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來我持續監督國安局開放政治檔案
我上會期兩度質詢國安局,也兩度與國安局面談,要求國安局加速清查、解密、開放管有的政治檔案,讓威權時期的重大政治案件可以 #開放給社會,也落實蔡英文總統今年在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儀式時指示的 #最大開放最小限制,當時我也獲得國安局承諾。
這半年來我持續追蹤國安局的辦理結果。
依法,政治檔案一路要經過 #機關清查檔案並報送目錄,#檔案局據以審定是否為政治檔案,#後續機關解密檔案並移轉原件給檔案局,#檔案局數位化並註記是否有限制應用,#正式提供民眾檢索及應用,完成整套流程,檔案才能真正成為社會可運用的歷史資料,每一個程序都是一個關卡。
我請主管政治檔案的檔案管理局,協助提供國安局的辦理進度如下:
1⃣ #重新清查政治檔案
過去政府六度徵集政治檔案,但多年來國安局只清查通報了約200案政治檔案。而今年底以前,國安局將再通報711案檔案,數量高達過去歷年清查總數的三倍多。
2⃣ #政治檔案解密移轉
過去已清查的200多案中,原來有207件檔案仍是機密,十月初國安局已完全解密,目前不計年底前才會完成通報的政治檔案,國家安全局暫時已沒有未解密的檔案。
3⃣ #政治檔案開放應用
過去國安局政治檔案不少都是 #全卷限制應用,不利於民眾申請使用。國安局五月同意我全面逐頁檢討,七月底前已完成林宅血案及陳文成案共72卷檔案,三月移轉的407卷檔案也已檢討完成。
但又出現新的問題!!
#國安局檔案只能看不能說
最近有研究者去申請國安局今年釋出的政治檔案,卻被檔案局通知:國安局要求後續若有複製、出版或公開等需求,須 #徵詢國家安全局意見。
我昨天特別在委員會詢問國安局邱局長:依法可以抽離、遮蔽的情報來源、情治人員,國安局都已抽掉、遮掉。剩下可以閱覽的檔案為甚麼還立下這種規矩?讓人只能看,不能說嗎?
要求研究者複製、出版或公開須 #徵詢國家安全局意見,等於是限制研究者無法自由研究寫作、出版論文,發表前還要經過國安局的 #事前審稿。
如果國安局被民眾徵詢可否出版論文,國安局到底要審甚麼?要提供論文審查意見嗎?審引用是否正確?研究分析是否扎實?還是其實是要審 #有無損及國安局名譽?
#政治檔案滿50年應完全解除遮蔽並開放應用
不管是遮蔽情報來源、情治人員,或者是限制民眾使用,依據的都是《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但同條第4項也規定,即使是 #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的檔案,最遲在屆滿五十年後都要全面公開,提供自由閱覽、抄錄或複製。
我以1980年 #林宅血案、1981年 #陳文成命案 為例,這兩案將在2030年至2031年間屆滿五十年,我問邱國正局長,他是否知道依法屆時都要移去對情報來源、情治人員的遮蔽,並完整開放社會使用檔案?邱國正局長說他清楚相關規定。
但既有已經移轉的政治檔案中,目前已有1958年 #防制台獨方案、1970年 #黃文雄鄭自財案、1970年 #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案 等共13案,今年已經屆滿或即將屆滿五十年,但至今檔案仍未依法全面開放、解除遮蔽與限制,有違《政治檔案條例》的要求。
國安局今天說是因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有要求情報來源或管道要 #永久保密、#不得洩漏交付,所以他們必須繼續遮掩姓名、限制應用。
但《政治檔案條例》在去年制定,目的就是要揭開威權時期獨裁統治的完整面貌。不論依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政治檔案條例》都應該優先適用。即使國安局希望情報來源繼續保密,也應該依照《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取得上級機關也就是 #國家安全會議的同意。
#要求國安局盡速清查開放
我要求國安局三點:
1⃣依法檢討開放已滿或將滿50年的政治檔案,如1970年 #黃文雄鄭自財案、1970年 #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案,完全開放應用、去除遮蔽,後續也要逐年檢討。
2⃣針對困擾研究者的限制應用,我也要求國安局明訂所謂 #徵詢意見的處理標準。
3⃣還未完成移轉的711案政治檔案,也應依限在年底前移交全部的檔案目錄,盡快完成後續的解密移轉與開放。
邱國正局長承諾我,會就我今天的要求提出書面說明,並與本辦公室說明溝通。
國安局在威權時期綜理情報工作,最重大、最機密的政治案件檔案都集中在國安局手中!近年來許多重大案件重啟調查,也是因為國安局釋出檔案才能有所突破。所以國安局政治檔案的清查、公開,對現在的民主社會解開威權時期政治案件至關重要。
我會繼續追蹤監督!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政治檔案開放應用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轉型正義】
台灣有很多比誰要選總統更重要的事,請大家持續關心轉型正義的進度,並多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留言分享。
如果只是公開過去国民党做過的事就叫追殺?
那以前被国民党虐殺的那些人、不分族群、性別、性向的那些人的正義如何伸張?
🔥摘錄:
政治檔案條例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配套,也將補強現行《檔案法》對轉型正義相關的不足,獲視為檔案法的特別法。
用以加速落實整理及妥善保存,並放寬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範圍,朝向全面公開。
依促轉條例的第 18 條第 6 項規定,「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其所指的政治檔案,促轉會定義為包括了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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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成立以來,在《促轉條例》第4條檔案開放應用的方向上,一邊執行真相調查任務,也在過程中發現現行法制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完善法制,是推動轉型正義基礎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