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多麼乾柴烈火🔥也燒不到我的心~】
用木頭防火?天哪~這什麼天方夜譚😱
NO NO NO~這個觀念可要翻轉一下嘍!
就讓我們告訴你木材如何阻絕熊熊烈火吧~~🔥
🔹🔸🔹科普時間🔹🔸🔹
木材燃燒後會在表面形成 #炭化層,就是我們常見的木炭啦!利用炭化層能夠隔絕氧氣的特性,就能保護內部的木材不被燃燒,爭取火災發生時的避難時間喔~
所以!木構造建築物在火災發生時,木材強度並不會快速下降,反而,具有一定的支撐性🙌正是因為表面炭化阻絕空氣,讓內部木材炭化速度減緩~這也是許多木構建築物在火災後,仍可維持框架的主因喔!👍
🙋想要了解更多嗎?詳細木構造建築物的防火規範,都在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https://reurl.cc/a5z8Ml)有詳細的說明喔~~
#木材防火披覆 #炭化層
#木材的防火強度其實比我們想像的還要強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中科院,眾所皆知,其業務範圍與國防息息相關,其主要業務為: 1.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2.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3.國內外科技之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 4.國內外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 5.國防科技人才之培育。 6.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施工技術規範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些是我的戰友、我的智囊、建築/設計/文化改革路上的夥伴。
思瑤擔任立委的這兩年(今天剛好滿兩年喔),我們完成了~
一、召開多次公聽會研討會,與工程會對話倡議,提出《 #政府採購法》建改社&吳思瑤修法版本,已列入行政院優先法案,即將審議。
二、協助提出吳思瑤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已完成三讀通過。
三、促成工程會提高設計費率,鼓勵優質設計。
四、多次發聲,倡議前瞻基礎建設導入設計思維。
五、催生 #台灣建築博物館,促成文化部軟體現行,優先擴大台灣建築史料書圖、模型、文件之徵集保存。
六、促成教育部推動新版 #新校園運動,並組成全台專家輔導團,協助全台校園校舍整建納入多元創新設計, #第一屆校園老屋新生獎 將於2018創設。
七、導正工程會評選基準,排除不必要之門檻,增進引進年輕新銳建築設計師之友善機制,並禁止限縮各機關對乙方之不合理回饋機制。
八、促成教育部將建築設計學門納入海外傑出學生補助實習之重點扶植科系。
九、召開公聽會,促成營建署允諾一年內完成《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之檢討修正,精進營建法規,推動永續建材。
十、倡議成立 #台灣設計研究院,鼓勵設計創新導入政策,經濟部積極研議中。
十一、催生 #高雄大學建築學系 設系(特別感謝曾梓峰教授)。
十二、籌辦建築教育新南向雙年展(特別感謝吳光庭教授)。
十三、召開公聽會,促成經濟部新南向政策推動產業納入建築設計業,推展台灣建築能量與世界鏈接。
這些都是思瑤與建改社兩年來齊心努力,回應在制度改革、法規修訂、政策檢討等各個面向的工作,而這些也只是一小部分。
還有更多更多,我們還在密集討論、籌備推動中的事務,都一一排入思瑤新年度新會期的工作清單。
新的一年,還請大家多多指教,合作愉快喔!
#建築改革社
#有這些專家當私人智庫好幸福
#猜猜我是誰是尾牙新玩法
施工技術規範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木構造建築,此時不推更待何時?》
真的很怪!
台灣人痛恨水泥產業,卻一再讓RC構造作為營建市場的主力建材(佔95%),不思發展其他多元建築構造的突破,例如對環境最為友善的木構造,一直未被重視,甚至長期被錯誤認知。
看看日本,已選用木構造作為 #2020東京奧運主場館 的主要建材,建築師隈研吾矢言打造「木與綠色的競技場」。
看看新加坡,其建設研究院已經啟動高層木建築推動計劃,且星國政府採取直接補貼方式,作為推動木構建築的政策誘因。
再看看中國,2016年後積極鬆綁法規,訂定國家級行動方案,策略性推動綠建材與木構造。
歐美國家從公共建築到私有住宅,更是大量採用木結構,尤其是高層建築部分,屢創紀錄。
反觀台灣,社會對木構造的理解,還停留在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老舊思維,而政府法規更是20年來毫無精進,政策落後國際各國。
國人對木構造的偏見在於對耐震、防火、防潮的功能抱持懷疑;事實上時代技術日新月異,「耐火、防蛀、防震、有益健康」正是木構造的優勢,亟需翻轉國人的偏差認知。
木構造好處多多,除了材質本身的永續性,有利循環經濟的應用;興建過程的低碳排放、低耗能能夠大幅減少對生態的衝擊;而搭配最新的工法,營建速度更是比一般RC建築快2~3倍。
今天思瑤召開公聽會,促成營建署同意於 #一年內完成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等相關法規的檢討研修。
搭配農委會制定2017為 #國產林業復興元年,思瑤要求林務局強化輔導發展造林產業,讓可再生、可循環的永續國產材與營建產業接軌。
後續思瑤也將致力推動公共工程優先鼓勵採用綠建材,期待讓公共建設訂定一定比例選擇木構造建築,讓循環經濟在台灣能夠被具體實踐。
#謝謝建改社協助推動倡議
#感謝郭中端建築師張清華建築師陳啟仁教授徐岩奇社長
#謝謝張宏陸立委站台力挺
施工技術規範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中科院,眾所皆知,其業務範圍與國防息息相關,其主要業務為:
1.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2.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3.國內外科技之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
4.國內外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
5.國防科技人才之培育。
6.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7.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因此,中科院員工的職務範圍,常就是軍事機密。
團隊之前查詢相關法條,《中科院組織條例》第二條載明其為「行政法人」,故無法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且國密法主管機關 - 法務部也未有函釋解釋可供查詢,引起我們對國安方面的憂慮。後來經團隊追查,法務部僅在去年7月9日以一紙公文,將中科院納入國密法規範。
雖然《中科院設置條例》有規定,執行業務有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由國防部,比照國防部軍備局及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予以機密之核定與等級變更,並善盡監督本院保護機密之責。
但即便法務部有了這一紙公文,日前同為外交國防委院會的趙天麟委員發現,去年從5月到9月之間的5個月內, 中科院涉密境管人數竟從5697人變0人;在這5個月間中科院統計資料竟有413人次出境。
移民署事後追查,這5個月空窗期間,有302位涉密人員出境。離境的302位裡,第一站前往香港計有15人,柬埔寨計有3人,但中科院掌握柬埔寨只有2人次,根本就是管制不實,且若從第三地前往中港澳地區,更是無法掌握。
若依據國防部解釋,中科院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為何還是出現中科院下架員工出境管制資料的問題?既然確定中科院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我們要求國防部此類下架出境管制人員名單的事件不應再發生。
國軍的體質要強健,除了機密的漏洞要補上,還要留意傳染病的預防。
這個月17日,美國五角大廈傳出了37例確診,美國防部正副部長被隔離。 同時間中共軍機頻繁繞台, 美軍也頻繁出現在台灣周遭,台海局勢風起雲湧。
在全球防疫關鍵時刻,中國輸出不合格的防疫設備、用大外宣方式想轉移武漢肺炎的責任,或持續對台進行武力威嚇,顯示他們並沒有世界居民的認知,並不想參與防疫,反而極可能藉疫情趁火打劫。因此維持台灣軍力、隨時備戰非常重要。
目前國防部防疫物資狀況,應包含口罩、耳溫槍、酒精等消毒用品、防護衣等,大多來自原本儲存的戰備物資,目前需求也主要交由部隊自籌。至於口罩來源,目前有原本戰備庫存與中央配給兩部分,中央配給10000片/日,主要配給門口管制人員、密閉空間工作人員等。
以這次疫情說,時間已持續兩三個月,甚至還可能更久,全世界傷亡人數很可觀,對我個人來說,我覺得這已是準戰爭狀態,只是我們的對手是病毒。面對戰爭,要提高我們的警覺性,不能讓基層的官士兵、第一線的戰鬥人員,讓這些台灣戰士,覺得物資不足,或是有群聚感染的煩惱。
國防主管機關在聽取建議後,後續也允諾積極投入防疫物資的補強,我和我的團隊,樂見其成,並在此感謝行政主管機關的配合,更感謝在台灣第一線的將士官兵,你們就是台灣之盾,台灣最前線!
武漢肺炎就是準戰爭狀態
面對中國國安機密也是準戰爭狀態
戰爭中要冷靜更要超前部署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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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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