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國家考試類別——準備國家考試的選擇與考量
行政法林 清老師
準備投入國家考試的新鮮人,常常會問投考國家公務員,選擇那個類科,或者何種考試?各位不妨依下列的幾點因素列為選擇的判斷標準:
一、從國家考試的所列出科目做判斷、選擇
1、國考除共同科目外,各種職系均有其專業科目,各位可以先查詢應試科目有那些?而這些科目是否符合自己的興趣?是否在大學時期曾修習過(有一定的基礎)?
2、應試的專業科目有學習的興趣或動機,抑或者有一定的基礎,在準備國考上當然會成為上榜的墊腳石。
二、依錄取後分發任職的工作性質判斷
1、這一點是最重要關鍵,如果考上後工作的性質並非能夠接受的埸所(例如監獄、警察機關、安養中心、殯儀館⋯⋯),即使錄取率相對較高,工作上還是無法接受或與自己個性相符,仍然很難長久或勝任愉快。
2、工作的性質是否能夠符合自己興趣(司法行政、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技術行政、監獄管理、商業農業行政⋯),均具有一定的工作性質,是否符合個人興趣,是很重要的選擇依據。
三、未來升遷與薪資待遇
既然付出時間在準備國考,那考取後的薪資待遇能否維持你的生活需求或家計負擔,這是非常實際的問題。
1、司法特考、外交特考、警察特考、國安調查局特考、海巡特考,這類工作在整體薪資待遇上(專技加給,年薪百萬以上),當然較一般行政類科高出許多。
2、另外的考量是未來的升遷管道,有些類科不好考(人事、政風),但是未來升遷快,有些考取容易且薪資待遇好,但升遷卻有一定限制(例如司法五等、司法四等、警察四等、監獄管理員,除非再往上考),這些因素國考新鮮人可以思考一下。
3、可以向自己的親戚朋友或搜尋相關報考資訊再做決定,不可以胡亂選擇投考,準備後又轉報其他類組,浪費光陰。
四、自己工作的心態及生涯規劃
1、擔任政府機關的公務員,必須有為公共事務服務的熱忱,如果各位比較喜歡業務工作、製造、販售商品,從事商務工作,勉強自己為公眾事務服務,難免會有志未伸的感觸。
還有許多新手公務員總是抱怨,工作太多、公務員不好做、長官如何、同事又怎樣⋯⋯。其實這些都是「個人工作能力」、「人際關係相處」的個別問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更沒有容易的工作,每個行業都有他辛苦的地方。
2、公務員的工作就是一份「穏定」,如果您人生價值在著重較多經濟上報酬或收入,這個工作絕對不適合你。
3、工作只是手段和過程,生活才是目的。台灣目前的大環境,不論何種工作,不太可能有「錢多事少離家近,算錢算到手抽筋」的工作,工作只有適不適合,不可能是否最好?知足常樂感恩惜福,調整自己的心態才能樂在工作。
預祝大家準備考試順利,金榜題名,工作愉快,天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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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專生公費賠償問題:
考試院於民國 95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開放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如附錄十連帶保證書格式)」。甲於 95 年 4 月間報考,經錄取後於 95 年 8 月入學就讀(97年 6 月畢業),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嗣甲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 100 年 12 月始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甲、乙連帶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問
(一)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間所為「如未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
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
肯定說: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暨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並未規範接受該養成教育之學生須於何年限考取並任職,始符合規定,亦未有因此須負賠償責任之明文,凡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工作。就「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約定內容而言,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雖警察專科學校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員人力,始於招生簡章為上開約定,亦僅為確保債務之履行,故其約定甲不履行債務時,應賠償在學期間之 全部費用,核其性質類如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二)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之約定,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是否有理?
否定說:
警察專科學校與甲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由其無償提供公費及生活津 貼予甲,其目的在於使甲在學期間免於經濟負擔,專心接受警察養成教育,期能於畢業後,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適時分派任職補充基層警察之員額,自有責求甲善盡學生職分,在預定年限內考取警察資格之必要性與正當性。茍甲於期限屆至時仍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甲即喪失受領公費及津貼利益之正當性,本諸誠信原則及契約約定,自應依約履行全額賠償之義務,況其逾期未通過警察特考及格,僅返還原受領之公費及生活津貼,並未對其固有財產予以剝奪,衡諸甲受領公費津貼,得免費完成警察養成教育,並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將來經警察特考及格分發任職復提升自己謀生能力及社會經濟地位,增加收入,其因享受公費待遇而獲取之利得倍增,又其服警職,國家尚需對其工作成果給付相當之薪資津貼,無論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並無因此獲有財產上之不當利益,自無從減輕甲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將該負擔之賠償金額轉嫁予無辜之全國納稅人承擔。況不論民法第 251 條或第 252 條規定之適用,均應考量當事人依約定條款履行,是否造成雙方損益不相當之情形,倘無不公平情形,即無適用各該條文以平衡雙方損益之必要。依雙方之契約內容,警察專科學校單方無償給付,甲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並非耗損其財產利益,警察專科學校或國家亦無因此受有財產上之利益,並不符合民法第 251 條規定之要件。且專科警員班招生簡章拾肆‧一所訂之 4 年服務年限,係已任警職者之義務規定,核與同簡章拾‧五所訂畢業生應於一定年限經警察特考及格為警察專科學校預定之給付目的者,事物本質迥異,無從援為畢業生逾期限始取得警察任用資格可比例減輕賠償額之基準。又民法第 252 條係就當事人原約定之違約金過高之情形為規範,警察專科學校係無償提供公費待遇予甲完成警察養成教育,而以其畢業後 2 年經警察特考及格作為給付之目的,衡諸自 95 年至 100年歷屆畢業生之錄取率高達 8 成至 9 成之譜,縱使自 95 年考選部開放非警專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之初,確略有下降情形,但旋即回復,並無明顯大幅度減低。是警察專科學校預定甲於9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警察任用資格,並無不合理或過當之處,且非加諸財產上之不利益予甲,倘其未於年限內完成警察特考及格亦僅賠償所受公費之同額利益,並無另外剝奪其固有財產,殊難認該約定賠償金額有過高之情形,核無酌減之必要性。況甲逾期限取得擔任警察職務資格後,其可獲得收入總額亦數倍於該公費金額,警察專科學校徒請求其賠償原來無償受領之同額金額,難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若任意予以酌減,將輕啟僥倖之機巧,除對於其他遵守誠信原則,依約履行賠償義務者不公平外,亦無以確保行政上給付目的之實效。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警察專科學校為執行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警員人力之行政職務,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載明「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係為確保學生應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警察特考及格並分發任職之義務之履行,經應考錄取並就學者,其性質即屬違約金之約定。而契約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為斟酌之標準。系爭個案中甲未於約定期限內通過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致雙方締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而甲僅應返還所受領之公費及津貼,並未為額外之賠償,故其固有財產未遭受剝奪,且甲於就學期間完成警察養成教育取得學位及參加警察特考之應試資格之利益仍然存在,審酌雙方之損益,該違約金之金額並未過高。甲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請求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並無理由。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率 在 王耀裕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5年警察、消防、海巡史上最高錄取率(有考就上)錄取人數(含特考班約5000人)
【報名】105.03.15(二)-03.24(四);
【考試】105.06.18(六)-06.20(一)
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以下學歷:
【三等】18~37歲,警察學校以外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37歲,警察學校以外高中職以上學歷
報考利多~
1. 三等考過起薪最高70,000元。
2. 全國警力缺口近7700人,五年內皆擴大招考。
3. 限一般民眾報考,沒有警校生競爭。
4、免學雜費費,且每月還有一萬五零用錢。
5、考過受訓後分發,可以再考其他特考,轉海巡署或移民署當移民官或廉政署當廉政專員。
(可以轉傳給需要的親友)
招生簡章:http://www.tpa.edu.tw/admission/62db751f8a0a606f/670065b08a0a606f
詳細內容請至本校網站(http://www.tpa.edu.tw)
招生專區或(02)22396161、22396363、(02)22308512~4轉2046~2050招生專線查詢,歡迎各界踴躍報考。
參考網址:http://94i3.tw/life/thread-32862-1-1.html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率 在 瘋國考俱樂部-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率|警察特考名額多嗎?』...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率 |警察特考名額多嗎?』 近年警力大缺,錄取人數激增,是年輕人獲取高薪工作的捷徑!四等行政警察及消防警察通常缺額最多,錄取率遠高於一般公職,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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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般大學畢業生,那時候看到補習班文宣,發現四等警察錄取之高,自己讀了 ... 警察特考幾乎都錄取1700人/10000人(錄取率算公職高的),就毅然決然來考警察了! ... <看更多>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率 在 [新聞] 警察特考名額大縮!考生嘆頭洗一半-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因不受限性別、一般高中職以上畢業生就可報考,加上月薪五
萬八千到六萬三千元起跳,近兩年初(筆)試錄取率高達二成五、六左右,往年吸引上萬
人報考搶鐵飯碗。今年名額銳減,不少考生驚呼太突然,但已準備多時,只能硬著頭皮應
考。
廿四歲、運動員出身的吳先生,受傷後想轉換跑道考警察,他質疑,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
政警察需用名額從一千七百人減成不到三百人,「這決策到底怎麼做出來的?」不少考生
準備到一半,才得知名額銳減,大嘆「頭都洗一半了,能怎麼辦?」
吳先生表示,行政院日前釋出消息,指將新派補四千兩百名的警察缺額,但至今沒下文,
也不知是撥給外軌還內軌的考生,他認為內軌通過率高達九成,應優先撥補名額給外軌,
比較公平。
同樣廿四歲的張先生念的是休閒產業科系,大四就開始準備考警察,今年第三度應試。他
說,去年只差零點一分就上榜,原以為今年大有機會,沒想到缺額一下子少這麼多,「降
幅太大,太極端了!」他痛批事前毫無因應對策,讓考生承受苦果。
他說,四等考試的內、外軌需用名額比例為七比三,這樣的比率維持了八年,內軌制的考
生只要不擺爛,大多能過關,不像外軌制一向競爭激烈,如今因警察缺額少,比例擅自變
成九比一,公信力與公平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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