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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tivy (Ivy)》之銘言:
: 已年滿二十歲來台就讀
: 需要良民證
: 辦理完成後 也沒有告知說要拿去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驗證
: 結果現在到了台灣辦居留證 卻說需要
: 想請問大家
: 一定只有拿回來 在寄回去澳門驗證後 再寄回來台灣重辦 這個辦法嗎
: 因為居留一個月的期限要到了
: 卻臨時說辦理居留證失敗
: 麻煩大家了
是一定要的,你一定是沒有看我在Qoos上的 緊急通知。
另外,你現在是否以 旅遊用的 臨時入臺證 來臺灣升學?
因為如果是使用 赴臺升學專用 入臺證,是沒有 留臺期限 的。
如果你是使用 旅遊用的 臨時入臺證 赴臺升學,請你務必回到澳門,採用專用 赴臺升學
入臺證申請表,辦理單次入臺證,以便辦理後續的居留證、逐次加簽入出境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一直以來都有規定,年滿20歲或以上的港澳人士,在辦理居留證時,一
定要出示 驗證的 刑事紀錄證明書(由澳門身分證明局發出)或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由香港警
務處發出)。
澳門的驗證單位:臺北澳門經濟文化中心
香港的驗證單位:中華旅行社
請你務必回澳門辦理相關手續。
臺北澳門經濟文化中心的文書驗證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費用如下:
1.請繳交必須由澳門身分證明局發出的 刑事紀錄證明書;
2.請繳驗申請人的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驗畢退還)及影本1份;
3.請填寫文件證明申請表一份;
4.分發書影印本一份(正本備查);
5.規費:澳門幣122元(以速件處理另加費用澳門幣61元)
辦理各項文件驗證所需時間如下:
收發文件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4時30分
辦理需時:
普通件處理:2個工作天後取件;
速件處理:1個工作天後取件。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更新日期:99年1月5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33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一、法令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二、申請程序: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三)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符合居留規定條件者: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
站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1張(同國民
身分證照片規格)。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1份。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四)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3個月內有效);未滿20歲者免附。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辦理,3
個月內有效)。
(六)證照費新臺幣1、300元;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卡)者,
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證照費新臺幣2、600元
。(但除HF168、HF169、HF170,不得申請居留入出境證)。
(七)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
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
請人,免附委託書。
(八)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者,加附入出境許可證。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列表-附件1)。
(十)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7款規定,
申請弘法傳教之居留申請案,需另附文件(各2份):
1、活動計畫書(註明宗教活動主題、活動目標、活動項目、活動期間及地點、邀請來臺
參與之理由、經費來源及概算、活動構想或源起等,並註明邀請單位名稱、負責人(簽
章)、地址、電話及日期,如有協辦或其他參與之單位亦請併附)。(詳列表-附件2
)。
2、邀請函影本。
3、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宗教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
並附最近1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4、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四、注意事項:
(一)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香港中華旅行社或
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驗證。
(二)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在臺連續居留滿1年(1年內
得出境30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270日以
上。
(三)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親屬係因結婚或收
養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
在臺灣地區定居。(但除HF168、HF171、HF172、HF181、H
F183、HF184、HF185、HF186、HF187、HF188不能
申請定居)。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
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1年;因工作申請延長居留效期者,不得逾申請
人聘僱效期,亦不得逾1年。(應備文件:1.延期申請書、2.臺灣地區居留證或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超過30日以上者,未滿1年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
出境之翌日起算1年;逾期停留1年以上,未滿2年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
翌日起算2年;逾期停留2年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翌日起算3年。
(六)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
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
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3個月內補正,未於前項規定補正或經補正仍不
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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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擁有 中 港 澳 臺 駕駛執照 + 大客車 + 大型重機 駕照 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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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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