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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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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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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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企畫】租稅協定實務運用
◾外商投資台灣適用租稅協定的實例分析──以常設機構及營業利潤為中心/黃士洲
◾技術服務費與權利金課稅議題在租稅協定的應用分析/林宜賢
◾租稅協定對臺灣稅法與實務中的「常設機構」概念之影響/周泰維
【#特別企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疫情下的契約履行課題/黃建誠、孫千蕙
◾新冠疫情下的租賃關係調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闕光威
◾新冠肺炎蔓延下美國的紓困方案/洪 巍
【#月旦時論】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改變的影響與因應/沈碧琴、陳仕凱
◾立法不當、修法不善,有限公司紛爭不斷──錯誤的監察機制干擾公司經營/陳連順
【#執業進修】
◾租稅規劃所涉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之民刑責任/編輯部
◾邁向零問題組織(二)──結合ABC 與BSC 預防管理問題/黃瓊瑤、傅鍾仁
【#公報釋讀】
◾IAS 40 投資性不動產/陳仁易
【#學習式判解評析】
◾論減資逐出少數股權之權利濫用/王明勝
【#新知評價】
◾從新冠肺炎因應政策談歐盟金融監理架構/黎家興
【#國際經貿時論】
◾數字加密貨幣的會計處理規範探討/管书悦、朱 丹、郝小瑜、史慧燃
【#函令解析】
◾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莊月清、林楷芳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之核課營業稅規定/黃琪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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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券7/15正式上路,你/妳會加入提振經濟的行列嗎?網路上已經有人『出價喊收購』。行政院長蘇貞昌說:『折價讓人收購三倍券是笨的,不希望有民眾上當。』
根據6/2行政院三倍券記者會從法律觀點來剖析,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王耀緯來解答:
✨✨Q1是否可以幫親友代領嗎?代領之後,據為己有可以嗎 ?
目前尚未有相關領取辦法,是否限於本人領取仍需視相關辦法。倘若可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A走票卷,屬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侵占罪嫌。
🧐🧐Q2三倍券可以轉賣嗎?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台灣政府發放過#消費券,當時依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的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因當初有法源規定,也因此如果轉賣,將依消費券的面額處1到3倍的罰鍰。
備註:2008年金融海嘯時期,2009年發放給全國人民,每人新台幣3600元,面額為200元及500元兩種的消費專用券。(而因應消費券所規範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也已經於民國98年9月30日廢除)
然而三倍券是否有轉售的限制,恩典法律事務所指出,目前政府尚未提供具體的使用辦法,是否有轉售限制,仍待確認,但以6/2公布的方案,似未限制轉售行為,也未有相關罰則。
🙋♀️🙋♀️Q3 如不限制轉賣三倍券,買了劵已付款但對方不給券怎麼辦?
應視締約當時對方有無履約之誠意,若乃行為人於訂立契約之際,即欠缺付款之能力或資格,或自始即抱持著沒有要履行契約的意思,而將對方之給付之款項據為己有,則構成「履約詐欺」,為詐欺罪之態樣之一,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並非前述之情,則可能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此遇到此狀況,可以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契約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Q4 如不限制轉賣三倍券,買了券但是卻拿到假券,對方涉及什麼罪?
因三倍券屬於有價證券,偽造或行使偽造的三倍券,將涉及刑法第201條,偽造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販賣偽造的三倍券,則同時構成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倍券
#消費券
#出價收購
#中央印製廠
#恩典法律事務所
#王耀緯律師
#林正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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