受賄賂,因而構成條約無效的事由,大概要注意幾個要件,其一是不正利
益的提供或期約存在;其次是必須是由談判國對造直接或間接提供;其三,賄賂的行為要
跟締約代表的同意締約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任何一個要件不滿足,要據此主張撤銷同意、
主張條約無效是相當困難的。
小結:相對無效與絕對無效事由的差異
前面提到的幾種類型,都屬於條約的相對無效事由,也就是只有受害國可以主張,若成立
則條約向未來失效。如果受害國事後明示或默示同意條約的效力,條約仍然為有效。
下篇將介紹絕對的無效事由的三個類型:對國家的武力脅迫強迫、對締約代表的強迫,及
條約內容違反強行法。筆者也會就相關規則的內容、各國觀點,以及《聯合聲明》的背景
和締約的過程,進一步討論中國所謂不受條約拘束的主張,是否有足夠的條件和事由支持
中國近來屢稱《中英聯合聲明》已經是歷史文件,言下之意否認自己仍受此雙邊條約的拘
束力。本文嘗試就條約的「無效事由」,來討論中國試圖否定條約效力的主張,究竟有沒
有道理。上文討論到締約代表權限的瑕疵、錯誤、詐欺及賄賂的情形,這些都是讓締約國
可以主張條約無效的相對事由。
這些相對無效事由,跟本文要討論的絕對無效事由(grounds of absolute invalidity)
最關鍵的差異,在於前者容許受影響的一方當事國主張撤銷條約;而後者的事由若具備,
則能夠讓條約自始無效(ab initio)並且不生法效,是相當強勢的規則。
以下將介紹的三個絕對無效事由,都是在二戰結束後才發展出來的新規則,包括對國家的
脅迫、對國家締約代表的脅迫,還有違反強行法的情形。
絕對無效事由:對國家或對締約代表的脅迫
以武力強迫他國締約,其實是在聯合國成立後才被禁止的。1945年二戰結束前的世界秩序
中,戰爭是國家之間解決爭端的合法手段。國際社會對於戰爭行為,主要是透過限制交戰
的手段、保護戰俘等方式進行管理,而非通盤禁止。此外,透過戰爭兼併其他國家的領土
,也是合法取得領土的手段。
既然「大拳頭」是合法的,對國家或締約代表進行脅迫,似乎也就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熟悉近代史的讀者應該可以舉出許多史例,說明國家之間是如何透過戰爭,迫使他國簽署
和平條約、領土處分條約來割讓領土,以滿足戰勝國的政治目的。
《馬關條約》和《南京條約》都是典型透過戰爭移轉領土主權的條約,前者是中國於1895
年將台澎割讓日本;後者是中國於1842年將港島割讓英國。1910年的《日韓合併條約》,
則是日本帝國以武力脅迫兼併朝鮮半島,且有脅迫國家與其締約代表的情形。
另一個知名案例《慕尼黑協定》(Munich Agreement),則是英法在二戰前為了「追求和
平、止戰」,於1938年與德義兩國簽署,瓜分捷克斯洛伐克將蘇台德區割予德國。捷克斯
洛伐克雖表不滿,在英法求和綏靖的哄騙下只能同意。僅半年後,德國又對捷克斯洛伐克
的總理與外交部長施以脅迫,使其簽下條約,將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納為德國保護國,隨
後成立斯洛伐克共和國,於1939年3月實質併吞捷克斯洛伐克全境。
國際社會自一戰的血腥屠戮後,開始萌生限制戰爭的觀點,1928年的《非戰公約》(
Pact of Paris)就是個指標。然而,由於《凡爾賽合約》(Treaty of Versailles)沉
重的賠償、對敗戰德國的羞辱、一戰中民族相互殺戮仇恨的累積、共產主義萌芽造成的大
量內戰和國家間衝突,以及亞洲舞台努力尋求脫亞入歐卻被西方差別待遇的日本,都加速
納粹思想和軍國主義的發展。衝突規模更大、高科技殺人技術更完善的二次大戰不久便上
演。
兩次大戰造成生靈塗炭,終於讓國際社會無異議同意,在新制定的《聯合國憲章》中將戰
爭非法化。除了極少的例外情形,國家對他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都成為非法行為
,以武力兼併他國領土亦不再合法。
既然戰爭非法化,各國於1960年代進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稱《條約法公約》)草
擬協商的過程中,便新生了禁止威脅他國簽署條約的提案。在這個脈絡下,對於國家施以
武力的威脅、或對於締約代表施以威脅,最終都成為條約法的新規則,並運作至今。
對於發生在這些新規則形成之前的事件,比如舊的法秩序容許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動,像是
透過戰爭、簽署和平條約移轉領土的情形,新規則是否對其有約束力?國際法委員會認為
,既然事情發生在1945年《聯合國憲章》明文禁止使用武力之前,因此其效力不會受到新
規則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二戰後受益於新秩序,新興國家大大減少了面對他國武力壓迫的風險,卻
得面對遭遇更多經濟與政治壓迫的新局。因此,又一次試圖於草案協商中,主張也應該將
經濟力和政治力納入武力(force)的範疇予以限制,但最終被西方傳統大國以追求公約
的普及作為交換而敗下陣來。因此,不論是《聯合國憲章》中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或者
《條約法公約》第52條,其中的「武力」都僅指涉傳統的武裝軍事力量,不及於政治力或
經濟力。
第51條規定同樣也是新規則。締約代表同意該國受條約拘束,若是因為受到脅迫,則此種
同意也無法律效果。對締約代表的脅迫與對國家的脅迫,在實務上經常難以區分,國際法
委員會因而採分別立法的方式處理。在傳統的規則中,對於代表的脅迫只是使條約無效的
相對事由,也就是有待被害國提出主張,才能讓條約向未來不溯既往的無效。然而過去已
經發生的權利義務變動,則難以回復,這在拳頭說話的時代裡更是形同虛設。
各國因而論爭對於締約代表的脅迫,應該是使條約絕對或者相對無效的事由。例如,原本
美國遞交的草案,希望此種情境是作為受害國事後撤銷同意的事由,也就是相對無效。不
過在各國透過書面意見、遞出不同草案你來我往之後,最終仍是採取絕對無效的結論。
絕對無效事由:違反強行法
條約內容違反強行法,是《條約法公約》上最後一個使條約絕對無效的事由。強行法(
jus cogens)指的是不能透過當事國合意而減損的法規範。此概念源於羅馬法,普遍見於
內國法上關於不能透過契約免除其拘束力的強行規則。
在《條約法公約》通過之前的數百年,學者觀點對於強行法是否存在於國際法向來對立,
自然法學派一般採肯定的視角,但實證法的角度則認為國際法是由任意法所構成,也就是
幾乎沒有什麼規則,可以限制國家之間的自由締約空間。
20世紀以降,則開始可以在國際司法判例或多邊公約上,找到強行法存在的證據。舉例而
言,《國聯盟約》與《聯合國憲章》都明文表示若存在義務衝突,其位階優先於會員國之
間簽訂的其他條約。
強行法的概念逐漸被各國和國際法學者接受,其意義在於表彰國際社會中存在一些共同的
上位價值,而這些高階的法益,不能透過條約的簽署來限制或者捨棄。於是,除了前面提
到對國家的武力脅迫、對締約代表的脅迫,《條約法公約》創設了第三個新規則:依第53
條的規定,讓違反強行法的情形成為條約無效的絕對事由。
麻煩的是,一直到今天學界或國際司法實務的觀點,對於強行法到底要如何定義、是否應
具體定義、應不應該明文列舉,採的是開放的態度。《條約法公約》最終不採列舉方式。
在第53條第1款,規定條約締結時若與國際法強行規則牴觸,無效。第2款也未進行定義,
表示強行法指的是國際社會一致肯認不得損抑的一般國際法規則,而這種規則只有未來具
有同等法位階的其他規則能夠加以變更。
雖然是用類似保留的方式立法,但至今已經有不少規則被認為具有強行法的地位。經常被
提及的例子中,禁止使用與威脅使用武力原則,可說是代表。此外,就國際司法裁判、各
國實踐來看,禁止種族滅絕和禁止奴隸等國際刑法的規範也是強行法。而另一個,就是大
名鼎鼎的「住民自決原則」。
在這些絕對無效事由中,不少學者認為它們本身是條約相對性的極少數例外。也就是說,
一般而言,條約的無效事由只有締約當事國可以主張,但由於這些牴觸強行法的情勢,涉
及國際社會整體之對世(erga omnes)的利益,不少觀點認為,即便是條約外的第三國也
可以主張其無效,知名的中國國際法學者李浩培即採此觀點。不只如此,即便是受害國同
意,也不會讓其事後成為有效的條約。
國際法委員會特別在第52條的評釋中強調,該條文的考量,對於所有國家都是切身的法律
問題,它的效力必須使繫爭條約「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而非僅是「可待當事
國主張無效」(voidable)。當事國如果後來認為該條約內容適當,要做的是主動與原當
事國在合法的情境下另訂新約。
說到底,如果此類無視國際法上強行規則的條約仍然能夠有效並執行,例如允許武力使用
、限縮自決權行使、允許種族屠殺等,將直接挑戰當前國際社會的基本法秩序。那麼,介
紹關於無效事由的規則的部分告一段落,我們就可以試著來討論《中英聯合聲明》在什麼
情境下,才會變成中國口中說的「歷史文件」。
存在讓《中英聯合聲明》無效的事由嗎?
上篇介紹了相對無效的事由,包括締約代表權限欠缺、意思表示自由的各種瑕疵,包括錯
誤、詐欺、賄賂等情形。而本篇提到的前兩個絕對無效事由,對國家武力脅迫和對締約代
表脅迫,本質上也是意思表示自由的瑕疵,只是程度嚴重得多。
無論如何,筆者從未聽聞到中國或英國就《聯合聲明》的締約過程中,曾出現締約代表權
限欠缺,或就事實出現錯誤,或締約代表受詐欺或賄賂的情形。不論在中國或者英國,大
概都不容易主張相對無效事由來否定條約的效力。
不過,這篇介紹到的幾個「絕對無效事由」,就頗有討論的空間了。
1982年柴契爾夫人造訪北京,是英國首位踏上「共產中國」的總理,正式開啟九七後香港
地位的協商。英國起初的方案,是期待延續事實上對香港的治理與控制,在這個基礎上將
領土主權交還中國,也就是類似設定國際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的模式。然
而,北京毫無遲疑地回絕,中國表示這樣的方案「既不必要也不適合」。北京進一步在會
談中表示,就香港問題而言,核心問題有兩個:主權,以及香港的榮景與穩定,若要擇一
,北京選前者。
就後來解密的英國檔案來看,英國內閣間對於香港的地位處置能置喙的空間很少,少數能
做的就是在移民政策容許的前提,確保未來的處置不會讓香港的民心崩盤。文件中也指出
,北京已提出一國兩制的方案,而就算英國沒接受,在一到兩年之內,北京也會正式公開
主張取回香港。而北京願意再等一兩年,純粹是要與英國在仍然「友好」的情境下處置香
港的地位,以確保香港不會出現秩序崩壞。
1982年6月英國剛打完福克蘭戰爭,從阿根廷軍政府手上奪回一萬三千公里外被佔領的福
克蘭群島。柴契爾3個月後造訪北京,原是以凱旋者鐵娘子的姿態前去談論香港問題,未
料鄧小平面對她用香港主權換治權的提議,甚至表現願意以非和平手段保全香港主權的決
心時,只風輕雲淡表示中國不怕打仗死人,完全不介意以武力取回香港,就算摧毀其繁榮
也在所不惜。相關記載在許多文獻中可找到,包括柴契爾夫人自己的回憶錄,此處便不贅
述。
回到前面介紹的絕對事由,我們應該可以發現,《聯合聲明》的簽署,似乎很容易構成國
家受武力脅迫,或締約代表受脅迫的情狀。如果是在這個基礎上,則《聯合聲明》不僅不
是「歷史文件」,而很可能自始,也就是1984年12月19日簽署之時,便是絕對無效,並不
具備法律上「條約」的地位。
《聯合聲明》也可能違反了香港住民的自決權?
不僅如此,一般咸信住民自決權也是國際法上的強行規則。雖然國際法院並未明確地如此
陳述,但透過論證方法,在不少案例中間接表達此種觀點。
在2019年2月做成的查哥斯群島諮詢意見中,國際法院列席的其中一位法官Patrick
Robinson做成分別意見,直言國際法院避諱自決與強行法的關係有其政治上理由。但是他
親自鉅細靡遺地從禁止種族滅絕被認為是強行法的論述方法中,以及從國際實踐和過往司
法裁判的材料來看,主張「住民自決」已經成為當代的強行法,應是沒有疑問的觀點。
雖然中英兩方都未如此主張,但《聯合聲明》確實很可能與自決原則存在衝突。筆者也留
意到來自香港的觀點認為,住民自決原則既然普遍被認為是強行法,便有可能主張中英在
簽署條約上違反自決原則,而適用公約第53條,因違反強行法自始、全部且絕對無效。
若是如此,則似乎能主張香港的法律地位回復至移交之前,也就是英屬香港的狀態(或者
說,法律上,其地位並未發生變動)。不過,這樣的主張還有一些挑戰需要處理。
首先,就住民自決而言,其部分規則在範圍與內容上相對清楚,但也存在仍論爭中、各國
觀點不一致的部分。舉例而言,受外族控制(alien subjugation)、前殖民地(
illegality of colonial domination)、受軍事佔領等情形是傳統上各國認為較無爭議
,具備外部自決權的自決單位。而像科索沃不屬於前殖民地的領土,各國對於其是否具備
外部自決權仍有歧見。
香港雖然在70年代被中國透過政治手段,將其同澳門自聯合國的非自治領土名單上撤除,
但筆者認為,這雖然讓港澳無從享受聯合國去殖民化工作的巨大利益,但並不等於否定其
住民享有自決權。關鍵仍在於港人或提起權利主張的行為者,是否認為香港至少在80年代
落在前段描述的範圍之內。
其次,則是如何尋求主張的機制。雖然條文並未指出要像相對無效事由的情形,由待受害
國援引特定理由撤銷先前的同意,才能使條約無效。但若無國際法上的主體在一定程序上
對於香港的地位以及聯合聲明的效力提出主張,很難想像一個國際矚目、經聯合國登記程
序,也受到不少國家承認的領土移轉條約,會不待主張失去效力,恢復到1997年之前的狀
態。
就此,國際法委員會表示關於提出主張的程序問題,還是要回到《條約法公約》第四節關
於程序的規定,依第65條,並且按《憲章》第33條以和平解決紛爭的原則來處置。
不只是「執行完畢」的條約
回到中國的觀點,北京認為《聯合聲明》在1997年便已執行領土主權的變動完畢,因此成
為「歷史文件」。然而,就條約法的角度來看,這恐怕不是相當穩固的主張。
從《聯合聲明》的結構看,第2條與第3條處理的是兩個不同區塊的法律問題。前者,處理
的是領土主權的變更,未言明是歸還或割讓;後者,則就「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領土上」
設定類似地役的條約上義務。此種在本國領土上允許外國設定特殊規則,或是基於其他因
素嘉惠他國,而部分限制自身主權權利行使的情形,在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上並不罕見。
也就是說,即便從中國的角度,第2條已經「執行完畢」,第3條關於香港制度五十年不變
的承諾,仍舊在2047年之前拘束著條約當事國的中國。若中國政府執意無視條約必須履行
(pacta sunt servanda)這最基本的國際法規則,此種公然無信的實踐,很快會讓國際
社會重新評估對中政策及未來涉及權利義務設定的條約關係,不論是雙邊或者多邊皆然。
值得注意的是,條約法上,尚存在關於條約暫停以及終止的事由與規定。也就是說,關於
中英兩國針對條約效力的不同觀點,其實還有討論的空間。當然,以上討論仍只從一般人
可得的歷史材料和法律觀點進行。而這些觀點即便有主張可能,也不能無視政治上既存現
實。本文意在探究條約法的基本規則,這些從國際法出發的視角,若無「行為者實際上進
行主張」,恐怕不會有付諸實現的可能。
國際法是國際關係與政治運作中,各個行為者可得運用的工具之一。適切的運用,國際法
能增添外交工具的厚度、強化政治目的與運動工作的正當性,但不必錯誤地理解為關鍵扭
轉情勢的大絕(當然,國際關係中恐怕也不存在這種武器)。
回到台灣來看香港
這些議題,如果站在台灣的視角,終究還是要回到自身的結構性問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
政府,在當年中英商談香港地位期間,曾不只一次公開宣稱一概不承認任何「匪英」會談
的結果與處置,時任行政院院長孫運璿表示任何涉及香港問題的談判,英國都應該要找中
華民國。《聯合聲明》簽訂當日,外交部即重申「香港為我固有領土」,後並透過說帖,
表示對英國連同租借的新界,將過往割讓的港島九龍還給「中華民族」感到相當欣慰。
中華民國上述實踐和對香港的立場,恐怕與一般人們的通念頗為衝突。說到底,在憲法下
、在近代長期的實踐中,香港也好、澳門也好,都是中華民國體制下的一部分。在現行憲
法含增修條文的制度下,台灣人跟港澳人,連同中國人,都被視為同一國的國民,因此「
我們」的國籍其實沒有區隔。
港澳中國人(依法應稱「港澳/大陸人士」)來台需要「入台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
境許可證,持有外國護照還不能辦)」,而入籍台灣也不像外籍人士得先拋棄「國籍」,
只是把「戶籍」設在不同的「地區」。換言之,如果你想像中的「台灣」是我們的、有別
於中國的國家,則香港的存在,就直接挑戰了我們對自身認同與現實的認識。
台灣確實有不少法律素材,讓我們可以主張不屬於中國,但別忘了,國際法上的觀點即便
強而有力,前提也得要行為人的主張,更不要談台灣人讓現有體制長年的運作、傳遞給國
際社會台灣屬於中國的錯誤印象,完全是往自身期待的反方向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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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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