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高速公路上常碰到一個情況,
本來順暢的路突然塞起來,大家堵成一團,
慢慢前進慢慢前進,終於經過車禍現場,
如果很嚴重,大家都能體諒,
但有時候看到只是小擦撞,
我會忍不住想:「你馬卡差不多耶!」
這種小擦撞,需要把車子停在現場嗎?
不能拍完照後移車到路肩嗎?
以為是重大犯罪現場嗎???
如果是一般平面道路就算了,
至少後面的車子可以繞到其他地方,
高速公路可是沒有選擇,
為了你們之間的小擦撞,
後面一堆車子塞成一團,
如果每輛車擔誤30分鐘,一輛車子上有3個人,
1000輛車就是1500小時了,
你們之間的糾紛金額可能都沒那麼高呢!
另外就是安全問題,
我已經講了,
把車子停在高速公路上是很危險的,
然後你為了一個小擦撞,
把車子停在原地,
把自己甚至全家人的生命置於風險之中,
你們的生命有那麼廉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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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路肩車禍 在 宋立彬·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交通部門質詢】#阿彬小騎士為機車族發聲
❗️機車族的權利不能不顧❗️
台灣機車族數量龐大是不爭的事實,更是大多數民眾主要的交通工具,但阿彬認為👉🏻小騎士們行車的安全環境與路權模糊不清👈🏻,所以特別在交通部門質詢時提出如何改善機車族的行駛環境與路權,讓每位機車族都有個安全又安心的行駛環境是政府必需要去努力的。
1️⃣ 💡道路標線成為隱形殺手💡
下雨天騎機車時最害怕在標線上打滑,造成犁田或與他人的連環車禍,依照目前規定道路標線防滑係數為45BPN,而交通部已逐漸在其他縣市試辦提高防滑係數至65BPN,非市區道路50~65BPN,阿彬提出應儘快整合其他縣市辦理效果的結論做為參考依據,並 #儘速檢討改善全高雄市的道路標線防滑係數,選擇一個適合又不會打滑的防滑系數標線,來防止打滑事故發生,才能讓鐵包肉的汽車族與肉包鐵的機車族都有個安心又安全的行車環境。
2️⃣ 💡捍衛小騎士的平等路權💡
阿彬提出機車行駛人大多行駛在最外側車道,常發生與公車、計程車爭道,或被路邊臨停和違規車輛還有不當設置的機車、汽車停車格擋住車道,以上狀況都造成小騎士的行車安全與行駛權利。
車道有分為快慢車道與混合車道等,若未標示禁行機車,代表部分車道可供汽車與機車共同使用,#機車並非都只能使用一個外側車道,一般人總認為機車需行駛在最外車道,造成機車族路權大大縮減,所以阿彬建議應加強宣導汽、機車駕駛人辨別車道行駛權利和正確行駛觀念與道路車輛行駛標示,落實平等路權,保障汽車與機車駕駛人的安全行車權利。
3️⃣💡路面邊線&快慢車道分隔線,不易辨識💡
車道上最常看到的標線為白色實線,白色實線又分為兩種,一種是 #路面邊線的寬度為15公分,代表白線外屬於路肩,不可行駛;另一種是 #快慢車道分隔線寬度為10公分,代表白線外可以行駛。
但是‼️當我們行駛在道路上,白線寬度僅差5公分,駕駛人難以一眼辨別白線意義,且有些道路的路肩空間大到足以讓人違停汽車,自然車道的空間減少許多,也連帶騎士的行駛空間變小,阿彬 #建議路面邊線與車道分隔線的辨識度與小騎士的行駛空間應通盤檢討改善,應選擇一個騎士較容易一眼辨出的標線,才不會使騎士分辨錯誤而騎在路肩發生事故。
#阿彬小騎士守護平等路權 #遵守交通守護你我他
#第三屆第三次定期大會 #交通部門業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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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系列(四)-遇到車禍該怎麼辦❓
一般人遇到車禍,難免驚慌失措,不知該怎麼保障自身權益或避免違反法令,以下提供一個簡易的處理Sop,給大家危急時作為參考。
🛵「留在現場」:
避免構成肇事逃逸罪。
🛵「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事故地點如在車道或路肩,應在適當距離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再立即撤除。
🛵「確定是否有人員傷亡」:
若有傷亡,應立即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救護單位。
🛵「保留現場證據」:
*若有人傷亡:
原則:不要任意移動車輛及破壞現場痕跡。
例外:若雙方皆同意移動車輛時,應儘速以粉筆標繪車輛位置、拍照等方式蒐證,接著立即移動車輛到不妨礙交通之位置。
*若無人傷亡:
原則:應儘速標繪車輛位置、拍照等方式蒐證後,立即移動車輛到不妨礙交通之位置。
例外:若車輛無法行駛,就保留現場。
🛵「報警」:
除非無人傷亡,且雙方當場自行和解,才不需報警。
🛵「配合警方調查」:
警察到達現場後,除了對現場勘察、記錄外,還會請當事人、證人說明車禍相關事實,應盡量配合警方調查,以釐清車禍真相。
🛵「驗傷」:
若有受傷,儘速到醫院驗傷,為將來訴訟上之證據做準備。
🛵「等待」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初判表:
事故7天後可向警方申請現場圖和照片
30天後可再向警方申請「初判表」(全名: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判表可作為初步判斷雙方肇事責任歸屬之參考,收到後再視情況,決定是否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進一步釐清肇事責任。
🛵「了解法律知識」:
等待期間或收到初判表後,可嘗試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或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私訊楊朝鈞律師,輸入「車禍」,可透過機器人初步諮詢),確定將來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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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我不希望有人和我有同樣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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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較為沉痛 一改過往幽默文筆風格 請見諒
文章開始前 先來看張梗圖吧
您是否能夠分辨出 哪條是快慢車道分隔線 哪條是路面邊線呢?
再來 我用實際路況 舉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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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為2016年交通安全 全球論壇
※已被shachitw糾正 此為錯誤資料 感謝S大協助編輯
圖中 紅色機車行駛的道路為路肩(高雄孟子路與文奇路口)
白色實線為15cm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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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 被路樹攔腰中斷 且放置路障盆栽 及車輛違停的路為慢車道(台中青島路三段138號)
白色實線為10cm寬
內有禁行機車 外有禁行路肩
慢車道有違停 快車道被逼車
而這些 正是台灣道路的悲歌
----------
日前
我騎乘機車發生車禍
於台中 青島路二段與文昌東二街路口上 無燈號路段
我從文昌東二街方向前往梅川西路三段
卻在經過青島路二段時 被汽車配修廠長期違停的車輛擋住左方視野
而我向前想避開違停 取得左方視野時
卻被一輛左側駛來的超速轎車撞擊前輪 當場倒地
--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2條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當時我的認知是 青島路二段 與文昌東二街 車道數相同
理當應屬於文昌東二街路權(左讓右原則)
此次車禍 我肇責比例或許為3 或許為0 為肇責次因或無肇責
然而
致電台中市政府交通課後 對方的答覆卻為
「台中市北區全路段 並無路肩設計」
也就是說
不論是青島路全段 甚至是山西路 天津路 等等等
這些長期被當地居民擺放盆栽 擺放路障 停置車輛的「路肩」
其實都是「慢車道」
長期停置車輛
盆栽與路障
而我實地測量 確實為10公分車道分隔線
這瞬間讓我方肇責比例 從原本的0~3成 變成了未禮讓幹線道的7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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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變成這樣?
我請示了交通課
得到的答覆是:
「當時在設計時 是有約2.8米寬的慢車道設計」
「因為水溝蓋也算是公有建設也是道路的一部分 所以要從水溝蓋開始算起」
「但違建(延伸坡道跨越水溝蓋至慢車道上)以及民眾長期違停與警察放任」
「才導致慢車道被縮限至1.5米以下且失去作用」
(斜坡跨越水溝蓋至慢車道圖)
「我理解你剛剛對於違建與民情的描述」
「但像是青島路三段上的路樹 還有青島路二段的路燈與變電箱」
「那種把慢車道攔腰截斷的部分.... 不要跟我說路樹是居民種的阿...」
「....」
「那這部分我們會在研討看看」
「......」
挖操
那根樹我從小時候看到現在少說也20年以上了 你現在才發現他擋住慢車道要研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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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民眾長期違停 與多數違建致道路縮限
出車禍隔天
我進行了一連串實驗
因現在縮限檢舉 要檢舉違停只能用110報案處理 且兩小時內不得重複檢舉
因此我每三小時就撥打一次110報案 青島路1~4段長期有車輛違停占用慢車道
當時我目測 警察如果真要執行起來
大約是將近6000台汽機車的業務量(不含盆栽移除等等)
事實上我也十分清楚此路段違停狀況早已失控
也深知基層員警絕對無法應付這樣的業務量
但我無法接受的是
當天我撥打了4通110電話(約耗時12小時) 而我就在青島路1~4段來回尋找警察的身影
完全 沒有警力到場處理
我詢問該分局為什麼毫無作為
得到的答覆是「已到場勸導」
到場勸導?
我不清楚版上對於政治的界線 我也無意觸犯版規
但首先據我所知
日前某政治人物將車輛停放於紅線處
信義分局非常明顯的表示「違規沒有勸導的空間」 如此霸氣的發言
沒想到在台中 卻有截然不同的做法
再來是最重要的
現場根本沒有員警到場
我當天人就在青島路上在友人的車上來回刷了12小時的警察身影
完全沒有警方到現場處理的模樣
真的深表遺憾
於是我的最後手段就是使用市府陳情信箱
光是處理違停就如此浩大工程 更何況違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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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若有進展 會持續更新
也請各位用路人 保險觀念一定要建立
這次車禍
因我有第三責任險(個人保險觀念向來都是保好保滿)
所以幾乎是不會有任何財務上的問題
而對方也有第三責任險
所以雙方都不會有賠償上的糾紛
但人命是沒辦法保險的
事發之後 我一直想
「要怎麼更進一步的防衛性駕駛 來避免這次的車禍?」
但始終得不到一個答案
面對違停吃視野
即便煞停再往前越過違停來取得視野 仍有可能被撞擊
如同我這次事件
往前想看左方是否有來車 就被撞到前輪 倒車
而違停卻只只需要負擔過失傷害以及約1~2成的肇責
台灣自許進步國家
而面對所謂的「人本交通」
觀念卻落後的像第三世界
台灣用路 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以上 小弟拙見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202.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662690400.A.A57.html
是指科長事件嗎?
※ 編輯: nowitzkixd (1.165.202.75 臺灣), 09/09/2022 11:39:11
我已煞停 往前嘗試取得視野 卻被超速且貼車道的車輛撞到前輪 而後倒車
除非你的認知是
遇到違停 必須先將車靠到路邊停下 用走路的
探頭越過違停駕駛 確認無車再用最快速度上車
或是其他方法 否則我真的完全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機車駕駛 前輪就是比駕駛視野還要出去
這點我想有在騎車的都會明白
1.肇事的預防
2.肇事後的責任釐清
我提供一下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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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預防的部分
1.路口減速 這是全體用路人應該要具備的共識 也是避免重大傷亡的有效方法之一
2.違停加強取締 尤其是路口這種發生事故率較其他場合明顯高許多的地方
路口違停造成的遮蔽 往往是超乎我們用上帝視角來看影響要來得大的
2我們身為市井小民 我們做不到什麼
但1的部分 卻是大家可以遵守的
如果說每個人都能夠具備路口減速的概念
那即便受到違停視線遮蔽 也往往能在最後一刻即將碰撞時亡羊補牢
即使發生碰撞 也不至於造成過度重大傷亡
----------
再來是肇責釐清
實務上非常複雜
那怕你小心翼翼到像是小偷怕被警察抓一樣的謹慎
只要想探出頭確認路況的那瞬間
就必然的必須先將一部分的車頭探出 才能夠確認路況
這時候就很容易被超速無防衛性駕駛的駕駛所碰撞
規則上非常特殊的是
「幹線道擁有絕對的路權」
那怕是幹線道上超速 若是碰撞到支線道車主 仍有很大的機會為肇事次因
而支線道不論任何理由不論多小心 大都為肇事主因
我覺得能夠改進的方向
除了預防的那兩點外
責任釐清時
應該要更重視「路口超速」所帶來的責任比重
以及更重視「違停導致第三方車禍」之責任
※ 編輯: nowitzkixd (1.165.202.75 臺灣), 09/09/2022 13:35:27
我這資料來源是取自2016年的交通安全 全球論壇
因小弟非當地人
內文我不清楚是否為實 煩請大大開示
如有錯誤引用 先在此道歉
理論上必須要寬1.5米(還是兩米)以上 才能劃設慢車道
但如同交通組所言
原本設計似乎有達寬2.8米
因為違建 台電放置變電箱 等等等一卡車奇怪因素(踢皮球)
不斷壓縮慢車道寬 才會變成這模樣
但我也有提到 阿你那路樹也太標新立異
對方也只回:「會在研討看看」
都種在那幾年了 今天才來研討看看= =
※ 編輯: nowitzkixd (1.165.202.75 臺灣), 09/09/2022 14:28:33
但上層都在做啥 這我就真的好奇
這社會有太多事情要處理
紅燈區(不想犧牲社會最底層的人的話語權 )
違停 機車路權 (攸關行車生命安全)
婦兒家庭暴力(現有機制的強制力明顯不足)
但一想到要盡做些沒票的事情 200%選不上的
就還是乖乖待科技業輪班了
現在是台灣的公權力沒有威嚴
還是怎樣我也不知道
拍謝 感謝sunstrider大協助編輯
我覺得這就是很無奈的地方
明明是肇責主因之一
卻只要吃到1~2成的肇責比例
所以我才會於上面提出修正方向
1.重視因路口超速之肇責比例
2.重視因違停導致事故的肇責比例
一方面是發生車禍後
有種浩劫重生的感覺 也才真正開始關注這類事情
畢竟還沒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 體悟並不會那麼深
長年以來對於違停也僅僅是厭惡 但不至於到採取行動
另一方面是 雖然我有保險 這次車禍對我個人財務上造成不了太多損失
但我個人一向蠻守法規矩的 現在突然要面對肇責判定 內心真的很過不去
※ 編輯: nowitzkixd (1.165.202.75 臺灣), 09/10/2022 00:24:21
長期媒體 社會輿論
對於「檢舉魔人」四個詞非常地加以醜化與負面報導
好像守法的人 追求正義的人 才是製造麻煩 不通情達理的老古板
甚至嚴重點 被發現是檢舉魔人 還會被人人誅之
樓上也有許多 打不贏就加入的言論 當然有些是搞笑幽默
但有些網友確實也是發自內心的認為
「大家多年來都習慣違停了 就你最特別」
「大家都對違停沒問題 就你有問題」
這些我都尊重 畢竟每個人的經歷不同 看待事情的角度都會不同
我也覺得
站在一般市民的角度
從小就被教育110不能亂打 除非有緊急 否則不要亂打110
而當鼓起勇氣撥打110檢舉違停 試著與這個社會風氣做點抗爭時
換來的又是成效不彰 愛理不理的處理
久而久之大家就對於 「反正檢舉了也就那樣」感到失望與無奈
也就不會有更進一步的動作了
※ 編輯: nowitzkixd (1.165.202.75 臺灣), 09/10/2022 00:34:19
一條路就大約幾千台汽機車違停不含盆栽
實際狀況比google的精彩
我也愣住了許久 像是吃下藍色藥丸一樣
※ 編輯: nowitzkixd (1.165.202.75 臺灣), 09/11/2022 0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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