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冏~他因為錯過這件事被告
之前曾有當事人發生車禍,因為雙方只是小傷,所以與對方私下談好不互告!
沒想到~對方卻在告訴權的最後1天對他提告「過失傷害」~而他因錯過告訴期而告不了
#所以就算私下談好,也要記得簽和解書喔!
有人會問?疑?不是可以保留「我的法律追溯權」嗎?
其實這樣說是不正確的,本篇幫大家釐清 #告訴權 與 #追訴權 差異
詳細內容請看> goo.gl/kKZhbG
下方列舉最常見刑罰之刑度/追訴期給大家
▲車禍過失傷害>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
▲通姦罪>知悉起6個月內
▲公然侮辱(§309I)>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
▲誹謗罪(§310I)> 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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