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發電不夠,還要放對地方🚧
向鄉親報告辦公室追蹤其中一案,太陽光電業者申請「#花壇三家段太陽光電廠」開發,該案位於八卦山區,佔地近30公頃的,其中部分土地竟然是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太陽光電發展,應設置在適宜土地上,日前📋該申請案已遭農業處意見以影響重要生態與非優先開發區位,退回補件。
太陽光電業者上週五舉辦地方說明會,向經綠處進行補件,並提出申請電業籌設許可,也向內政部提出開發許可申請,該案持續申請中。依照現行法規,任何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僅有位於重要濕地被要求要進行環評,因此位於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的開發案,沒有環評審查,可以來保護對淺山環境生態的侵蝕。
農委會去年七月宣布,光電設施設置加嚴把關,種電不砍樹,但目前還未確立修法,在中央還沒給予明確原則之前,#韋達辦公室將在週四召集相關單位,針對彰化縣內太陽能光電的土地利用盤點和管制方向進行討論。
「光」發電不夠,還要放對地方,支持綠能發展與能源轉型,但若砍樹種電、選址不當,豈不與環境永續的目標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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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脈絡
農業處意見表示,該案籌設退件原因為將影響當地生態、自然景觀,且非優先發展光電區域。
🔺生態高敏感區域🔺
場址部分土地位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位在「八卦山北段台灣重要野鳥棲地」範圍,春季過境灰面鵟鷹夜棲地,也為林務局公告「石虎重要廊道與棲地」!
🔺非屬國土計畫建議優先區位🔺
對於新設綠能設施有兩種指導原則,一、彰化縣國土計畫提出,應優先架設於臨海土地,因多屬地層下陷土地、灌溉不易及土地鹽化等不利農耕等區域,二、架設於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經劃設的非國土保育地區。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非屬上述兩種的建議優先區位!
#無法可要求環評
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因此無法可要求進行環評,以減少對生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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