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上週五受邀參加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的勞動調查結果公開記者會,公佈基層托育工作者的勞動條件。
數據顯示,目前還是有一半的準公幼私幼初任職者薪資未達規定的29,000,私立幼兒園教保員的薪資則大多只有基本工資,處於雇主單方認定、極為低薪的狀態,並且平均工時為9.3小時;在休假方面,仍有超過兩成的教保員沒有法定特休假、有超過三成的教保員無法在中午休息。
進入國會後,托育政策一直是我非常關心的範疇,其中,教保員的勞動權益也是必須被關注的。因此,工會能進行這樣的調查非常必要、且急迫,以往質詢也有賴全國教保產業工會2017年的勞動調查,能夠具體呈現教保員「薪資低、福利低、保障低、高勞動、高情緒、高流動」的勞動環境。
現在教保員的工作環境實在太差了,光想就讓人感到辛苦。身為母親的我理解,照顧小孩的壓力從來就不小,更何況,還要同時面對許多小孩。
因此,先前我已跟勞動部成功爭取,提升幼兒園專案勞檢的場次,同時,也要引入產業、職業工會的陪檢;另外,去年我也在教文委員會的質詢提到,將 勞權課程 加入教保員職場研習的課程中,這部分教育部已在去年12月修訂了《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加入了「勞動權益知能」。
而針對準公共化當初承諾規劃的調薪機制,我在去年曾要求教育部,必須進行勞動部 勞保投保薪資資料勾稽,確保準公共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薪資,能確實達到當初所承諾,每月至少 29,000 元以上,且不能包含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加班費等。
但看到工會的數據顯示,發現還是有接近一半的初任職工作者沒有達到29,000元的基準。對此,我將持續追蹤,既然《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有明確的薪資規範,主管機關就應該落實執行,準公共幼兒園若有違反薪資規範的情形,教育部應予說明。
另外,上述《作業要點》第,是否真能為教保品質把關讓人存疑。我認為,教育部應明確化準公共幼兒園在違規下的退場機制,並公布三年來的違規裁罰情形與解約的狀況。
長遠看來,最終全民投注的資源還是必須要以提升真公共化幼兒園的比例,因此,我之前在前瞻預算中,爭取補助納入公辦民營托嬰中心;針對公幼,也積極關心國小空餘教室改建公幼的落實情況,應持續呼籲國家應往公共化托育的方向前進。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不休假獎金平均工資 在 職場觀落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身為人資,平時難免會碰到同仁詢問有關休假、獎金等等與自身權益相關的問題,或是有疑難雜症需要幫忙處理。撇除一些需要個案討論的特例,多數時候這些問題都是有標準答案的。如果我們能夠在同仁詢問時立馬給予答覆,不僅能快速解(ㄉㄚˇ)決(ㄈㄚ)同仁問題,也能稍稍提升在同仁心目中的專業形象。以下簡單彙整幾項同仁經常詢問且有標準答案的問題以及相關的法規供各位讀者參考。 特休假天數 薪水、獎金和特休假應該是所有員工都會關注的基本議題,其中薪水和獎金因較為機敏,也牽涉到各公司的薪資獎金原則,而特休假如果在面試時沒有特別議定,通常就依勞基法的規範辦理,因此直接記在腦海裡,被問到的時候就用膝反射般的速度回答吧!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筆者最常碰到的就是新進半年或剛滿一年的員工詢問自己的特休假有幾天(畢竟對新人來說休假是最重要的),因此就照表操課依照年資回答對應的天數就可以了。 婚假、產檢假、產假、陪產假 結婚、生子,這類人生的重要大事,不論身處哪種產業都肯定會遇到同仁提出申請。也因為大部分情況下這些假別有著因果關係,所以就放在一起說明。另外有一種說法是如果公司對員工的待遇不錯,通常該公司員工的生育率會比較高。各位人資夥伴可以觀察一下看看是否真的有這個現象。 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退休金計算 因為勞退新制是存在員工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員工可以自行上網或臨櫃查詢。這裡提到的是勞退舊制退休金的計算。 勞基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這裡要注意的就是按工作年資的基數計算以及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認定。通常較容易引起爭議的就是平均工資的認定,而工作年資的基數計算就是我們可以在計算後直接回覆員工的。 對於上述這些員工詢問排行榜名列前茅的問題,人資夥伴們應該都是回答到爛,希望員工可以自己上網查吧!畢竟這些問題的答案不會因人而異,詢問人資的答案和勞動部官網上的條文都一致的情形下,一再被問同樣的問題真的會令人感到厭煩。但若是能因此避免員工理解錯誤,造成後續爭議,親自回覆應該仍有其必要性。 除了本篇文章提到的常見問題外,還有遇過什麼問題也是經常被詢問的呢?歡迎各位在下方留言與我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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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假獎金平均工資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們在過去的文章「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中解釋過一些工資項目的計算方式,其中便有提到「全勤獎金」大多與勞工的出勤情形或提供勞務的程度具有高度相關,因此當然就符合勞基法第2條所稱的「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自然屬於工資的一種,在計算加班費時,也應列入作為計算平均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
雖然法令並沒有明確規範全勤獎金應不應該發給,也沒限制全勤獎金的金額與標準,但在特定情況下,法令還是有限制雇主若有約定全勤便不得扣發該項目,否則就有可能違反勞動法令的規定了。
到底關於全勤獎金還有哪些細節?實務上又應注意什麼問題,今天就讓我們來簡單說明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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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假獎金平均工資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