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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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法律系 教授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們一定聽過 #偵查不公開,
檢警調等偵查機關,
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所取得的偵查資料,
於審判前不得對外公開。
但因為績效考量、爭取曝光、媒體競爭等因素,
導致我們時常可以在電視、報紙及網路上,
看到偵查中的案件資訊公諸於世,
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指出,
媒體報導指導辦案影響審判,
造成未審先判、影響當事人名譽隱私,
應修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2019年3月15日,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
通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修正,
於2019年6月15日正式施行。
傳說中的【615】過後,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處理新聞發布,
陷入了保守偵查秘密與維護新聞自由的拉鋸戰,
法律概念的相對不明確,
難免讓第一線辦案人員無所適從。
2020年6月15日,
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法上路滿週年的日子;
2021年1月15日,
我完成了檢警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研究論文,
口試順利結束,拿到法學碩士。
謝謝口試委員,
政大法學院副院長 #李聖傑、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黃士軒,
撥冗惠賜國涵寶貴意見🙇🏻♀️
謝謝您們對於國涵論文的高度肯定,
聽到這是一篇兼具創新及研究貢獻的刑事法論文,
真的足以讓人眼眶發熱。
謝謝我的指導老師台大法學院教授 #許恒達
雖然是只大我9歲的學長,
您的諄諄教誨、對研究的嚴謹跟堅持,
明確的指導方向、待人處事的坦率、
有話直說的幽默感以及媲美巨星的歌喉,
在在讓學生獲益良多,
謝謝您的效率與支持幫助國涵完成夢想,
今晚能把18萬字240頁論文扔在律師老公臉上😆
謝謝律師 張軒豪 專程排開庭期擔任口試小幫手🙋♂️
謝謝口試救星 #劉祥音 不分日夜的緊迫盯人👀
協助我送印論文、校正格式、完成手續📃
我想自己如果算得上順利最大的功臣就是妳😚
謝謝協助我完成論文訪談的所有受訪者
檢察官👩🏻💼警察👮♀️律師👨💼記者同業🎤
您們寶貴無私的分享,
是這本碩士論文最重要的養分。
完成口試的這一刻,
身為法研所學生的責任總算告一段落了,
回顧文獻的時候,
全國碩博士論文網檢索結果顯示,
從事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自由研究的人,
除了法律系學生以外,
曾經有過一個檢察官施良波,
他是後來的法務部主秘,
有過一個警察黃宗仁,
他是現在的新北市警局局長,
有過一個調查官藍台生,
他曾經擔任調查局的新聞聯絡人,
今天過後,
多了一個記者趙國涵。
身為一個電視新聞記者,
每天與偵查不公開正面交鋒,
有時勝利有時敗北,
完成論文的這一刻,
一紙畢業證書,
替這三年半週休一日熬到深夜隔天上班的日子,
劃下了句點,
替這十年來與法律接軌的採訪生涯,
寫下追求卓越、不停止進步的註解。
我們無從得知未來的路會是如何,
但接受過去的你、喜歡現在的自己,
現階段所做的一切,
即使不能讓眾人滿意,至少也讓自己開心。
學習法律的這段時間,
我覺得自己進步了很多,
寫出更好更不同以往的歷史初稿,
更用法律知識幫助了很多不懂法律的人,
願累積的一切,
能不愧對掛在電視新聞報導中的,
資深司法記者這六個字,
這樣就夠了。
現在只想跑到法學院門口大喊我畢業了!!!
🤣🤣🤣🤣🤣🤣🎓🎓🎓🎓🎓🎓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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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立院闖關!陪審制恐被排除!
人民霧煞煞!參審制法官主導?陪審團參差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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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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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裕順(警大刑事警察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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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鐘懶人包:法律怎麼修,才能吃得「安全」又「安心」?
【法網恢恢,為何食安一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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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政商勾結,還我安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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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管法)八年來歷經8次修法,食安風暴卻越演越烈。立法委員這麼愛修法,人民卻很疑惑,法網恢恢,為何食安一直漏?
食管法對於食品安全雖有繁複的規範,但卻未命中要害。好的食品安全管制架構應該是三道判斷關卡:
1. 是否為「食品」?
2. 是否「適合供人食用」?
3. 是否「有毒、有害人體健康」?
好的食安規範架構,應該要建立足以判斷上述三項問題的標準,才能將不適合供人食用、有毒有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排除於市場之外。
食管法雖然規定繁複,但卻未無法有效防守三道關卡:
1. 是否為「食品」?
食安相關法令並未明確規定各種食品的「身分定義」,導致「攙偽或假冒」實際上難以界定 ,使高價品混充低價或劣質原料的情形層出不窮。
2. 是否「適合供人食用」?
只處罰「有毒而有害人體健康」卻未針對「無法證明有害人體健康,但大眾不願意食用」的情況管制。隨著食品製造科技日新月異,有可能會出現更多法律無法管制的情況(回收油精鍊?人造雞蛋?人造鮭魚?蟑螂高蛋白?人肉叉燒包?)
3. 是否「有毒、有害人體健康」?
目前食安檢驗的項目過少,無法早期發現,往往要等到毒素長期累積後才會發現不良後果。
【未來進入國會,針對食品安全,我將推動三項改革】
1. 建立「食品身分標準」,清楚定義國民日常飲食食品標準,明確區分「真食品、非食品」
2. 建立「不宜供人食用」的管制類別,排除雖然難以證明有害人體健康,但基於文化與社會心理的理由,而不宜供人食用的產品。
3. 強制廠商揭露原料資訊,增加食品安全檢驗項目,以獨立的食安委員會落實食安法令相關規範。
「吃得安全」只是最低標準,「吃得安心」更是政府要努力的目標。請大家給苗博雅一個機會、給 #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 一個機會,讓我們進入國會,打破政商勾結的長期結構,修補食安破網,給台灣人更安心的生活環境!
【延伸閱讀】
《頂新案案件整理表》
王正嘉/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1Fnb_NEVORtdTZVZGMwd3hQbW8/view
《從迷失的身分重新找尋食品攙偽假冒管制的可能途徑——以食品身分標準為分析焦點》
邱文聰/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http://lawdata.com.tw/tw/doi/?doi=10.3966%2F102398202015060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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