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名將生死錄】田單:逆轉絕境的關鍵
在兩岸對峙的時代,金門做為國防最前線,處處充滿著戰爭氛圍。而在金門制高點的太武山上,刻著「毋忘在莒」,是蔣介石總統巡視金門時所題,其用意是引用戰國時期幾近滅亡的齊國最終成功收復失土的典故,以此鼓舞國人反攻大陸的士氣。
但當我了解戰國歷史,我其實蠻想吐槽這個典故引用的有些問題。因為的確齊國當時有莒和即墨兩座孤城苦苦支撐,而且莒城的領導人,正是齊國君主─齊襄王;但真正逆轉的關鍵,其實是即墨城守將─田單,所以如果真正要考據細節,或許當初應該寫的是「毋忘在即墨」或是「毋忘在墨」?
好的,吐槽非我本意,還是好好了解戰國時代最曲折離奇的復國戰役,以及這當中的關鍵人物─田單的所作所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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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處顯智勇
田單,齊國王族成員之一,他本來在首都臨淄的市場擔任官員,名聲及地位都不顯著。
當燕國名將─樂毅,領軍橫掃齊國之際,田單先是和族人搬遷到安平城,之後眼看燕國軍隊銳不可擋,於是田單一早就交代族人做好落跑的打算:「你們趕緊把車軸凸出輪子的地方鋸斷,並且用鐵皮包覆整個車輪。」
等到安平被燕軍攻陷,城內許多達官貴人乘車出逃,但他們的車軸太長,很容易跟其他馬車相互碰撞,沒一會兒功夫,就因車軸斷裂或是車輪破損而無法繼續前行。而田單的族人卻在混亂的車潮中順利疾馳,平安無事的逃進即墨城躲過追擊。
好不容易逃到即墨,田單馬上就收到噩耗:「即墨大夫先前領兵出戰,結果當場陣亡。」還沒等田單安頓好,又一個消息傳來:「田大人,城中軍民聽說您有先見之明,使自己跟族人得以逃出生天,大家覺得您可以信賴,一致推舉您領導大夥抵抗燕軍。」
雖然田單擁有王族身分,但僅憑著「很會逃難」這點,就可以被推舉成領導,不難推測:即墨城此時已無人才,這才急病亂投醫的找上名不見經傳的外來戶。
幸好田單非同一般,新官上任的他,先將妻妾編入到軍中進行輔助性工作,自己更是親自參與到防禦工事的勞動。看到領導這麼親民敢拚,全城軍民對田單好感度不斷提升,同時挫敗了燕軍的進攻。這讓領軍的樂毅感到即墨城並不好惹,為避免徒勞無功的損失,樂毅改採包圍策略,雙方就此陷入僵持。
逆轉心理戰術一:離間
雖然田單在危局中開始站穩腳跟,但他很快發現……軍民們戰意非常低落。
畢竟齊國遭逢前所未有大敗,加上先前即墨大夫領軍出戰又被殺個落花流水,雖然田單接任指揮後組織多次成功的守城戰役,但在損兵折將、外無援兵的情勢下,充其量只是延緩即墨城淪陷的時間,而身處長期被包圍且沒有盼望的壓力下,城內軍民自然士氣越加低落。這使田單意識到:必須先讓軍民重拾獲勝的希望。
或許是齊國國運尚未衰竭?後來燕國君主過世,新繼任的燕惠王對樂毅充滿偏見,這就給予田單可趁之機,他立刻派人散布謠言:「樂毅之所以遲遲不攻下齊國剩下的兩座城池,根本是想擁兵自重並且自立為王。要是換其他真正肯打仗的燕國將領前來,即墨城只怕早被攻破了。」
結果新繼位的燕王還真聽信謠言,任命騎劫替換樂毅統帥的職位,樂毅則在接到命令後,就立刻出走他國,於是田單逆轉路上的最強阻礙就此消失。
逆轉心理戰術二:裝神弄鬼
之後,田單下令百姓在城內祭祀祖先(這其實是逼不得已,因為原先祭祖應該要去到城外的埋葬地,但此時即墨被燕軍包圍,所以只能在城內遙祭),估計是供品內容太豐盛,結果吸引一大堆飛鳥空降到城內啄食。
(話說我看到這段紀錄時,心裡頗為驚訝,因為在某些史料中,可是紀錄即墨被圍城5年,然而現在城中百姓竟還有這麼多餘糧可以搞祭典,究竟即墨城原先的儲糧有多麼豐富呀?)
看到成群的飛鳥一陣又一陣的飛入即墨城中,之後又在城頭盤旋圍繞(估計是還沒吃到供品的鳥捨不得離開),城外的燕軍覺得非常詭異,城內的軍民也覺得此景慎奇,此時田單突然臨機一動的宣布:「各位,此情此景是在表示……有天神要降臨即墨幫助齊軍了!」
覺得田單的發言很逗嗎?那麼接下來發生的事更逗。因為有一名小兵竟然主動找田單說:「我就是你說的天神。」
田單聽完小兵的話,他的反應是……真的把他當神在拜。甚至廣播全城上下說:「鄉親們看!神仙真的下凡了,我沒亂蓋各位吧。」說完就當眾對小兵膜拜,搞得全城百姓也跟著集體膜拜。
這下小兵頂不住了,找機會跟田單說:「不好意思,我騙你的,我其實根本不是神仙。」
田單說:「X的!我當然知道你不是神仙!但現在你必須陪我把這個謊說到底,少在那邊跟我雞雞歪歪!」
於是田單繼續隆重包裝小兵,除了定期在人前把他當師父膜拜,還不時搞些走訪行程,讓神化的小兵去安撫悲觀的百姓,如此的「神」操作,竟也讓城中士氣活絡起來。
不過田單很清楚,謊言只能振奮一時,他必須更強烈地振奮軍民敢戰的心態,趁勢打破僵局。歷經多次盤算,田單決定將心理戰術繼續升級,同時在心中默念:「同胞及先祖們,原諒我要徹底利用你們……」
逆轉心理戰術三:損人利己
對於在城外燕軍來說,曠日持久的包圍也在消磨他們的作戰意志,陌生且充滿敵意的異鄉,使他們對於故土更加思念。與此相反的,是磨刀霍霍的燕軍主帥─騎劫,他太期待透過一場大勝證明自己能力遠超樂毅,甚至成就「滅齊」的不世之功。
不知從何時開始,有股傳言在軍中逐漸瀰漫:「如果燕軍將俘虜的齊國士兵實施劓刑(也就是割掉鼻子),並擺出來示威;再開挖即墨城外的齊國墳墓,將齊國人祖先的遺體分屍,這樣即墨城內的軍民一定精神崩潰到無法再戰呀。」
聽聞傳言的騎劫決定迅速執行,於是即墨城外,先是出現眾多沒有鼻子的齊國俘虜,他們的臉上有著一看就令人作噁甚至還有些血淋淋的深邃大洞;之後燕國人還在城頭下剖開棺木,對一具具遺體挫骨揚灰。
「哥!我一定為你報仇!」一個認出城下親人面孔的小兵歇斯底里的捶胸頓足。
「子孫不孝呀!」看到城外墳墓區出現的濃煙,城內的平民痛哭流涕。
聽到城內的齊國軍民哭的哀鴻遍野、震天價響,騎劫得意的想:「看來齊國人很快就不行了。」
同時,田單看著城內情緒崩潰的軍民,他正等待他們的反應,過一會兒,他聽到粗暴且急促的腳步聲,然後一群人衝過來向他下拜吼道:「請大人下令出戰!我等粉身碎骨也要向燕賊報仇!」聽聞此言,田單冷靜地想:「大事成矣。」
火牛夜襲
過一段時間,騎劫見到來自城內齊國使者,他卑微地說道:「即墨願降,此番前來,我等帶來千溢精金奉上,願歸降之日燕軍可以放過城中軍民,別劫掠我們。」
聽聞齊國使者發言,燕軍響起一陣陣歡呼,這難啃的堅城可終於陷落,如此完全攻陷齊國並衣錦還鄉的日子應不遠矣。
同一時間,田單清空糧倉中所有剩餘的糧食為齊軍舉辦饗宴,宴席中,田單說道:「各位,這是我等在城內的最後一餐,因為今晚我決心與燕軍決一死戰!我欲徵召壯士出城作戰,請問諸位誰願擔當此任?」
話音剛落,所有人都站起來答道:「我願往!」
於是田單挑選5000精銳,並從城裡收集了一千多頭牛,讓人在牛角上綁好尖刀、牛身披上畫有蛟龍圖案的大紅綢絹、牛尾綁上漬滿油脂的蘆葦。然後就在深夜,田單命人把城牆鑿出幾十個洞穴,之後用火點燃牛尾並將牛從洞穴中趕出,5000精銳則緊隨其後向燕軍殺奔過去。
因為投降消息而完全放鬆警戒的燕軍,本睡著難得的安穩覺,結果卻被一陣詭異的怒吼聲吵醒,還沒等搞清楚狀況,只見眼前一陣火光衝起,然後一群全身斑斕前所未見的怪物直接衝撞而至。有些人根本就是呆立當場,然後就被怪物撞飛或是被尖刀戳入而死,大部分人下意識的拔腿狂奔,就在一陣驚魂後,當他們發現所謂的怪物是被化妝的牛隻時,衝鋒而至的齊軍精銳展開第二波更強力的奇襲,對著潰不成軍的燕軍就是一陣屠戮。此時留在城內的老弱婦孺敲擊銅器,為城外奮戰的齊軍將士助威,被打矇的燕軍以為有更大的攻勢要發動,嚇得更加抱頭鼠竄。那個自以為可以遠超樂毅的騎劫,連像樣的命令都未能發出就死於亂軍之中。等到天明,即墨城解圍,燕軍主力徹底被打殘,而那一晚發生的「火牛陣」則成為流傳後世的經典詭謀。
即墨城的勝利只是田單逆襲反攻的開端,隨後,田單繼續向其他被佔領的齊國城市進軍。此時,扣除在包圍莒城的燕軍還具有一定的戰鬥力,其他地區的燕軍因為要把守廣大的敵戰區,大多是軍力分散的小部隊,而且他們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遠離一線戰場,戰力早已下滑;另外,齊國百姓對曾經掠奪他們財物的燕軍深惡痛絕,就等著合適的時機點反抗。總結,燕軍天時(戰役時間拖延過長)、地利(身處陌生的敵佔區)、人和(自己軍力若少且得罪當地民眾)全失,田單則是把握大勝餘威,於是燕軍被驅趕回原先國境,齊國原來70多座城池盡被收復。重返首都的齊襄王封賞田單為安平君,並讓田單執掌軍政大權。
能完成戰國史上最大的復國行動,自然與田單高超的軍事才能脫不了關係,撰寫田單列傳的太史公司馬遷就評價:「用兵需要奇正相生,田單用兵之初有如處女的沉靜柔弱去誘使敵人,等到時機成熟,用兵卻像狡兔般快速敏捷,使敵人在奇謀中轉瞬而敗。」
但我覺得扣除絢麗詭變的戰爭藝術,還有一個使田單能締造奇蹟的原因,以及這個人真正使我著迷的地方。
老ㄕ一己之見
時間快轉到田單復國的末期,燕軍雖遭逢大敗,但仍佔領幾座原先國境線上的齊國城池。
當時田單準備進攻狄城,臨行前去拜見有名的智者─魯仲連。沒想到魯仲連說:「你攻不下狄城的。」
田單忿忿不平地反駁:「我曾以區區即墨五里之城、七里之郭,帶領殘兵敗將就打敗了燕國並收復失地。怎麼可能攻不下一座小小的敵城?」沒想到後來田單猛攻狄城3個月,卻始終無法攻克,就連齊國小孩都編童謠嘲笑田單的徒勞無功。
田單趕緊找魯仲連問:「先生是怎麼預言出我攻不下狄城?」
魯仲連回答:「你從前在即墨時身先士卒並與民一同勞動,坐下去就編織草袋、站起來就舞動鐵鍬。所以當你號召軍民,大家都願意奮勇作戰。但現在你就顧著數算封地的稅收,平時又奢華打扮的玩樂。你只貪生的歡樂,沒有戰死的決心,這就是你攻不下狄城的原因。」
聽聞此言,田單說:「我有決心,先生您就看著吧!」第二天,田單親自站到敵軍的攻擊範圍內為攻城部隊擂鼓助威,狄城轉瞬間就被攻克。
另一個故事,則是田單有次與趙國名將─趙奢談論軍事,他對趙奢說:「將軍指揮才能之高無庸置疑,但我覺得你主張大兵團作戰實在很有問題。因為兵士徵召數目過多會影響國內農耕,造成糧食供應困難,這是自破之道呀。如今你認為一軍之將要領兵十萬、二十萬才足夠,可你看古代帝王用兵不過三萬,便可令天下諸候臣服,所以我覺得將軍的用兵理念大有問題呀。」
沒等田單喘口氣休息,趙奢立刻表示:「我看你根本不懂得形勢變化!古代天下分為萬國,最大的城不過三百丈,最多的人口不過三千家,所以三萬人已經是足以控制戰局的大軍。但當初的萬國如今已經聚集成七國,遠超古代的千丈之城、萬家之邑可謂比比皆是。所以現在統領三萬兵馬,野戰中不佔優勢,更無法在攻城時進行包圍作戰。你拿古代的例子跟我談現代的軍事?所以我覺得你根本不懂軍事及現實呀!」
田單聽了,感嘆道:「我想的太淺了。」
老子曰:「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當人位高權重之時,是否能持續認清現實並作出正確的行動?
歷史上有太多人物拒絕承認錯誤,並且在錯誤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比如:秦始皇迷信永生而至死未立繼承人導致秦朝在權力鬥爭中滅亡、隋煬帝三征高麗而天下糜爛最終死於叛軍之手、崇禎皇帝為顧面子而拒絕向滿州人停戰使明朝在兵禍中崩潰……
田單的軍事才能締造戰場的奇蹟,但擁有卓越才能的他,亦免不了有犯錯的盲區。不過田單總是能立刻承認錯誤並且作出正確的補救,我想這也是為何使國力大損的齊國在日後依然能影響天下大勢,由此可見田單的難得之處。
很多時候,我總會白日夢的猜想自己與歷史人物間的問答。如果我真有機會訪問田單,當我問:「你覺得自己能復國的秘訣是什麼?」
我在猜田單是否會如此回答:「最大的秘訣是,始終保持清醒,認清形勢、他人,以及最重要的……認清自己是否保持清醒。」而我可能在問答結束後這麼對他說:「田單,真乃大丈夫,吾輩當效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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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田單號巡防艦
好的,我知道大家一定很傻眼:放這張照片是什麼神邏輯?
主要原因是我找不到合適的配圖,索性直接把我國海軍的同款紀念名艦艇拉出來。
雖然田單是當之無愧的名將,但用來當海軍艦艇名稱,總覺得怪怪的。像同級別的一號艦,取名自鄭成功,挺好的;二號艦取名自鄭和,也不賴;但三號艦之後依序是:繼光、岳飛、子儀、班超、張騫、田單、銘傳、逢甲,沒一個是水戰專長呀!難道中華文化中找不到相對應的水戰菁英人名?
比如......周瑜號巡洋艦?這夠有名了吧?或是......施琅號巡洋艦?大家給過嗎?
啊!我還想到一個也是挺有名的水師提督,但我想等一下說出來,大家應該都覺得我是神經病吧?事實上,如果國防部真的取這名字,我會懷疑咱們軍方應該ㄎㄧㄤ的太嚴重了。
常昆號巡洋艦(然後後繼艦可以取名叫常威,好的,我是神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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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黃偉民易經講堂
梁啟超出走,譚嗣同就義。
今日香港人,面對的抉擇。
專制皇權走到最後,光緒皇帝最後掙扎,戊戌維新失敗,協助他改革的志士仁人,面對兩條路線。
譚嗣同留下!
他從容就義,被斬殺於菜市口。圍觀的愚民,用瓜菜擲罵,說他搞亂滿清。
他不爭朝夕,他爭千秋。他要用鮮血,灌溉革命之花。他維持了中華文化價值之尺,傳承了岳飛、文天祥、袁崇煥等歷史上無數人物的追求。
康有為、梁啟超逃亡日本。
辛亥革命後,梁啟超回國,洗手江湖,終身不談政事。他任教於清華大學,傳揚中華文化。與陳寅恪、王國維,合稱清華三寶,是清華大學的定海神針。培育人才,只要中華文化之根不斷,民族一定有復興的一日。
歷史上,垂死的專制政權,必然無所不用其極,手段更為醜陋骯髒;最低下的走狗奴才,必然猙獰下賤,他們看不到前景,他們的行為沒有被制度約束。
是留?是走?才能發揮好人間這一轉?
香港危城難守,我們都是火宅之人。
香港人生活在今天,見證了名花凋謝,綠草衰亡,我們乘願而來,了卻因緣,應如何行止?
我們都在困局。
社會上任何階層,任何角色,我們都在困局之中。
困,一個木字,偏偏關在四壁之中。
樹木,象徵生機。
本來生氣勃勃,枝葉伸展,但時代的嘲弄,歷史的錯配,卻入了銅牆鐵壁之中。
活力被扼殺,養份被截斷,不是本領差,是環境生變化。
這是《周易》第四十七卦,澤水困卦。
上卦兌為澤,下卦坎為水。
卦象是水從湖泊沼澤下,流走了。人在乾涸的湖底,對著四面泥壁,叫天不應,叫地不聞,這便是困。
人在困境,都想到革命。推翻腐臭的現狀,革出新天。
但《序卦傳》說,由困到革,中間還欠了一個卦:
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井。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困乎上者,澤中無水,所有各式有形有用的資源都枯竭了,「必反下」,反,不是反對,是返回基本,回歸基本,在上面受困了,就要思考,是不是還有其他資源在深藏呢?水,除了來自天雨,可不可能來自相反的地下?
反,就是地雷復卦的復,回歸基本步。
當外在的名利,關係都失了,就是困乎上。
外面行不通了,回過頭來,另覓門徑,故受之以井,要開發新資源。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由井卦到革卦,就是紓困。
接通泉脈,井水冒出來,所有現在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井道不可不革,代表創新改造,從地下開井,找到水源,滲出泥水,到最後水質清洌,中間便有革的過程。
革,是扭轉乾坤;井,是人力改造。要有人挖井,將沒用變有用,將水從地下帶到地上,發揮功能,這個過程,就是革。
上天要造就你,先困住你,你才有大演身手的舞台。
人生總會遇困,危機通常會造成對現狀的衝擊,但不一定是造成悲劇,有機會是化危為機。
困是革的先兆,革是創造新文明的大機緣。機緣,是因為困境而激發。
困卦的卦辭:
困。亨,貞,大人吉,無咎。
有言不信。
卦辭第一個字,是亨。
人在困境,絕對有亨通的可能。
為什麼困而能亨?
下卦是坎。人雖在險境,但上卦是兌,為悅。身在險境,仍能從容對待的,因為這種態度,未來必定亨通。
有了亨,還要貞。貞者,正也。
不能因為身在困境,就不擇手段。如果為了脫困而不擇手段,就一世都翻不了身。
愈是困難的時候,愈要堅持正道,這個做人的基本原則,絕對不能動搖。很多人,為了生存,為了生活,守不住這個正字。君子困窮,小人窮斯濫矣。
這種困境,對做大事的人,反而是磨練修行的機會,所以,是吉的,吉,是保證,後面還加上無咎,沒有遺憾,不會有後遺症。
但吉歸吉,人在困局中,《易經》提醒你,有言不信,講什麼都沒有用,無人會信的。不要單靠嘴巴,用行動,才是上策。
困卦六支爻,代表困局中,社會的六個不同階層,上卦代表「朝」,掌權的;下卦代表「野」,社會上的群眾。
陽爻代表社會上上風的人,陰爻代表下風的人。下風的,匱乏的,固然困;上風的,掌權的,也在困。只是困的形式不同。有人困於物質,有人困於精神。這便是困卦。
第一爻,初六:
臀困於株木,入于幽谷,三歲不覿。
這支爻在卦底,陰爻,失位不中,是社會的基層,沒金錢,沒學識,沒關係,沒工作,沒朋友。
臀困於株木,一屁股坐在枯死的大樹根上。
守株待兔的株。本來是參天巨木,遭閃電雷劈,倒下了,剩留樹根的死樹。
這個階層,連站起來的氣力都沒有了,只能坐著,坐的地方,也是枯死的樹頭,了無生機,毫無機會。
入于幽谷,人生跌到最谷底,最幽暗的世界。幽谷,沒有其他人,只有你自己,一個人,在寂寂無人的幽谷谷底,不要指望有人幫你,連聽你訴苦的人都不會有。平常的朋友都不見了,他們避而不見,甚至反過來踩你一腳。
這種寂寞,孤立的時間,對當事人來說,通常感覺特別長,所以說:三歲不覿。三歲,意思是長時間;覿,與人見面。
《小象傳》說:
入於幽谷,幽不明也。
環境黑暗到極點,前途暗淡,看不到一絲光明。
困卦的上一個卦是升卦,困是升出來的。升卦最後一支爻是:「冥升」,盲目的以為永遠的升,像香港的樓市、股市。
升卦最後一爻之後,便是困卦的初爻。升的「冥升」,接著便是困的「幽谷」。從最高的位置跌入最低點,幽跟冥合起來,就是「幽冥地獄」。
初六爻變,變為兌為澤卦。
兌卦是「朋友講習」。
兌為悅,它說的「朋友」,是機緣。所以,困卦初爻的幽谷,是回歸基本,人生再學習。目前的處境,只能痛定思痛,切實反省,尋找脫困的時機。
第二爻,九二:
困於酒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征凶,無咎。
第二支爻是社會的菁英,在下卦,仍在野,但算是出人頭地,有學識,有知名度,有影響力。
整個社會在困境中,有人是物質上的困,有人是精神上的困。
九二陽爻得中,外人看來,是有實力的成功人士了。但失位無應,內心寂寞。平日見他有酒有飯。朱紱,聘書又來,政府找你任事,但和九五,君位掌權的,陽遇陽,不但無應,兼而衝突,有好意見都不為所用。
這個時候,利用享祀,即祭天。象徵問心無愧,困的時候,要問心。
征凶。征是向前,勉強前行,只能是凶。既然與君位掌權的不咬絃,不要勉強收聘書,這個時候,要問心無愧,向前,只會是凶。
《小象傳》說:
困於酒食,中有慶也。
始終是得中。陽爻有才能,即使不為所用,只是失意受困。有慶,值得有慶,眾喜也,大家開心,失意而開心。
爻變為地澤萃卦,得中有酒食,有政府聘書,始終是有條件的,雖在困,亦可趁機結交天下英雄。
第三爻,六三:
困于石,據于蒺藜。
入其宮,不見其妻,凶。
第三支爻,在下卦卦頂,是社會中的所謂人間勝利組了。不在朝,但在民間最頂層。
這支爻,失位,不中,無應,上下都是陽爻,得他自己是陰爻。地位高,無才華,符碌發達,見高就拜埋權勢無原則那類人。
這種人,在社會困局中,情況特別惡劣。
困于石,一塊大石擋住了前路,行不得。沒法向前,以為可以退吧,但它秉剛,據于蒺藜,依附的權勢都像有倒剌的荊棘,莫說是退;連停低喘口氣的機會都難。他是進退不得,很狼狽。
這個時候,想返屋企。家,代表主場。入其宮,不見其妻,凶。妻子,是人倫關係中最親的,但都見不到了。象徵眾叛親離,返回主場,連以往最可信賴的人都沒有了。所以,《小象傳》說:
據于蒺藜,乘剛也。入于其宮,不見其妻,不祥也。
六三的最大問題,不是困于石,前無去路,而是據于蒺藜,一直依靠的,是有倒剌的權勢。在平時可以為虎作倀,但在困局,他便是你的催命符。最不祥的,是回到主場,嫡系子弟都不見了。
爻變為澤風大過卦。澤滅木,過往賴以生存的澤水,大過,淹沒了湖邊的樹木。以往靠他生存的東西,在困局,反成為致命的打擊。
孔子在《繫傳》對這支爻的批評是:
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
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
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耶?
孔子說,在不應該受困的地方被困住了,天地這麼大,為什麼被困在這裡?名必辱,身敗名裂是必然的了。
在不恰當的地方,倚靠不恰當的勢力,飲鴆止渴,一定有性命之憂。
孔子認為,人生不可能無困,也不可能無據,但要視乎所困所據是否恰當合宜,也就是說要合乎天理宇宙規律。
六三的困,是自己製造出來的。
即我們常說的自作業,既被羞辱,又處險境,死其都將至,又如何見到妻子呢?即最親近的人呢?意思是眾叛親離了。
第四爻,九四:
來徐徐,困于金車,吝,有終。
九四在上卦,在朝,是有權勢的執政官員了。
在困局時期,當官不易,兼顧的關係很多,又要保住自己的「金車」,權位。
這位官員九四,失位不中,做什麼都不可能討好各方。對上,承九五,要不開罪九五這位權力最大的君位上司;對下,乘六三,要安撫一批社會的既得利益階層;應初六,又要支援基層大眾。三面都要做好,但本末始終,如何先後輕重呢?
《易經》的智慧,是來,要徐徐,慢慢來。
來,是爻的運動方向。向前,向上,是去;向後,向下,是來。
鎖定目標,往下。困乎上者必反乎下,九四的來,就是和應初六的互動。這是他面對三重關係的重點。救濟初六基層,是當官的第一要務,天經地義。
但來徐徐,因為困于金車,黃金打造的車子,是官位,四百多萬年薪的問責局長,是金車,也是制肘,欲速不達。
九四的焦點,不是權勢上司九五,不是討好你的六三社會賢達,是初六基層大眾,《小象傳》說:
來徐徐,志在下也。雖不當位,有與也。
志,你的目標在下。很多當官的,眼只看著上司,以為這才能保住金車權位。但《易經》說,金車之困,你的志,應該在下,照顧支援初六的基層群眾,這就可解決九四不當位的缺點。有與也,因為你的失位剛巧應了初六的失位。官與民,是打不斷的關係,你有責任照顧他們。
爻變為習坎卦。這個位置的官員,弄錯重點,就福無重至,禍不單行了。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第五爻,九五:
劓刖,困于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
九五得位得中,權力最大大。但無應,承乘很差,人際關係極差,乘剛,又不喜歡下面的官員。
劓,是割了鼻;刖,是砍了腳。
一個在困局的領導人,搞得民不聊生,各階層都痛苦,皆因鼻被割了,嗅覺不靈,判斷形勢不夠敏銳,砍掉雙腳,缺乏行動力和實踐力。
一個有權力的領導人,偏偏沒有知機應變的嗅覺,又沒有執行力,害全個社會受困,他便變成受刑的罪犯了。
困于赤紱,紅色官服,最高職權的官服。
利用祭祀。
祭:天神。
祀:地祇。
享:人鬼。
君位祭祀,主是跟回天理行事。因有違天理,才落入困境,不祭祀,不回歸天理,便走投無路了。
《小象傳》說:
劓刖,未得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做領導人,弄得社會受困,百口莫辯,未得志也,因志大才疏。要利用得位得中的優勢,慢慢來,做長期的轉換準備。祭祀,回歸天理,即回歸正道,才會得福。
爻變為雷水解卦,領導人罪己動天,回歸天理,就可以解除困境。
第六爻,上六:
困于葛藟,于臲卼,曰動悔,有悔,征吉。
困卦到了上爻,最後一爻,即困極了,但仍不知悔改。
困于葛藟,那藤蔓植物,纏繞糾結,困住所有人和事。象徵糾纏不清的問題和關係,一旦被困,就動彈不得。
于臲卼,處于高處的危險狀態。爻辭一開始,就帶出雙重的困。
曰動悔,必須正式對外宣稱,或對自己鄭重宣布,動悔,動輒得咎。只要知道迷途,還有出路。
這地步,必須真心悔改,並要「征吉」,趕快更弦易轍,勇敢行動,便可以吉。
困到極點,真心懺悔,付之行動,還可以獲吉的。
《小象傳》說:
困於葛藟,未當也。動悔有悔,吉行也。
承認不當,面對現實,不要心存僥倖。一動就有悔,便要徹底改弦易轍,才會獲吉。
爻變為天水訟卦,懂得自訟,和自己打官司,才能搵到出路。
https://youtu.be/-7zq2-hYNFQ
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意思 在 臨床筆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生死問題,不只是心跳與呼吸的問題.....
---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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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簡評2016年「病人自主權利法」(初稿)
鄭逸哲(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施肇榮(執業醫師,銘傳大學法學碩士)
目錄
壹、 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本文
壹、本文基本立場先行說明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匆促三讀通過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2016年1月6日隨即為總統所公布。本文作者就其立法過程略有參與,因而提出過若干不同意見,卻被有心或無意詆為「欠缺良知」而反對立法,因此,於評析該法之前,先行說明本文作者對該法的基本立場:
1.沒有人反對所謂「病人自主權利」,事實上也不可能反對。
2.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是一回事,不認同這部「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樣立法是另一回事。
3.不支持這部並不完善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應被污名化為「『否定』病人自主權利」。
4.支持就「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進行討論,甚至也在一定範圍內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5.「病人自主權」和「善終權」二個概念,應徹底釐清,不該混為一談。
質言之,本文作者亦期待讀者先行了解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究竟內容為何,而能詳細區分自己究竟是「支持就所謂『病人自主權利』和『病人善終權利』的保障進行立法」,抑或也同時「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就『這樣』立法」。
貳、借殼上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策略
一、該法所宣稱的「病人自主權」範圍
依2015年5月26日印發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就委員提案第17769號「案由」謂:「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對病人醫療自主權保障未臻周延,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一條的告知及同意規定,病人受告知與表示同意與其他關係人相同,對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的保護明顯不足;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下欠缺配套措施,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
其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總說明」則進一步謂:「按『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與中央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始得為之。第八十一條之病情告知對象同前二條之規定,亦為病人或其他相關人。依此,『醫療法』規定之受告知對象與做醫療決策的主體未必是病人本人,(...)剝奪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其次,在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現行制度也欠缺配套措施,來確保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得以實現,例如『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與第六十四條以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等規定,當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係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同意書未必與病人意願相符(...)。最後,(...)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大部分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都不是『末期病人』,無法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當限縮病人的拒絕醫療權(…)」。
綜合上述,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其所認為的「病人自主權」範圍應涵蓋:
1.手術及麻醉。
2.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
3.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
4.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5.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拒絕維生介入」。
暫且不論法律「保護」是否周延,前三者,現行的「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即分別有所規定;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則已由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加以規定。
可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最主要的目的在「新創」屬「『非』末期病人」的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有所謂「拒絕維生介入『權』」。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高舉周延保障其所謂的「病人的醫療自主權」旗幟,但依其規定,事實上有許多病人是被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例如:
依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依之,若病人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雖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但無法(例如,已先於病人死亡或自己也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或拒絕表達意願時,即使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也無「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可能,不是嗎?在此情況下,是否應回到「醫療法」的適用?
再者,就所謂「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依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若未預立醫療決定者,也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除「末期病人」仍可直接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其他四者,就只能拖到「末期」,才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解脫」的可能。
且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因此,未滿二十歲人,根本無適用該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而「解脫」的可能。
總之,「病人自主權利法」並非人人所得適用。
三、製造法律適用困境的立法
沒有人否認,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動機良善,但其欠缺足夠的法律素養,不具備立法技術的基本涵養,莽撞衝擊既有的立法體制,把「保護不足」和「欠缺保護」二者混為一談,一心只想別立於「醫療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而無視於其自身根本漏洞百出。
其實,關於其所謂病人就「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自主權」部分,只要就「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分別修正如下已足:
1.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關實施手術,應向病人說明手術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2.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
3.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向其醫療委任代理人為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為之。
此外,另新增「醫療法」第81條之1關於「醫療委任人」的相關規定是必要的。
至於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更是莫名其妙,末期病人並不當然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但依其第14條第1項的規定,非得預立醫療決定,方有該項適用。也就是說,若末期病人事實上自行表達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時一部時,因其未預立醫療決定,該項即不得適用?這樣要回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適用嗎?
當「病人自主權利法」號稱「目前只有特別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究竟該項是否應限縮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末期病人,未見其明。
在法律適用上,「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來看,就能表達意願的病人應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否則悖理,但就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人,若其預立醫療決定,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尚無問題;若其未預立醫療決定時,是否仍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呢?是否得由其最近親屬代為決定呢?如果得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2項卻規定「應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就這樣的不一致,應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呢?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3項的規定,「(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的病患)無最近親屬者,()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得視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同意書」。如此的規定,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究竟應如何適用?
依該法主要推動者楊玉欣立委辦公室的說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範圍與對象亦與本草案完全不同,前者規範的是末期病人,後者則以一切病人為其規範對象,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照這種說法,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屬「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特別規定」,但實質來看,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病人自主權利法」卻又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無者有諸多「特別規定」。
整體來看,就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在思考上,既無高度,也無深度,亦乏廣度,致「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法律適用關係上,一片混亂,令人完全搞不清二者間,究竟是「特別關係」,還是「補充關係」,甚或是極詭異的「互補關係」?
其實,當初若逕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如以下的「修正」方式,上述的法律適用困境,當可避免: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二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時。則由其最近親屬依其預立醫療決定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二次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
依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如此,至少使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末期病人,在既未預立醫療決定,亦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復無最近親屬的情況下,得因「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而獲得「解脫」,這不才真的是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所想致力的嗎?
一旦,就所謂病人「手術及麻醉」、「侵入性檢查治或治療」和「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被告知」的問題,採前述修正「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的方式;同時就關於「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問題,採前述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的方式,不僅使這方面的法律適用層次井然,不生法律漏洞的問題,亦使「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更能專注於其就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患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所「新創」的「拒絕維生介入『權』」,提出更完善更周延的立法草案。但終究捨此不為,令人扼腕。
四、被精心掩飾的「安樂死合法化」立法目的
明明有更好更簡單的立法方式可選擇,為什麼要大動干戈別立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呢?要解答這個疑惑,恐怕要先看一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最原始草案草擬者孫效智教授,題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 一文的內容: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相關問題在歐美可以說是備受矚目。問題的核心誠如中國大陸社科院的生命倫理學家邱仁宗所言:
『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那又應該怎麼辦』?
(...)
與歐美相較,台灣社會對於生命問題的冷漠,可以說幾乎已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原因除了整個社會上下交征利之外,更重要的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漠視倫理方面的教育,使得許多人大學都畢業了,還不知倫理學為何物 — 在這種情形之下,又如何能要求人們超越素樸的『公民與道德』階段,而從事成熟的道德思維反省?至於新聞媒體對於生死問題的注意,也只是零星而趕熱鬧式的。多半都是在一些具爆炸性的新聞事件發生的時候,才會作五分鐘熱度的報導。而由於相關的倫理學素養的缺乏,這些報導常常不但不能釐清問題,反而更加簡化了問題的複雜度。
(...)
工業革命以後,醫學有了長足的進步,人對於生死的掌控或干預能力愈來愈大。此時人類的死亡經驗已大不同於古代。延長生命與延長死亡之間開始模糊不清。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十九世紀時『安樂死』觀念便有了特殊的醫學意義,亦即藉著醫生的幫助,減輕死亡過程的痛苦。此為狹義的『安樂死』。二十世紀初,在協助死亡的意義下,減輕痛苦所引起的副作用—縮短壽命—也被納入安樂死的意義。換言之,人們此時所理解的安樂死已不只是減輕死亡過程中的痛苦,還包含了藉著醫學科技的干預,直接加速死亡的到來。
(...)
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不過,在另一方面,主張『死亡權利』及『自願安樂死』的運動正方興未艾。
(...)
本文採取的安樂死定義如下:『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
(...)
由於這個定義相當抽象,以下再以它為基礎,做幾點說明:
一、上述的『安樂死』定義在理論上適用於『自殺』或『他殺』兩種情形。但在實際上,『安樂死』一詞一般是用於後者,指醫生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所施行的致死作為或不作為。依此,安樂死是『他殺』或『致死他人』。在這個意義上,安樂死不再是古希臘所謂的『好死』或『善終』的死亡狀態,而是指促成這種好死的方法。
(...)
關於安樂死的道德或法律評價便很難形成共識。反對者認為『安樂死』就是『蓄意殺人』或『謀殺』。支持『安樂死』者則不能接受這種看法,他們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最大的利益,因此,把『安樂死』理解為『殺死』病人,是過份簡化而不恰當的行為認定。
(...)
近年來有關生命末期問題之倫理討論雖然有很多爭議,然而至少有一項共識是大部份學者都能接受的,那就是:不論是延長瀕死期或縮短生命(= 導致死亡)的醫療措施,原則上都不應該違背受苦者的意願。 很顯然,違背病人意願的「非自願安樂死」是不道德的。這樣的安樂死侵犯他人的生存權,傷害了近乎絕對的生命價值。
至於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也引起不少爭議。人們覺得這樣作會妨礙有尊嚴的死亡(death withdignity)。田力克(H. Thielicke)稱之為『恐怖的仁慈』(Terror der Humanitat)。歐美各國的趨勢是制訂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並推動『生存意願預囑』成為正式的法律文書,以賦予病患在疾病末期拒絕無意義治療的權利。
(...)
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與其人性尊嚴互相衝突,那麼,不少的倫理學家會同意,此時的安樂死在道德上至少是不應該受到譴責的。不過,根據這樣的良心判斷而付諸實踐的醫生或家人,仍必須負起法律上的責任。事實上,不畏懼法律制裁的抉擇,往往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
『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
綜觀全文,其所持立場是:不顧一切代價去延長「末期病人」生命的作法是妨礙有尊嚴的死亡,所以,一旦確定了病人的安樂死意願,而且醫生客觀的診斷亦顯示:病人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時,醫師或家人應不畏懼法律制裁,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施行致死作為或不作為,這才真正反映了道德的審慎程度及勇氣。
雖然其仍持「末期病人」用語,但並不等同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這樣的定義,其乃由「『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擴張至「『漫長而折磨人』的死亡過程」。也就是說,其所謂的「末期病人」,不僅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的狹義「末期病人」,更及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的「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中央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用方法之情形者」。其所採的是極為廣義的「末期病人」概念。
由是觀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不僅要推動狹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更要推動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
然而,究竟是基於怎樣的考慮,在立法推動過程中,「安樂死」用語顯然有意完全被避免使用,精心被掩飾起來,而從未出現,這就要就教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了!
但很清楚看出,本來以修法方式就能「精簡」解決的問題,卻捨此不為,勞師動眾,疊床架屋,將「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既有的規定內容,復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恐怕目的就在以「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名,掩護廣義「末期病人」的「安樂死合法化」過關。
參、概念錯置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論述
「安樂死」固然是個倫理議題,但「安樂死『合法化』」絕對是個法律議題。作為一個法律議題,絕對要回到法律的概念論述。
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蓄意避免「安樂死」被正視討論,代之以詭異的方式,企圖將「病人自主權」和「人性尊嚴」等同起來,致其立法論述極為錯亂。
如本文一開始就聲明的立場,「安樂死『合法化』」不是不能討論,甚至是應該要討論的議題,但必須嚴肅將之於法律架構加以下討論:
一、自「病人自主權」虛構出「醫療拒絕『權』」
雖然沒有人否認「病人自主權」,但不表示其屬「絕對」的權利;其實,在「法治國」,任何權利,難以想像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舉例來說,甲割腕自殺,被緊急送醫,若立即縫合傷口,甲必然撿回一命,在此情況下,急診醫師乙得否違背「病患」甲的意願,強行醫療介入呢?這不必有什麼法律素養,依常識就可以判斷出乙當然得以為之。但這樣是否否定了「病患」甲的「病人自主」?當然是!但有侵害到其「病人自主權」嗎?並沒有!為何沒有?因為就此情況,甲根本並不具有「病人自主權」,當然就無所謂侵害「病人自主權」的問題!
一般被稱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的刑法第275條和第282條規定,在在否定法益持有人對自己的「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因此,「病人自主權」的內容,依之,無論如何「原則上」不可能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的「處分」。
但法律比人更聰明,在絕對否定法益持有人對其「生命法益」具有「處分權」的同時,在一定條件下,「例外」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例如,「病患」不截肢無以保命,為之施行手術而具有(共同)加工成重傷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法律即提供「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也因此,在此情況下,「例外」且「間接」承認法益持有人對其「重大身體法益」具有「處分權」。
然而,「病患」拒絕為保命而截肢,即使醫事人員違背其意願而施以手術,仍無以排除「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醫療)法律之行為」作為其「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用,因為此二者並不以病患「同意」為要件。
所以,「病人自主權」範圍,並不及於「拒絕拯救生命的醫療」,同理,也不及於「拒絕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醫療」。充其量,只在不違背拯救生命或挽救重大身體法益的前提下,若有「這樣或那樣」的選擇方式,方有「病人自主權」可言。在此理解下,涉及「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只限於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至於生命法益和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未就醫,事實上「拒絕醫療」,也無關所謂「醫療拒絕『權』」,而是法律對於「自殺」或「自重傷」者無能為力,而放棄規範的問題。
即使因刑法將傷害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尊重非屬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陷入危險的病患是否就醫的決定,但嚴格上來說,在法律上也僅屬「放任」,而非承認其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具有「醫療拒絕『權』」。否則,例如,在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有就醫必要的嬰兒,若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拒絕將之送醫,不就變成代為行使「權利」了?
因此,就其「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或可謂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毋寧,涉及「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時,「病人自主權」也還是限於對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非所謂「醫療拒絕『權』」。至於此類病患雖就醫而「拒絕醫療」,誠屬悖理;若其確有醫療必要,就醫後卻全面拒絕接受醫方的「醫療建議」而放棄醫療,在體系理解上,也還只是理解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但絕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否則,還是如前例,確有醫療必要的嬰兒,作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即得代為行使「醫療拒絕『權』」,這是荒謬的!
總之,我們承認「病人自主權」是一回事,並不等於我們也承認病患亦具有「醫療拒絕『權』」,前者,在原則上,根本不包括後者;至於就「輕傷害程度範圍內的身體法益」,即使認為病患並無「就醫義務」而「放任」之,那是另一回事,並非承認其具有所謂「醫療拒絕『權』」。
整體來說,「病人自主權」大致上就是指在「接受醫療」的前提下,對於醫療方式的「選擇權」,並無所謂「醫療拒絕『權』」。
二、未能正確認識:「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善終權」的行使,而非屬「醫療拒絕『權』」,也不是「生命處分權」
或許有人要問,如果法律不承認病患具有「醫療拒絕『權』」,何以得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得就「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其實,嚴格說來,這是立法者對法律用語欠缺審慎或欠缺區別能力的的問題。
如果我們細心觀察,在立法者就「醫療法」進行立法時,其所謂「醫療」和「醫療行為」用語,恐僅指一般所謂的「『有效』醫療」,亦即對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行為」。即使我們一般人對「醫療」二字的初步理解也是如此吧!
但隨著近代醫學的快速進步,不僅對於病患病情有改善可能性的「醫療」大有發展,在此同時,其亦擁有了雖無以改善病情,卻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延死亡」的「介入能力」。一般將此種「推延死亡的醫事人員介入」,亦以脫離原始意義的「醫療」名之,稱之為「『無效』醫療」。但本文更建議以「維生介入」代之,而使之區別於以具有改善病患病情可能性的「醫療」和「醫療行為」。
這種非屬「『有效』醫療」,而僅具有「推延死亡」的「維生介入」,從歷史的角度來觀察,在「加工自殺構成要件」最古早創設之初是不存在的,亦即人類原始創設該構成要件時,並未預想有所謂「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類型的「被害人」。
事實上,法學界長久以來,甚至數千年來,在對「死亡」這個「結果點」多所著墨時,對於近代才出現的「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這種「因果進程」,是否應對「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適用進行範圍限縮的研究,似乎是一片空白。
即使,社會一般人對於是否得對「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以「維生介入除去」而進行「安樂死」,大概也只注專到「死」這個「點」,並未就這個「推延死亡的因果進程」或「安樂(程序)」具有足夠且充分的探討。
甚至,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詢問力推「安樂死合法化」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該醫事人員是否仍犯加工自殺罪?就此,得到的竟是極為駭人的回答:「還是不法,只是不罰!」
本文作者不得不再追問:如果這樣還是「不法」行為,為什麼(最原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要加以處罰?法律可以強迫人家去做「不法」行為嗎?這太荒謬了!
實在令人揺頭,怎會在連基本法律立場都未搞清楚情況下,就要硬推「病人自主權利法」呢?當場,本文作者說,如果不導入「善終權」的概念,「病人自主權利法」就不可能具有其立法正當性。所幸,楊玉欣立委當場筆記,而後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立法目的」中出現「保障其善終權利」的規定。
當我們承認不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所規定的「末期病人」,而且也承認「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以下所規定的非屬狹義「末期病人」具有「善終權」的話,若醫事人員就「僅依賴『維生介入』而『推延死亡』」的病患,依其意願而「除去維生介入」而致其死亡,則其雖實現成文的狹義「加工自殺構成要件」,但不成文的消極構成要件「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亦告實現,該醫事人員即已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
當承認「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的一部分,基於其「同意」而「加工自殺」好了!醫事人員即自始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樣的論述再怎樣,也比「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紊亂法律論述層次,說什麼其「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又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又具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且「不罰」,來得合理且明確。
也就因為「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行使的一部分,這也才能合理說明為什麼會有病患以外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代為請求,而非病患以外之人「處分」病患的生命。
將「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不成文消極構成要件」,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應知,現行法律本來就是保障「病人自主權」,但也有其自主範圍的限制,絕對不得處分自己的生命,所以,「病人自主權」並非至高無上的。法律不容自殺,也不容加工自殺!己如前述。
即使我們承認「病人善終權」,也不因而承認我們對自己的生命具有「處分權」。
「善終權」只涉及非人為「迫切」將到來的死亡,屬病人對於「進入」死亡的「方式」的選擇,「原則上」必須加以尊重,但也只在符合極嚴格的條件下。
質言之,「善終權」只涉及被「自然」「無法逆轉」的「迫切處分」下,病人對「尚保有」的「進入死亡方式」的選擇。全然無關「自我生命處分」──其生命是「已被自然處分」的。
所以,從「病人自主權」或「告知後同意」,硬拗出病人「善終權」出於其「自我生命處分權」,立論完全錯誤。基礎觀點錯誤,東拼西湊出來的法律草案,自然欠缺必要的周延性;復以,未進行大規模的影響模擬評估,實難期待其可行性。
本文作者絕對支持對「善終權」加速立法,但反對一廂情願的冒進立法。要處理「善終權」或「安樂死」這個問題,就不要劃錯重點,不要想訴諸所謂「病人對自己生命具有處分權」。
肆、「見樹忘林」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偏頗
本文作者必須再度重申,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認為應立法推動的方向,完全予以認同,然而終究不能把「善終立法進行的必要性」扣「善終立法版本的妥適性」混為一談!糟糕的立法,比不立法還糟糕!
任何立法,必然涉及多數人的「權利義務」變動,以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變遷。在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時,是否過度或僅著眼於廣義的「末期病人」能「簡」且「速」「好走」,只求法條快速通過,連最基本的立法用語審慎,都不考慮。舉例來說,「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竟規定為:「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若意願人二等親內之親屬死亡或失蹤,自無參與的可能,其但書應規定為「不在此限」,方得其理,但竟以「『得』不參與」規定之,令人傻眼。
小者如是,該法所應追求的「死生兩安」大者,更是完全未被納入立法考慮,將來該法上路,恐會造成諸多爭議:
一、該法拒絕納入病患意願再度確認程序
對於廣義「末期病人」的「維生介入除去」,進行「安樂死」,是「生死大事」,不可不慎。
即使「病人自主權利法」有所謂「預立醫療決定」的規定,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混淆「病患意願的『證明方法』」、「病患意願」和「病患意願的『確認』」三者。誠如一位該法立法公聽會參與者所提出的質疑:如果一個人二十歲時預立,但過了三、四十年後,當時的醫療技術大幅進步,屆時他沒有可能改變想法嗎?
而且「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3條規定:意願人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試問:若此申請正在進行中,申請人即因車禍陷入植物人狀態,又該如何適用本法?
甚至,如果真是那麼尊重病患意願或如此維護病患的「善終利益」,為什麼將本屬「相對明確」,但從程序法上來看也僅屬「推定」性質的「預立醫療決定」作為認定病患「善終意願」的唯一方法?未預立醫療決定者,就無「權」善終嗎?
再者,「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顯然根本不知道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人,即具有「遺囑能力」。這表示法律認為年滿十六歲人即對「死亡」的意義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那為什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卻依處理財產權為目的的「行為能力」,規定「具有完全行為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不是說要讓病人「善終」,才符合「人性尊嚴」嗎?那年滿十六未滿二十歲人呢?未滿十六歲人呢?他們就不必享有「人性尊嚴」嗎?
二、該法拒絕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似乎自始就有著「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都是醫護人員強行予以『維生介入』害的」這樣的偏見,否則立法最原始草案第16條第1款不會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拒絕執行(最原始草案)第十三條病患的拔管的話,「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會出現這樣的嚴苛粗暴的草案文字,令人駭然!
事實上,如果病人真的想「好走」,不上醫院最快了!既然要上醫院,又要假手醫事人員「除去維生介入」而使其「善終」,就得感恩人家的「協助」,而非將之作為「代罪羊」。
所幸在各方批評與壓力下,該項不合情理的條文,才被刪除,而且於其第14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以及其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但這項條文,是否予以「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法律「防火牆」呢?恐怕未必!
醫事人員既然是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的規定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當然就是依其第1項所規定的「預立醫療決定」而行之,如此,其所謂「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就何而言?其所謂「損害」又是指什麼?就「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故意,如何行之?又如何「重大過失」為之?
其雖規定為「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且依一般解讀,均認為醫事人員仍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因其屬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而為之,故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另外,醫療機構,一般均為「法人」,如何負刑事責任?
即使如此,顯然未根本將醫事人員的「醫療義務」和「善終權(行使)」的「衝突」加以消弭。如前所述,「病患基於『善終權』而行使其『維生介入除去請求權』」應明確定位為加工自殺構成要件的「消極構成要件」,這樣也有助於避免將「善終權」和「生命處分權」有心或無意混為一談。
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4項應規定為:「醫事人員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不負行政與民事責任」。
恐怕如此,才能明確將「維生介入除去」明確定位為醫事人員「醫療義務解除」後的「行為」,而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實體法「防火牆」。
三、該法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
究諸經驗,許多廣義的「末期病人」不得「好走」,的確和家屬「不願放手」有關,但「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或認為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即足以解決問題,未免過於天真。
事實上,這恐怕只會埋下病患「好走」後,法律紛爭不斷的根源!
「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恐怕從未意識到,「病人自主權利法」必須從實體面和程序面均予以周詳的規定,該法的施行才有可能達到「逝者善終,存者無爭」,否則「死者已矣,生者興訟」,豈是其本意?
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就實體面似乎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了某種法律「保護」,但即使如本文如前的建議加以「強化」,也無以阻卻其陷於事後高度的「訟累」風險──即使「更後面」司法確認其不負任何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即使現在一般均認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協助」病患善終而具有「加工自殺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醫事人員,因其行為屬「依法律之行為」,而具有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但若病患家屬,乃至於檢察官認為其行為並不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的要件規定,依現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定,並無以阻止告訴的提出或查偵開始,該醫事人員即至少陷於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乃至於殺人罪──訴追的危險。在民事程序上,亦有侵權行為鉅額損害賠償責任被請求的高度風險。
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多年來外國立法例即使在一定範圍內容許「安樂死」,但幾乎毫無例外,其對於醫事人員執行介入均先以司法准許裁定予以「背書」。
以所以必須由司法裁定事先介入,除了為「協助」病患善終的醫事人員提供充分的程序法「防火牆」,使之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事後的「訟累」,而因袪除日後陷於法律訟爭的疑慮有助於提其高協助病患「善終」意願外,甚至還有其更深層的意義。
如前所述,「生死事大」,對於病患意願,再度確認有其必要性,這才是真正對於「人性尊嚴」的高度尊重。
除此之外,「安樂死」不只是單純使病患「死亡」,「死亡」是種「法律事實」,其不僅使病患的「權利能力」消滅,也形成一連串私、公法權利義務的形成、消滅和變動。
即使「安樂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應予開放,但也不能躁進為之,不顧其「道德上的風險」,例如,為了繼承法或保險法上等相關利益,或者因為經濟上或身心壓力,病患自行或在其家屬壓力下「不得已」而「預立醫療決定」。
凡此種種考慮,在立法過程中,本文作者一再提醒,務必納入「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但遭「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以「沒有必要」而悍然拒絕。這種「只管自己現在好走,不顧別人將來是否好過」,甚至以個人經驗即認為「廣義的『末期病人』,『均』無例外想『安樂死』」的立場來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此,本文作者實在難以認同。
伍、尚未施行,即有修法必要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代結論
綜上所述,其實所謂「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折不扣是部沒有「安樂死」之名的「安樂死法」。
誠如一位修習法律不到一年的女醫師所說:「病人自主權利法感覺有點像是…透過醫生的手跟醫療設備進行一種…折衷版的安樂死(法)」。
就這種關係「生死大事」的法律,在立法過程中,竟不見衛生福利部有所部版草案,許銘能次長竟僅謂「尊重立法院的決定」,既失職又失能,令人不僅感到遺憾,更感到憤怒。
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在這樣支離破碎,掛一漏萬的母法下,本文作者根本對本來對之毫無信心的衛生福利部能訂出怎樣的施行細則,毫無期待,更何況其亦無以凌駕母法。
別的不說,就其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的病患,目前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進行施行細則如何訂定者,即已發現根本無法依此從頭至尾由「不明確法律概念」所構成的規定來擬定施行細則,而建議採「司法裁定事先介入」制度,或有解決的可能。
但如前所述,「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推動者,自始至終全然拒絕「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病人自主權利法」根本欠缺「司法裁定事先介入」的規定!因此,除非對「病人自主權利法」進行修法,實在難以想像其如何順利施行。
所幸,「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因而衛福部現在要做的並不是制定施行細則,而是全面檢討此法的缺陷,趕在施行日前,再提出修法草案。否則,這樣的版本硬上路,只是災難。
若果真尚未施行,即先修法,孰令致之?
本文作者再重申,百分之百支持關於「善終」的立法,亦支持加速立法,但實在無法支持現在已通過的這個「量身訂做」而粗糙不堪的版本。誠心謙虛去檢討立法的周延性和妥當性,才符合倫理和醫學倫理的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