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部資料,2020 年有三千人出門後因交通事故再也無法返家,為最近五年最高,另有超過 48 萬人受傷,不論死或傷,人數都比世紀災難九二一大地震還要多。
...
雖然從 2013 年對酒駕加嚴標準,不僅提高罰鍰也加重刑責,致人於死者最高處十年刑責,酒駕隨即呈下降趨勢,從 2014 年 13822 件落到去年為 8886 件,死亡人數也降八成,從 534 人減少到 295 人,但罰得再重,仍無法遏阻國人對「安全駕駛」的輕忽。
因為死亡車禍的肇事者個人須負擔成本低,傷者的成本又外部化。「在台灣發生死亡車禍的內在成本,比其他國家還要低,」張新立直指,自從實施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事故死亡者家屬雖可獲理賠補償,肇事者的賠償責任卻也因此降低,加上法院訴訟對車禍致死案,若雙方民事和解,「法官也多判緩刑,只有不到 5% 的肇事者被送進大牢。」
事實上,要矯正行為,費用是關鍵。賀陳旦認為,因交通事故而衍生的醫療費用都由健保支付,「當你自己不用付這麼多錢,就不會當心,加上汽機車保險費用也不會因發生事故而拉大保費級距,對行為矯正沒有太大約束力。」
交通事故看似歸因個人,卻造成家庭和社會的鉅額損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曾以 2010 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死傷推估,耗費成本近 4319 億元,約佔我國 GDP 的 3.17%,相當於一條高鐵造價,以受傷導致生產力損失最高。
這也意味著,當政府傾全國之力拚經濟,老是在 1% 至 3% 的經濟成長率斤斤計較,卻任由馬路殺手磨耗掉生產力,以及原本唾手可得的成長曲線,更不用說 2010 年死傷總數不到 30 萬人,不過十年時間已竄升到近 50 萬人。』
「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的推薦目錄: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問題] 車禍糾紛被起訴的可能性? - 看板LAW 的評價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無肇事責任,需要賠償受傷一方或與受傷之一方進行和解嗎? 的評價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問題] 無肇事責任需要賠償嗎? wugino PTT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無肇事責任出險、過失傷害不成立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無肇事責任出險、過失傷害不成立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無肇責卻被判刑又得依民事賠償160萬元?!!... 的評價
- 關於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車禍和解|車禍沒有肇事責任為什麼還要賠錢! - YouTube 的評價
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陳歐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關於玉山森林大火事件,由於週休二日以及國民旅遊風氣的推廣,登山、露營活動也成為國人的遊憩活動中很重要的部分。
但是,許多登山民眾卻沒有充足的登山知識及專業訓練,也因此發生山區露營不當使用火源,致使森林大火案件比往年增加的情況!
而且,近年來環境意識抬頭以及無痕山林LNT 推廣之下,山野活動開始被要求將衝擊降至最低,害怕破壞生態環境、怕會引起森林大火...,諸多的措施與理念,都是戶外遊憩管理所需要關注的。
歐珀以前曾任職林務單位的公務人員,所以也要在此呼籲,國內登山環境多屬於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森林區保安林地)、交通部觀光局國家風景區(特別保護區、自然景觀區)......等之管轄範圍。
在各管轄範圍之管制事項規定多有基本法源或規範。如:「禁止未經核准於指定以外之地區... 營火、野炊、烤肉、...等活動。」
林務局國家森林遊樂區、各縣市政府山區保安林地之規範,為預防遊客釀成森林大火同樣禁止遊客於 指定地區之外地區進行野炊、生火烤肉等相關規定!
歐珀任職林務機關期間,也曾承辦森林火災案件,引發森林火災者將會面臨刑事、民事責任外,甚至還要面對高額的賠償金,真的不可不慎!
此外,民眾如發現國有林地疑遭人縱火,通報林務局舉發屬實,可獲10萬至100萬元不等獎金。
至於,本件森林火災案的肇事者,也是NCC專委向檢方所述「不慎踢倒爐頭引發森林火災」,關於此點,歐珀以森林專業來看,他應是沒有做好炊事範圍內的「防火圈」!
「防火圈」即等同於森林專業所說「防火林道」的概念,就是清除周圍的易燃物質,如:落葉、枯枝等..,尤其,該營地附近都是針葉樹種,松針葉有著豐富的油質,稍有不慎,就會引發不可收拾的森林大火!
此次森林火災的救援人員,您們辛苦了!至於,NCC專委個人於網路之發言,是否有不當?是否恐損及公務單位之形象?本人亦請NCC妥適處理!
歐珀也呼籲,如果你是一名真正的戶外愛好者,請身體力行,盡力踐行LNT七大原則!並儘可能地影響周圍的人,所提倡的戶外理念應該值得每個戶外人銘記!
國人登山露營, LNT七大原則 :
原則一: 事先計劃和準備;
原則二: 在堅實的地面上行進和露營;
原則三: 妥善處理垃圾;
原則四:保持自然原貌;
原則五:注意野外用火;
原則六:尊重野生動植物;
原則七:考慮其他戶外活動者。
———————————
相關新聞:獨家|網爆玉山森林大火內幕 禍首NCC高官認了!5天燒55公頃停不了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520/D42ANEWSD5DV7LXVXAWSGWXUAY/
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撞車事故 應徹查誰容許「借牌」
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
四○八次太魯閣列車事故,花蓮地檢署快速偵查終結,昨天首波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七人。從檢察官採認的肇禍事實及追訴法條觀察,這件死傷鉅大的災難,我們社會追究責任的箭頭,主要應該指向政府交通、鐵路部門,而非只是包商。
這件列車事故,釀成四十九人死亡、逾二百受傷,最直接的肇禍原因,雖然是工程包商李義祥等人,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用要命的錯誤方式,讓工程吊車摔落軌道,但這麼多要命錯誤的集結,全是因為承包台鐵工程的包商,沒有鐵道安全的認識及概念。
我認為,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不必急著到彰化地檢署就任,應帶領所屬檢察官深入追查交通、鐵路部門官員所應負起的責任。涉及刑罰的,就予追訴;牽涉行政責任的,也應在偵結起訴或不起訴的書類敍明,給社會一個交代,也讓官員知所警惕,使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從法律面看待這件台鐵列車事故,並無多大意義。民事賠償,包商根本負擔不起。刑責部分,就依花蓮檢察官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人的法條來說,最重的就是肇事逃逸。如果成立,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樣的起訴,很勉強,未來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還很難說。
至於檢察官起訴被告的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八四條的過失損壞軌道罪則更輕,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這樣的罪刑即使法院都從重量刑,李義祥等被告將來可能只須坐個幾年牢,就假釋出獄。
這件重大鐵路事故,最應該追查的,是公務員所應負的責任。大家應該都注意到,檢察官起訴李義祥等人的犯罪事實中,李義祥在不准施工的清明連假期間,開著吊車到工地。
當吊車右前車頭超出施工便道,卡住邊坡植物,無法順利過彎導致車輛熄火後,李義祥毫無基本的危安警覺,企圖用怪手拖拉環狀布帶,要把吊車拖離困境。因布帶承重力不足裂開,怪手端鉤環鬆脫,吊卡車翻落鐵軌,發生撞車事故。
這個肇禍的事實顯示,包商李義祥等人完全沒有鐵道安全的認識,更沒有吊車萬一掉落鐵軌的警覺,在沒有足夠安全防護下,就企圖用土方法為他那輛本不應該出現在工地的吊車脫困。
而且,吊車卡住的下坡彎道,曾經也有車輛行經時卡道,李義祥知之甚詳,他之所以會重蹈覆轍,讓自己的吊車卡道,唯一的理由就是,他不在乎這樣的卡道,也沒有吊車在鐵軌旁斜坡卡道,會造成鐵路危害的警覺。
鐵路及交通單位發包的工程,要求包商在施工時,應注意及維護鐵路安全,是最首要的條件。包商沒有這個警覺認識,就不給他承包。有這樣警覺的包商,承包之後,發包單位還必須時時刻刻監督,耳提面命。
當然,這整個出差錯的根源,全出於鐵路及交通單位放任「借牌承包」的事發生,因此我認為,花蓮地檢署應積極就「借牌承包」的部分,深入追查公務員的應負責任。尤其是容許「借牌」的背後,是否與李義祥的「綠色政治背景」有關。
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無肇事責任,需要賠償受傷一方或與受傷之一方進行和解嗎?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2016年6月25日 — 不過有行車紀錄器初判也寫無肇事原因(對方是一直強調我方闖紅燈A他)對方有 ... 起訴處分書轉法院審判提告者求和解,否則威脅追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 <看更多>
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問題] 無肇事責任需要賠償嗎? wugino PTT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很多小車禍最後的判決都是刑事無罪~民事要包紅包的... 作者: yyyyssss (透明杯水) 2022-03-22 00:00 ... ... <看更多>
無肇事責任民事賠償 在 [問題] 車禍糾紛被起訴的可能性? -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發生日期:2019/12/31下午18:15
人物敘述:
A: 我,因為前方機車駕駛(阿伯)急煞,當時我因為機車車速不快,便立刻降速以防撞上
,結果遭到後方B車追撞。
B: 男大學生,騎機車,追撞我後,擦撞到旁邊C車。
C: 女社會人士,騎機車,如上所述。
D: 男社會人士,騎機車,車禍過後大約兩分鐘以上(已超過兩個紅綠燈時間),撞上我停
靠在路旁的機車。自述我方無擺設車禍警示標誌,害他閃避不及撞上車禍現場,他撞上的
當下我人在事故前方(來車方向)指揮疏導交通,他自述沒看到我且車速太快,先閃過B、C
車之後,再高速撞上我的車,初判表以及筆錄已自己坦承超速,且說因為逆光沒看到A(我
)指揮交通。
初判表以及現場圖結果:(按照現場圖車號標示)
A(2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沒受傷,有保任意險(富邦產險)。
B(1車):後車與前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無任意險。輕微擦傷。
C(3車): 後車與前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無任意險。輕微擦傷。
D(4車):駕駛人自述行車速度已逾肇事地點行車限速,(一般違規:領有小型車駕照駕駛重
機車),骨折,沒有任意險。
2020/4/8調解失敗,D自述A(我)應該對他的醫藥(骨折)以及車損(GOGORO修理費3萬8左右)
負責。但因為我無肇事責任,所以產險公司無法理賠。
問過區公所免費法律諮詢,針對D提出”未擺放事故警告標誌”,應由A(1車)優先負責,D
對初判表不服,已請他自行做付費鑑定,且他要提起刑事訴訟,控告我傷害。在調解委員
會之前,已經私下約和解過(2020/1月)一次,但沒結論,D依舊對我表示不滿,且強烈要
求我負責,並且手持棍出言恐嚇說要告我。(有人證)
目前打算等對方提告,再做應變。
1.但針對他恐嚇以及不願意賠償我車損的部分(民事訴訟),是否我只能被動等他車禍鑑定
報告出來,等他告我呢?
2.如果他要提告,是針對他撞上我的車為主要負責人,還是B(1車)才是主要負責人?
3.如果他提起訴訟敗訴了,我有機會反告對方誣告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34.1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6408527.A.6BF.html
※ 編輯: skillz123 (39.11.34.185 臺灣), 04/09/2020 13:02:34
※ 編輯: skillz123 (39.11.34.185 臺灣), 04/09/2020 13:08:26
謝謝大家回答,我再根據大家的補充修正一下我的疑問:
1.針對他提告的部分,他可以繞過其他人,指定我為被告嗎?還是其他人也要負責?
2.如果他要提告,是針對我為主要關係人,還是B(1車)才是主要關係人?
※ 編輯: skillz123 (39.11.34.185 臺灣), 04/09/2020 16:48:4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