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李建良老師精選行政法院裁判5則,整理事實,節錄其法律見解,提要說明簡析,並綜觀選評的5則實務見解,試析其間交互關聯,並申述具原則上重要性之論點,付之最後,俾供思考。
📌行政處分之「跨程序拘束力」與撤銷之除斥期間(使用執照超容積部分撤銷案)
【主要爭點】
一、系爭使用執照關於超容積部分是否違法?
二、建築主管機關得否撤銷系爭使用執照關於超容積部分?
三、建築主管機關是否逾越撤銷系爭使用執照關於超容積部分之除斥期間?
📌國立大學聘任系主任之法律關係及免除其職務之法律依據(國立大學系主任職務免除案)
【主要爭點】
一、國立大學系主任與國立大學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二、免除國立大學系主任職務所生爭議的訴訟類型為何?
三、免除國立大學系主任職務的法律依據為何?
四、免除國立大學系主任職務的法律程序為何?
📌公寓大廈頂樓違規使用之行政處罰與狀態責任之關聯(頂樓增建違規使用處罰案)
【主要爭點】
一、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課予何種義務?義務人為何人?
二、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改善義務為何種義務?
三、行為責任與故意過失之關係為何?
四、違規使用與狀態責任之關係為何?
📌言論自由保障與捷運系統秩序維護的衝突與調和(捷運車站宣達理念處罰案)
【主要爭點】
一、在捷運出口平台滯留,並擺設物品、桌椅、矮櫃等攤架及搭設帳篷,向進出捷運站通行之旅客宣達理念,是否為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
二、系爭行為是否該當於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10款?
三、捷運車站能否作為人民發表言論的「公共論壇」?
📌居家檢疫期間之計算爭議(違反居家檢疫處罰案)
【主要爭點】
一、系爭居家檢疫通知書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二、居家檢疫始末日如何計算?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及民法第120條規定,始日應不算入之規定?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行政法裁判精選/李建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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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50條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關2020年9月21日交通部門質詢,台北市議員關心旅客違規逃票一事,臺北捷運公司說明,已針對運量大、違規行為較多的重點車站,加強派員查緝,另對於旅客尾隨進出車站,閘門會出現警示聲響提醒站務人員,即時查看旅客刷卡狀況。本公司已多次提醒旅客,進入捷運系統請遵守購票搭車規定,並以正確方式感應車票進出車站。如經查獲依大眾捷運法,未依規定使用車票乘車,除補繳車資外,亦須支付票價50倍違約金,呼籲旅客遵守購票乘車規定,以維護大眾乘車權益。
北捷表示,依照大眾捷運法第49條規定「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另依大捷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最高可處新臺幣4,500元罰鍰,呼籲旅客勿存僥倖心態,以正確方式感應票卡,並確認閘門螢幕顯示綠色通行箭頭,即可順利通過全自動驗票閘門,如發現車票無法刷進或刷出,請務必先洽站務人員處理,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臺北捷運公司站務人員及稽查人員不定時於各車站稽查、取締旅客違規使用票卡行為,這項工作將會一直持續並且加強實施,一旦旅客被取締並查證屬實即依大眾捷運法規處理。
大眾捷運法第50條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面交地點的選擇>
相信大家多多少少應該都有用網路購物面交的經驗,但你們知道嗎?面交地點的選擇也是需要稍加留意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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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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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50條 在 旅客於捷運禁止飲食區內吃東西、喝飲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依現行 大眾捷運法第50條 第1項第9款規定,旅客於捷運禁止飲食區內吃東西、喝飲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阿美愛說笑#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