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東奧
最後一天給大家看一篇楊律師的客觀見解
在作出任何決定前
了解他所帶來的風險是必要的
獨立一定有風險
正名公投有賺有賠
暗示或是明示正名公投毫無風險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又花了時間做了一點Research,我的立場仍然是,任何暗示東奧正名公投毫無風險的說法都是不負責任的,台灣正名是獨立這條路必須要面對的課題,而我們要做的事情是正視正名會帶來的風險並設法趨避風險,絕對不是欺騙民眾正名沒有風險。
1⃣️ 中華奧會要自己申請更名才會被撤回承認,國際奧委會不能主動開除中華奧會?
❌ 錯。因為國際奧會或執委會有權主動懲罰中華奧會會籍,撤銷會籍則是懲罰手段之一,此明訂在奧會憲章第3條第7項、第18條第2.8項、第59條。例如當年中華民國奧會被改名為中華奧會,或者俄羅斯奧會因禁藥事件遭懲罰,豈會是蔣介石、蒲亭自己去自請處分?
因此國際奧會可以主動開除中華奧會會籍,這件事是明確的,如果認為開除違法,可以學王金平,到瑞士洛桑法院起訴救濟,但問題在於有勝訴的把握嗎?來得及在東京奧運開幕前勝訴?或者學王金平跟愛家公投,請求洛桑法院給予定暫時狀態處分。
回到奧會憲章第27.9條,我認為國家奧委會來函援用這一條,具有兩層意涵,而且絕不包含暗示要求中華奧會自己申請開除自己。
第一、該條目的是保護體育不受政治侵擾,如果有國家奧會因為辦理"奧運事務"遭到政治侵擾,執委會為了保護"奧運"而有採取相關處置的權限。
這條文的中文版本翻譯的不是很明確,從英文原文就可以讀出上述意涵:「...the IOC Executive Board may take any appropriate decis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Movement** in the country of an NOC」
簡單來說,這條所要保護的對象,主要是在該國家境內的"奧會活動",如果政治侵擾奧會活動,執委會有權採取相關處置。
第二、執委會有權自行認定台灣的奧會活動是否遭到政治不當侵擾,且有權據此自行撤銷中華奧會會籍。
條文原文其實規定的非常明確:「...“the IOC Executive Board” may take any appropriate decisions …, including suspension of or withdrawal of recognition from such NOC…」換言之,執委會為了保護奧會活動可以撤回承認該奧會,而且執委會可以片面實施這樣的權力,不以中華奧會主動申請為條件。
事實上,第27.9條很明確地規定中華奧會被賦予的是「陳述意見權」,而非請求執委會發動權限開除自己的權利:「The IOC Executive Board shall offer such NOC an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before any such decision is taken.」,也就是說,倘若執委會真的要發動這項權利,中華奧會只能表達意見以影響執委會的心證,但是執委會的決議為何,由執委會自行決定。
2⃣️ 通過公投會被認為是不當侵擾嗎?
⚠️ 這要區分不同層次來看。
奧委會來函第一句話就已經表明「尊重台灣的公投程序及言論自由」,因此單純通過公投,不會被認為是不當侵擾。
問題在於公投通過後,依據公投法第30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採取實現公投內容之必要處置(§30),國民體育法則規定中華奧會有與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奧會事務的義務(§28),因此中華奧會雖然不直接受公投結果拘束,但主管機關若依法要採取能實現公投結果的措施,必須要求中華奧會申請改名。
因此真正的問題在於通過公投後,「主管機關依公投法要求中華奧會申請改名」這件事,是否會被認為構成奧委會所說的政治不當侵擾。
要特別注意的是,奧委會來函指出「任何企圖以施加不當壓力之方式...促使中華奧會從事任何違反執委會決議的行為都會被認為是外部侵擾」
而函文已經特別點明「不會同意任何改名的申請」,明知不會獲得同意卻仍被要求申請,是否會被遭解讀為是一件促使中華奧會從事違反執委會決議的行為,這樣的解釋空間不能說不存在。
雖然有人認為依據公投法要求中華奧會申請改名,不應該被認為是不當侵擾,但是此種說法與第27.9條規定不符,該條規定的不當侵擾包含「if the constitution, law or other regulations in force in the country concerned...causes the activity of the NOC or the making or expression of its will to be hampered」,也就是說,利用憲法或法律造成的壓力施壓中華奧會,也有成立不當侵擾的空間。
我個人猜測最後的結果會是主管機關去函中華奧會請求申請更名,中華奧會回函表示歉難辦理,然後完全不向執委會申請正名。
3⃣️ 申請正名會被認為是違反奧會憲章嗎?
如同前述,因為國際奧會本身就有撤銷中華奧會會籍的權限,並不限於27.9條,如果申請正名會被認為是違反奧會憲章,也有可能被拿來作為報復中華奧會的藉口,因此這一題雖然沒有出現在奧會函文裡面,但也有討論價值。
⚠️ 答案是:不一定。
奧會憲章第2條明訂「國際奧會使命是帶領奧林匹克活動, 並推行奧林匹克主義至全世界。 國際奧會任務如下:10、反對任何對運動和運動員作政治與商業上的濫用」。
中華民國國旗無法出現在奧運會場上,便是因為這面國旗被認為具有「政治意義」,如果出現在奧運會場上便是「對運動作政治濫用」,原因很簡單:到底要一個中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都不應該利用奧運宣傳。
申請改名是否會被認為「對運動做政治濫用」,我不知道,因為奧會憲章的詮釋權不在台灣手上,當然也不在對岸手上,而是在國際奧委會及執委會手上,至於誰能掌握或動員國際奧委會及執委會,這我也真的不知道。
4⃣️ 假設中華奧會遭到報復,台灣運動員仍可用獨立運動員名義出賽?
⚠️ 能否以獨立運動員(IOA)身分出賽,完全取決於執委會,是否通過申請、為何通過申請等,全部操之在執委會,講法律用語:裁量餘地,或社團自治事項,在法律上沒有辦法掌握。
過去的案例多半是因為新國家的產生,導致運動員無法透過適合的國家奧會申請出賽,但並非所有因為國際地位問題而無法出賽的運動員,都能申請到IOA。
例如在2008年北京奧運,西藏運動員申請以IOA出賽,但是遭到拒絕,IOC表示:西藏運動員應透過中國奧會申請出賽。(https://nyti.ms/2DDmRNi)
除此之外,科索沃在2008年宣布獨立後,在2012年的倫敦奧運,國際奧委會未同意給予科索沃運動員IOA身分,所以科索沃的運動,只能選擇以塞爾維亞(己身所從出)或阿爾巴尼亞的身分出賽。(https://bbc.in/2Q8ZGkP)
假設中華奧會不幸被報復,台灣運動員有機會用IOA名義出賽嗎?我不敢說完全沒有,但我也不敢說沒有可能發生西藏或科索沃的情況。而我個人的想法是:以國際社會對於台灣問題的冷漠氛圍,如果中華奧會消失,國際社會也不會認為台灣人沒有適合的國家奧會可以申請出賽,因為有另一個國家一直宣傳我們是他們的一部分(誰?大概不會是中國香港奧會,也不會是日本奧會)
✏️ 總結:獨立一定有風險,正名公投有賺有賠,投票前應仔細思考利弊得失,再做出自己願意承受後果的決定。台灣人怕正名會失去一切,這確實是正名之路所要面對的障礙,但是我不認同淡化甚至是直接裝做風險不存在的作法,而是應該把風險扎扎實實的告訴大家,這樣做出來的決定,才會是全民願意一起共同承擔成果的公投決定。
最後再講一個故事:英國脫歐公投通過當晚,「什麼是歐盟」成為Google熱門關鍵字,同理,我預測11/24當晚,「什麼是洛桑協議」會成為Google熱門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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