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參加東京奧運的台灣健兒們為國爭光、表現非凡,各體育項目不但創下歷史新猷,也是贏得最多獎牌的一次,成功讓世界看見台灣努力不懈的志氣與光芒。
維胤利用自由發言時間向黃偉哲市長表示從這次各國媒體不諱提及台灣的報導態度可以得知,台灣於國際上的能見度愈來愈高,無論在體育、衛生、環保、科技等議題都發揚於國際,多次獲得多國的喝采與支持,於這次東奧中也有許多國家直接以台灣代表隊來稱呼出賽選手,不但認同台灣主權的存在也幫助台灣不再被中國孤立。
像是日本、韓國、法國、芬蘭、德國等國,都表現出友好善意,在東奧播報中以台灣國旗放在統計獎牌的頁面上或是在入場時直接介紹台灣代表隊,毫不畏懼中國的施壓;另外,像是美國眾議員培根也長期友台,表明支持讓台灣用國旗國歌參賽,以上例子多不勝數,顯示台灣正名議題其實在國外也備受關注。
如能集結眾國的力量連署讓台灣正名,將幫助台灣不再被中國威逼甚至阻撓參與國際事務,同時能大步邁向前、順利站上國際舞台,如此對於提升台灣的經濟、醫療發展相信有極大的助益;畢竟台灣本就是主權獨立且民主的國家,不應在國際賽事或活動上被以「中華台北」代稱,黃市長要向中央表示下屆巴黎奧運,要以「台灣」的名義參加!
#台灣加油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段時間台灣因為防疫表現亮眼,受到國際重視,也獲得許多理念相近的國家和友邦的聲援。比如,美國國務院國際事務局,發起「推文挺台灣」(TweetforTaiwan)活動; 或者是美國國務卿龐畢歐,呼籲WHO秘書⻑譚德塞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5月的WHA,「因為他有權這麼做」; 又或者是紐西蘭副總理兼...
中國參與國際事務例子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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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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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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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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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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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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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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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中國參與國際事務例子 在 綠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綠黨對英國綠黨友人潘妮坎普(Penny Kemp)致上最深悼念】
文/綠黨前召集人、中山大學公行系副教授彭渰雯
我們非常遺憾地得知,對本黨創黨初期發展影響重大的英國綠黨友人潘妮坎普,已於6月12日因病過世。
坎普在1996年綠黨創黨之初,不畏當時國際間對海峽兩岸高度緊張情勢之擔憂,代表歐洲綠黨聯盟來台表達對本黨的支持。作為一位充滿活力與行動力的綠色政治理念實踐者,她鼓舞啟發了許多年輕綠黨成員的信心。
在此之後,坎普於2000年進一步促成台灣綠黨與歐洲綠黨的連結,共同在歐洲議會召開記者會,力挺台灣作為一個非核國家的地位。
台灣綠黨對坎普家人的傷痛表達最深摯的哀悼之意,我們將永遠記得這位來自英國的綠黨導師與好友。
#關於潘妮坎普
25年前的1995-1996年間,台灣正被第一次總統直選以及海峽危機的氛圍所籠罩。
這不僅是1950年代末期以來,台灣與中國最接近發生軍事衝突的一刻,也是台灣首度被國際肯認為一完全民主政體的時刻。在這個台灣現代史上非常重要的時間點,英格蘭與威爾斯綠黨發出了一份新聞稿,標題是:潘妮幫助台灣綠黨贏得席次。
雖然有關台灣國際關係的研究多半聚焦在國家層級,蓋瑞朗斯里(Gary Rawnsley)則強調公民社會在公共外交上可以扮演的關鍵角色。他注意到台灣的「非政府部門可以建立並維繫與海外團體或個人的長期且有意義的關係」。而台灣綠黨在全球綠黨網絡內的積極參與,就是公民社會主導之外交的最好範例之一。
潘妮坎普(Penny Kemp)在1996年3月訪問台灣之行,則可被視為台灣綠黨外交的起點。
台灣綠黨是於1996年1月25日由公民社會團體結盟所成立,當時距離總統與國大代表選舉已不到兩個月。在英國綠黨的新聞稿中,說明潘妮坎普是是英格蘭與威爾斯綠黨的執委之一,而她到台灣是為了「回應台灣綠黨的請求協助」。但為什麼這位英國環境運動者的來訪,會留下如此深遠的貢獻呢?坎普願意遠道而來協助剛成立的台灣綠黨這件事,不僅吸引許多媒體注意,也得到台灣綠黨最深摯的感謝。
原本有另一位歐洲綠黨的資深成員要與坎普一起前來,但最終因當時台海飛彈危機的安全顧慮而取消。坎普來訪時還與當時的台北縣長尤清見面,尤也特別為接見她而穿了套綠色西裝。在我訪談綠黨早期的發展歷史時,潘妮坎普的名字是經常被提及且感念的。
當時雖然綠黨創黨成員們早已聽聞許多國際綠黨運動的消息,但這是他們第一次真正與歐洲綠黨的代表碰面,且這場相見顯然留下深刻的印象。坎普對台灣綠黨的夥伴介紹了很多歐洲綠黨的情形,以及在實務上作為一個環保政黨的意義。
儘管坎普的到訪是短暫的,這些討論互動卻持續延伸,包括一些年輕的台灣綠黨黨員在該年夏天就實際到英國拜訪她。在將近24年之後,綠黨創黨秘書長洪裕程回憶道:「雖然我們沒有選得很好,但我們與歐洲綠黨和潘妮坎普接上線了。她告訴我們很多歐洲綠黨的狀況,到今天我都還記得非常清楚。」
坎普訪台所帶來的國際綠黨連結,可以用1996年3月19日的歐洲綠黨聯盟(European Federation of Green Parties)聲明為例說明。歐洲綠黨聯盟發出正式聲明表示其「全力支持台灣綠黨所推動的綠黨理念,以及台灣人民有權利決定他們的未來。
所有否定台灣人民基本人權與民主權利的恫嚇和威脅,都應受譴責。歐洲綠黨聯盟希望當前的緊張關係能以和平的手段解決,也祝福台灣綠黨成功將綠黨理念帶入即將到來的國代選舉及核四公投上」。
坎普的訪問揭開了台灣綠黨與國際綠黨積極連結的序幕。綠黨非常重視這樣的外交,1997年聘任艾琳達(Linda Arrigo)擔任該黨國際事務部主任就是個例子。在接下來數年,綠黨不僅加強其與歐洲綠黨聯盟的關係,也在催生亞太綠黨網絡的任務上扮演領導角色。在我寫作台灣綠黨專書時所做的相關研究訪談中,國際綠黨外交是許多人記憶最深且感到有意義的綠黨經驗。
1998年台灣綠黨兩度參與地方選舉但均無人當選,到1999年甚至瀕臨瓦解。但在這個低谷之際,綠黨卻完成了第一場重要的外交成就。在不到一個月的準備期間內,創黨成員之一張琦凰成功地與坎普以及留法台灣學生合作,安排了一場台灣綠黨的歐洲訪問。
在2000年5月11日,歐洲綠黨聯盟與台灣綠黨共同在布魯塞爾的歐洲議會內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新當選的總統陳水扁實踐其選舉承諾,廢止高度爭議的核四廠興建案。在這趟訪問中,歐洲綠黨聯盟通過決議支持台灣成為一個非核國家。
受到坎普1996年訪問啟發的幾位綠黨成員,在後來綠黨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持續扮演領導或諮詢角色,直到最近2020年的選舉亦是如此。此外,這些早期建立的國際連結,也使得台灣綠黨成為台灣最具國際性的政黨。儘管台灣經常被許多國際組織排除,台灣綠黨卻是全球綠黨網絡的重要成員。例如黨員顏克莉不僅曾擔任亞太綠黨網絡的召集人,更進一步擔任過全球綠黨的共同召集人。
台灣綠黨的國際外交顯示了台灣公民社會有潛力走到政府無法達到的地方,建立並維繫與海外團體或個人的長期且有意義的關係。而在聆聽綠黨創黨成員即使在2021年3月,仍熱切討論潘妮坎普25年前訪問的影響,實是我研究台灣綠黨九年多田野期間最受感動的時刻之一。
相關訃聞連結 Obituary: t.ly/aR
(台灣的綠黨:潘妮・坎普訪台的貢獻(Taiwan’s Green Party: the legacy of Penny Kemp’s visit);本文英文版於2021年4月8日首刊於 Taiwan Insight,由Taiwan's Green Parties Alternative Politics in Taiwan一書作者羅達菲(Dafydd Fell)撰寫;彭渰雯翻譯)
中國參與國際事務例子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這段時間台灣因為防疫表現亮眼,受到國際重視,也獲得許多理念相近的國家和友邦的聲援。比如,美國國務院國際事務局,發起「推文挺台灣」(TweetforTaiwan)活動; 或者是美國國務卿龐畢歐,呼籲WHO秘書⻑譚德塞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出席5月的WHA,「因為他有權這麼做」; 又或者是紐西蘭副總理兼外交部長皮特斯,在5/7 正式宣布紐西蘭政府支持台灣參加WHA。
我們很高興看到很多友邦跟理念相近國家,都在國際上為台灣發聲、為台灣爭取參與WHA的機會。但我們到底要用什麼名稱進入國際組織?
用什麼名字進入國際組織非常重要!我們必須自己有所認知,不是等別人幫忙,自己也應該有共識。擺脫中國框架,才有可能走台灣的路。今年在武漢肺炎疫情影響下,台灣的防疫努力和對外伸出援手,被許多國家看見,好不容易在國際上「台灣可以是台灣」,請外交部在串連友邦和理念相近國家為台灣發聲時,讓台灣以自己的名字站上國際舞台!
再來,過去台灣在參與國際組織時,常仰賴民間NGO,用游擊戰方法打入,但目前局勢不同,我認為外交單位應該可以扮演更多角色。參與世界公衛體系,不是只有WHO一條路可以走。我特別留意到「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在本次疫情中針對經驗分享、訊息交換,十分活躍,類似這樣的國際參與,都可以成為台灣打破僵局的機會。
這一陣子,紐西蘭跟澳洲,正研擬形成「塔斯曼隔離圈」,紐西蘭副總理皮特斯,也考慮將防疫表現優良的南韓、新加坡、台灣、也納入隔離圈。或是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跟AIT共同舉辦的防疫松,從這些例子來看,除了過去傳統的國際大型的組織,其實我們台灣,在這次的防疫期間表現得很好,很可能跟其他國家,組成不一樣的聯盟跟會議。國際間的組織,因為防疫期間破碎化,我們可以慢慢組織,從議題跳點合作,由零開始起步,有可能是未來的一種路線。
根據美國⺠調和智庫機構皮尤研究中心的⺠調結果,約有66%的美國人對中國持負面看法,創下自2005年開始這項項調查以來的新高,另外有9成的美國人,將中國的影響力和實力,視為一種威脅,而中國的人權政策和環境惡化令人擔憂。
此外,台灣防疫的模式讓大家知道,資訊透明、政府問責、加上公⺠社會的重要性,尤其台灣⻑期處在對抗中國「假消息」的前線,我們有非常多和中國「互動」的經驗可以跟世界各國分享。現下世界因為武漢肺炎問責中國,甚至要向中國求償。在這個時候有兩件事情很重要,一是「清楚劃分台灣跟中國的區別」,這需要結合政府與⺠間的力量; 二是「另闢台灣國際參與的途徑」!
讓台灣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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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參與國際事務例子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近年,訪港旅客人數和消費都有放緩的情況,我認為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視旅遊業的發展策略。在3月22日立法會會議上,我們就「充分發揮本地旅遊資源的優勢」議案展開討論。
我希望政府能好好發揮香港的特色和優勢,鼓勵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產品,我認為政府可以從推廣電競和挖掘本地街市文化兩方面著手,推動旅遊業的發展。電競在世界各地的發展已日趨成熟,例如中國已把其定為體育項目,韓國的電競比賽更帶動國內經濟的發展,吸引不少人前往韓國或透過網絡電視觀看電競比賽。
除了以科技革新旅遊業外,我們還應好好利用街市這個獨特的本地文化瑰寶,選擇合適的街市,以社企模式發展街市導賞團,讓訪港旅客有更豐富、更多樣化的旅遊體驗,也能更深入認識香港。
以下為我的發言全文:
旅遊業佔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4.5%,為23萬市民提供就業,是香港經濟傳統四大支柱之一。雖然過去10年,來港遊客人數由2006年的2,500萬人次,增加至2016年的5,600多萬人次,增幅超過一倍,但近年增長有放緩趨勢,反映香港作為世界知名旅遊城市的吸引力和競爭力,正受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衝擊和挑戰。所以,香港不能夠固步自封,政府不能夠再以固有模式去發展本港的旅遊業。特區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視旅遊業的整體發展策略,好好發揮香港的特色和優勢。
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及政府會繼續吸引高增值的過夜旅客,對旅遊業額外作出共達2億4,300萬元的支援。其中一項措施,是進一步推廣旅遊產品多元化,鼓勵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產品,吸引更多訪港旅客。香港近年大力推動創科發展,我認為政府有能力透過善用科技革新旅遊業。隨著創新科技的進步,電子競技產業發展也越來越成熟,電競不但成為中國的體育項目,更成為世界三大競技項目之一,有着多個大型的世界級比賽項目及數量龐大的職業選手和愛好者,去年全球電競產業已有4.6億美元市場規模,全球觀眾更多達3.85億人。
主席,韓國是其中一個成功發展電子競技的地區,電競已成為韓國的其中一種主流文化,頂級選手就好像明星般廣為人知,不少電競比賽往往都是座無虛席,很多人都要睇電視和網絡直播。2015年在首爾上岩體育館舉辦的《英雄聯盟》S4世界冠軍賽,便吸引了4萬名以上的觀眾到場參加。英國在2016年也正式成立英國電競聯會(BEA),隸屬文化傳媒體育部,除了支援電競選手外,亦會興建全國電競訓練中心,推動電玩發展及培訓人才。
與其他常規體育項目不同,電競比賽對於場地並沒有嚴格的要求,加上其具有高度娛樂和觀賞性,任何人士都能參與其中,加上香港作為國際城市在語言和文化上都有一定優勢,容易吸引海外和國內選手來港發展國際級聯賽,有利向全球宣傳香港。電競比賽亦能創造不少就業機會,除了職業電競選手外,還有專家旁述、場地人員和技術支援、維修員等不同工作崗位,能有效推動本港經濟發展。我希望旅發局在今個夏季舉辦的「香港夏日派對」,能夠引入大型電子競技賽,相信能吸引更多來自不同國家的年輕旅客來港。同時希望未來能有更多相關大型國際賽事能夠在港舉行,運用創新科技,例如虛擬實境技術、全息投影技術及動作捕捉技術等,促進電競選手與觀眾的互動,增強賽事的新鮮感和吸引力。
另外,我希望政府積極利用地區街市的獨特文化,發展成為本地的旅遊景點。海外有不少成功例子值得我們參考,例如韓國首爾仁寺洞的通仁市場多年前人流很少、生意差,但是政府決心活化市場,通過發行一種只適用於市場內的合作商戶的古代銅板,用作購買食物,結果吸引不少本地和海外旅客慕名而来,訪客人數由2012年的5萬人躍升到2014年的17萬人。
至於澳洲的維多利亞女王市場除了是南澳家庭日常買餸的地方,也深受遊客歡迎。根據當地報章報道,在2016年有多達47%的前往維多利亞州的外國遊客會去該市場細賞當地民情。我認為,政府有必要重新檢視街市的設計和定位,考慮選取合適的街市推行試驗計劃,提供導賞服務,並以社企模式運作,既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也能讓訪港旅客有更豐富、更多樣化的旅遊體驗,更深入認識香港。
主席,我認同,要推動香港的旅遊業發展,政府需要加強相關政策局和部門的合作,所以我認同並支持葉劉淑儀議員的建議「成立專責推動旅遊事務的政策局」,專責處理所有旅遊事務,減少政府部門各自為政的情況,有效統籌各項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工作和政策。希望政府能多管齊下紓解旅遊業萎靡不振的問題,發展多元化的旅遊項目,提升本港旅遊業的吸引力和競爭力。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