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違反調查常規 一開始就注定不起訴了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可柯大立委的次子 獲得特別優惠待遇 不但可事先知道案情自行到案說明
自行到案說明有什好處 不會被逮捕這就不用說了 不會被搜索
除了免除更大罪行的危險 原本運輸毒品的嫌疑 也會因為缺乏證據更難成立
檢調違反調查常規 用傳喚的方式 就注定了結果會如此...』
Re: [新聞] 【獨家】柯建銘兒新年大賀禮 跨海收毒郵包「不知情」確定脫身 https://disp.cc/b/163-ddjo |新聞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230707340400251
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網路三盲濫告】網路上的三盲惡人先告狀,把檢警當成騷擾「仇人」的工具,怎麼辦?
--當前司法難題、偵查實務做法的一些反思
在本粉專在昨日貼文討論三盲粉專作賊喊捉賊:https://bit.ly/2Hvrihk 之後,小編收到了幾封訊息,是讀者分享自身的經驗、以及幾位網路文字工作者(作家/評論家)自身經驗的甘苦談,其中有一位作者便表示,因為一篇明明早已有判決認證是合理評論的文章,卻跑了警局、地檢署幾次。
「評論網紅的不當與錯誤發言,卻遭到網紅抹黑,因此提出反擊,卻反被告?」
「網路上吵架吵輸了,道理上站不住腳就亂告人?」
「台灣的濫訴問題這麼嚴重,法律不能處理嗎?」
也有1-2則是「現在進行式」的案件,本粉專還是維持創設的原則──不討論個案事實內容的問題,也不接受個案法律諮詢。如果有被濫訴、自己又不是學法律的人,那應該去求教專家。
我們的貼文只就當前的司法議題—濫訴—做討論。
我們L小編之前處理過類似的濫告網路文字工作者的「大亂鬥」案件。L小編是該案辯護人(該案早已結案,告訴內容真的是荒誕無稽的大亂鬥,看得有夠累的),但當事人不是法律人,因為被濫告收到傳票後,不得不委任律師,也因此平添了很多法律成本的負擔。
在那件案件裡,L小編也思考了更多在法律制度更上位的問題。
在這邊,我們可以拋出一個立法論的問題:
像這種網路上糾纏吵架的案件,#要用刑法來管制嗎?#值得動用偵查資源嗎?最後會不會變成「先告先贏」,所以本來不想告的一方也被趕鴨子上架,趕快提出「互告」?
偵查資源是集體納稅人的錢,應該要去處理殺人、放火、妨害性自主、槍砲、組織犯罪……等重要案件,我們真的要讓偵查資源被濫訴人癱瘓,來處理這種網路上的糾紛嗎?
除了以上立法論的問題,讓讀者好好思考外,
以下是我們作者在和法律圈內友人討論這個議題時, #對於個人過去檢察官工作的習慣 做出的反思,我們摘取不涉及個案的段落內容,分享給大家:
在這邊也要提出自己的一點反思。
其實真的是換了個角度,就會有不一樣的想法。
過去的我在檢察官的位子上案牘勞形,思維就會變得「越來越檢方」,面對各類顯然濫訴的案件,腦子裡想的是怎樣可以讓案件「有進行」、「快速結案」,有時會忽略了對於被濫訴的人名為「被告」實則為「被害人」的無奈。
後來回去台大上課,有時聽到教授說:「檢察官的處理方法就是OOXX(負面意見)」,常常會覺得不服氣。
之前也跟幾位朋友爭執過「傳喚不傳喚」的問題。
有一些從事網路、傳媒工作的朋友認為:台灣就是太多瘋狂的人,試圖利用司法濫訴來製造人們的不便,利用騷擾來造成「寒蟬效應」。
還有朋友不客氣表示,助長這種歪風的,警察和司法的處置方式就是「幫兇」。
也有一些警察對於目前的偵查流程有些意見和反思:「難道瘋子一直告,我們就要一直通知嗎?這樣合理嗎?」
如果我們回到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 的規定:「實施偵查 #非有必要, #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回到法律規定和理論面來看,目前偵查實務被癱瘓的問題,似乎也並非無解。
更不要說,有些人的濫訴紀錄、網路言論內容,其實在司法判決、新聞裡就查得到了。如果引用的是判決、新聞內容,有可能是不經查證的「妨害名譽」嗎?
檢方面對這樣的瘋狂濫訴,本來就必須找到案件進行與結案的方法,甚至檢察體系自己要想出解決之道——不管是推動偵查流程的改良也好,或甚至是修法來解決濫訴也好。
這雖然是我國法治教育不足、三盲流竄下產生的司法難題,但 #這個難題是檢方的任務,不是受害人民的義務。
問題在於,我們不能否認的事實是,檢察體系中還是很多檢察官認為:「傳來問一問」可以讓案件在系統中有進行、快速結案,何樂而不為?
殊不知,這樣的「樂」,其實是助長了濫訴人、網路上各類霸凌的氣焰,對於某些不懂法律、怕麻煩、怕警察/不想跟司法打交道的人而言,也產生了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很多人也因此不敢出聲去批判與反駁那些在網路上興風作浪的「戰神」、「PTT名人」、「網紅」各種歪理。
更嚴重的是,會讓很多受到濫訴所苦的人(而這些人往往本來不是司法的敵人),在程序中對司法產生誤解,縱然最後拿到不起訴處分,但因為在程序中受到很多委屈或製造不必要的麻煩,也會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在這種把偵查機關當成打手的惡人先告狀文化下,也會讓很多想要衡平/匡正網路言論市場的人,在不了解被告≠有罪、傳喚≠刑罰下,因為害怕而卻步。就算是懂法律的人,也不想要被這種「先傳喚再說」的「偵查進行技巧」無端滋擾。
最後「樂」到的,是劣幣驅良幣、越形膚淺甚至造假新聞、司法流言橫生的網路言論市場。
------
圖片是德國Konstanz(康士坦茨)的Imperia「女神」像。
以下為我們作者遊記中的一段:
但其實Imperia不是女神,而是羅馬名妓。而這個雕塑,其實是有爭議的。
1414-1418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在此召開歐洲天主教大會,史稱「康士坦茨大公會議」(Konzil zu Konstanz/ Council of Constance)。
傳說當時的妓女成為政見不合者之間意見溝通的渠道,後來Honoré de Balzac的小說〈美麗的Imperia〉(Die schöne Imperia/ La belle Impéria)就是描述了一名羅馬名妓在宗教大會期間穿梭於權貴之間的故事。
這座雕像之所以有爭議,是因為Imperia左右手上舉著的分別是教皇和皇帝。
似乎暗諷政權和教權被玩弄於一位名妓的鼓掌之間,充滿濃濃的諷刺意味。
本文貼這張照片,純粹就是在不能出國的疫情期間分享給大家看看外國景點風光,
絕對沒有要諷刺什麼,大家別多心。
當然,大家看完本文和照片後會有什麼解讀,這是 #思想自由,也無從干涉了。
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天下本無事
庸人自擾之
謝謝鄭教授的用心
如果將來有「新」醫療糾紛處理法,應該……
其實,就醫療訴訟,醫界真正在乎的是「訟累」,而非「有罪」。
目前,一年約500件醫療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率僅有0.7%,相較於其他非醫療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率約七成左右,其間差距達一百倍;顯見起訴篩選機制完全失靈,「濫訴」嚴重。
那麼,醫療刑事案件每年應該只起訴幾件才算合理呢?答案:5件!
如果問題的癥結在「訟累」,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就不是無謂去增訂什麼醫療法第82條之1的規定,因為沒有這條文,有罪判決還是只有3.5件,醫界真正無法忍受的是「訟累」啊!
那在符合大陸法系體制,不必拆屋打牆,能做到什麼呢?
我初步的構想是在──如果將來有──「新」醫療糾紛處理法中,「至少」應明定:
1. 醫療案件之偵查,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規定。(其實這是疊床架屋,法律本來就是這樣規定,只是檢方一直沒照著做)。
2. 增設醫法類科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進行偵查。(要訓練幾個搞懂醫法「特性」的,不是「一般」法律人!)
3. 偵查後,發現告訴係利用偵查程序恫嚇被告者,應逕為不起訴處分。
4. 有鑑定之必要時,應就「具體」臨床醫療處置行「簡易鑑定」。(其實,就是把現在所謂的「初鑑」移置偵查階段;但也不是搞「小」醫審會,就是找二個鑑定人僅就「具體」問題加以鑑定。)
5. 經鑑定之案件,鑑定人其一認為「臨床醫療處置非顯然不當」或「結果屬醫療上必然之風險」者,以「臨床醫療處置非顯然不當」或「結果屬醫療上必然之風險」論。
6. 偵查後,認為臨床醫療處置非顯然不當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予以不起訴。
7. 偵查後,認為結果屬醫療上必然之風險者,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予以不起訴。
8. 偵查後,認為臨床醫療處置雖顯然不當,但與結果欠缺因果關係者,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予以不起訴。
9. 偵查後,認為顯然不當之臨床醫療處置所致生之結果,非屬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予以不起訴。
10. 於醫療發生之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和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不得自訴。
11. 醫療刑事案件起訴後,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進行「起訴審查」,不得逕行審判程序。
12. 起訴書和有罪判決書應就刑法第14條「按其情節」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加以說明。(現在有看過被告律師、檢察官或法院關心過這問題嗎?)
想出辦法有效大幅減少「訟累」,才應該是醫糾處理法的重點,不是嗎?而不是……
但更精確來講,這絕大部分依現行法就可以立馬實行,就看要不要推動!
這都只是初步構想,就教於各位大德!
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在 未經訊問被告,亦得起訴(B)檢察官實施偵查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可提起公訴,(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依刑事訴訟法§228Ⅱ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 ,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