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商工微學習-公司經理人
(#公司法 §8 ; §29~34 ; §36 ; §222)
📜要件📜
1️⃣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
2️⃣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29規定
💢消極資格💢
1️⃣公司法§30 (曾犯組織犯罪、詐欺、背信、侵占、貪污罪、受破產宣告、票據經拒絕往來、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
2️⃣不得同時兼任監察人與經理人之職務
🎯職權🎯
1️⃣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於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司事務
2️⃣經理人職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競業禁止🈲
1️⃣不得兼其任他營業事業之經理人
2️⃣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
3️⃣例外:經依公司法§29Ⅰ規定方式同意者
🏋️責任🏋️
1️⃣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2️⃣違反法令、章程及決議或逾越規定之權限者,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9條刪除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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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經理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新實務見解,分享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判決
📍動產擔保交易法所稱之善意第三人所稱為何?
👉按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之善意第三人,在附條件買賣,須以因買受人之占有標的物,致被誤認為該物之所有人,不知出賣人尚保有其所有權,因而與占有人為交易行為者,始足當之。
📍附上判決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page=0&kw=109%e5%8f%b0%e4%b8%8a2099&judtype=JUDBOOK&sys=V&q=b98ffe62a91b786155713d865c570a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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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7 歲傑克亂搞,媽媽哭還可以做什麼?】
7 歲的傑克跟媽媽很窮,窮到可移動財產只剩一隻老母牛莉莉。這隻母牛甚至老到沒有奶了。可憐哪!貧賤母子百事哀,跟莉莉再有感情都只能把沒有生產力的傢伙趕出去。
「你去幫我把莉莉賣掉吧!莉莉至少值 10 個金幣!千萬不要少賣了!我們家明天還有沒有飯吃就靠你了!」不想擔責任的母親如此交代傑克。
傑克牽著莉莉走在去市場的路上,道阻且長。
「小伙子!您家的牛可真靚!我從沒看過這麼美麗的眼睛!我想給家裡的公牛太郎找個伴,你出多少?」一個老頭攔下傑克。
「媽媽說我得賣 10 個金幣」傑克,佯起一張好騙的臉。
「小伙子,我沒有金幣,但我有一顆魔豆,他可以帶你去神秘的天空之城。」老頭為了給家裡的太郎找伴,使出渾身解數在推銷豆子。
錢買不到冒險!倆人的交易就這麼愉快的說定了!
回家後,媽媽氣爆,窮就算了,孩子這麼傻可怎麼辦!傑克活了 7 年發現自己是個傻子的事實,難過的把豆子往窗外丟,這注定是一個不眠夜。
7 歲的交易,究竟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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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歲的你,可以代理!
媽媽交代傑克去賣牛,傑克成為了媽媽的代理人。
民法規定,如果你是代理人,即便你才 7 歲,在民法上是不完整的人,也沒關係,因為你只是代理,不會因為你年紀小,就認為你的代理是沒意義的。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說過,如果你在民法上不是一個完整的人,所以交易時如果小於 20 歲會有很多限制。
但代理這件事,不會對於自己本身產生法律效果,而是對於故事裡面的「媽媽」才會有法律效果,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代理行為是OK的,並且被稱為是一個「無損益的中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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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克沒賣至少 10 個硬幣,媽媽可以怎麼做?
媽媽「一開始」就說至少要賣 10 個硬幣,這是一種「自始限制」。
民法規定代理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說因為交易安全超重要,如果以後買個東西都要擔心對方是不是有權在賣,會增加太多社會成本,搞出代理這種東西的人要承擔風險。
所以如果交易對方不知情,你們之間的紛爭,不關他的事。
可是仔細想想!這根本就是「無權代理」!媽媽給傑克的代理權範圍,就是「用至少 10 個硬幣賣牛」,而不是單單「賣牛」這件事!如果傑克沒有完成媽媽的任務,媽媽是可以拒絕承認這次的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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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天空之城的道路已經開啟!
不管如何,一夜過去,豆子一飛沖天,傑克順藤而上,來到了神祕的天空之城,為了證明自己不是傻子,傑克誓言要發大財,好給媽媽一點顏色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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