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與契約之法定終止】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星期五晚上我們要繼續來談與借名登記有關的爭點。這個爭點是,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即當然消滅(法定終止)?此爭點之所以重要之原因在於,如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則在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當事人本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等,其消滅時效均是從當事人死亡時起算15年而完成。就此問題,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可區分為三說:
■ 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直接依民法第550條本文之規定而當然消滅,此時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當事人死亡後15年內,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返還系爭借名標的物,否則即罹於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
■ 否定說
否定說則逕自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應繼續存在,不因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因此當事人之繼承人應直接繼承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
■ 折衷說
折衷說則認為,應檢視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存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契約另有訂定」,或是否有「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或是否有民法第551條之「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之利益之虞」等三種情況,而分別判斷。
■ 小結
就此,學說認為,有效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屬類似委任之無名勞務契約,自應依民法第529條規定而「適用」委任之規定。因此,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消滅,則應一併考量民法第550至552條等規定。亦即,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後,原則上適用民法第550條之本文規定而消滅,但如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民法第551條以及民法第552條之情況時,借名登記契約則例外不消滅,故應以前述最高法院之折衷說較為可採。
至於最高法院迄今所明確承認可以適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規定,進而使借名登記契約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者,依筆者的整理,大致有:(1)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受債權人追償(106年台上字2416號民事判決)以及(2)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農地轉讓或耕地分割之限制(106年台上字410號民事判決)等類型。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416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查闕德標於75年間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為避免再遭強制執行,將之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既以避免系爭不動產再遭強制執行為契約之目的,則於闕德標死亡倘尚負欠債務之情形,當事人是否無將系爭不動產仍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之意,即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不因闕德標之死亡而消滅,以符合契約目的?仍待究明。上訴人據此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真意,目的在於闕德標本身債務及保證債務完全清償,已無其債權人對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顧慮時,再將系爭不動產歸還登記為其所有…,闕德標與被上訴人有不因雙方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默示合意等語,是否毫無可採?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審究,逕以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闕德標死亡時消滅,遽認上訴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自斯時起算,其請求權已於96年6月30日罹於時效,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於法已難謂合。
(二)其次,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得終止而不終止,並非其終止關係當然消滅,借名人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倘系爭借名契約不因闕德標死亡而消滅(終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該契約關係者,當事人為兩造,參諸上訴人於訴狀陳明:渠等有依終止借名關係,請求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之返還請求權云云,是否係以該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意?果如是,上訴人是否合法終止?其等於合法終止契約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不動產與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否無據?均有待進一步釐情。本件被上訴人與闕德標間借名登記關係,是否於闕德標死亡時即告終止,事實既尚有未明,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固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以觀,借名登記契約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自不在此限。
(二)次按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本文,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本文分別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附表一至七所示土地係乙○○等之被繼承人及庚○○,借名登記於王生木名下,乃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復一再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定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而附表一至七土地除新北市○○區○○○段○○○○地號地目為道外,其餘地目均為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則附表一至七土地是否曾受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限制,致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王生木死亡後有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此攸關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時點之認定及上訴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究,遽認上訴人之請求已罹時效,自有可議。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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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起到一半仲要反高鐵?】
文︰Tam Daniel(東北支援組成員)
【港珠澳的幾個懸念 https://goo.gl/p14S7l 】
【金融與基建 https://goo.gl/FhcdIj 】
【反東北刊憲收地 https://goo.gl/QOufzu 】
【反高鐵追加撥款聯署 https://goo.gl/nnNJZL 】
一地兩檢破壞法治動搖兩制
六年前面對立法會質詢時,時任運房局局長鄭汝樺選擇支吾其詞。時至今日,行政長官梁振英口風強硬,不惜一切,堅持一地兩檢,讓中國公安於西九總站內執法。深圳北及福田高鐵車站,亦無邊檢設施,可見一地兩檢勢在必行。若然,此舉勢必違反《基本法》第18條,破壞法治,動搖一國兩制。
高估流量,經濟效益純粹吹水
學者梁啟智早前已指出中國經濟增長放緩,不如當初估算,廣東 GDP 年增長及東莞 GDP 年增長實際都比預計低。媒體亦指高鐵經濟內部回報率估算已降至4%(但仍有大量水份)。近月之人民幣貶值現象,反映未來趨勢,亦必將嚴重打擊內地至港之旅遊。再者,西九站位置極不方便,猶如孤島,新界九東居民未必採用。而九西及港島居民,無論以東鐵轉西鐵前往柯士甸站,或港島線轉東涌線前往九龍站,均頗費時失事;若選用的士巴士前往則勢必面對西九潛在之嚴重交通擠塞問題。同時,廣州南站實為番禺,距廣州巿中心近1小時車程,故前往廣州巿中心的搭客亦肯定不會採用高鐵。扣除水貨客、跨境學童、新界居民、九東居民,及往返深圳東、東莞東及廣州巿中心的旅客,可想而知,每天十萬人次的估算必定有誤。繼續興建的話,高鐵很可能也只是廢鐵,面對每年至少近10億的維修營運成本及約20億的折舊(以2-3%推算),可謂財政黑洞,無底深潭。
商場樓盤補貼港鐵
有見及此,政府和港鐵明顯早有後著。因西九站除鐵路外,還有逾30萬呎商場可供收租,媒體曾估算每年租值可高達15億。進一步言,西九龍總站上蓋長線亦有發展物業可能,該區巿值連城,乃可能高達數百億的肥豬肉。
查1月5日有線新聞訪問馬時亨,關於高鐵4站變6站的擔心。馬時亨的回應,不論對白表情,也是可圈可點。他說港鐵還未取得經營權,一日「未過門」,他也不用急於分析高鐵的運作和交通效率。實質意思是,反正肉隨砧板上,你急我唔急,看看政府能付出甚麼,再算吧。事實上,政府若要成功說服港鐵背負經營高鐵這頭大白象,最低消費相信是附送西九總站的商場發展權(即每年15億的租金),甚至西九站上蓋的物業發展權(即數百億的地產項目)。這些資產其實就等如公帑,但又不用立法會批核,最易瞞天過海。用來補貼高鐵虧損,減低政治壓力,真是適合不過。即是說,除了853億鐵路造價外,其實還有數百億隱藏成本,所以繼續興建高鐵,用張炳良的話說,正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公共財政結構性危機
近年基建,港珠澳大橋逾1,100億、沙中線逾800億、高鐵逾800億、蓮塘口岸逾300億、新界東北規劃1,200億、機場三跑1,415億、中部水域人工島估計逾1,500億……以上全部很可能繼續超時超支,尚未計大量新規劃(新界北、新界西北、河套)和新鐵路(北環線)等等——清楚可見的是,為求成就地產商利益及深港同城政治任務,政府必繼續興建奢華而絕不必要的基建,對實際惠及民生的公共開支,將越來越吝嗇。
一鐵功成多區受害
菜園村民慘被逼遷,至今六年尚未好好安頓,可見政府失責。除此,高鐵工程以來,牛潭尾地下水因此流失,令花農和錦鯉養殖業嚴重受損,部分房屋更出現裂痕。半年前,米埔區高鐵走線又兩度發現泥漿湧出,噴出2米高泥水柱,污染高生態價值魚塘,其後再出錯,將泥水倒入拉姆薩爾濕地範圍,破壞生態。數年前,荔景區華景山莊代表亦早已直指,高鐵經過屋苑地底,地基可能受影響。另外南昌站也出現拔樁醜聞,因為高鐵工程,而需要拔除200枝本已安置的地樁。最嚴重的還是大角咀,高鐵鑽挖機在海泓道地底鑽挖時,與帝柏海灣第五座地基擦身而過。另更有大角咀巿民發現區內大廈低層及地面多處出現裂痕,部分裂痕闊度足可楔入一個五元硬幣,懷疑高鐵工程是元兇,擔心樓宇結構可能有問題。凡此種種,肯定不是問題全貌。雖然鑽挖已初步完成,但多個問題的後果仍未盡清晰,將來難保會有新問題浮現。與其追加撥款興建效益不大之廢鐵,倒不如嚴正檢視上述多種事故與現象,開誠布公,追究責任,並按責任完整修繕,向相關巿民作充足賠償。
票價分帳不公受制中國
2009年政府曾提出票價建議,收入則以行車距離作中港分帳比例。即西九至廣州南之180元車費,港方只能佔45元。時事評論人林忌數年以來已一再指出,這與出資比例大相逕庭,極不合理。再者,中國高鐵票價水平偏低,珠三角本身亦有多項交通基建互相競爭客源,加價實不容易,香港要回本,難度就更高了。
放棄高鐵可釋放大量土地
若不興建高鐵,西九站仍是黃金地段,商場依然有高租值,既可選擇賣地,更可考慮興建居屋公屋。昔日菜園村附近的列車停放處亦有大量已平整土地。不興建高鐵,一樣可以有具體利民用途。
中止高鐵等如中止高鐵支線
數年前已有密件披露,日前亦再有論者陸佳兒提及,政府早有「高鐵二期」構想,包括「高鐵羅湖支線」(牛潭尾雞公嶺分支往羅湖)及「港島延線」(西九總站往上環西環)。儘管支線項目未有聲息,但西九月台設計已為此預留空間。煞停高鐵,就等如煞停高鐵支線。放生高鐵,將來開支絕對遠超百多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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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 — 貼心提醒大家,除了記得將繕本寄給對方之外,記得也要在給法院的正本上面,註記「#繕本逕送對造」,以免細心的書記官會來電關(確)心(認),倒底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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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對造當事人喜歡來陰的
故意不寄繕本
那怎麼辦?
偏偏法官有時候也沒有注意到....
甚至有提證據沒有問我方意見
然後居然在判決理由出現對方的證據
那怎麼辦
難道只能上訴嗎
可以因為對方沒寄繕本,所以他主張的就不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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