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深否? 》
這位站在馬恐龍身邊的扳捺拉(Benalla)正是馬恐龍之前的特殊任務人員(chargé de mission) ,目前因三件事情被起訴中。
第一件是他以警察觀察員身份在遊行中爆打民眾。法院最近重新開庭審理時,不斷慢動作放映當時的四支影片,並逐一詢問扳捺拉「你當時這個動作是?」
可以看到這位扳捺拉非常路見不平,連員警都瞠乎其後。事實上,他干涉的這一對夫妻根本也不是參加遊行的人,只是坐在路邊吃可麗餅。然後當時black bloc黑團跟警察玩貓捉老鼠時被波及,Georgios說他看到警察拿警棍打人並把一個玻璃瓶踢往他們座位的方向,所以他義憤填膺向警察的方向丟了桌上的水瓶。
然後就像影片中所顯示,一堆全副武裝的警察衝過去對他們夫婦又抓又拖行,Georgios的女伴先被扳捺拉跟警察架走,Georgios則被警察拖來拖去,扳捺拉又跑回來要擒拿Georgios。事實上Georgios已經被警察圍得站不直了,又身無寸鐵,實在沒有必要擒拿。而且事後Georgios還被判罰鍰五百歐元。
這是2018年的事了,這位扳捺拉後來被民眾認出他是總統身邊的人,沒有權利在遊行中行使鎮暴警察的任務。總統府一開始知情卻默不作聲,被發現之後公開說扳捺拉被暫停職務並停薪十五天,可是後來又被發現他根本沒有停薪,而停職是利用年假的名義,才開始切割。但幾個月之後又被爆料說扳捺拉離職後仍然使用外交護照前往他國。還被抓到他在某張照片中非法持有手槍,但他說是假槍。這三起事件被求刑七年,罰鍰十萬歐元,目前審理中。(判死他 ! )
而且這不是他第一次以警察身分行事,他根本就是特務角色,到處出入,還能對警察下命令。馬恐龍除了當時說了 "le seul responsable c'est moi ! 都是我的關係! " 之外,至今都沒有再提過這件事。看看檔案照片就可以知道扳捺拉跟他有多如影隨形...絕口不提此事可能是心中有太大傷慟(才怪...)
當然扳捺拉不會對他所做的事情後悔,他把籌碼都壓在刑法第七十三條 : 「在可判處監禁的公然犯罪或公然違法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逮捕犯罪者並將其帶到最近的OPJ(officier de police judiciaire司法警察)」。« dans les cas de crime flagrant ou de délit flagrant puni d’une peine d’emprisonnement, toute personne a qualité pour en appréhender l’auteur et le conduire devant l’OPJ le plus proche »
可是送到警察那裡之後不需要繼續施展不拿手的擒拿吧 ? 他在法庭上說不是在毆打Georgios,而是在施展專業的動作,只是沒有控制好…「我體重110公斤,如果真的要打他,不會只有幾道抓傷,而是四個月都好不了的傷...」原來他是去街頭實地練習擒拿術的啦~拿「暴民」當練習沙包。
這麼愛路見不平,為什麼不去逮捕滿街的扒手 ?
這個刑法第七十三條應該每天放送給法國人知曉啊!
另外法國民法還有一條見死不救( non-assistance à personne en danger) 罪喔! 可被判五年徒刑跟75000 歐元罰鍰...
La personne coupable de non-assistance à personne peut être condamnée à une peine pouvant aller jusqu'à 5 ans d'emprisonnement et 75 000 € d'amende.
看到被警棍毆打的人...要不要上去搶救呢?
同時也有2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市議員陳美雅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法律#日文 【美雅法律小教室】諜對諜😎?!先生後悔送房給太太!!先生贈送房子给太太,之後主張他並沒有真的想要送太太的意思,可以把房子要回去嗎?太太如何保住房子?心中保留是什麼意思? #民法#契約#贈與#生活與法律#夫妻贈與#興趣記得訂閱陳美雅 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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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民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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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民法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日期:110年九月23日
。恊調地點:屏東地方法院
。對方請律師
。對方:訴求者有丟小狗案件
,要求小孩監護權(不譲訴求者監護)
。對方(男方)堅持要離異,監護權男方
。如果雙方不讃成,由法官裁定判決。
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若單純
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若單純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日期:110年九月二日
地址:屏東市
訴求:主持正義?
說明:訴求者和對方是網路認識丶認識二個月,就結婚,目前有一位二歲多小男孩,由於雙方對於事物的看法不同,所以要離婚,但訴求者只有二個條件如下:
。共同監護權
。監護權女方丶因為對方是軍人
,目前已經在走法院程序,恊調會九月23曰下午三點,服務處會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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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壮的响亮
淘宝店:壮的响亮
新浪微博:王壮撞壮壮
敬谈神仙佛道,奇闻鬼怪魔妖。感谢缘分这里是缝太窄我太胖花生瓜子配壮的响亮。大概前年发了一条微博说我在深圳机场丢了一本书,刚看到一半繁体竖排香港版的“弘一法师”,然后就有好多小伙伴各自给我找来能买到这本书的电商截图。但其实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我从上海飞回深圳,拿好行李就去排队等计程车,呜呜泱泱好多人我就一边排队一边看书!大概有个40分钟左右就差不多排到我了,因为他是两排很多辆车一起停,有穿着制服类似保安的工作人员,一波一波的放人,突然前面就开始吵架,保安就让所有乘客绕过这辆车坐其他的车,紧接着又聚集过来三四个保安,也不太清楚因为什么,就大概的感觉是这个司机违反了什么规则,或者缺了什么单据,不知道!我也实在没搞清楚状况!总之就是不让他载客或者是让他重新排队,这司机呢就很激动的跟他们理论说我已经排了多少多少时间,怎样怎样一堆广东话,我也听不太明白。而且这一波保安好像还认识这个司机,说上次就是你怎样怎样!于是就拿着对讲机不知道是要报警还是叫他们领导,此时此刻这4-5个保安就站在这辆计程车的正前方5-10米的距离,有的在示意后面的车辆通行、有的在维持秩序、有一个拿着对讲机讲话、有一个掐着腰看着那个人通话,那司机的状态就不对了!转身上车看着前面几个人眼珠子都快蹦出来,一只手抓着自己头发一只手用力的握着方向盘,咬牙切齿的发出“呃”的声音,我几乎可以看到他眼珠从白变红的充血和眼泪的凝聚。然后他“呃”声音越来越大,突然把手放在档位上。我就赶紧打开后车门,说!我坐你的车,这司机回头的一刹那,眼泪正好滴下来带着哭腔说:我想撞死他们…几乎同时,拿对讲机的保安过来把着车门气焰嚣张的跟我说:不要坐他的车!我他妈的火也上来了!大喊一声:放手!我说你他妈觉得你能管的了我?他说好?那有事儿你自己负责啊,我说:不然呢?我用你负责,你他妈是要娶我吗?那保安一愣!他可能完全没有接住我的“梗”!嗯!为什么我要娶你!我就跟司机说,开车、盐田!这一路上我就一直尝试着跟他对话,一个五十多岁的大叔一边开车一边哭一边讲述着他的遭遇,确实挺惨!帮最好朋友担保贷款,搞得自己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还蹲了几年监狱。现在儿子长大到了要结婚的年纪,又因为家境破败引发了其他的事件,他觉得特别对不起儿子,也有很多次想要自杀。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也只能安慰、鼓励!我问他说:你后悔吗?他说后悔!我说:你已经因为轻信与冲动,做了让自己后悔半生的事。难道你真的要在这个坑里再跌倒一次吗?一家人的生活已经因此非常糟糕了,还要更糟糕一点?一脚油门下去,几死几伤!几个家庭支离破碎,你以为你以命相抵就可以了吗?你的儿子依然会牵连其中,当你站在法庭面对审判的时候,你一定会再次后悔,因为人是会比较的!此刻的生活虽然艰难,但如果能够拼尽全力的补救。一定会比这条绝路好,因为那一刻你一定能明白人活着才有希望。下车的时候我就多给了他200块钱,他就颤抖着冲下车抱住我,还在哭!等我看着他驾车离开的时候…哎呀卧槽,我书呢!我还巴巴给人家上课呢…我后来回忆应该是丢在机场了。
所以我有的时候一直在想,那些一时冲动的、早有预谋的、报仇雪恨的、利欲熏心的,生性残暴的,无论他们伏法临刑前表现出来的是什么状态,我都觉得他们在后悔!今天跟大家一起翻开几个案例,看看他们临行前都说了些什么!第一位:李士源,黑龙江大庆人2017年12月15号执行死刑。我一直觉得这个案例特别无奈,这个哥们儿真的是个很仗义的人,包括最后看他的视频,我依然觉得他本性纯良!其实整个事件跟他一点关系没有,他刚在理发店剪好头发出门,看到一个朋友在KTV门口受伤倒地,说那几个人刚开车走,他就带着这个朋友上了自己的吉普车。在追逐的过程中,李士源想要逼停对方车辆,发生了刮蹭但是双方都没有停车。他就并行多次撞击对方车辆,对方车辆失控翻出公路引起自燃,导致车内三人死亡!我估计在这一刻,李士源都不知道他那个朋友为什么被打!其实就是在KTV里面选小姐陪酒,争风吃醋!
第二位:李广均,江苏丰县人2007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这个鬼真的是罪大恶极,17岁娶妻生子,后因家庭琐事离婚。再婚后又生了一对龙凤胎,本来生活美满。结果强奸邻居妻子被判刑7年,1年之后第二任妻子改嫁,刑满释放后去妻子妹妹钟美月开的饭店要人,两人发生争执李广均当场将钟美月刺死之后逃往甘肃,一路奸杀劫掠!2006年9月24日,在张掖市割喉路人孙彩霞并奸尸,10月10日,在永登县用砖头拍死路人王赛芳并奸尸。10月12日在榆中县用砖头拍晕路人吴桂红并实施强奸。10月17日流窜至陕西省宝鸡市用石头砸死路人贾利娟并奸尸,10月24日在灵宝市用砖头拍死路人马花鱼后掠其财物并奸尸,10月26日流窜至310国道偃师洛河桥中断,将路人牛占聪推下桥后掠其财物,欲实施强奸时被人发现喝止继续逃窜。10月27日在巩义市用啤酒瓶击打路人贺冬瑞,又用破碎的啤酒瓶猛刺对方颈部,并掠其财物实施奸淫。11月5日在开封兰西收费站胁迫强奸马艳双后,用剪刀割喉导致马艳双当场死亡并掠其财物,同日3小时后被三门峡市警方抓获。我对此人没有一丝一毫的怜悯,我们来看看他当年的采访录像!就是大家不要看他现在谈笑风生,其实内心充满恐惧。他以吓唬别人来掩盖自己,这种人我不相信他会悔改,但是我觉得他依然会有一丝后悔。
第三位:药家鑫,陕西西安人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1年6月7日被执行死刑,那一年只有21岁…当年这个事件舆论沸腾,所以大家都还依稀记得一些轮廓。2010年6月买车、7月拿到驾照、10月出事。就这么短短的3-4个月,我觉得父母也会非常后悔给他买这辆车。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独自驾车撞倒26岁骑行电动车的张妙,下车后发现伤者疼痛呻吟,在没有与对方发生任何对话的情况下,因担心此后对方不断索赔而痛下杀手,连刺数刀之后逃逸,在逃逸的过程中因过于紧张又撞到行人,想要再次逃逸被附近行人抓获,交与公安机关。因为第二次事故较轻,责任明晰。所以很快处理赔偿就被释放了,但是另外一边又有其他民警在处理“张妙”的案件。直到10月23日,药家鑫才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第四位:刘云安,黑龙江青冈县人2015年4月29日被执行死刑,这一次咱们先看一段视频,如果你不知道任何前因,你会觉得这爷们儿也是一个很厚道的本分人,而且很通情达理,不光他自己,他这一家兄弟姐妹都很纯良、感情很好,很真挚!他也一再强调对不起姐姐妹妹,他这一走家里的负担就更重了。我坚信他自己现在是后悔,姐妹几个也极为伤心惋惜,但都已无用。那刘云安到底做了什么呢?在河南许昌杀了四个人,等于说是一个灭门惨案。自己的女朋友、女朋友的男朋友、还有女朋友与前夫所生的一子一女。这两个孩子女孩9岁,男孩7岁。听到这里呢,我们又会觉得跟前面视频里告别的刘云安对不上,怎么会如此丧行病狂的对两个无辜的孩子下手呢?那整件事就要从2011年2月说起,这刘云安确实也因盗窃罪有过前科,刑满释放之后就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女朋友叫做陈爱勤,这刘云安挣扎半生年过40,从来没有尝试被一个女人爱的感觉,一下就动心了,这陈爱勤呢,一个人拉扯三个孩子,刘云安也不在乎,他是真的很想有个家能就此安定下来。两个人电话短信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刘云安一瞬间感觉自己有了老婆孩子,就责任心爆发想我一定要拼命赚钱养家,让老婆孩子都过上好日子!就把陈爱勤带回了东北老家,也给三个孩子安排了寄宿学校,为了给孩子们筹集学费,刘云安东拼西凑,又把老家仅有的20亩地租出去,筹集了8000块钱!他妹妹还提醒他说:这女人咋样?能不能跟你安安稳稳的长久过日子?你别让人给骗了!刘云安感情挺好,她对我也挺好!如果真骗了就骗了,就当资助三个孩子上学了!然后这个时候呢,陈爱勤就总是焦躁不安的接到一些电话,说大女儿在学校总惹事,几个孩子不在身边还是不行!那刘云安说那就接回来呗,咱一家五口一起多好啊!就开始到处凑钱回河南想着接孩子们回来,这刘云安隐约知道陈爱勤有个表哥叫冯现伟,两个人回东北的这段时间呢,一直是他在帮忙顾孩子,就说咱得请人家吃个饭感谢一下。这一吃饭不对了,这表哥的种种举动…他就不太像表哥。摸摸手、搂搂腰、眼神整的还挺骚…就连陈爱勤上厕所他都要跟着!刘云安说女人上厕所你去干嘛?就把冯现伟给拦下来!回去之后刘云安就问你俩到底啥关系啊?陈爱勤表哥呀,哎呀你别瞎想,就是表哥!刘云安看看手里这五张火车票,想哎反正明天就回去了!表哥就表哥吧!回了东北之后刘云安东奔西跑开始给三个孩子安排学校,自己也拼命出去挣钱养家,妹妹有的时候实在看不下去说你这媳妇家里外边啥啥不干,你给他养着孩子,他自己连内衣内裤都不洗?刘云安也不在意,他很珍惜现在的生活!没过多久他发现陈爱勤总是偷偷打电话吵架、哭!他甚至都有听到过电话那边是冯现伟的声音,也尝试着询问,但是陈爱勤也不肯说具体情况。刘云安也不敢再追问,因为这个时候陈爱勤已经怀了自己的孩子!第二天一早陈爱勤提出分手,刘云安当然是尽力挽留,陈爱勤说这样吧,我去一趟北京,如果最后选择了你,我就再也不动了,好好跟你过日子!如果我选择了他,你给孩子花的钱我想办法还给你!刘云安说可以,我把路都给你留着,你自己选!陈爱勤离开后,刘云安独自照顾三个孩子,一段时间之内了无音信!然后就有朋友打电话问他说:你跟陈爱勤到底咋回事,人家现在都跟冯现伟过上了!刘云安一听心里不是个滋味,就给陈爱勤打电话!对方支支吾吾,说那我回来跟你说吧!结果陈爱勤回到东北接了孩子,招呼也没打就走了!刘云安当然非常伤心失落,诶!一个多月陈爱勤突然来电话了!说你给我汇点钱?刘云安说:我为什么要给你钱啊?说这不孩子回来又要重新安排学校,另外又租了房子嘛!不是!那我现在跟你也没关系了,你怎么还能再来问我要钱呢?我没有这个义务呀!陈爱勤说那我也没说不跟你过呀,只是我们没法在东北跟着你,气候、水土、吃饭,都不习惯!你要是愿意回许昌,咱就还在一块儿过呗!其实刘云安也明白,这女人信不过!但是嘴上说不要,身体很诚实!因为真的孤独怕了,太需要一个家了!而且他自己觉得跟那几个孩子也有了感情!这刘云安又凑了三万块钱,奔赴许昌!到了许昌租好房子,就用剩下的钱投资做小生意,想带着陈爱勤一起种蘑菇。刘云安里里外外又要照顾孩子,又要照顾蘑菇!发现完全跟他想的不一样,陈爱勤整天出去打麻将,刘云安一个人根本忙不过来,两个人就经常因此拌嘴吵架…这陈爱勤突然变脸,让冯现伟带了几个人过来要赶刘云安走!冯现伟就当面问陈爱勤,你俩到底啥关系?陈爱勤说没关系,就是让他过来帮我种蘑菇!刘云安完全没想到她能说出这么无情无义的话一下就火了,摔门而去!他这一走,冯现伟就住进来了。等过几天刘云安再回去,冯现伟说你又想找事是吧?刘云安说这他妈是我花钱租的房子,冯现伟说陈爱勤不是跟你说了嘛,跟你没关系了!你还回来干啥呀?然后转头对着陈爱勤说,来你喊声老公,让她知道知道咱俩啥关系!刘云安说我他妈弄死你你信不信?然后冲进厨房,拿起菜刀要砍冯现伟,这一男一女眼看要吃亏,骂骂咧咧的往外跑。这反反复复搞了很多事情,总之意思就是让刘云安自己认倒霉,赶紧回老家…最后一次冯现伟找了一个大哥叫做“史建民”带着五六个人和陈爱勤,连吵带闹推推搡搡就生拉硬拽把刘云安赶走。刘云安从牙缝里挤出一句说:陈爱勤你可真阴毒,你算是错完了。几天之后刘云安找准时机带刀翻墙,隐约还能听到两个人在对话,刘云安怕有声响脱鞋上楼。就听到俩个人对话,说!爱勤,马上就过年了,要不你再给老刘打个电话,看看他手里有没有钱,要是有钱你就给弄过来,过完年再说!这话音刚落刘云安踹门进屋提刀对着两人一顿连劈带砍…突然听到背后有响动,刘云安猛然回头正好跟陈爱勤的小儿子四目相对,进屋一看,二女儿也在!刘云安挣扎在三还是下了毒手,这大女儿住在学校宿舍算是躲过一劫!刘云安看着两个孩子的尸体,那个男孩就一直不闭眼,刘云安就过去用手上下给他摸了三次,刘云安说辰辰你是冤死的,叔叔也很喜欢你,但是我没办法。你闭眼吧,叔叔会给你个交代的。之后呢,刘云安逃回东北在吉林长春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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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們把「這樣對嗎」變大了!
一切辯論都搬到法院來審判
來看看我們這次要吵什麼?誰會勝訴呢?
#尼克Ashly上法院 #這樣對嗎 #告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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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面對重大刑案,國民不再只能 #鍵盤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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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民法 在 合法的重婚? #三妻四妾#齊人之福最近有當事人問喬治律師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但這個規定在74年就修法改掉了,因為原本的規定毋寧是在規避民法一夫一妻制度的適用,顯然是法律漏洞。 在74年修法後,還有一種衍生的「合法重婚」,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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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民法 在 [問題] 關於重婚罪- 精華區HolySe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關於重婚罪的問題想請問老師。
這學期選修黃昭元老師公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這門課,本週討論刑法重婚罪
的合憲性,下面有一段文字是我對於現行法律體制下刑法重婚罪的一點想法。思
考脈絡以重婚罪之保護法益出發,而「一夫一妻婚制」是它唯一的保護法益。儘
管一夫一妻婚制與非一夫一妻婚制並非法律所創設,但民法挑選前者作為法律所
承認的合法婚姻形式,並給予利益或紛爭解決機制,我認為刑法所欲保障的即此
民法所承認的一夫一妻婚制。因此,當民法於民國74年修正將重婚之效力由得
撤銷改為無效,則任何態樣的重婚都將無法動搖民法所承認的一夫一妻婚制,若
此,重婚罪的保護法益即無受侵害的可能。
黃昭元老師不認同我這樣的想法,他強調民法與刑法的思考必須分開,他認
為刑法重婚罪並不以有效的重婚為構成要件,只要重婚為「形式上有效」即應該
當。但我對這個形式上有效的看法並不認同,一方面是若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的
證人是此處形式上有效的要求,那同樣為民法所規定重婚無效又豈非形式上有效
規定?同樣都是效力規定,為何可區分形式上或非形式上呢?另一方面,若認為
形式上有效為已足,則刑法重婚罪的保護法益由一夫一妻婚制窄化為重婚的「儀
式」,然而這樣一個儀式承載得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嗎?黃昭元老師為了
證立民法與刑法思考必須分開的論點,舉了類似販賣人口的例子說明,販賣人口
的契約違反公緒良俗無效,但刑法買賣人口罪仍會成立。但我認為重婚與這個例
子並不具比較可能性,因販賣人口最的保護法益並非法律所創造,而重婚罪的保
護法益卻是法律所承認的一夫一妻婚制。若謂重婚罪的保護法益應擴及於事實上
一夫一妻的破壞,然而此時為何又要求儀式或形式上的有效呢?養小老婆實務上
並非重婚罪的規範對象吧?故最後還是回到那個「儀式」。李茂生老師認為重婚
罪是要確保結婚儀式能證明合法婚姻的單一性與同一性,我對此的解讀是:當重
婚於社會上大行其道時,結婚儀式的保證功能就會被破壞。然而若這麼解讀我有
兩個疑問,第一,若回到重婚罪的歷史起源,當時結婚儀式真的能證明合法婚姻
的單一性與同一性嗎?當時人民對婚姻的儀式有這樣的期待嗎?重婚罪出現時,
社會上對重婚到底存有怎樣的觀感?(歷史我不太了解,還請老師指導)第二,
結婚儀式的保證功能被破壞對於當代社會有怎樣的意義?李茂生老師講義中說的
「近代社會中保證(物質與人員)生產關係的象徵」我不太能理解。刑法重婚罪
一直以來處罰的對象無論是重婚者會與其相婚者,善意者不罰,大法官解釋甚至
承認雙方善意時後婚可存在,故刑法重婚罪所欲保障的保證發生意義的對象並非
結婚的雙方,而是觀賞婚禮的賓客,但其實此處的賓客可以指涉所有人,因我們
都有可能受邀參加婚禮。但破壞了保證所能證明的單一性與同一性又如何?人民
的具體利益、法益何在?最終似乎還是得回到一夫一妻婚制作為重婚罪的保護法
益,然而當民法已完全阻絕重婚的有效可能時,婚姻儀式的證明功能被破壞似乎
便顯得無關緊要。更進一步言,我們何時期待過結婚儀式證明婚姻的單一性與同
一性了?
寫了一大串,具體的大問題是:
重婚罪的保護法益為何?
民法的概念或內容是否可作為刑法解釋學的工具?(尤其當為了維護人權時)
民法修改重婚效力的規定是否對/應對刑法重婚罪有任何影響?
(最起碼應該調整刑度?)
以下不重要可以不用看了 很粗糙的想法^^"
一、刑法重婚罪的操作:
民法第985與988條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結婚無效;大法官解釋第242號、362號及552號表示於特定情形有配偶
者重婚前後婚姻關係可同時存在,除此之外,重婚之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之婚姻,皆非民法上有效之婚姻。由此可知,刑法重婚罪所處罰的並非有效之重
婚或有效之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蓋民法上所容許之婚姻型態除前述大法官
解釋所開之例外,僅以一夫一妻為限。由此簡單之推論,似乎可發現實務上重婚
罪之操作似乎有誤: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重婚
罪以有重為婚姻為前提,而婚姻之成立,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應有公開之儀式
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否則婚姻為無效,即不得以重婚論。」蓋重婚之婚姻依民法
985、988條規定本屬無效,此觀民我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親屬
法時,重婚之瑕疵從可得撤銷(舊民法第992條)改為重婚無效(民法第98
8條第二款)可知(註一),則此號刑事判決所言「否則婚姻為無效,即不得以重
婚論」實有邏輯上之矛盾(註二)。
註一:
「此修正意旨乃針對重婚婚姻之缺失,及利害關係人如不行使重婚之撤銷時,不
但刑事法上不能容忍並以重婚罪制裁,而且民事法上破壞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此一夫一妻之原則攸關倫理價值、男女平等及社會公益,故非貫徹不可。」戴東
雄,釋字第三六二號到第五五二號之解釋-論重婚後前婚與後婚之效力,萬國法
律第130期,2003/08。
註二
以植根法律網查詢,刑法第237條相關之判決,發現該85年之刑事判決的那
段文字,係源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725號判例(未被宣告不再援用),一
字不差。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1340號民事判決亦同。
若此,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下,刑法重婚罪所欲處罰、所能處罰者為何?
學者李茂生於92學年度之刑法分則講義中表示:「刑法(重婚罪)所保障的是
儀式!該儀式可保證合法婚姻的單一性與同一性,而這是近代社會中保證(物質
與人員)生產關係的象徵。」學者林山田亦於其著作刑法各罪論中表示:「稱為
重婚者,係指有配偶之人,在正式的婚姻關係存續中,重行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
結婚而言。換言之,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另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締結形式上有
效之婚姻關係。」唯林氏所意指之形式上有效並非意識到民法將重婚之效力定為
無效的修正,而係指民法第982條結婚之形式要件而言,此由其針對重婚罪為
狀態犯之討論即可得知(註三),重婚依民法第985、988條即屬無效,何
來「結婚之後婚姻關係的存續為犯罪狀態的繼續」?又,當民法清楚規定重婚為
無效時,又豈能表示所締結者為一形式上有效之婚姻關係?
註三:
「本罪為狀態犯,只需行為人舉行的正式結婚(重婚)儀式完成,犯罪行為即屬
完成,結婚之後婚姻關係的存續,不過為犯罪狀態的繼續,而非犯罪行為的繼續
。」
二、重婚罪所要處罰的是?
由以上討論可確知的是,重婚罪所欲規範的既非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婚姻關係之存續,亦不可能為形式上有效之婚姻關係,蓋難謂民法重婚效力為無
效非屬形式上之效力規定。因此,重婚罪所欲規範的僅存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之
證人,即李茂生所言之儀式,然而此儀式自民法修正以來,早已非李氏所認知的
可保證合法婚姻的單一性與同一性,因重婚即屬無效,當行為人重婚或同時與二
人以上結婚時,其結婚之儀式並無法由民法獲得合法婚姻之保證,進而不可能影
響前婚姻或一夫一妻婚姻之單一性與同一性。
總之,我國法律體系所欲保障之一夫一妻制度,姑且不論其正當性,因民法
已將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之效力定為無效,故除大法官解釋所開之例外,
重婚之行為實不可能產生任何一夫一妻制度的例外。此時,重婚罪之保護法益為
何變成為極其重要的問題,刑法於94年二月的修正表示將採取寬容並進的刑事
政策,其中寬鬆的刑事政策內容包含「不能犯不罰」(註四),而重婚罪的操作
經過上面的分析後,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將無法成為正當的重婚罪保護法益,蓋
任何人的行為皆無法對一夫一妻制度發生犯罪結果,而既然無犯罪結果發生的可
能,亦不可能存在發生結果的危險。重婚罪已不只是不能犯的概念範圍所指涉的
實質、具體上的不能,甚至是抽象上的不能。基此,若以一夫一妻制度作為重婚
罪唯一的保護法益,則自民法修正後,司法者應沒有適用系爭法條的餘地。
註四: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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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問題] 關於重婚罪
時間: Tue May 10 23:30:51 2005
我所說的儀式不是指民法上的儀式,而是指社會上對於婚姻的要求、期待
或甚至於規訓。
所以民法上縱或視為無效的婚姻,對於曾經存在過的事實,刑法仍舊可以干涉。
黃昭元的論述,基本上並沒有錯誤。
至於刑法干涉的理由、目的等,請參照性道德的刑法規制一文,其中所提出的質疑等,
應該對你會有幫助。
至於刑法的社會機能等的論述,詳請參照保安處分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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