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南機場整宅公辦都更新進度向前推進 : 全區都市更新計畫及優先更新單元(三期+一期1棟)變更細部計畫案經臺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今(19)主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3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擴大劃定南機場整宅基地都市更新計畫,全區共劃定7處更新單元,並訂定地區更新指導原則,將作為後續居民整合提送更新事業計畫之依據。市府同時輔導區內參與更新意願比例逾9成之整宅優先更新單元(三期及一期1棟)住戶於106年8月成立更新會,並協助提出細部計畫變更,該變更案亦經本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續市府將整合捷運萬大線LG03站預期可帶來之地區發展效益,輔導更新會加速推動更新事業計畫,至於市府參與更新分回之樓地板面積將規劃作為公共住宅等公共服務及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補充地區所需並帶動南機場整宅其餘更新單元接續推動更新。
南機場整宅為民國52年至61年間,市府配合堤防興建,為安置原址周邊拆遷戶陸續興建之集合住宅,面積總計約3.6公頃,多採8~12坪小坪數設計,伴隨家戶人口增加,居住空間不足,違規加建與佔用公共設施之情形普遍,有消防救災等公共安全議題,且建物使用迄今已逾50年,現況建物老舊窳陋惟受限於產權複雜,多年來民間整合更新極為不易。
為促進土地有效再利用,並與鄰近地區發展配合,市府於89年6月26日公告劃定南機場一期為更新地區,復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南機場二、三期為更新地區,並自104年以深耕駐點進行在地資源盤點及意見蒐集,截至目前共辦理114場次之社區說明會。市府於105年1月22日正式宣布啟動「臺北市公辦都更旗艦計畫」,「南機場一二三期整宅都更計畫」亦列為其中重要一環,將由市府輔導居民整合更新意願組成更新會,協助招募專業機關(構)實施都市更新,並已於106年8月輔導更新意願最高之三期與一期1棟更新會核准立案,將作為南機場整宅更新之優先推動示範地區。
為協助南機場推動都市更新,市府業積極啟動相關協助辦理更新前置作業及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除擬定全區都市更新計畫外,併同提出整宅三期及一期1棟之細部計畫變更案,變更道路用地為住三(特),整體規劃三期及一期1棟。計畫面積4,692平方公尺,土地權屬79.53%為私有、13.83%為公有土地。變更後之住三(特)及住三之一(特),允許使用比照住三及住三之一,法定容積率維持為225%及300%;另為延續既有沿街店面商業需求,建蔽率酌予放寬至50%。本案道路用地變更為住三(特),將回饋30%土地予臺北市,作為公共服務及社福設施使用,市府除提供補充地區所需之公共服務及社會福利設施外,並將規劃公共住宅,以作為協助南機場下一階段更新改建中繼使用。本案整建住宅除可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直接核予50%更新容積獎勵外,考量本案北側緊鄰捷運萬大線LG03站,為配合市府推動TOD政策並加強本計畫區之公益效益,全區並得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2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提升本區推動更新之可行性。
今天會議地區更新會代表及居民均非常關心到場旁聽並登記發言,除表達感謝市府協助外,並全力支持南機場公辦都更政策,期望儘速通過此細部計畫變更案,後續更新作業得以加速進行,在地民意代表亦到場關切。委員會認為南機場整宅都市更新案非常重要,是繼斯文里成功推動後另一個公辦都更之旗艦型計畫,均表達肯定。整建住宅發展迄今現況環境及建物老舊,是地區長期發展議題,委員會並支持市府能協助南機場成立更新會推動更新事業,並規劃部分公共住宅,以協助其餘六處更新單元中繼安置接續啟動更新。
市府對於全市22處整宅地區,總戶數10944戶,基於地區建物老舊窳陋且多屬弱勢族群,故積極透過公辦都更方式逐區進行都更協助。在斯文里三期公辦都市更新成功經驗後,我們相信南機場整宅地區之公辦都更也定能順利推動,尤其搭配全面性多元完善中繼安置計畫,以及此次特別邀請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合作,可提供住戶客製化金融服務、信託或融資等服務,將是促成後續都更作業順利推動的重要關鍵。期勉更新會及地區住戶能與市府持續合作,共同努力,讓歷經50年居住環境已相當窳陋之南機場基地,翻轉為帶動萬華地區更新發展之示範社區。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在 王欣儀 俠女仁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赴市長與大安區里長市政座談會關心,
就里長們所提出的各項提案與需求,後續也會再持續從旁協助與爭取!
另在議會法規會中,就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針對大家所關心的寵物美容業及汽機車洗修護、小型運動場所等,
我們也都已效率、嚴謹地完成修正審議,送出大會啦⋯⋯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在 台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修正部分條文(12201案) 於107年10月02日正式三讀會通過,除商業區以外,住宅區開放都有附加條件,必須符合條件才可申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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