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希望不會啦,但台北市議會若通過這種法案,真的會令人非常心涼,4天前返校才上映引起社會的熱議,然後在2019年的今天是要模仿中國限娛令?居然大走民主回頭路?
#原文部分節錄內容
台北市議員 #國民黨游淑慧、#國民黨羅智強表示將提「台北巿政府藝文活動補助及招標辦理須知」草案, #合約註明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
#台北市文化局長蔡宗雄、#觀傳局長劉奕霆 竟然還當場表示贊同。
政府「標案」與「補助」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項目。
「#標案」目的是為政府服務,例如局處招標工程蓋公宅、替政府拍宣傳影片都是這個範疇。因此合約限制得標單位表現形式、或政府最後擁有該品牌都是合理範圍。
而「#補助」目的是 #政府對產業或民間活動的扶植鼓勵,例如補助NGO、文化局補助電影、音樂等文化產業、產發局補助電競企業等等。若今日政府打著扶植文創名義卻實質限制他們的言論自由和表演 / 創作方式,那本質就是 #扼殺創作自由。
#以若有領取台北市政府補助為前提下
曾經帶起台灣電影新一波蓬勃發展的《海角七號》,一開頭「#操你媽的台北」,這夠「違反善良風俗」吧?
#然後以後這種電影不能賣票也不能補助了。
近期火紅的《返校》,文化局有補助,但內容 #被許多韓粉怒吼妖魔化中國國民黨,這夠「#辱罵特定政治立場」吧?
#以後這種電影也不能賣票跟補助了。
更不用說本來就具有對保守政治社會批判精神的搖滾、嘻哈,看看國外多少創作在罵政府、罵種族歧視者、罵反同、罵政治人物,表演誇張、脫衣服、做奇怪姿勢,違反各種特定政治立場、違反各種「善良風俗」,然而,這正是此類音樂文化的DNA,這正是百花盛開的音樂文化,也是民主國家值得驕傲之處。
這些充滿實驗性和批判力的音樂人多是從非主流的獨立音樂起家,而音樂祭正是獨立音樂的搖籃。
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 在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在是回到戒嚴了?還是在模仿中國限娛令?
昨日台北市議員游淑慧、羅智強表示將提「台北巿政府藝文活動補助及招標辦理須知」草案, 合約註明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
這是非常有問題的提議!文化局長蔡宗雄、觀傳局長劉奕霆竟然還當場表示贊同。
「標案」怎麼可能跟「補助」混在一起談呢?!
「違反善良風俗」與「辱罵特定政治立場」又是多麼大的帽子?
首先,政府「標案」與「補助」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項目。「標案」目的是為政府服務,例如局處招標工程蓋公宅、替政府拍宣傳影片都是這個範疇。因此合約限制得標單位表現形式、或政府最後擁有該品牌都是合理範圍。
而「補助」目的是政府對產業或民間活動的扶植鼓勵,例如補助NGO、文化局補助電影、音樂等文化產業、產發局補助電競企業等等。若今日政府打著扶植文創名義卻實質限制他們的言論自由和表演/創作方式,那本質就是扼殺創作自由。
曾經帶起台灣電影新一波蓬勃發展的《海角七號》,一開頭「操你媽的台北」,這夠「違反善良風俗」吧?這種電影不能賣票了,未來也都不能補助了。
近期火紅的《返校》,文化局有補助,但內容被許多韓粉怒吼妖魔化中國國民黨,這夠「辱罵特定政治立場」吧?這種電影不能賣票了,未來類似電影也不能補助了。
更不用說本來就具有對保守政治社會批判精神的搖滾、嘻哈,看看國外多少創作在罵政府、罵種族歧視者、罵反同、罵政治人物,表演誇張、脫衣服、做奇怪姿勢,違反各種特定政治立場、違反各種「善良風俗」,然而,這正是此類音樂文化的DNA,這正是百花盛開的音樂文化,也是民主國家值得驕傲之處。
這些充滿實驗性和批判力的音樂人多是從非主流的獨立音樂起家,而音樂祭正是獨立音樂的搖籃。
你們真的懂文化嗎?真的懂獨立音樂嗎?這是進步價值光榮城市嗎?
會提出這種提案,不是無知,就是邪惡!
我堅決反對此案!請文化局和觀傳局即刻檢討!
(照片攝於2017' FUJIROCK音樂祭)
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 在 林穎孟Yvon Lin - 現在是回到戒嚴了?還是在模仿中國限娛令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昨日台北市議員游淑慧、羅智強表示將提「台北巿政府藝文活動補助及招標辦理須知」草案, 合約註明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 這是非常有問題的提議! ... <看更多>
不得辱罵特定政治立場 在 [憲法] 台大98年轉學考憲法考題 基本權題- 看板Trans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
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16條: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
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
之。
17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形式一樣不是擬答,而只是個人的看法,
多多指教。
一、
1、
在思考基本權利題型時,我們要先去想的是本題究竟涉及何種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
是單一基本權或是複數基本權?進一步如果是複數基本權,
那還要去想是否是基本權競合關係?例如釋字626號案例事實中的,
色盲者不得就讀警察大學,這個就同時涉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和「入學平等權」之競合,兩者無法互相包含吸收,
在不真正基本權競合的例子中,像是憲法22條的人格權對於隱私權而言,
隱私權係人格權一種,但隱私權既已發展出特定內涵,我們就不需要同時援引人格權,
類似特別法對於普通法之關係。
2、
有了上述基本認識之後,接下來回到題目看這題涉及何種基本權利?
從行政中立法9、16、17條觀之,我們可以想到可能有
(1)言論自由權(集會、遊行權)
(2)平等權
(3)參政權
(4)學術自由權
(5)服公職權
比較有疑問會是(1)、(2)、(4)我想大部分人都會寫言論自由權,
而想到學術自由權也是不錯,
至於參政權方面,我個人認為尚不涉及參政權核心內涵(參選、投票)
頂多只是參政權的外圍性權利,就此部分,應該屬於言論自由之核心範疇,
所以由此可以知道,參政權和言論自由的保障是兩者不可分離;服公職權的話,
就是屬於法律效果所涉及基本權利,我認為也不是本題之重點,所以不予討論。
若我來寫的話,我的重點會放在言論自由權,而有學弟妹有寫平等權,我也覺得沒錯,
但我來解釋一下為什麼是言論自由權為本題重點而不是平等權,
平等和自由權兩者處理的是不同面向的問題,平等權在我國大法官解釋中,
大法官不斷強調
「平等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得基於憲法價值體系和目的
為合理區別對待。」(釋字412、485、596號解釋參照)
所以說,重點會在於是不是「合理的區別對待」
(而此處的合理不能視為審查標準的那個合理),
也就是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連性,而分類標準的選擇就成為平等權的重點(該如何分類),
再從部分學界的主張和近年大法官解釋(釋字626和649)來看,
決定平等權的審查標準就在於觀察分類標準為何,該分類標準是否為弱勢群體,
若是,就有必要予以加強保護而提高審查標準,
所以說,我個人認為如果這件事的分類標準根本不涉及弱勢群體或只是
單純以事物區分(像是571號解釋的全倒半倒房屋),就此而言,
審查標準不至於到中度,更不可能到嚴格,在如此寬鬆之下,很難認為違反平等權。
至於涉及的權利類型或是事務領域(社會給付措施等..),應該非平等首要關切的重點。
就本題規範的主體是公務員,或加上一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公務員作為分類標準,很難肯認要採用
更嚴格的審查基準,從釋字596號解釋看來,大法官也是用很寬鬆的審查基準,
至於平等權在本題的意義,我覺得可以凸顯的地方就是,
將學術研究人員納入是否妥當?是否會涵蓋過廣?
但承接我上述,我認為還是符合比例原則的檢驗,
除非例外的你可以說,因為本題涉及參政等言論自由基本權,
係屬於重要性基本權利,應該提升至中度審查基準,否則在平等權部分應該能輕鬆
過關。
剩下的只是侵害「量」的問題,也就是侵害言論自由權的比例原則檢驗。
3、
寫考題的時候,由於時間的限制,根本不可能將每個基本權都拿出來討論,
所以務必要選擇最重要且核心的權利。就本題而言,
如果你寫的是學術自由權,就我個人而言,可能打擊不到重點,
不可否認的,因為本法的適用,會導致於公立研究單位之人員,
在研究政治等領域時受到限制,因為他可能不能發起連署或參與特定遊行,
不過這可能只限制到「研究方法」的抉擇上,
況且本法的目的的確也不是在限制學術自由,
充其量只是"適用上"會導致侵害效果,
所以說這可能比較像是一個擾亂考生的smoke grenade。
難以說本法直接侵害研究的內容。
(請參本法草案之立法理由,類似的有釋字490號的背景事實)
4、
至於我個人而言,應該會把重點擺置在言論自由權上,若時間有餘,
再寫一下平等權。
除此之外,我有聽到一些學弟妹寫到「特別權力關係」,
不過就此而言,我個人認為,特別權力關係侵害最大之處在於
「無法請求救濟和基本權侵害法律保留的排除」,
重點毋寧在於憲法16條訴訟權之上,但本題沒有這個問題,我想不必刻意去寫。
如果問我個人認為本題的關鍵在何處?
我會覺得在於限制公務員的基本權的時間範圍擴及到非公務或是下班時間(回家後)
是否違反憲法23條比例原則。這成為一個重要的價值判斷所在,
而公務員係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同時也是基本權主體並無疑義,
所以我們不能認為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完全無法行使基本權
(關於此可參考德國實務上的教師伊斯蘭頭巾判決)
但非公務執行時間呢?
5、
應該很多人在想這到底是針對言論內容或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雙軌問題)
參酌美國法院實務以及我國學界的見解認為,
要判斷係針對言論內容或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關鍵在於政府管制的動機為何?
是否要管制特定觀點、主題、或該言論所造成的傳播影響?
而從第九條的3、4款看來似乎僅是針對言論方式的限制,
但第九條開宗明義很清楚的說: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本法目的就是希望公務員保持中立,不要對支持反對特定
政黨或候選人來表態意見,雖然是說規範集會、連署、上談話性節目等方式,
但很明顯的就是要排除特定政治性主題(尚不及於特定觀點)的言論,而非單純只是方式
的管制,所以應該認為係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比較恰當。
針對政治性言論或行動的管制,審查標準應該要採取至少中度甚至到嚴格都可以,
(我會採取嚴格)
至於我聽到有人說:
因為他是公務員,公務員中立這個目的很重要,所以應該降低審查標準至中度就好。
但可否想過,如果真的這麼重要,即使在侵害重要的基本權利的比例原則檢驗下,
應該也會通過審查才對,怎麼會有因為目的很重要而降低審查標準之理?豈不倒果為因。
而參酌本法立法宗旨,其表示
(一)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盡忠職守、
盡心盡力,推動政府政策,造福社會大眾。
(二)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上,其立場應
超然、客觀、公正,一視同仁,既無偏愛也無偏惡。
(三)公務人員在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
治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
我認為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基於黨派等立場而有所偏頗,這是當然之理,
但是我們將公務員日常生活的政治性活動或言論之參與,擬制成不中立或偏頗,
而必須受懲戒或懲處,這樣是否為侵害最小手段?
依行政程序法或民刑訴訟法的迴避規定,除法定迴避事由外
都必須要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有偏頗之虞者方能申請迴避,
那不問職務種類性質,一概認為在上班或非上班時間參與政治活動,
即應受懲戒、懲處,而無異要求公務員拋棄其憲法上政治性言論自由,
是否兩者顯失均衡,且非侵害最小性?
所以一個中研院的研究員去幫某候選人或參與某遊行,
究竟會導致什麼執行職務偏頗?或是不中立?都值得思考。
(這部分似乎可以從平等權審查解決)
或是一個鄉公所的小職員,下班後就call in 到大話新聞罵政府(具體表明自己是誰)
或是罵其他政黨,甚至表示支持特定政黨,
究竟如何直接連結到行政不中立,而有緊密關聯性,還必須提出更多說明。
以上就這樣!!
參考資料:憲法條文、大法官解釋、行政中立法草案及說明理由
網誌版:(有上色)
https://www.wretch.cc/blog/Yunhao1985/18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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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retch.cc/blog/Yunhao1985&category_id=12907368
我個人所寫的一些憲法文章,非常考試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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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siagod 來自: 59.112.132.226 (07/16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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