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券的性質是什麼?】
年底即將到來,大家的三倍券花完了嗎?三倍券的使用期限是到2020/12/31,但是三倍券是民眾用1000元換來的,所以曾經出現過三倍券是否應該跟「禮券」一樣不能限使用時間、或是可以沒用完是否應該可以退款的質疑。
🎸三倍券不是禮券
首先,針對一般禮券雖然有制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此規範明年年初才會正式生效,且這樣的規定是基於消保法而來,而主要是為了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關係」。
然而,發放三倍券的法源依據,是來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的規定,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振興政策」。此種振興政策的性質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與消費關係不同,所以三倍券性質上和禮券是不一樣的,不受到禮券相關規定的限制。
🎸三倍券是一種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簡單來說是指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行使公權力、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開罰單、核發建照、發放育兒津貼等等。而行政處分有時候會有「附款」,常見的比如說附期限、附條件、附負擔等。
以三倍券為例,基本上人民需要支付1000元現金,才能獲得向政府換取3000元面額振興券的資格,這當中「先支付1000元現金」就是獲得行政處分的一種「條件」。
也因為發放三倍券的這個政策,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目的在於「能適時刺激消費」,所以政策的內容譬如使用方法、不找零、有定期限等等,是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制定規則的。
其實三倍券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消費、振興經濟,因此才會限制使用期限讓大家可以集中消費、發揮最大效益,大家趕快確認看看身邊還有沒有沒用完的三倍券吧!
消保法禮券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振興三倍券之使用期限
作者:廖苡慈律師
振興三倍券已於7月1日起開放預購,針對其使用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有論者認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授權規定公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訂有使用期限的規定。然而,消保法之適用,須以定型化契約之當事人為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為前提。振興三倍券之發放者為政府而非企業經營者,故無從適用消保法。
消費者保護處亦聲明,振興三倍券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發放,其目的在於刺激消費、協助相關產業復甦,與一般禮券之法源及政策目標尚屬有別。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消保法禮券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消基會說只要出了錢,就構成消費行為,受消保法保障,「不是政府說不算就不算。」
【三倍券有期限是帶頭違法? 經濟部:法律依據不同】
https://bit.ly/2A08N0Z
【人民花千元換振興三倍券 消基會:未使用完應全額退費】
https://bit.ly/371ZF8k
#振興三倍券 #禮券 #消基會
消保法禮券 在 CLSS 台大新創法律策略顧問社, NTU Consulting Group of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而根據行政院消保處2020年發布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禮券的發行人的相關限制包含: 不可以限制消費者的使用 ... ... <看更多>
消保法禮券 在 [東森新聞]禮券、提貨券列履約保證消費者求償有門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只要是用錢買的 禮券 、提貨券,根據 消保法 規定應該都要載明履約保證,大部分的業者都會把跟 禮券 等值的金額存進銀行裡,如果業者突然歇業,消費者至少 ... ... <看更多>
消保法禮券 在 消保會: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地點等規定- 看板consumer - 批踢踢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消保會: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地點等規定
https://pchome.syspower.com.tw/stocknews/?newsid=1094152&cat=1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06年9月29日電 (2006-09-29 22:09:3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決議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提供「向金融
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等,同時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
餘額不得消費等事項,以確保公平消費。
由於各式商品(服務)使用禮券非常普遍,為避免業者低價或其他方式大量發行禮券,招
攬客人後營運不善,消費者持券消費時,發生人去樓空,禮券變廢紙等不公平事情,消保
會邀學者專家、消保團體、業者代表與相關機關共同審議完成「○○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第13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會中決議,依「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由有禮券
業務的各部會依這個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的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消保會表示,這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易,內容包括應
記載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重點包括,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提供「向金融機構
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
同業公會之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保會同意之履約
保證」的履約保證。
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免除交付商品或
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
用限制」、「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違
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廣告僅供參考」等。
https://www.afa.gov.tw/Public/DownLoadTree/20068251013467055.doc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第137次委員會議議事錄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s://www.wretch.cc/albu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4.8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