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主文化根基深厚,相信清流終將激揚,濁流必被沖潰,濫權者必將自取其辱。正如檢察官發起「捍衛司法尊嚴大連署」活動,譴責監察院干涉司法獨立聲明中所說的,檢察官必須以實際行動反制監察院濫權,以免司法受「惡意政治勢力」壓迫。確實,「惡意政治勢力」正是民主的大敵,任何有骨氣、有堅持的官民都應起而抵禦,奮勇抗爭。>
民進黨執政5年,不斷收編獨立機關,閹割、壓縮公務人員與民間人士的獨立人格,要求官民臣服於民進黨腳下,作其鷹犬,幾乎已經征服所有版圖。在這個獨立意志淪為稀缺資產的當頭,喜見3個司法案件展現獨立意志,與執政當局意旨不同,益顯難能可貴。
第一個案件是彰化縣一名黃姓退休員警,前年11月在員林市欲對蔡英文總統車隊鳴笛抗議,遭警方團團包圍發生推擠,警方以員警遭推倒受傷為由,控黃男妨害公務與傷害罪;彰化地院刑庭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簡璽容、法官黃玉齡與黃士瑋以長達29頁篇幅敘明無罪判決理由,更在判決書中痛批:「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第二個案件是所謂「王立強共諜案」以及衍生出來的港人向心夫婦被羈押案。兩年多前總統選舉展開前夕,爆發了澳洲華人王立強共諜案,民進黨見獵心喜,大張旗鼓法辦,被王立強指為共諜的香港中國創新主席向心夫婦,立即遭蔡政府以共諜罪攔下並限制出境。國安單位上窮碧落下黃泉查了500多天,因毫無所獲,檢察官未屈從民進黨政府的意志,硬以共諜罪起訴,而是以洗錢罪起訴。
第三個案件更難得。前立法委員段宜康2014年選舉無端指控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侵吞曲棍球協會公款,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查無實證,起訴內容無涉於此,林滄敏反告段宜康惡意詆毀名譽,法院判決段姓立委須登報道歉,但他挾怨報復,運作監察院親綠委員通過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再送司法院審理,職務法庭先前已做成不懲戒處分,監察院提起再審,但上周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明顯錯誤情形,駁回再審之訴,本案自此定讞。
司法獨立於政治之外,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根本是法治的下限、民主的基石,可是一心一意要在全面執政地基上,遂行威權統治的民進黨政府,卻棄之如敝帚,踐踏摧殘毫不保留。部分法官判決與檢察官起訴,迭以執政者意志是從,部分監察委員亦復如此;政務官乃至常任文官多視專業如草芥,凡事以執政黨的政見與利益為依歸;從中央選委會、通訊傳播委員會到其他獨立機關,獨立精神與地位淪喪,自甘淪為民進黨的附從機關。
更糟糕的是,多數媒體、公民團體與民間人士,獨立自主精神越來越奉欠,血管中的綠色血液越來越濃,改姓為「黨」者越來越多,他們為圖利而易姓,短視與輕率行徑有如那幫為吃免費鮭魚而改名者。
中時社論》司法是抗拒綠色威權最後希望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0414005346-262101
政務官懲戒處分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依法論法
依據 #處罰法定主義,要課予 #黨紀處分,#前提是違反黨紀。
下面是 #黨紀處分規程 第三章 關於 #違反黨紀行為 的規定,不知道大家覺得,送花給其他政黨的政務官,是違反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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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違反黨紀行為
第十五條
黨員應忠於本黨主義、黨章、政綱、政策及決議。
黨員違反前項義務,致損害本黨聲譽或國家利益者,得處以申誡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擔任黨職者,得併處停止黨職之處分。
黨員違反第一項義務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六條
黨員公開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聲譽或利益者,得處以申誡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擔任黨職者,得併處停止黨職之處分。
黨員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七條
黨員加入其他政黨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有損黨譽或加入其他政黨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接受其他政黨提名或推薦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接受非本黨執政之政府延攬為政務官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以上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擔任其他政黨之黨務人員,或為其他非經本黨提名之候選人助選者,得處以停止黨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第十八條
黨員不得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黨職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就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各項資料及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
黨員違反前二項規定,得處以申誡、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九條
黨員出任公職人員者,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懲戒法庭判決懲戒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判決撤職以上處分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二、 判決休職至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三、 判決記過至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之處分;其出任黨職者,並得處以停止黨職之處分。
四、 判決申誡者,得處以申誡之處分。
第二十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罪所犯為第一項以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共利益或黨之聲譽者,得處以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302336
#國民黨黨紀處分規程:http://www.kmt.org.tw/2020/09/blog-post_63.html
政務官懲戒處分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司法制度大家覺得如何?司法院長是政務官,而且考績升遷等處分都上頭決定,不用揣摩上意嗎?
現在司法院長是誰?辦得下去嗎?
對了,司法院長是回鍋「再任」的。
(搞笑阿肥)
#程序正義 #誣告 #偽造文書 #司法院 #法官