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個商業糾紛的案子,順道提一下討債的一個小方法,但只適用在對手是公開發行的公司。
一般來說在對方不履行債務時,往往基於情面而僅止於催告,不見得都會馬上撕破臉去打官司,畢竟商場上不需要做得太絕;但這一拖又不知道拖到何時,別人說不定拿你的好意去抹地;
就算起訴了,訴訟本身是個花時間的事情,假如對方又故意拖延,那就演變成誰的身家厚、誰有時間玩訴訟的遊戲,對於債權人來說最後就算判賠,也許時間與金錢成本也都抵銷光光。
🎸最好的結果是雙方能夠再坐下來談,省時又省錢。就算對方沒辦法還完本金加利息,少還總比沒還好,至少也讓你少賠一點。那…要怎麼讓對方願意願意出面和解呢?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公司除了需要定期公開自己的年度財報、持股變動情形,也需要不定期的公開牽涉公司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舉例來說,包含資產的取得、處分以及財務預測資訊等等,而依照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條,「訴訟事件」,也會是公司需要主動公開的資訊之一。由於訴訟案件可能影響到公司未來的名聲、債信甚至債務,因此股東有權知悉、公司有義務公開重大影響股東權益的訴訟情形。
若公司違反申報揭露義務,依照證交法第178條,處罰負責人24萬到240萬不等的罰鍰。
對於市場來說,若公司有訴訟繫屬中,往往不是個有利的消息,因此也會間接影響到股價上,進而影響公司的籌資、競爭與營運能力。因此,這時候握有起訴決定權的你,可能就同時掌握了談判的籌碼。
🎸假如你還沒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對方,你可以用這個不利結果去與對方斡旋,要求他正面對決;假如你已經提起訴訟,卻發現對方沒有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把公開訴訟的重要事實,那麼更有違法的疑慮,你可以向證交所檢舉,利用主管機關的泡咖啡與處罰壓力去幫助你談判。
不要覺得律師會騙你錢,什麼事情都叫你用告的。律師跟你簽的是委任契約,契約的目的是受託辦事,並且需要考量當事人的利益,假如能夠靠和解就完成、假如不需要打二審,那律師也不會沒事找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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