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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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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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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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月 12 日 國際新聞重要訊息 】
[#歐洲]歐洲食安風暴:沉默的官僚與「毒雞蛋危機」
食安風暴之後,對於吃下肚的食物,你放心嗎?在1999年戴奧辛危機、2013年馬肉風暴之後,歐洲的食安稽查與通報機制,又再度因今年夏天「比利時毒雞蛋」危機而陷入混亂。2017年7月20日,歐盟的食安通報系統突然發出警告,指比利時出產的雞蛋商品,檢驗出違法超標的殘留農藥「芬普尼」(Fipronil)——對蟑螂、跳蚤、螨很有效的芬普尼,雖是常見的殺蟲劑;但卻會累積在動物體內,透過食物鏈對人體造成傷害,因此歐盟才嚴格禁止養殖業使用芬普尼。但在比利時案例的10天後,荷蘭食安署也緊急通報「荷蘭的雞蛋同樣驗出芬普尼」,接著德國、瑞士、瑞典、丹麥也先後進入「毒蛋影響區」,近千萬顆污染雞蛋緊急下架、銷毀;一級災區的荷蘭與比利時更準備人道毀滅數十萬隻受汙染的蛋雞,並為究責與可能的不法弊端發起刑事調查。(聯合新聞網:https://goo.gl/RfzjMm)
[#美國]川習通話談北韓 堅持對話談判解決核武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天與美國總統川普通電話,對於當前朝鮮半島的局勢,習近平表示,解決朝鮮半島核問題,歸根結底還是要堅持對話談判、政治解決的大方向。央視新聞報導,習近平指出,他與川普上個月在德國漢堡舉行很好的會晤,作為中美兩國的領導人,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保持密切溝通,對中美關係發展十分重要。雙方應該繼續按照他和川普達成的共識,加強對話與溝通,推進各領域交流合作,妥善處理彼此關心的問題,推動中美關係健康穩定向前發展。習近平說,中方重視川普年內將對大陸進行的國事訪問,兩國工作團隊要共同努力做好準備工作。川普表示,很高興漢堡會晤後,再次同習近平通話。他與習主席就重大問題保持溝通和協調、兩國加強各層級和各領域交往十分重要。當前,美中關係發展態勢良好,他相信可以發展得更好,也期待對中國大陸進行國事訪問。(聯合新聞網:https://goo.gl/GBGMWE)
[#柬埔寨]柬埔寨最後通牒 要寮國6天內邊界撤兵
柬埔寨總理洪森今天指控鄰國寮國4月時派兵入侵柬埔寨。他要求寮國軍隊必須在8月17日的最後期限前撤離,並指他正調動軍隊到兩國邊境地帶。路透社和法新社報導,洪森(Hun Sen)在金邊舉行的一場典禮中說,約30名來自寮國的軍人跨越邊境,其中一些白天時仍在當地逗留。他說,他已經與寮國政府接觸溝通了此事。洪森說:「我的耐心用盡了。戰爭是不對的事,但他們若不撤兵,我們就必須如此。我們不會宣戰,我們只是要求拿回我們的土地。」柬埔寨與寮國之間邊界長達540公里,但大片地區尚未正式劃界,導致邊境糾紛不斷。(中央社:https://goo.gl/MY1dSd)
[#中國]港民主黨員 控中國又跨境擄人
香港又傳疑似中國跨境抓人事件,香港民主黨昨表示,該黨成員林子健前天遭人強行擄走,對方綁住他的手腳、蒙眼,迷暈後毆打,還用釘書機釘他的大腿,傷口怵目驚心。林子健說,由於對方口操國語,且他曾接獲不明電話,要求不得與已故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遺孀劉霞接觸,因此懷疑是中方所為,港警已介入調查。(蘋果日報:https://goo.gl/Trm2rm)
[#德國]德國選戰開跑 梅克爾強調經濟與國安
德國將於9月24日舉行國會大選;總理梅克爾12日在西部多特蒙德市以1小時長的演講,為全國各地一連串選舉活動揭開序幕。梅克爾在多特蒙德市的造勢活動上,強調經濟成長與繁榮和國家安全的重要。梅克爾已擔任德國總理長達12年,她常被稱為全球最有權力的女性與歐洲的實質領導人,也是西方民主大國目前執政最久的領袖,而她的第4個任期看似勝券在握。(聯合新聞網:https://goo.gl/tMGa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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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芳療朋友們要注意一下來自以上單位、或亮出德國TUV芳療認證的人,
或是來自這些背景的開課活動!直銷商也太會包裝了!
基於我本身是醫事人員,
依法需要每六年上繼續教育課程,憑學分來更新執業執照,
所以我注意到了最近有開一門與精油相關主題的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也研究了其中一位講師持有的「德國TUV精油治療師」認證。
(課程連結被當作是廣告連結~發文時被擋掉了,我的原文裡面有,或私訊我)
我的結論是:
「從多特瑞精油起源的現代精油協會,
可以頒發德國萊茵TUV精油理療師證照,
是因為中國友會與德國萊茵合作,建立門檻較低的發照制度;
因此這一連串相對速成的發照制度,
可說是自行培育後頒發認證、與 CPTG 精油認證一樣是球員兼裁判的邏輯,
能夠快速建立精油產品與背書人士的專業權威感。」
很遺憾啊~芳療訓練概念還不夠普及,直銷精油商總是可以趁虛而入,
這門課的講師也搞不好會成為很多醫護人員的精油啓蒙講師呢(暈倒)
最後,希望大家不要介意我放自己部落格的原文,
因為我的完整文章裡面放了很多超連結比較清楚,也做了幾張圖方便對照。
(https://otmegan.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4.html)
如果版主覺得不妥請告知我修改或刪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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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1.78.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omatherapy/M.1493991210.A.814.html
※ 編輯: rushsoda (219.71.78.177), 05/05/2017 21:37:18
我想學會也不曉得芳療到底是什麼吧~很無奈。
實在沒辦法把課程連結貼到PTT這裡QQ 請從部落格找吧
或歡迎私信詢問!
真的很多“芳療師”不了解自己的不足,坊間也有很多速成的證照,
像澳洲RAFA的初階證照也曾經被直銷者拿來利用(初階只有18小時),
至於華夏訓評的“芳療SPA保健師”也跟我們所認知的精油專業幾乎沒關係,
但很常被直銷商拿來說嘴。
哎哎,至少以後可以先幫助身旁的人避開一些隱藏直銷商囉!
也提醒大家:
現代精油協會現在是以"長照2.0”的志工服務之名,行接近老人家之實。
然後大家也知道的,
長輩的腦波總是很容易跟這些東西連線,而且也願意花錢消費。
如果需要資料來做反洗腦的話,
我有整理之前doTERRA與YoungLiving被FDA警告的資料,包括原文,
歡迎自行取用:
https://otmegan.blogspot.tw/2016/10/blog-post_23.html
現在他們是即將要對醫事人員開課啊 Orz
那堂課會向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護理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做招生
。
當初我有去上法國精油祖師爺 Pierre Franchomme 的課,其實他也提到英系芳療太保守
,他覺得不夠力XD 溫和的英系難以符合吃重鹹的民眾口味,大概也是比較吃虧的地方。
補充一下,Pierre Franchomme 是許多精油植物的發掘者,例如永久花、茶樹、各種化學
類型的百里香...芳療師常用的生物能量圖也是他設計的!
八月他還會來台灣喔(嗚嗚沒假不能去)
天啊天啊,我想知道為什麼物理治療師會在診所拿精油出來用!
各位大大們可以分享一下嗎?@@
可以的喔!一般的按摩服務等等基本上都允許客人自備油的~
全身的話我想30~40ml,除非你皮膚太乾很吸油就要多一點。
臉部的話請另外調配,10ml就很夠了。
不會~希望有幫助!
謝謝聆聽Q\\\\Q
我也遇過有多特瑞直銷商跑去念IFA證照的,
但是這些我所知道的人,目前課業都還沒有完成(或是延宕完成...),
而且有幾位多特瑞的高階頭銜持有者也自稱有IFPA或NAHA高階證照,
所以實在也不曉得這些芳療專業教育對他們有沒有一些反思。
但是一般民眾至少可以先認識一些證照背景,來加以區別對方的芳療底子如何,
除了德國TUV證照之外,
我看到有一些直銷商會打著澳洲RAFA初階、美國NAHA初階、芳療SPA保健師的名號,
其實那些證照都是50小時左右或更少的訓練而已,
有些考試也包含在時數內。
補充:證照的「初階」與「高階」在教學內容上是有差的,
遇到只單講自己是RAFA或NAHA芳療師的人,
請要確定他們是高階而非僅初階的資格。
你也覺得很怪對吧!據我看網站,德國TUV有:
—產品認證(product certificates)
—系統認證(system certificates)
—個人認證(personal certificates)
...這三項。
請參考網頁上面第二排(Home/Product certificates/...)黑字的選單那裡:
https://www.certipedia.com/quality_marks/0000050113?locale=en
從個人認證(personal certificates)可以找到德國TUV所謂的認證「芳療師」:
https://www.certipedia.com/quality_marks/0000050113?locale=en
請注意:他說有參加「CEO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 Co. Ltd.」這個單位所舉辦的總
共24小時的訓練,就可以獲得此認證。
而 CEO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 Co. Ltd. (CEO國際認證中心)與現代精油協會是互
為夥伴關係。
所以怎麼看都像是多特瑞巧立名目的一張速成認證。
專不專業的疑問,我舉出市場普及率較高的IFA與NAHA,點出幾個地方好了:
1.這個德國證照只有24小時的訓練。
英國IFA是250小時、美國NAHA高階是200小時。
2.承上,IFA與NAHA有作業要求。
但德國TUV是上完課後直接參加考試。
附帶一提:IFA的考試是一張芳療考卷兩小時,一張生理解剖考卷一小時,然後幾乎都是
問答題。
3.德國TUV是僅有透過現代精油協會與相關管道授課。
但IFA與NAHA的教學單位需經認證,可以去上述兩家的國外官方網址找得到公告的學校名
單。
而要取得IFA講師身份還必須要累積持照年資,檢附資料與報告。
4.至於背景活動,IFA與NAHA每年都有年會與期刊,會員也必須每年繳費並附上進修時數
,才可更新年資。
但是你可以辜狗德國TUV證照,你會發現只有商業活動,而也沒有所謂的「官方」網站,
也就是沒有完整的學術單位在經營。
詳細的來龍去脈可以點連結看我寫的部落格文章,或是我再找時間寫文章說明各證照的訓
練與考試細則。
最後提醒你:醫療工作者對於精油的理解,並不如有受過IFA或NAHA訓練的民眾,甚至未
必比這裡的版友還要清楚...
是的,我覺得這就像一些人求醫的觀念是「醫生說的都對」,
但是醫生的養成教育並非包山包海,
像是芳香療法的觀念就並非包含在正統醫學養成教育中,
不過這並不是在單方面說醫生不夠全知,
而是說,每個專業能夠整合、或是民眾能夠尊重不同專業,我覺得是更妥善的。
澳洲RAFA也是由台灣在地單位向澳洲官方取得授權的芳療證照訓練系統。但是我找到的開
課資訊,大部分都是與美容師工會、或某某科大合作。
初階時數18小時
主要介紹17支精油、三種基底油,
還有歷史、精油特性、萃取、保存、品質辨識、調配、應用、諮詢與個案實作,還有簡單
的化學與生理學。
高階時數36小時
但一半時間是介紹化學觀念、另一半時間是在教學保養品製作,另外還有三小時的考試,
是在考筆試與聞香。
他們還有24小時的全階訓練
介紹人體的十三個系統,另外也有三小時考試,但有提到「有模擬試題」可參考。
有上過其他國際認證的芳友就會發現,這是一個很緊湊的課綱,拿生理解剖學來說,平均
每個系統花最多兩小時就要把生理結構、常見病理學、應用講完是很倉促的,尤其如果授
課對象是沒有基礎醫學相關背景的美容師,光是神經系統分類要搞清楚都來不及了。
不過他們還是這樣宣稱:只要上課18小時,通過測驗認證,即可取得澳洲國際級的初階芳療
師證照(澳洲四級證書),不同於國內一般機構團體的研習證明。
但這個機構背景並不是像德國TUV芳療師一樣,具有直銷意涵,但是我曾經看過有直銷商
只拿初階就把直銷精油講得天花亂墜的...
原則上精油稀釋使用是要降低任何的風險,而這個觀念背後的意思,除了「精油並不是被
稀釋了就安全」,同時也有「不代表不稀釋使用就會有危險(但風險是相當高的)」,但
是人體生理代謝是具有累積性的。
稀釋使用的目的,第一次是減少對皮膚的刺激,第二是減少身體各系統的毒性反應(包括
神經毒性、肝毒性、腎毒性、致癌性、甚至胎兒毒性)。
我引用一段 Robert Tisserand 在《Essential oil safety》這本書裡的內文,他指出長
期不當使用精油,可能會有慢性毒性(Chronic Toxicity)的隱憂:
「在進行精油的毒性測試時,儘管產品取得的是低於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的劑量
,但是在長期慢性的使用時,還是會有累積效應的風險在。因為血液與組織可能會持續吸
收這些外來物,或是依附在蛋白質上,於是可能造成酵素的崩解或功能失調。」
所以我並不認為現在這樣用沒事,就等於永遠都沒事。
【更新這一段囉!】
關於有國外精油檢驗單位確認YoungLiving的油有人工摻混這件事,
之前已經在蘋果日報報導過了,
https://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224/56346143
我有看過國外精油檢驗單位的原文說明,
主要是單位針對檢驗結果,合理認為他們的綠薄荷有人為添加的香芹酮(Carvone),
事主當然需要否認一下,
所以 Young Living 在2016年五月也釋出綠薄荷成份分析官方報告。
https://static.youngliving.com/en-US/PDFS/ChemTech-Ford-report-spearmint.pdf
但是我覺得比較內幕一點的,是我在2014年八月看到的一篇報導,
為YoungLiving做品質檢測的Dr.Robert Pappas,
曾經發現一些背地裡摻混的狀況,
例如樺樹精油樣本被發現是其實是冬青的水楊酸甲酯(methyl salicylate),
但拒絕撤銷檢驗結果的他,反而是被Young要求向精油供應農場場方道歉,
而且Dr.Pappas發現YoungLiving持續錯誤引用他對檢驗結果的陳述,
來當作是Dr.Pappas博士為銷售背書,所以也不和該品牌合作了。
至於由YoungLiving幾位高層幹部出來創立的doTERRA,
他們的精油也曾經在與人打官司的時候,送給法國實驗室做檢驗,
也發現doTERRA的薰衣草精油也被加入了合成的乙酸沈香酯(linalyl acetate),
薄荷也加入了合成的乙基香草醛(Ethylvanillin)。
或許這已經是三年前的事情了,
但是標榜著「利用嚴格檢驗流程維持著精油保持一定品質」的兩間品牌,
也不曉得改善了這些成分沒有。
所以我才要寫這篇,讓了解狀況的芳友們明白要注意自稱自己是德國萊茵TUV芳療師的人
,一來專業度不足,二來他們骨子裡是直銷商或直銷精油支持者。
精油是很專業的學問,他們根本只會把精油變成地下電台賣的藥來經營。
關於這兩牌子的精油本質爭議,請參考上上段我的補充回文。
滴口大小這一點真的滿有趣的,我回家一看還真覺得有稍稍大一點,沒細看還不曉得,不
過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買過滴口一般、但精油倒出來不是「一滴」而是「一條」的單方精油
,不過那家已經關了...
目前我看過滴頭最小的是原流學堂的精油,不過他們沒有單賣瓶子,只知道瓶子都是自己
去國外進的,有興趣研究滴頭的芳友可以去研究看看。
有哦,後來我在客服頁面有寫一長篇留言給他們XD,
考慮到開課單位對芳療界應該不熟悉,所以也有大致說明芳療界的訓練與品牌現況,
基本上我的立場是尊重開課單位的招生安排,
告知他們未來招生課程請務必了解講師背景。
後來他們也有回覆,
已提醒講師、也請工作人員到時候現場要注意不得有銷售行為。
剩下就是我有把訊息轉給其他治療師界、還有有可能會去上課的朋友,
我也找了一些非醫護背景的芳療師朋友去上課(有些芳療師很好奇XD),
總之就靜候上課心得吧。:)
※ 編輯: rushsoda (219.71.78.177), 05/16/2017 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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